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庭审现场
12月3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付费频道被停止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6:19]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付费频道被停止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莹莹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郭凤香、李莲滨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张黎鹂担任法庭记录。
    [09:09:5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数字付费频道多点传输合作协议》,因原告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后原告接到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停止传送《法律服务》有线数字付费频道,本案传输费用共计260余万元,被告只支付50万元,剩余费用拖欠至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致法院。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10:5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11:05]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某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14:17]
  • [原告]:
    无异议。
    [09:18:12]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原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徐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凤香、人民陪审员李莲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本院书记员张黎鹂担任法庭记录。
    [09:19:1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09:19:56]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09:20:07]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0:17]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25日网络传播服务费共计2632877元;2.请求被告按照每日应付款的0.07%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4月2日)共361235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22:02]
  • [审判长]:
    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09:22:17]
  • [原告]:
    (提交)证据1、《数字付费频道多点传输合作协议》(协议编号jmcs2010052),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营《法律服务》,提供节目信息传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19日;证据2、《数字付费频道多点传输合作协议》(协议编号jmcs2011052),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营《法律服务》,提供节目信息传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证据3、《数字付费频道多点传输合作协议》(协议编号jmcs2012095),证明原告为被告运营《法律服务》,提供节目信息传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8月19日。被告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应付款总额0.3%的滞纳金;证据4、付款凭证,证明被告于2010年8月支付25万元,2014年7月支付25万元传输服务费;证据5、《法律服务》频道情况说明函,证明被告发函阐述拖欠原告节目传输费用的原因;证明6、《退款计划》,证明被告确认:原被告双方2012年8月签订的《数字付费频道多点传输合作协议》(协议编号jmcs2012095号)继续履行。2010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应付原告传输费35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0年8月支付25万元,2014年7月支付25万元,共计欠款300万元。承诺2017年1月底起每月支付费用10万元直至欠款付清为止;证据7、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通知》,证明第三人受被告委托向原告申请开通《搏击》频道传输点,原告履行节目传输服务。除证据7为传真件其余证据都为原件。
    [09:34:17]
  • [审判长]: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和你签订三份合同的公司叫什么名字,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09:35:29]
  • [原告]: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
    [09:35:43]
  • [审判长]:
    名称不同,需要证据证明是同一家公司。
    [09:36:01]
  • [原告]:
    庭后提交证据。
    [10:04:45]
  • [审判长]:
    原告为被告提供什么服务?
    [10:05:03]
  • [原告]:
    提供付费电视服务。
    [10:05:18]
  • [审判长]:
    目前的证据怎么证明了原告已经履行了义务?
    [10:05:28]
  • [原告]:
    被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单,是2010年8月20日开通的,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第二条的2.1.1的合同里也明确了这个事实,继续开通的地点是北京歌华、河北、贵州省、蒙古省。上述4条节目传输传送通道的传动期为2012年8月20日至13年8月19日共一年。
    [10:05:38]
  • [审判长]:
    有线电视传输数据有留存吗?
    [10:05:51]
  • [原告]:
    没有。
    [10:06:00]
  • [审判长]:
    通过什么可以证明履行了合同?
    [10:24:13]
  • [原告]:
    必须有广电总局的指示才可以停止。只要开通了就必须传输。
    [10:24:20]
  • [审判长]:
    如果因为个人缘故停止了如何处理?
    [10:24:28]
  • [原告]:
    只要开通了就不可以停止。
    [10:24:34]
  • [审判长]:
    这个节目是法律服务频道,从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10:24:42]
  • [原告]:
    2010年8月20日一直持续到2016年11月25日。
    [10:24:49]
  • [审判长]:
    明确一下诉讼请求第二项?“按日0.07%支付违约金”?
    [10:24:57]
  • [原告]:
    根据2012年签订的合同第6.3条。我们自己主动往下降到0.07%。
    [10:25:05]
  • [审判长]:
    10年11年有约定吗?
    [10:25:12]
  • [原告]:
    有,都是依照这条。
    [10:25:19]
  • [审判长]:
    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0:25:26]
  • [原告]:
    第一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我今天提交的表格,计算完是2631830元;第二项诉求请求不主张了。
    [10:25:32]
  • [审判长]:
    原告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10:25:39]
  • [原告]:
    国企。
    [10:25:45]
  • [审判长]:
    除本案诉争的双方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10:25:52]
  • [原告]:
    没有。
    [10:26:01]
  • [审判长]:
    被告一共交付过多少钱?
    [10:26:07]
  • [原告]:
    就提交的,一共50万。分2笔给的。
    [10:26:16]
  • [审判长]:
    双方合作的结束可以以提交的广电总局的通知为准吗?
    [10:26:22]
  • [原告]:
    可以。
    [10:26:28]
  • [审判长]:
    是16:52停播的,当天数字的传播费用如何计算?
    [10:26:39]
  • [原告]:
    合同中没有细化到天。没有约定到日计算方式。就是按1月30.5天这么计算。我们认为是一天的费用。
    [10:26:46]
  • [审判长]:
    正常节目应当是播放多长时间?
    [10:27:14]
  • [原告]:
    24小时。
    [10:27:20]
  • [审判长]:
    12年以后双方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了,有无口头约定?
    [10:27:26]
  • [原告]:
    没有。
    [10:27:32]
  • [审判长]:
    何时找不到被告的?
    [10:27:41]
  • [原告]:
    2017年2.3月左右,广电总局停了以后就联系不上了。
    [10:27:50]
  • [审判长]:
    被告未到庭,原告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方是否确认都属实?
    [10:27:57]
  • [原告]:
    确认。
    [10:28:04]
  • [审判长]:
    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0:28:09]
  • [原告]:
    没有。
    [10:28:15]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法庭不再进行辩论及调解。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28:2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28:2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28:3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28:40]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