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被告人
2018年11月30日11: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2:57:3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2:58:4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贩卖毒品一案,依法公开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现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许艳婷独任审判,书记员辛颖担任法庭记录。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国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辨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12:59:11]
  • [被告人]:
    听清了,不需要申请回避。
    [12:59:49]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13:00:09]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的法律后果是否清楚?被告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你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13:00:32]
  • [被告人]:
    无异议。是的。清楚。同意。
    [13:01:01]
  • [审判员]:
    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3:01:47]
  • [被告人]:
    [13:02:00]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3:02:25]
  • [被告人]:
    没有。
    [13:02:40]
  • [审判员]:
    被告人贩卖毒品一案,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当庭予以确认。根据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足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据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收缴的毒品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七百元予以没收。
    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依法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笔录,如记载由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今天的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3: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