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合议庭

庭审现场

原告
2018年12月13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10:40:32]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贸易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锋梅,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毅超,员工。(一般授权)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刚才法庭核对的当事人情况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对原告上海某贸易商行诉被告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力、童翔燕、人民陪审员时金兰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力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鲍仲钰担任记录。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自行和解,放弃、变更、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10:41:20]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4520227元;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6904045.40元;3、支付逾期退还房款利息7723073.25元(以34520227元为计算基数,计算期间为2014年12月9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止共1361天,最后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16538.88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判长:诉请第二项是指哪方面赔偿?
    原告:合同第20条约定,关于赔偿责任是依据总房价款20%计算。
    审判长:原告方,诉请第三项依据?
    原告:也是依据合同第20条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是按照6%计算。
    审判长:第四项赔偿损失依据?
    原告:原告被物业公司起诉,被判决原告支付的物业费。
    审判长:原告方确认,双方合同何时以何种方式解除?
    原告:2014年10月10日,原告单方面向被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的方式解除。
    [10:44:21]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1、系争房屋早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原告未履行手续。原告未及时收房,被告发函要求交房给原告,原告未配合。2、房屋可以办理产证。我方通知原告收房,履行了交付手续。3、合同第2条,房屋是现房,可以随时办理产证,原告自行办理小产证申请,原告未办理,无单方合同解除权。原告赔偿金要求过高,并重复计算。被告仍愿意履行交付手续,只要原告同意,原告在事实和法律上均无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原告举证。
    原告:1、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证明合同成立,房屋总价、交付时间、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约定;2、原告发给被告解除合同通知书,证明2014年10月10号原告发出合同解除通知;3、被告对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复;4、民事判决书,证明案外人就物业费事项向法院起诉,涉及合同解除问题,法院建议原告和被告另案处理,该判决书要求原告支付物业费;5、强制执行的文书内容,证明原告履行了该判决书内容。
    审判长: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均不能证明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还有无其他意见?
    被告:原告证据无关联性,无其他意见。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1、2013年12月4日房屋交付通知书,原告盖章确认;2、2014年9月30日关于商品房交付的函,证明2014年10月15日视为房屋已经交付,被告要求原告尽快办理房屋交接手续。3、房地产权证,证明被告2013年5月20日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原告可以随时办理小产证。4、2015年8月31日公函,证明被告催告原告尽快办理收房手续,并告知原告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10:46:04]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原告陈述质证意见。
    原告:需要核对产证原件,产证无异议,关于2015年8月31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公函,真实性无异议,收到过,但是在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书以后的事情,合同已经解除,没有意义。其他同证据交换意见。
    审判长:原告是否收到被告交房通知书?
    原告:2013年年底收到过被告的交房通知书。
    审判长:收到交房通知书后为何未办理交房手续?
    原告:不具备交房条件。
    审判长:请明确陈述未具备哪些交房条件?
    原告:被告承诺给物业安装电梯,电梯未安装,所以未具备交房条件。
    审判长:未安装电梯外,还有无其他未满足交房条件?
    原告:其他没有了。
    审判长:原告方,对安装电梯是否有约定或书面证据?
    原告:无书面约定,也无相关证据。
    审判长:原告发出解约通知之前,双方有无对交房事宜进行协商?
    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安装电梯,无相应的协商证据。
    审判长:被告方,双方有无约定对系争房屋安装电梯?
    被告:无安装电梯的约定。
    审判长: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有何理由,或其他约定?
    原告:被告未安装电梯不符合交房条件,被告未办理小产证。
    审判长:双方有无事实补充?有无新证据提供?
    原告:无。
    被告:无。
    [11:20:08]
  • [审判长 宝山法院]: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就主张陈述辩论意见。
    原告:原告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不是争议焦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才是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已经在2014年10月10号,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法单方解除权的明确规定;2、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第22条约定,一方在收到对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解除合同的效力,被告未起诉确认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有相应规定。本案过了4年,被告现在进行抗辩合同未解除,已经超过了期限。3、鉴于合同已经解除,审判长: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返还房款并共支付逾期返还房款利息。
    被告:原告仅仅通过发函解除合同不成立,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原告违约。
    审判长: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请。
    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审判长: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代理人无调解权限。
    审判长:鉴于被告代理人无调解权限,今天不再主持调解。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看上述笔录,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无误后,请签名认可。退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