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原告
2018年12月11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01:12]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王某,性别[男]
    委托代理人:胡学娟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性别[男]
    委托代理人:谷某,系被告王某某女婿。(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舒昕,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史某,性别[男]
    被告中国史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燕、赵艳妮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身份庭前已核对,现在不再核对,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现宣布开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史某、中国史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理,书记员陈琪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已于庭前向当事人送达《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如属小额)、《适用速裁程序告知书》、《速裁案件适用简易(令状式)判决告知书》、《速裁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特别提示》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等,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被告:清楚。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回避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确认今天开庭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原、被告:确认。自愿放弃举证、答辩期限。
    [10:02:5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四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范围部分要求被告一、被告三共同承担90%责任(律师费要求全额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535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16.5天×20天)、营养费8400元(210天×40元/天)、护理费8400元(210天×40元/天)、误工费58080元(2420元×24月)、残疾赔偿金250384元(62596元×20×0.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35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1: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确定。
    投保情况:我的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后,无费用垫付。
    被告2: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
    投保情况被告王某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商业险范围内,我方的责任比例为50%。
    垫付情况事发后,无费用垫付。
    被告3: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确定。 我自己的车辆维修花费8350元,本案中要求一并处理,由原告与其余被告连带赔偿。
    投保情况我的车辆在被告史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
    垫付情况事发后,无费用垫付。
    被告4: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责任比例由法院确定。
    被告史某的车辆在被告史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后,无费用垫付。
    [10:12:3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各项损失的金额,双方有无异议?
    原、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下面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医疗费85357.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8400元、护理费8400元、误工费5808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车辆修理费35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被告1:各项费用依法判决。
    被告2:医疗费金额无异议,应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每天,期限无异议、护理费无异议、误工费期限有异议,认可14个月,标准无异议、残疾赔偿金的伤残等级过高,城镇标准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交通费认可300元、衣物损失费不认可、车辆修理费我方定损过,无异议,要求与被告4在交强险内均摊、鉴定费无异议,要求在商业险内按比例赔付、律师代理费不属于理赔范围。
    被告3:各项费用依法判决。
    被告4:医疗费金额无异议,应扣除非医保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认可30元每天,期限需阅片后确定、护理费认可40元每天,期限需阅片后确定、误工费标准无异议,期限需阅片后确定、残疾赔偿金认可10级,城镇标准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系数不认可、交通费认可500元、衣物损失费认可400元、车辆修理费不认可、鉴定费无异议,要求在商业险内按比例赔付、律师代理费不属于理赔范围。
    原告:被告史某的车辆修理费8350元,认可某某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认为原告的责任比例为10%
    被告1:被告史某的车辆修理费8350元,金额无异议,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责任比例由法院确定
    被告2:认可史某的车辆修理费为7000元,这是我方的定损金额,交强内同意承担,商业险内认可50%的责任比例
    被告4:我方不应赔偿。
    审判员: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2、4:我们都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由被告2预付
    [10:24:5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原告举证。
    原告:1、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2、病史资料、医药费发票;3、鉴定报告及发票;4、户口本;5、车辆损失确认书、维修费发票;6、交通费发票。
    被告1:同意被告2的意见。。
    被告2:对1、2无异议,对3认为等级过高,对4、5、6无异议。
    被告3:同意被告2的意见。
    被告4:同意被告2的意见。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1:无。
    被告2:保单抄件。
    原告、被告1、3、4:无异议。
    被告3:1、车辆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费发票。
    原告:真实性无异议,金额过高。
    被告1:认可被告2意见。
    被告2:金额过高。
    被告4: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4:保单抄件。
    原告、被告1、2、3:无异议。
    审判员:其他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无。
    被告:无。
    审判员: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原告的鉴定程序及鉴定过程符合法律,被告无证据证明鉴定的程序及结果有问题,不同意重新鉴定
    被告1:依法判决。
    被告2:同庭审意见。
    被告3:依法判决。
    被告4: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支持诉请。
    被告1:依法判决。
    被告2:同庭审意见。
    被告3:依法判决
    被告4: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日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4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