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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6日14:0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3:53:29]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3:55:03]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14:00:49]
- [原告代理人]: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今天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14:01:49]
- [被告代理人]: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今天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辉,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燃,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14:02:07]
- [审判员]:经核对,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海独任审判,书记员吴静担任记录。[14:02:31]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供证据,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原、被告对以上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4:03:27] - [原告代理人]:清楚。[14:03:50]
- [被告代理人]:清楚。[14:04:00]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原、被告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4:04:05] -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4:04:35]
-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04:4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4:04:52]
- [原告代理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28590.41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0002.66元。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致。[14:05:09]
- [审判员]:原告违约金如何计算?[14:05:35]
- [原告代理人]:依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三款迟延三日以上的每日按总金额的1%计算,迟延七日以上的再加上每日10%计算,即总金额的14%。[14:06:10]
- [审判员]:被告答辩意见?[14:06:24]
-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是一起恶意诉讼,系争合同的签订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14:06:43]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由原告先出示证据。[14:06:56]
- [原告代理人]:出示证据:
1、 美妆类产品采购协议;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 采购单;采购单体现了合同金额,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1443110.61元的美妆类产品,但未支付货款的事实。[14:08:00] - [审判员]:被告质证意见?[14:08:59]
- [被告代理人]:合同的盖章是我们盖的,是为了配合开发票,但真实性不认可。签收单的真实性不认可,签收单内容和实际交易货品是不对应的。[14:10:33]
- [审判员]:原告是否举证完毕?[14:14:18]
- [原告代理人]:完毕。[14:14:52]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供?[14:15:01]
- [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
1、 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8月份签订协议进行合作;
2、 解除协议;证明原被告的实际控制人于2017年4月份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善后事项进行安排,约定股权转让、店铺归属及货款的处理。请法庭注意第5.3条涉及退货事项,原告要退货给上海某公司,退货金额827万余元,以实际盘点为准,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上海某公司的款项后,上海某星公司应退款719万余元,包括已开票金额337万余元、未开票金额382万余元,约定原告退货给上海某星公司,盘点后开具发票,上海某公司;
3、 微信群聊天记录节选;微信群里有被告和上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杭州某控股的财务总监池某、原告的财务总监陈某及双方业务人员;池某是杭州某控股的财务总监,也负责某控股下面子公司,包括原告的财务工作;证明双方就解除协议的执行进行沟通。微信聊天截图第五页右下角的图上列了开票清单明细,总额337万余元就是解除协议里的337万余元,双方在解除协议约定了货款结算,其中明确有一部分没有开票,在微信中约定由原告开192万余元的票,原告开144万余元的票,当时这个方案是原告财务总监陈某提出的,我方认为陈某同时也代表原告。在截图第五页右下角,这个PDF文件因为时间太久打不开了,参与聊天记录的人告诉代理人当时本案的合同就是这样发出的。第五页截图右上角的一张也是陈某发的,其中都涉及到解除协议当事方。协议里的款项应该是上海某公司来退,但是因为这300万元没有付,所以解除协议就搁浅了,包括本案系争合同也没有做下去,现在原告单独把这份协议拿出来起诉,实际上是想架空解除协议和解除协议中原告应该履行的义务,来架空王某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4、中国银行付款回单,内容是上海某公司支付给原告3820842.67元,现在只有一份复印件,要证明解除协议里面涉及的未开票金额已经由上海某公司支付给原告了,已开票金额也应当是上海某公司欠的款。[14:15:14] - [审判员]:被告是否举证完毕?[14:22:23]
- [被告代理人]:完毕。[14:22:28]
- [审判员]:原告,质证意见?[14:22:39]
- [原告代理人]:1、对合作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合作协议双方主体是某控股和王某,与本案无关。对原告证明目的中实际控制人的表述有异议,不认可某控股是原告的实际控制人,对王某是被告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异议。2、解除协议与本案当事人无关,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有异议,解除协议的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均不是同一主体,对证明内容有异议。3、对微信群聊天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刚才被告陈述截图第五页对于337万多由原告和某供应链分担的金额前后表述不一致,对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刚才陈述截图第六页里面几个微信图片上字面展示的合同文本就是本案原告起诉的合同文本,原告不认可。4、银行回款单上面付款的名称是上海某公司,收款名称是原告,这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贸易往来的结算,与本案无关。[14:24:59]
- [审判员]:被告,合同法第52条的关于无效的情形,你方属于哪一条?[14:27:37]
- [被告代理人]:第三种和第五种情形。[14:33:48]
- [审判员]:对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14:41:39]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1:27]
- [被告代理人]:没有。[14:51:37]
- [审判员]: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发问?[14:51:42]
- [原告代理人]:没有。[14:51:51]
- [被告代理人]:没有。[14:52:02]
- [审判员]:法庭事实调查结束。本案争议焦点为:
1、系争采购协议是否是原被告真实意识表示?是否有效?
2、采购协议项下原告是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3、被告在履行采购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14:52:07] - [审判员]:双方对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15:03:55]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5:04:38]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无补充。[15:04:58]
- [审判员]:针对焦点进行法庭辩论。[15:05:03]
- [原告代理人]:1.本案系争的采购协议是真实意识表示,原被告双方均是独立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在系争的采购协议中双方均加盖了代表其意思表示行为的公章,同时被告也发出了采购指令,并在采购单上加盖了公章。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系真实意识表示,且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系争的采购协议是有效的。2就采购协议项下,原告已履行采购义务,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货款对账单,所以原告认为本案支付货款的条件早已成就,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合同9.3条的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5:11:21]
- [被告代理人]: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三项证据充分展示了原被告之间及关联方之间合作和解除合作的大背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财务人员所发的协议文本,完全能够证明本案系争采购协议并不是原被告之间存在,或者要发生真实买卖采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系争的采购协议并非真实意识表示,被告和原告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是为了虚开发票,采用这种方式本身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庭确认协议无效。2.签收单的时间与解除协议签订时间相吻合,说明签收单涉及的货物是解除协议里的货物,并非原告所说的是系争采购协议里面发出的货物。原告在庭上说发货之后多次催收,但是按照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事实。3.采购协议并非真实协议,所以并不存在所谓违约行为。[15:11:2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双方陈述最后意见。[15:19:00]
- [原告代理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15:19:31]
- [被告代理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5:19:41]
- [审判员]:双方是否愿意调解?[15:19:51]
- [原告代理人]:同意。[15:20:00]
- [被告代理人]:同意。[15:20:12]
- [审判员]:今天庭审至此,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当庭请求补正,然后签名。现在休庭(敲击法锤)[15:20:20]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15:20:34]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