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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下面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2018年1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安亭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ml,达到醉酒程度。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09:11:09]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09:11:23]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09:11:41]
- [审判员]:被告人,你的姓名?[09:11:54]
- [被告人]:吴某某[09:12:06]
- [审判员]:庭前对你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情况进行了核对。与起诉书的信息是否一致?[09:12:18]
- [被告人]:一致[09:12:28]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依法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收到?[09:12:44]
- [被告人]:收到了。2018年12月4日收到的[09:12:58]
- [审判员]:今天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唐斌独任审判,法官助理葛维维,由书记员王晓双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其康出庭支持公诉。[09:13:09]
-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上述人员有权申请回避,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09:13:29]
- [被告人]:不需要。[09:14:16]
- [审判员]:由于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本庭已在庭前向你送达了书面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你对享有各项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09:20:43]
- [被告人]:清楚[09:20:55]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22:35]
- [公诉人]:见起诉书[09:23:24]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09:23:39]
- [被告人]:清楚[09:23:49]
-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人起诉书的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指控的证据有没有意见?[09:24:02]
- [被告人]:没有[09:24:21]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09:24:34]
- [被告人]:是的[09:24:43]
- [审判员]: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一旦确认,你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09:24:58]
- [被告人]:清楚[09:25:11]
- [审判员]:本案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有无意见?[09:25:28]
- [被告人]:没有意见[09:25:40]
- [审判员]: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吴某某你最后有什么要求、想法、认识要向法庭陈述的?[09:25:54]
- [被告人]:没有[09:26:51]
- [审判员]: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09:40:57] - [审判员]: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给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你听清楚没有?[09:41:46]
- [被告人]:清楚[09:41:54]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09:42:13]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09:4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