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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各位网友,大家好![13:40:28]
- [书记员]: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一起浦东法院审理的健康权纠纷一案。[13:41:2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3:54:38] - [审判员]: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原告,陈述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13:55:04]
- [原告]:崇某某,女,1962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吴毅宏,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3:59:42] - [审判员]:被告,陈述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地、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14:01:36]
- [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428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FRANCISCO 。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14:01:52] - [被告]:原被告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诉讼中名称已经变更为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达路428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执行董事。未到[14:02:50] - [审判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在本案中的代理权限。[14:03:27]
- [被告]:刘海斌,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14:04:04]
- [审判员]:原告的意见?[14:04:33]
- [原告]:原告申请以变更后的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同时撤回对上海迪亚零售有限公司的起诉。[14:21:37]
- [被告]:同意参加本案诉讼。[14:22:11]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今天审理本案有无异议?[14:22:59]
- [原告]:无异议。[14:23:10]
- [被告]:无异议。[14:23:30]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24:32]
- [原告]:没有异议。[14:24:56]
- [被告]:没有异议。[14:25:1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出庭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次诉讼[14:25:21]
- [原告]:知道。[14:25:40]
- [被告]:知道。[14:25:58]
- [审判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今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崇某某诉被告上海苏宁易买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陆罡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张伟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委托代理人、撤回起诉、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材料等。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14:26:09] - [原告]: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26:30]
- [被告]: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26:44]
- [审判员]:现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4:27:02]
- [原告]:诉讼请求与诉状一致,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588.32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17年度上海城镇职工平均工资)*20年*0.1)、伙食补助费104.60元、营养费3600元(40元/日*90日)、护理费4500元(50元/日*90日)、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220334.92元;2、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与诉状一致,略,(卷详)。[14:27:25]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14:28:00]
-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在被告门店处受伤没异议,但本案诉讼时效已过,2015年12月4日治疗已经终结,损失已经确定,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受伤系因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原告受伤后,被告及时送医,已尽到救助义务,并支付挂号费用,事后赠送原告200元购物卡,也尽到人文关怀,故被告对原告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项目意见在质证时再发表。[14:34:20]
- [审判员]:原告起诉的法律依据?[14:34:57]
- [原告]:原告在被告处购物,被告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被告营业时不应当理货,同时也不应将纸箱放在过道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当赔偿。[14:35:08]
- [审判员]:原告陈述在被告处购物摔伤?[14:35:25]
- [被告]:没有异议。[14:35:42]
- [审判员]:受伤原因?[14:36:14]
- [被告]:是否原告陈述的纸箱绊倒,被告不确认,但是确认事发地方当时是有纸箱的,纸箱在一边货架旁边,两个纸箱足够大,足够能引起原告注意的,况且旁边通道空间也很大,也比较轻,不会导致绊倒原告。[14:38:14]
- [原告]:原告本是到被告茂兴店购买生活用品,一大一小两个纸箱放在货架旁边,当时货架比较近,恰恰因为纸箱比较轻,原告也没有注意,就顺着较轻的纸箱滑倒,被告工作人员过来看原告,并报警,警察到现场,给报警人做了登记,后来被告员工陪原告到仁济医院去看病,当时挂号费是被告员工支付的,当天拍片诊断骨折,当天住院,需要做内固定,当时工作人员表示待原告出院后再结算医疗费,住院五天半,当时医生要求两年后再取出,两年后我方就医,医生建议原告年龄较大,内固定也就不要取出了。[14:38:51]
- [被告]:具体事发经过被告不清楚,对于原告入院治疗情况没有异议,事发店面是被告的茂兴店。[14:39:09]
- [审判员]:双方对于被告茂兴店摔倒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构成侵权。[14:39:34]
- [原告]:对的,没有异议。[14:39:52]
- [被告]:对的,没有异议。[14:40:00]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赔偿项目及金额的意见?[14:40:22]
