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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直播即将开始。[09:31:50]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09:32:21]
- [审判员]: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许艳婷独任审判,书记员辛颖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国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要求申请回避?[09:32:47] - [被告人]: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09:33:28]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33:52]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09:34:15]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本院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有何意见?[09:35:01]
- [被告人]:无异议。是的。清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09:37:11]
- [审判员]:公诉人可以讯问。[09:38:09]
- [公诉人]:不需要讯问。[09:38:55]
- [审判员]: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的证据有无异议?[09:39:32]
- [被告人]:无异议。[09:39: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可以发表公诉意见。[09:42:17]
- [公诉人]:被告人王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建议判处王盛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之刑罚,可适用缓刑。[09:43:59]
- [审判员]:被告人,你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09:44:22]
- [被告人]:没有。[09:44:40]
- [审判员]: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09:45:08]
- [被告人]:这件事给我很大的教训,以后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对于被害人及整件事都非常悔恨。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09:45:26]
- [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意见和最后的陈述。被告人对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又是自愿认罪,根据有关法律现庭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有期徒刑一年。
审:告知社区矫正事项。(略)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09:45:56] - [主持人]: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09:4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