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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9:30,二中院审理“法院驳回申请 不服申请异议”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二中院本次网上直播,我是直播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法院驳回申请 不服申请异议”案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参与!
二中院在执行某信托公司与某黄金交易中心、某旅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龙某酒店作为执行担保保证人与信托公司、黄金中心及某旅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但是,各方当事人未共同向二中院提交该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亦非在法院主持下签订。后,因黄金中心、某旅公司、龙某酒店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信托公司向二中院申请直接执行龙某酒店的财产,被法院予以驳回。现信托公司对二中院驳回其执行申请的决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听证现在开始,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8:47] - [书记员 李鹏志]: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将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存放入保密柜。
4. 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和现场直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听证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始听证。[09:39:51] - [审判长 贾奕良]:现在开始听证。首先核对听证参与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各方诉讼参与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身份信息有无异议?[09:40:47]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09:45:00]
- [审判长 贾奕良]:经核对,四方参与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参与听证。
本院受理的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某黄金公司、某青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对本院驳回其申请裁定执行龙某公司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奕良、姜高华、侯成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我叫贾奕良,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侧的是审判员姜高华,坐在我右侧的是审判员侯成成,听证会记录由书记员李鹏志、龙泽淼担任。对以上内容,各方是否听清?[09:46:14] - [各方当事人]:已听清。[09:47:14]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宣布听证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与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庭的义务;二、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依法负有的举证责任;四、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09:47:48] - [审判长 贾奕良]:以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09:48:12]
- [各方当事人]:已听清。[09:48:34]
- [审判长 贾奕良]: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48:47]
- [各方当事人]:不申请。[09:48:59]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申请人外贸公司陈述你方的异议请求以及相关事实、理由。[09:49:14]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请求以被执行人在《执行证书》项下的还款责任为限,裁定执行担保保证人龙某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及在建工程和土地),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已实际发生的各项债权费用为人民币两亿零八百八十万元。主要理由:1、该案在执行过程中,龙某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保证人与外贸信托公司、黄金公司及某青旅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其中载明“执行担保保证人龙某公司向二中院及本执行和解协议各方承诺:(1)执行担保保证人泰安龙曦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被执行人一黄金公司、被执行人二某青旅公司因本次执行案件承担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如被执行人一北京黄金或被执行人二某青旅公司未履行本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二中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的申请直接执行执行担保保证人泰安龙曦的财产”。且泰安龙曦公司已就本次执行担保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此次担保。现黄金公司、某青旅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外贸信托公司有权申请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泰安龙曦公司的财产。2、《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句话已载明,各方就执行案件涉及的债务事宜,“达成并向二中院提交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且协议第12条约定“本协议一式十份,各执两份,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上述约定来看,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执行和解协议书》提交法院并受协议约束,外贸信托公司在协议签订后曾将协议书的内容通知法院,并于10月23日向法院提交该《执行和解协议书》,本案为执行和解已无疑问。如果仅因外贸信托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后未及时做正式的书面提交就否认该《执行和解协议书》为执行和解的事实,甚至其法律效力,既无法律依据也有违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是执行执行保证人财产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法院一直未对被执行人“中止执行”或“暂缓执行”,且信托公司正式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时,被执行人已经出现未履约的事实,此时“恢复执行”的条件已经达成,法院未“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构成泰安龙曦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障碍,也不构成法院直接裁定执行其财产的障碍。综上,本案执行法官口头驳回信托公司执行龙某公司财产的申请,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故提起执行异议,望执行申请能得到贵院支持。[09:49:43]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我们不同意信托公司的异议请求,三方签订的执行和解的事实予以认可。第一执行和解协议不能作为对龙曦公司追加为被申请人的依据。第二执行和解协议需向执行法官提交,并做执行和解笔录,但本案件并未经过此程序,因此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请法院依法裁定。[09:54:36]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由第三人龙某公司进行答辩。[09:54:58]
