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合议庭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2月11日09: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8:48:35]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事项。
    原告1:李某某,女
    原告2:王志某,男
    原告3:王某杰,男
    原告4:王某某,女
    原告5:王某娇,女
    原告6:王某琴,女
    原告7:王某红,女
    原告8:王彩某,女
    原告3/7/8法定代理人:李某某。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阮红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2: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丁兴锋、汪琴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就原告李某某等八原告与被告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国侠、王玉平、人民陪审员郁金秀组成合议庭,由王国侠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向超担任法庭记录。被告上海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缺席审理。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2: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被告2: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2:听清了。
    [09:04:16]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2596*20=12519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7132*6=4279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2304*20=846080元、家属误工费20000元、家属交通费7982.04元、住宿费6403.94元、家属伙食费1189元、衣物损1000元、律师费15000元。要求被告2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保险部分由被1承担。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2:对事故经过、责任经过我们不清楚。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50万,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如驾驶员未能提供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我们不同意理赔商业险。事发后我们没有垫付过费用。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1、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保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车辆信息;2、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尸检报告;3、户口本,贵州只分家庭户与非家庭户;4、协议,证明2018.3.15原告方与政府签订了旧房拆除协议;5、村委会证明;6、情况说明,证明家属的误工情况;7、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票据、房屋租赁合同,都是家属处理后事发生的支出;8、律师费发票。
    被告2: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责任认定由法院依法核实。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这是新办的,上面也未显示户籍性质,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证据4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不认可李某某是家庭困难户,李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不应由村委会证明,其他的认可。对证据6不予认可,原告应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记录,且误工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内,不同意重复赔偿。对证据7,交通费中机票上的名字都不是本案当事人,而且主张过高,交通费不同意赔偿;住宿费其中有一张发票也不是本案当事人,且也包含在丧葬费内。这些费用都过高,由法院依法认定。对证据8,律师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09:08:58]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对各项费用的意见?
    被告2:死亡赔偿金同意按照农村标准;驾驶员已经负刑事责任,不应再赔偿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无异议;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不超过五年,李某某有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且不认可其丧失劳动能力;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不予认可。衣物损无依据,不予认可。
    审判长:对事实及证据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被1事发后垫付过5万元。原告家属于贫困户,根据国家对我们的扶贫政策,18年3月我们签订了搬迁协议,当时就把城里的房子给我们了,我们一直在装修,直到18年6月搬进去住,户口就一直拖到这次回家才重新办了。死者2017年就到上海来工作了,一开始在嘉定,后来在宝山的物业公司做保安,但我们手上都没有合同,死者在上海一直住在宿舍里。
    被告2:驾驶员未到庭,无法确认其从业资格,商业险我们不同意赔偿。出示:商业险条款。
    原告:这是被告之间的事,与我们无关。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肇事车辆的使用性质是货运。原告方是少数民族,家里有七个子女,生活十分困难,根据当地的风俗,本来想运死者回老家入土为安,所以当时从老家及别的地方过来了好几个亲戚帮忙。原告方户籍只分家庭户与非家庭户,家庭主要收入来源都是靠死者及成年子女在外打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都是加盖有乡级政府的章的。
    被告2:乡级政府也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其他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询问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2:依法判决。
    审判长:今日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09:4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