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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5:51]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三国》游戏版权之争 开发商运营商联手维权”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志然、刘淑荣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09:09:49]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某三国2》游戏系原告一创作开发,原告二系该款游戏的运营人。被告一系《三国某将传》等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和收款人,被告二系以上侵权游戏标示的著作权人和运营人,被告三系以上侵权游戏的出版单位。原告认为侵权游戏中包含汉献帝等22个战将形象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战将形象。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侵权2、三被告连带赔偿250万元3、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10:42]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10:58]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17:23]
- [原告 吴国平]:原告一:海南巴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未到庭)
原告二:北京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未到庭)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09:19:44] - [被告 高雅]:被告一:嘉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兼经理。(未到庭)
被告二:享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未到庭)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全权代理)[09:19:57] - [被告 曲某某]:被告三:北京幻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某某,男,北京幻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北京幻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全权代理)[09:23:51] - [审判长]:法庭已对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出庭资格进行了核对,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24:10]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09:28:11]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委托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876号,原告海南巴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某(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幻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刘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志然、刘淑荣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董琪担任法庭记录。[09:28:27]
-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30:00]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30:13]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以宣读起诉书。[09:30:25]
- [原告 吴国平]: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手游《三国某传》(安卓移动端),以下5个手游均是IOS移动端:《不某三国》、《不某三国》、《某猛将传》、《挂机某猛将传》、《挂机某战记》,上述6款手游中22个被诉战将形象的美术作品侵害了我方主张权利的8个美术作品的上述3项著作权权利,同时停止上述涉案6款手游在线运营;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2 500 000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23484元,其余为经济损失);3.判令三被告在游戏网站(www.sanguogj.com)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不利影响(具体内容及格式以法院审查为准);4.判令三被告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三被告对《某三国2》游戏中战将形象的抄袭侵犯原告一海南巴别公司的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某三国2》游戏系申请人一创作开发,系《放开那三国》的升级版本,开发完成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原告二系该款游戏的运营人,该款游戏产品在市场上收获了良好的口碑,得到行业的认可,斩获多项荣誉,曾获得“最受期待游戏奖”、“十佳畅销奖”、及2016年度“最具创意游戏产品”等奖项。原告一作为以上游戏的著作权人,对以上游戏的战将形象享有著作权,原告二作为以上两款游戏的运营人,对以上游戏的运营和保护享有共同利益,以上原告有权共同对被告的侵权提起诉讼。被告一系安卓系统下载界面标示的《三国某传》(以下简称侵权游戏)的开发者,同时是侵权游戏安卓系统充值的收款人;被告二系安卓系统《三国某传》侵权游戏登录界面标示的著作权人,同时也是国家新闻传播广电总局办理游戏审批时的侵权游戏运营人;被告三系以上侵权游戏的出版单位。除以上安卓系统外,被告二及被告三在苹果商店中向用户提供名称为《不某三国》、《不某三国》、《某猛将传》、《挂机某猛将传》、《挂机某战记》等游戏,以上五款游戏与《三国某传》侵权游戏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称不同,尽管苹果商店下载的游戏并未直接显示被告一的信息,但是IOS端游戏登录后的公告界面显示的网站信息系统系被告一经营管理,因此亦可确定三被告在IOS系统改换头面经营与侵权游戏《三国某传》相同游戏的事实。原告现有证据证明三被告经营的侵权游戏中包含汉献帝、孙权、吕蒙、审配、刘表、凌操、董袭、张承、韩当、徐盛等22个战将形象使用了原告一享有著作权的战将形象,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一享有著作权的战将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现有证据证明三被告共同获利数额巨大。根据《三国某传》游戏界面的游戏公告,截止2017年12月2日被告一、二共计开放187组服务器,根据行业人员测算,每组服务器玩家至少为5000人,以此初步测算被告一、二的玩家数量为935,000人,以上玩家数量亦可由几家游戏平台的下载数据得以印证,根据二原告提供的证据,豌豆荚等四家游戏平台在安卓端累计下载量为51.8万,结合其他游戏平台的下载渠道,二原告主张以上935,000人的数量有较大可信度。根据被告一、二共同运营游戏《三国某传》界面显示的数据,2017年11月23日至25日仅仅三天时间内跨服充值排名前七名玩家的累计充值28998元。截止二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二共同运营的《三国某传》游戏上线已一年有余,仅以前七名玩家的数据测算,三被告共同侵权数额已有三百余万,二原告起诉数额暂以250万计,望法院予以支持。[09:43:47]
