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2月4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称与个人合开美容院 公司不服仲裁拒付工资”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
    [09:23:19]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王女士与公司是合作关系。2017年3月,王女士以合伙人的身份与公司在昌平区某小区合开了一家美容院。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除了每月6000元的工资外,还有美容院的股份。2017年7月,美容院由于接连遭到顾客投诉被迫停业,王女士擅自离职。后王女士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部分请求。原告公司认为,合作关系不应签订劳动合同,遂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以及离职前未付工资8000元。
    [09:23:34]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开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宝玲、王艳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闫迎春担任法庭记录。
    [09:27:10]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32:18]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雁北,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王凤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2:2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37:42]
  • [审判长]:
    继续开庭,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本院王开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任宝玲、王艳军共同组成合议庭,速录员闫迎春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已经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手续和诉讼提示书,其中载明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对此当事人是否明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38: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40:30]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0:49]
  • [审判长]: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与上次开庭是否一致?
    [09:48: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无变化,事实与理由无补充。
    [09:49:10]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是否有补充?
    [09:49:21]
  • [被告]:
    无补充。
    [09:49:38]
  • [审判长]:
    除了上次开庭提交的证据,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交吗?
    [09:50: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0:34]
  • [被告]:
    没有。
    [09:50:42]
  • [审判长]:
    下面回答法庭询问。
    [09:50:53]
  • [审判长]:
    原告公司营业范围有哪些?
    [09:51: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营业执照,主要有美容。
    [09:51:25]
  • [被告]:
    是的,美容美体。
    [09:51:39]
  • [审判长]:
    被告在公司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09:51: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与被告协商合作,另行开了一个店,被告作为店长开展业务。
    [09:52:18]
  • [审判长]:
    合作内容是什么?
    [09:52: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投资成立,装修,开展美容美体业务,原告提供硬件服务,被告进行经营管理。年终按照利润的15%进行分红。
    [09:52:55]
  • [被告]:
    不属实,被告只是任分店经理职务,不属于合作关系,每月正常拿工资。
    [09:53:28]
  • [审判长]:
    作为分店经理期间干了什么工作?
    [09:53:40]
  • [被告]:
    员工管理。
    [09:53:57]
  • [审判长]:
    从事美容美体业务是在什么时间?
    [09:54:07]
  • [被告]:
    3月份去的公司,我负责管理员工,当时底薪是6000元,有1%提成。
    [09:54:33]
  • [审判长]:
    负责店面装修了吗?
    [09:58:49]
  • [被告]:
    前期装修4月16日开业,5月5日工商进行查封,5月15后进行停业。
    [09:59:02]
  • [审判长]:
    店面是民宅是吗?
    [09:59:26]
  • [被告]:
    是的,因此邻居投诉后不能营业。
    [09:59:41]
  • [审判长]:
    停业之后你去老店待岗有具体工作内容吗?
    [10:00:02]
  • [被告]:
    辅助原来经理,管理前台。因为原告认为新店还有经营的可能。
    [10:00:17]
  • [审判长]:
    你有工作吗?
    [10:00:33]
  • [被告]:
    有的。
    [10:00: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回到老店以后被告没有工作,在等待中。
    [10:01:07]
  • [审判长]:
    被告每天去店里吗?
    [10:01: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是。
    [10:02:37]
  • [审判长]:
    老店原来有经理吗?
    [10:02: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直有经理。
    [10:02: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关于工作时间我们提供过打卡记录可以证明。
    [10:03:12]
  • [审判长]:
    到被告离职时老店还是有经理是吗?
    [10:03: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直有经理。
    [10:04:32]
  • [审判长]:
    上次开庭时你说如果新店不能开业,被告任经理。
    [10:04: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等着新店开业继续任经理。
    [10:04:57]
  • [审判长]:
    是另寻地址开店还是在原址附近开店?
    [10:05:1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址附近。
    [10:05:28]
  • [审判长]:
    原告第3、4项仲裁时没有提起是吗?
    [10:05: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在答辩意见时说过。
    [10:05:51]
  • [审判长]:
    仲裁是按照每月6000元计算的月薪,没计算提成,关于提成,有无相关证据?
    [10:06:06]
  • [被告]:
    没有,认可仲裁关于月薪6000元的认定。
    [10:06:24]
  • [审判长]:
    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0:06: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6: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06:50]
  • [声明]: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的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否则将被法官制止辩论发言,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7: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和被告方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合作开展新店经营,由于新店停止经营,所以双方终止合作关系,自5月15日后被告出于等待新店的后期解决问题,并没有在原告处工作,所以不同意支付6、7月份工资,更不同意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差额。另外,原告曾给付被告2万七千元的装修款,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办理财务交接。
    [10:07:2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08: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说双方合作关系应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如未提交,应承担败诉后果,关于装修款与本案无关应该另行解决。
    [10:08:2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0:08: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09:12]
  • [被告]:
    同意。
    [10:09:19]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本庭当庭不再进行调解,庭下和法庭沟通,周四之前提出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0:09: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09: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9:54]
  • [审判长]:
    休庭,看笔录签字。
    [10:10:0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闫迎春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10:29]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