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1:09:2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谭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孙某山,男
被告2: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路旗,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月浦法庭,今天就原告谭某与被告孙某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彦独任审理,书记员范裕星担任法庭记录。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依法缺席审理。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11:10:1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226元、营养费4800元(1200元/月×4个月)、护理费4800元(120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50076.8元(62596元/年×8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1000元、物损费500元、车辆维修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原被告有何意见?
原告: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只投保了交强险没有购买过商业险。
审判员: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提交:一、事故认定书、被告1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保单,证明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主体资格、投保情况。二、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诊断报告,证明原告因伤治疗情况及医疗费花费。三、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四、修理费发票,证明因此事故原告的车损。五、户口簿,证明原告是城镇户口适用城标计算。六、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请律师花费。
被告:我没看到过这些内容 都是保险公司核对的。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没有。
审判员:事发后双方有无垫付款项?
被告:没有。
审判员:原告陈述诉请计算方式。
原告:医疗费凭票人民币5226元、营养费4800元(1200元/月×4个月)、护理费4800元(120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50076.8元(62596元/年×8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1000元、物损费500元、车辆维修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被告:所有的答辩意见同保险公司一致。
审判员:被保险公司庭前提交答辩状,要求扣除非医保勇20%,护理费认可60天,交通费过高无依据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认可申请重鉴,营养费因原告没有住院不予认可,财产损失维修发票不予认可,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在保险范围不予认可。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证据还有无补充?
原告:无补充。
被告:无补充。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不同意扣除非医保,保险公司仅是交强险部分,护理费和营养费是由鉴定报告作出的,原告应年时过高所以并未进行手术,我方也不同意重新鉴定,车辆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各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员: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1:1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