- [审判长]:二原告主张权利的8个战将形象进行说明。[09:52:45]
- [原告 吴国平]:是我方制作的安卓客户端手机游戏《某三国2》中的8个战将形象,分别是庞统、周瑜1、凌操、张飞、朱治、马岱、赵云、孙权、周瑜2,体现在我方证据第70-74页。[09:52:57]
- [审判长]:是你方主张的美术作品形象?[09:53:08]
- [原告 吴国平]:是。(提交对比表)[09:59:01]
- [审判长]:原告说明对比表中吕蒙是被告的哪个游戏?[09:59:11]
- [原告 吴国平]:被告的6款游戏中使用的8个被诉侵权美术作品形象均与我方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形象一致。[09:59:20]
- [审判长]:被告与你方游戏部分美术侵权作品的名字不一致?[09:59:29]
- [原告 吴国平]:是。[09:59:38]
- [审判长]:原告你方明确主张权利的8个战将形象美术作品内容是否包括人物形象?[09:59:47]
- [原告 吴国平]:内容包括面部、头饰、发型、体型、腿部、盔甲、武器这些形象,不包括装饰性的背景、战马,就是人物形象。[09:59:55]
- [审判长]:原告明确本案中主张的著作权权利。[10:00:05]
- [原告 吴国平]: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10:00:13]
- [审判长]:发行权、复制权是包含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10:00:22]
- [原告 吴国平]:发行权、复制权我们有证据证明。[10:00:29]
- [审判长]:二原告说明各款被诉手游中的被诉战将形象。[10:01:07]
- [原告 吴国平]:被诉手游《三国某传》的内容与其他5款被诉手游内容一致,其他5款被诉手游仅是游戏名称不同。[10:01:23]
- [审判长]:二原告说明被诉手游《三国某传》中的被诉战将形象。[10:01:31]
- [原告 吴国平]:以《三国某传》为准,安卓端见我方证据8即4988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公证光盘,公证书截屏与公证光盘内容一致,22个被诉战将形象均在该公证书中,公证书涉案内容见第53页吕蒙(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周瑜)、第48页张飞(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张飞)、第54页孙权(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孙权)、第4页赵云(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赵云)、第61页汉献帝(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马岱)、第63页蒯越(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49页庞统(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庞统)、第58页董袭(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韩遂)、第55页徐盛(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韩遂)、第52页许靖(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韩遂)、第59页凌操(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马岱)、第56页韩当(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马岱)、第45页董昭(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马岱)、第44页钟繇(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马岱)、第43页李典(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马岱)、第51页廖化(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46页曹植(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63页蒯越(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60页刘表(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62页审配(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57页张承(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第50页法正(对应我方主张权利战将形象朱治),以上共计22个被诉战将形象。[10:01:39]
- [审判长]:二原告说明《某三国2》中主张权利的8个战将形象。[10:02:05]
- [原告 吴国平]:见我方证据5的49884号公证书,第1页庞统、周瑜,第2页凌操、张飞,第3页朱治、马岱,第4页赵云、孙权,以上8个主张权利的战将形象。[10:02:12]
- [审判长]:二原告对比说明主张权利的8个战将形象与被诉2战将形象,在包括面部、头饰、发型、体型、腿部、盔甲、武器这些形象方面的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同?[10:02:22]
- [原告 吴国平]:二原告认为上述均是实质性相同。[10:02:30]
- [审判长]:举例详细说明你方认为构成实质性相同的内容。[10:02:42]
- [原告 吴国平]:以周瑜为例,面部五官都是一致的;头部盔甲形态一样,就是颜色略有区别;周瑜额头部分的刘海两者也是完全一致;我方提交的对比表中的对比形象是以实践中玩家的手机上屏幕中体现的画面大小来进行安排的,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似是以玩家游戏视角为准。周瑜发型都是从头盔上部长发束起向后飘扬,尽管颜色不同,向后飘扬的发式一致;体型大小、胖瘦的比例一致;腿部站立姿势及占身体的比例一致;盔甲的肩部形状一样,披风随风飘扬的形态一致,仅是颜色不同;武器方面主张权利的形象,在肚前横放一把琴剑,被诉形象武器虽然略有变化,根据49882号公证书第53页显示内容为右手持戟向前,左手横持白绫。其他主张权利的战将形象与被诉战将形象的比对也是以此类推。双方战将形象局部略有差异,不影响对人物整体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02:51]
- [审判长]:二原告,主张战将形象的手游《某三国2》与被诉6款手游的玩法及游戏内容是否相同?[10:03:00]
- [原告 吴国平]:都是卡牌类的游戏,都是出牌玩法。[10:03:09]
- [审判长]:三被告针对二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0:03:22]
- [被告 高雅]:被告一、二共同答辩:一、被答辩人未提交任何诉中战将形象美术作品的权属证据,二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并当依法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规定(宣)、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交符合起诉适格原告的相应证据,并非著作权法项下所规定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因此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依法驳回起诉。二、被答辩人主张的战将形象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宣),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战将形象是极为普通的卡通战将形象且该等形象均是基于已经公之于众的历史人物进行稍有修改,且该类卡通战将造型已经在诸多游戏、漫画中使用。