- [第三人龙某酒店]:外贸信托公司所提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在执行阶段,有关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进行了执行和解:(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计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但是,本案中龙某公司并未单独或者与外贸信托公司共同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也未到法院向执行人员明确表示达成和解协议,因而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依法不能认定龙某公司与外贸信托公司进行了执行和解。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本案中,虽然《执行和解协议书》中有泰安龙曦公司担保的约定,但泰安龙某公司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因此,法院不能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书》裁定执行龙某公司的财产。第三,由于龙某公司前期印鉴管理极为混乱,业务经营活动也很不正常,某青旅集团自2018年9月14日起,已经向此前的管理层收回了龙某公司的全部印鉴和证照,并委派专人接管了龙某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现在龙某公司新的管理层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及签订的相关情况毫不知情。《执行和解协议书》作为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协议书,竟然连签约时间都没有写明,显然与常理不符。因此,不能排除公司此前的管理人员利用控制或保管公章的便利,以滥用公章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目前泰安龙某公司正在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外贸信托公司的异议申请,维护泰安龙某公司的合法权益。[09:55:16]
- [审判长 贾奕良]:结合各方陈述,合议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执行法官是否应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直接裁定执行泰安龙某公司的财产。各方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认可。[09:57:19]
- [各方当事人]:认可。[09:57:36]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听证会召开之前,各方已经进行了证据交换,现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申请人外贸信托公司出示证据。
外贸信托公司:共三组证据。(出示证据)该组证据用以证明执行案件是真实存在的。[09:58:42] - [审判长 贾奕良]:请黄金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00:20]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10:00:36]
- [审判长 贾奕良]:请某青旅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00:50]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10:01:28]
- [审判长 贾奕良]:请龙某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01:41]
- [第三人龙某酒店]:对第一组证据没有异议。[10:03:18]
- [审判长 贾奕良]:请外贸信托公司继续举证。[10:03:38]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第二组证据,《执行和解协议书》。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并各方均同意将该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第二该执行和解协议包含相应的担保条款是担保书与和解协议的竞合并体现在同一法律文书中。第三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是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担保是针对二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应尽义务的担保。第四如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法院可以执行执行担保人龙曦公司的财产。[10:03:51]
- [审判长 贾奕良]:请黄金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04:10]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对涉及我公司的证据予以认可,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证据不予认可。且执行和解协议书上没有具体的时间日期。[10:04:24]
- [审判长 贾奕良]:请某青旅实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04:42]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0:05:00]
- [审判长 贾奕良]:请龙某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05:28]
- [第三人龙某酒店]:根据我公司的章程,董事会决定对外借款及提供担保,在本案中我没有看到我公司出具的决定。作为执行和解协议书连签约时间都没有写明,不符合常理。第三我公司目前管理混乱,某青旅集团自2018年9月14日起,已经向此前的管理层收回了泰安龙某公司的全部印鉴和证照,并委派专人接管了泰安龙某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现在泰安龙某公司新的管理层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及签订的相关情况毫不知情。因此,不能排除公司此前的管理人员利用控制或保管公章的便利,以滥用公章的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目前泰安龙某公司正在对相关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因此我方不认可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效力。[10:08:46]
- [审判长 贾奕良]:请外贸信托公司继续举证。[10:09:32]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第三组证据,《山东泰安龙某酒店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向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用以证明泰安龙某公司已就本次执行担保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对外作出董事会的决议、议程。《执行和解协议书》真实有效。[10:09:44]
- [审判长 贾奕良]:请黄金交易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10:24]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我方不发表意见。[10:13:10]
- [审判长 贾奕良]:请某青旅实业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13:30]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对上述不予认可,该股东会决议并未对执行和解进行担保作出决议。第二虽然同意对外进行抵押但抵押物亦未进行明确,该股东会作出的事项内容都是不明确的。[10:13:45]
- [审判长 贾奕良]:请泰安龙某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13:59]
- [第三人龙某酒店]:该证据不予认可,无法确认其真实性。首先我们认为股东会和董事会是不同的性质,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该股东会的决议并未 提到执行担保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第三决议同意名下在建工程及土地可以抵押,这种同意与承诺是非常笼统,因此我们不认可股东会的效力。[10:14:15]
- [审判长 贾奕良]:还有何证据提交。[10:25:18]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在执行局向执行法官申请时做的谈话笔录。证据根据该谈话笔录我方已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并一并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记入笔录。[10:25:33]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对此没有异议。[10:25:48]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该笔录只能证明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过追加龙曦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不能证明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法院提交了该协议。[10:26:03]
- [第三人龙某酒店]: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10:26:16]
- [审判长 贾奕良]:继续举证。[10:26:30]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黄金公司在庭前出具的意见。证明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10:26:41]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没有异议。真实性予以认可。[10:26:52]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没有异议,跟我公司无关。[10:27:06]
- [第三人龙某酒店]:与我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10:27:20]
- [审判长 贾奕良]:请黄金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0:28:25]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没有证据提交。[10:28:55]
- [审判长 贾奕良]:请某青旅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0:29:09]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没有证据提交。[10:29:29]
