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原告

原告
2018年12月4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02:0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有何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告:王丹系我公司员工,事发时为履行职务,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丹所驾驶的车辆车主系上海顺祥电动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有偿租赁给上海已达新能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再由其转租给我公司使用,车辆实际使用人系我公司。
    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王丹、上海顺祥电动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申请追加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为被告。
    被告2:无异议。
    审判员:原告撤回对王丹、上海顺祥电动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并追加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为被告系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于法不悖,法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不再出具法律文书。
    原、被告:清楚了。
    审判员: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双方意见?
    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审限届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限。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刘某,女。(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上海某快递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秋群,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洪,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2: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园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刘某与被告王丹、上海顺祥电动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凯独任审理,书记员朱唯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全体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全体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全体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125元(不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20元/天×13.5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护理费7200元(60元/天×120天)、误工费51777元(5753元/月×9个月)、残疾赔偿金375576元(62596元/年×20年×0.3)、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4800元、物损费500元(衣物损费)、交通费500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2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1负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10:02:2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2:某电动巴士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128000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含不计免赔),具体以保单为准。我方拒赔商业险,因为驾驶员王丹没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依照我方与投保人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相关约定,此情况构成商业险拒赔的条件,故我方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要赔偿,也与原告的诉请存在差异,1、我方对原告的伤残鉴定不予认可,精神类伤残存在较大的主观差异性,不能构成伤残索赔的依据;2、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过高,我方建议护理费40元/天、营养费30元/天;3、原告主张护理费缺乏依据,其仅依照所谓的行业标准,无法证实实际收入情况,应按上海市最低标准计算;4、其主张的交通费衣物损没有依据;5、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6、其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单据凭证。事实情况系原告本人存在闯红灯的情况系事故主要原因,但因为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设备,故未能有相应证据,此处原告主张相应损失均由被告一方承担,明显过当。
    被告1:对于交通事故成因同保险公司,且驾驶员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详见证据目录: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肇事方信息;肇事车辆投保情况。
    证据2:病例资料,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医疗情况及医疗费支出金额。
    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及鉴定费的支出金额。
    证据4:市场管理公司证明,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平均工资,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
    证据5:租房合同、居住证明,证明原告的居住情况。
    当庭补充证据:律师费发票。
    被告2: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事故认定书说明因当场没有监控设备,故事故成因无法确认,印证我方意见;保单中详尽提示了投保人应阅读免责条款,故我方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免责义务,故我方对于拒赔商业险。对证据2认可。对证据3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证明内容不予认可,精神类伤残,主观性较大,不予认可。证据4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其关联性及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原告仅依照统计局数据,无法实际证明其相应的误工损失,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应当按照上海市最低标准计算,另其补充证据由集贸市场出具的证明可以看出原告租赁的门面房一直都在正常营业,故其相应的误工损失没有依据。租房合同与房租支付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律师费发票予以确认,但缺少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已实际构成了相应费用的支出。
    被告1:通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供?
    原告:无。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2:无。
    [10:05:0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是否垫付过费用?
    被告1:事发后某快递为原告垫付过1万元的医疗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原告:认可。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请计算方式。
    原告:医疗费凭票据64125元(不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20元/天×13.5天)、营养费3600元(40元/天×90天)、护理费7200元(60元/天×120天)、误工费51777元(5753元/月×9个月)、残疾赔偿金375576元(62596元/年×20年×0.3)、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凭票据4800元、物损费500元(衣物损费)、交通费500元、律师费凭票据6000元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被告2:医疗费请法庭依法核算,其他费用同答辩意见。残疾赔偿金因不认可伤残等级,故不予认可。期限均予以认可。鉴定费无异议。
    被告1:对各项费用的意见同保险公司。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1:无。
    被告2: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当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且保险公司提出因精神类伤残主观性较大,不符合提出重新鉴定的标准。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2:在事故责任认定不清时推定未机动车全责,并无相关规定,其余同庭审意见。
    被告1:同保险公司。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全体被告: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