被答辩人主张的形象并无任何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三、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主张的战将形象构成作品,被答辩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涉及战将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其无权主张答辩人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被答辩人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权利基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宣),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及要求被告停止游戏的发行和运营,并未明确被告游戏在计算机程序及文档上有任何侵权行为,如本案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停止游戏的发行,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涉及著作权法第3条作品项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已经规定(宣),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海南巴别公司未提交该等证据,且其提交的《某三国2》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无法证明其必然享有该游戏中涉及的战将形象等任何游戏元素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因此原告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四、再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享有战将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未举证答辩人使用诉争战将前其已经发布其主张权利的战将形象,答辩人并未接触该等形象。五、答辩人在《三国某传》中使用的战将形象与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战将形象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对比表双方游戏的战将形象在面部、武器、服饰、颜色、形态完全不同,且该等蝉差异程度已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最基本的创作高度。答辩人在《三国某传》中使用的战将形象系自行创作,不构成侵权。强调一点:两款游戏的玩法完全不同,原告游戏的玩法系依据故事情节需要玩家自行操作且自行选择所使用的战将等,而答辩人及被告的游戏是挂机游戏,该游戏特点是不需要玩家自行操作,仅仅将游戏界面打开,游戏通过这种挂机的方式自动进行升级及解锁游戏中的各项功能,在此过程中玩家不需要进行任何操作,而且在整个游戏过程中原告诉争的游戏战将形象并不会必然出现使用机率极为低。[10:03:30]
- [被告 肖健]:我方《三国某传》游戏需要提前在游戏把武将出场顺序设置好,在遇到战斗时由系统自动按照顺序将武将进行游戏战斗的状况,他是自动出发,战将出场顺序是固定的,顺序是前排从左到右,后排从左到右,当遇到NPC对战时都是玩家先出手,整个游戏战斗界面玩家无须选择武将,是游戏挂机本身含义,重点是游戏武将在战斗前的安排和选择。[10:03:40]
- [被告 高雅]:而且该等人物形象基于历史形象创造空间极为有限,不应被原告进行垄断使用,且根据答辩人提交的第0435号公证书中第24、26、27、28、29页中显示的形象与原告所主张的庞统、赵云、周瑜、张飞、马岱形象高度相似,该等形象已经深入人心,原告在此创作的空间极为有限,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战将形象不具有任何独创性。六、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起诉或驳回全部诉讼请求。1.被答辩人未提起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所得。2.本案著作权争议仅涉及著作财产权,不涉及任何人身权,因此被答辩人要求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答辩人提起本案的公证费、律师费不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原告应当享有诉争战将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才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因此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考虑上述答辩意见,驳回起诉或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补充:原告明确表示手机游戏战将形象的对比图系依据手机屏幕大小进行安排,在此情况下整个游戏过程中游戏并非静止状态,玩家不会关注到战将形象的细节,且该形象非游戏的核心。[10:03:49]
- [审判长]:被告三发表答辩意见。[10:05:45]
- [被告 曲某某]:当庭答辩内容与庭前会议答辩内容一致。(宣)[12:57:37]
- [被告 石某]:我有补充:在原告起诉书中关于IOS5款手游,原告写上确定三被告在IOS中侵权,5款游戏并没有通过我方出版发行,5款游戏与我方无关。对于一款游戏讲按照现在出版规定,一款游戏上线除软件著作权外还有出版发行的资质,在原告证据中没有《放开那三国》软件的出版发行资质如果没有出版发行资质,软件发行不属于合法发行,希望原告提供证据。原告说8个形象著作权,按照出版管理规定,希望原告提供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资质,若没有资质则不受法律保护。[12:58:17]
- [审判长]:因庭前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会议并制作了庭前会议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将作为本次庭审笔录的一部分,记录在案,并作为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对此有无异议?[12:58:32]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12:58:40]
- [审判长]:原告上次庭前会议要求你方回去核实的内容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12:58:48]
- [原告 吴国平]:提交证据1的原件。(提交)[12:59:08]
- [被告 高雅]:(阅)原告此前替换过证据,本次提交的是《放开那三国》的原件,不是《某三国2》的原件。[12:59:16]
- [原告 吴国平]:《某三国2》的原件上次已提交过。[12:59:26]
- [原告 吴国平]:当庭提交《某三国2》的原件。(提交)[12:59:37]
- [审判长]:将原告证据原件向三被告进行出示,由三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出示)[12:59:47]
-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证据需要补交?[12:59:57]
- [原告 吴国平]:提交公证书49883号视频内容说明2页。(提交)[13:00:06]
- [审判长]:各被告有无补交证据?[13:00:13]
- [被告 曲某某]:我方除补交委托代理手续外没有其他证据。[13:00:21]
- [被告 高雅]:被告一、二有补充证据:补充证据清单四,提交证据12.(2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892号公证书(第181-214页),证明对二被告证据清单(三)中证据7-11的证据形式补充。[13:00:35]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3:00:54]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3:04:07]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3: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