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于洋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13名被告人正在受审

公诉人正在出示证据

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2月12日10:30,海淀法院审理“被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取‘食宿费’13人被诉诈骗罪”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35: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0:36:3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被指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收取‘食宿费’ 13人被诉诈骗罪”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6:59]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于洋。
    [10:37:14]
  • [主持人]:
    于洋,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
    [10:37:35]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0:37:56]
  • [主持人]: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10月至12月间,段谋(另案处理)、段某某(另案处理)、葛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丰台区某小区等地先后雇佣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田某、武某、帅某、秦某、孙某某、宁某等人使用化名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食宿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安置地点”,即王某(另案处理)处,王某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孙某涉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人民币43700元;被告人刘某涉及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530元;被告人李某涉及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250元及努比亚手机一部;被告人田某涉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人民币20254元;被告人武某涉及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450元;被告人帅某涉及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800元;被告人秦某涉及两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680元;被告人宁某涉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918元。二、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贾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房山区长阳镇等地雇佣被告人周某等人使用化名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住宿费”、“保密费”的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多名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安置地点”,即王某(另案处理)处,王某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贾某涉及十九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7974元(其中,包含其参与段某等人诈骗事实三起);被告人周某涉及十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820元;被告人周某涉及两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500元。三、2017年12月,王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边某驾车接送被害人并参与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被告人边某涉及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0:38:0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38:3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0:38:5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0:39:12]
  • [审判长]:
    请坐。请值庭法警提13名被告人到庭。
    [10:39:42]
  • [审判长]:
    现在核实各被告人身份信息。
    [10:40:19]
  • [13名被告人]:
    我们对法庭核实的身份信息均无异议。
    [10:40:37]
  • [13名辩护人]:
    我们作为1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法庭核实的信息无异议。
    [10:43:24]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某、周某等13人涉嫌诈骗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于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杜鹃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代理检察员刘超出庭支持公诉。13名被告人分别聘请了13位律师为其辩护。各被告人,是否听清了?
    [10:45:42]
  • [13名被告人]:
    听清了。
    [10:50:0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进行辩护;被告人还有权作出最后陈述。被告人和辩护人听明白了吗?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10:50:39]
  • [13名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51:59]
  • [13名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52:1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52:27]
  • [公诉人]:
    一、2017年10月至12月间,段谋(另案处理)、段某某(另案处理)、葛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丰台区某小区等地先后雇佣被告人孙某、刘某、李某、田某、武某、帅某、秦某、孙某某、宁某等人使用化名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食宿费”、“保证金”等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安置地点”,即王某(另案处理)处,王某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孙某涉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人民币43700元;被告人刘某涉及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9530元;被告人李某涉及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5250元及努比亚手机一部;被告人田某涉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人民币20254元;被告人武某涉及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450元;被告人帅某涉及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7800元;被告人秦某涉及两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1680元;被告人宁某涉及一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918元。二、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贾某在本市海淀区某大厦、房山区长阳镇等地雇佣被告人周某等人使用化名通过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以收取“住宿费”、“保密费”的名义骗取前来应聘的多名被害人钱款。后将被害人送至位于本市房山区芦上坟村“安置地点”,即王某(另案处理)处,王某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贾某涉及十九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7974元(其中,包含其参与段某等人诈骗事实三起);被告人周某涉及十六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2820元;被告人周某涉及两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3500元。三、2017年12月,王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告人边某驾车接送被害人并参与实施上述诈骗行为。被告人边某涉及三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500元。本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审判。
    [10:53:54]
  • [审判长]:
    被告人和辩护人,公诉人所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
    [10:55:00]
  • [13名被告人]:
    与收到的起诉书一致。没意见。
    [10:56:15]
  • [13名辩护人]:
    与收到的起诉书一致。
    [10:57:17]
  • [被告人贾某]:
    我对犯罪数额有异议,我要求公诉人出示详细的犯罪数额信息。
    [10:59:14]
  • [贾某辩护人]:
    做罪轻辩护。
    [10:59:43]
  • [审判长]:
    因被告人和辩护人人数较多,辩护人的意见可以在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各方辩护人是否同意?
    [11:00:22]
  • [13名辩护人]:
    同意。
    [11:01:24]
  • [审判长]:
    因被告人、辩护人人数较多,本法庭不设置公诉人讯问、辩护人发问环节,如果公诉人、辩护人有问题需要讯问、发问,可以在举证质证环节或者结束后进行,有需要可以提请法庭允许。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11:01:41]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贾某等13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3名被告人各有分工,以招聘为名义,交纳食宿费为由,诈骗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
    [11:26:25]
  • [审判长]:
    各被告人和各辩护人有何意见?
    [11:45:38]
  • [被告人贾某]:
    整体没有异议,但不认可指控的犯罪数额。其中,13500元的这一起犯罪事实我未参与,不予认可。我和周某是正常男女朋友关系,之间肯定有一些经济往来。
    [11:46:30]
  • [贾某辩护人]:
    对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关于部分犯罪数额的意见之后再说。
    [11:47:38]
  • [其他被告人]:
    没意见。
    [11:48:12]
  • [其他辩护人]:
    没意见。
    [11:48:26]
  • [公诉人]:
    回应被告人贾某的辩解,其供述中关于13500元的犯罪事实已经非常详细。
    [11:48:37]
  • [田某辩护人]:
    被告人田某是以受害人的身份进入该公司。
    [11:52:35]
  • [秦某辩护人]:
    被告人秦某也是以被害人身份进入公司的。
    [11:53:40]
  • [孙某辩护人]:
    被告人孙某也是以被害人身份进入公司的。
    [11:54:59]
  • [宁某辩护人]:
    被告人宁某也是本案的被害人。
    [11:55:55]
  • [公诉人]:
    下面出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8同城网站上的招聘信息截图、离职申请表等材料、所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材料。出示房屋租赁合同、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照片、110接警记录、勘验笔录。宣读证人刘先生等人的证言。本案证据出示完毕。
    [11:56:24]
  • [审判长]:
    各被告人和各辩护人对于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12:03:19]
  • [被告人周某]:
    有七八十万元的口供是不存在的。
    [12:07:11]
  • [被告人贾某]:
    公安机关没有现场勘查我的电脑,这个电脑上的内容不光是我处理的。我只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关于招聘群众演员的信息。
    [12:08:49]
  • [贾某辩护人]:
    对犯罪数额有异议,证据不足。
    [12:10:17]
  • [边某辩护人]:
    离职申请表的来源不明,未标明与原件核对无异,且存放地点不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11:22]
  • [公诉人]:
    公安机关搜查及扣押手续是合法齐全的,该证据有效。
    [12:11:54]
  • [其他被告人]:
    没意见。
    [12:12:47]
  • [其他辩护人]:
    没意见。
    [12:13:07]
  • [审判长]:
    鉴于时间关系,上午庭审暂时到此。现在宣布休庭,请值庭法警将所有被告人带出法庭。
    [12:13:2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2:15:2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15:57]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2:16:23]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周宇航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大力支持。
    [12:16:3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16:5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