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审判员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2月11日14: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3:59:51]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
    原告郭某,性别[男](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冯潇某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性别[男]
    被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姚叶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身份庭前已核对,现在不再核对,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原、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周某、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晓彦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若谷担任法庭记录,本院已于庭前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等,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被告:清楚。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回避权利?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清楚。不申请。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220580.87元:营养费:4800元;住院伙食费:380元;伤残赔偿金:400614.4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误工费:280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杂费:385.7元;辅助器具费550元;衣服损失费:3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费用共计684840.97元,因被告一周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郭某为非机动车方,被告一周某为机动车方,故本次主张共计674840.97元。2、判令被告三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部分要求被告二承担赔偿责任。
    [14:01:44]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2: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车辆确在我公司投保有一份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系直接打到医院的。
    原告:垫付属实。
    被告1: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个人垫付过10000元,现金,要求返还个人。我是被告2的员工,我是履行职务行为。
    原告:属实。垫付认可。同意一并处理。
    被告2: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1是我们员工,超保部分同意由我们承担。
    原、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1、责任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2、鉴定意见书。
    被告3:证据1,无异议。对于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八级伤残要求胸廓成型术,原告没有进行这一手术,不认可八级伤残,申请对于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见书面意见。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下面就各项费用发表意见。
    审判员:医疗费?
    原告:医疗费220580.87元,提供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 出院小结。
    被告3:金额认可。要求扣除非医保。无医嘱外购药(人血白蛋白)扣除。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14:09:47]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380元,提供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
    被告3:金额认可。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营养费?
    原告:营养费4800元。
    被告3:认可一期。标准认可30元每天。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护理费?
    原告:护理费6000元。。
    被告3:标准认可40元每天,90天。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误工费?
    原告:误工费28000元。提供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原告是搬运工,收入现金领取。
    被告3:认可最低工资标准,期限认可一期。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残疾赔偿金?
    原告:400614.4元(62596*32%*20年)原告居住在刘行镇陈家行村花家桥9号,提供派出所居住证明、居住地农非比、房东收取房费的手写记录、户口簿。事发后原告去嘉定居住,原告去村委会外口部门查询原告的外口情况时拍照,得到其历年的外口部门的信息。
    被告3:户口簿显示农村户口,认可农村标准。庭后一周内发表书面意见。调取的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相关部门盖章。无法核实实际的房东,也没有居委会居住证明的记载。对于拍照的照片,只能证明在2016.10办理过居住证等级,但对于居住地点和期限无法证明。不认可城镇标准。系数根据有效的鉴定结论。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16000元。
    被告3:根据有效鉴定结论确定系数。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交通费?
    原告:交通费300元。酌定
    被告3:法院酌定。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14:19:5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鉴定费?
    原告:鉴定费1900元。提供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
    被告3:认可。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物损?
    原告:衣物损300元。酌定
    被告3:法院酌情认可。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原告:杂费385.7元。提供生活用品发票。
    被告3:只是结账单,不是发票,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1、2: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辅助器具费550元。护膝面罩的收据,手术使用。
    被告3:无医嘱,没有发票,没有购买人名称,不认可。
    被告1、2: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律师费?
    原告:5000元。提供发票。
    被告3:不认可。
    被告1、2:法院依法处理。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
    被告3:打款记录
    被告1:收条。
    被告2:无。
    原告:认可。
    审判员:被告有无其他证据提供?
    被告:没有。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 无
    被告3: 无
    被告1、2:无。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同庭审意见。
    全体被告:同庭审意见。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全体被告:坚持庭审意见。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4: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