- [被告]: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应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20636.72元;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没异议,但原告未提供户口簿,故应视为农业标准;误工费不认可,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原告误工证明材料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误工期限没有异议;营养费认可计算60天,标准认可30元/天;护理费认可60天,标准认可40元/天;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均没异议;律师费过高,依法判决。[14:40:39]
- [审判员]:原告举证,举证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的时间及要证明的内容。[14:41:07]
- [原告]:提供证据目录,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一致,提供以下证据:1、接警单,证明事发经过,;2、医疗费发票、病历本、出院小结;3、误工证明;4、律师费发票;5、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14:41:58]
- [审判员]:被告质证,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说明。[14:42:35]
- [被告]:证据1没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异议,但要扣除医保统筹部分;证据3误工证明不认可,形式不合法,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材料人员签名,无单位公章;证据4真实性没异议,过高;证据5没异议。[14:52:00]
- [原告]:医疗费金额系本次事故引发的,医疗费中的统筹支付不应扣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包含了20636.72元医保统筹;原告提供误工证明符合证据形式,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单位负责人签名。事发时原告系在职人员。原告在2011年左右退休的,退休后在这家公司打工的。[14:52:10]
- [审判员]:原告就误工、工作情况能否提供补充材料?[14:52:46]
- [原告]:原告在公司中是阿姨,是打杂的,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是现金发放的。[14:53:11]
- [被告]:医保统筹不属于原告损失,原告没有实际支付;误工证明不认可,应提供其他证据佐证。[14:53:29]
- [审判员]:被告举证,举证时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形成的时间及要证明的内容[15:00:53]
- [被告]:当庭提供:1、邮件截图,证明:事发后,原告赠送被告200元购物卡,本案诉讼后,被告法务询问茂兴店行政人员,就本案只查到这一条处理记录,证明事发后被告对原告尽了人文关怀义务;2、事发现场照片,证明:事发后几个小时,被告员工拍摄的事发现场照片,是否发生变动,代理人不清楚,这也是在茂兴店系统里查到了。3、事故报告,证明:陈某某系被告茂兴店的收银员,事发后给茂兴店的事故报告,证明两个箱子比较大,足以引起注意,两边也有空间,不妨碍原告通行;原告受伤后,及时送医。[15:01:51]
- [审判员]:原告质证,质证时,主要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说明。[15:02:11]
- [原告]:证据1没异议,能够证明原告被被告纸箱绊倒;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不是原告陈述的两个纸箱,原告陈述两个纸箱能到原告腰部;证据3认可的。[15:02:46]
- [审判员]:原、被告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15:03:15]
- [原告]:没有异议。[15:03:39]
- [被告]:没有异议。[15:04:00]
- [审判员]:原、被告,就本案的相关事实是否需要向对方发问?[15:04:16]
- [原告]:没有。[15:07:30]
- [被告]:没有。[15:07:53]
- [审判员]:原告的内固定是否还要取出?[15:08:23]
- [原告]:原告不再取出内固定。[15:08:43]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5:09:03]
- [原告]:没有。[15:09:31]
- [被告]:员工的事由报告中,两个空箱子是不会绊倒原告的,主要是原告自身疏忽引起的。[15:09:51]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支持等问题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10:21]
-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原告在被告处购物,被被告的纸箱绊倒,被告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营业时间不应理货,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遵医嘱两年后确定不再取出内固定,诉讼时效没有丧失,被告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原告损失。[15:10:50]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5:11:08]
- [被告]:坚持庭审意见。营业期间整理货物系被告的正常经营行为,案涉两个纸箱足够大,足以引起注意,旁边的空间足够过人,原告受伤系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的,原告受伤后,被告及时送医,尽到注意义务,并赠送购物卡,尽到人文关怀,不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意见坚持之前意见。[15:11:24]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5:11:43]
- [原告]:没有。[15:12:11]
- [被告]:没有。[15:12:32]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的最后陈述意见。[15:12:55]
- [原告]:要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5:13:18]
- [审判员]: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5:13:34]
- [被告]:要求依法判决。[15:13:53]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15:14:10]
- [原告]:愿意。[15:14:31]
- [被告]:愿意。[15:14:49]
- [审判员]:休庭后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本案择期进行宣判,法律文书如何送达?[15:15:04]
- [原告]:要求法院邮寄判决书,宣判不到庭。为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原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15:15:33]
- [被告]:要求法院邮寄判决书,宣判不到庭。为妥善处理双方纠纷,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15:16:01]
- [审判员]:休庭,原、被告双方阅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署期。[15:16:42]
- [书记员]:本次庭审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关注。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16: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