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书记员 宝山法院]: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3:30:48]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蔡某,男。
被告:刘某,男。(未到庭)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芳独任审判,书记员张雨柏担任记录。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院依法继续缺席审理。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告:不申请。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审判员: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13:31:19] - [审判员 宝山法院]: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员: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22万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122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诉请1的依据:在生效判决中确认的,静安法院确认我代被告代付付了122万元,所以确认我们取得房屋产权。
审判员:由原告就主张举证。
原告:提供:1、(2017)沪0106民初20555号判决书、不动产登记簿,2018.4我取得产权的;
2、个人介绍业务申请书、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交通银行的转账凭证;
3、(2016)沪0109执1458号代管款收据及其他执行裁定书、16万元银行转账凭证;
4、26万元的收款收据、及转账凭证,证明2017.11.30原告为被告代偿范平光26万元的在系争房屋上的债权;
5、通知函、快件面单及签收。
审判员:当时过户的情况?
原告:是法院强制过户的,税费是我们支付的,大概有19万多。
审判员:当事人还有无新的事实补充?新的证据提供?
原告: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要求支持我的诉请。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审判员: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进行调解。
审判员: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3:3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