- [审判长 贾奕良]:泰安龙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0:29:44]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合议庭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对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外贸公司申请裁定直接执行泰安龙某公司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0:29:58]
- [第三人龙某酒店]:提交我公司的章程。章程第八条第10款证明公司重大决议应由董事会作出,因此该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10:30:00]
- [审判长 贾奕良]:请各方陈述质证意见。[10:30:12]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该章程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亦不认可其证明目的。[10:30:24]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予以认可。[10:30:36]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10:30:47]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民事诉讼法第231条,执行担保若干规定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三条。[10:32:49]
- [审判长 贾奕良]:《执行和解协议书》是自愿签订的吗?[10:33:11]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是自愿的。[10:33:36]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是自愿的。[10:33:54]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是自愿的。[10:34:10]
- [第三人龙某酒店]:不予认可。[10:34:22]
- [审判长 贾奕良]:何时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10:34:35]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2018年8月24日。[10:34:47]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具体日期我不清楚,需要回去核实。[10:35:00]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我不清楚。[10:35:12]
- [第三人龙某酒店]:不清楚。[10:35:26]
- [审判长 贾奕良]:《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后,各方是否向本院执行法官提交该《执行和解协议书》?[10:35:55]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我方9月10日向执行法官提出过向法院邮寄,但执行法官认为该协议是我们当事人各方自行达成的和解,与法院无关,不需要邮寄到法院。[10:36:13]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也没有授权其他单位跟个人提交。[10:36:26]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也没有授权其他单位跟个人提交。[10:36:40]
- [第三人龙某酒店]:我方没有向法院提交,其次申请执行人按照最高法院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我方认为是其单方提交并没有得到其他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亦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10:41:52]
- [审判长 贾奕良]:《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后,各方是否共同到本院作过谈话笔录?担保人是否到法院进行确认?[10:44:53]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作过,在2018年10月23日作的谈话。[10:46:28]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没有。[10:46:41]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笔录没有做过。[10:46:54]
- [第三人龙某酒店]:没有。[10:47:31]
- [审判长 贾奕良]:《执行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义务?履行了多少?[10:47:44]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某青旅实业公司只于2018年9月14日支付了100万元,以后再也未支付过任何款项。[10:49:06]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不清楚。我公司现在管理比较混乱。[10:49:21]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不清楚,需要跟公司核实。[10:49:34]
- [第三人龙某酒店]:没有履行。[10:49:50]
- [审判长 贾奕良]:执行和解协议为何没有写具体时间。[11:00:28]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因为马上到履行期。[11:00:41]
- [审判长 贾奕良]: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有何证据证明多次向执行法官提交。[11:00:53]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我们认为可以向执行法官核实。2018年10月23日之前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提交过,但该文件确实向法院送达过,但执行法官未予收取。但在与执行法官谈话笔录中记载了法院收取了执行和解协议,该笔录执行法官未予给我方复印。[11:01:05]
- [审判长 贾奕良]:龙某公司你方确认签订过该和解协议吗?[11:01:19]
- [第三人龙某酒店]:我方不能确认,我公司管理层在九月份予以更换,所以现在无法确认这个情况。[11:01:37]
- [审判长 贾奕良]:龙某公司你方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是否认可。[11:01:48]
- [第三人龙某酒店]:不予认可,因为管理层予以更换现在不好判断,但无证据证明。[11:02:02]
- [审判长 贾奕良]:信托公司你们有何证据能证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11:02:13]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是8月24日,我们有当时签订的手机录像为证据。[11:02:35]
- [审判长 贾奕良]:各方在事实方面是否还有补充意见?[11:02:56]
- [各方当事人]:没有了。[11:03:09]
- [审判长 贾奕良]: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首先由信托公司发表意见。[11:03:31]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黄金公司认为该和解协议的效力存疑,不具有合法效力。我们认为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我们认为该和解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对某青旅认为龙某公司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这点,我们认为今年新颁布的执行担保规定的第11条规定,其不再列为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但司法解释也规定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对方所述未向法院提交亦未做笔录这一点,我们向法院提交过该和解协议,且没有法律对提交时间跟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其所述没有法律支持。龙某公司所称其公司管理混乱,我方认为其混淆了对外担保行为跟对内管理责任。只要具备加盖公章的形式要件就属于龙某公司的意思表示。龙某公司提及的未做股东会决议,该决议与本案无关一点,我方认为该决议是针对我方要求所作,且内容清晰明确。执行担保并非针对执行和解协议,而是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我们要求其对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内容进行担保。因此该决议的内容表示明确。抵押物未经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影响抵押本身的效力。因此其所述亦不能成立。[11:17:39]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由黄金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1:18:46]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坚持我方答辩意见,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1:19:07]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由某青旅实业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1:19:21]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现争议的焦点为是否向执行法官提交该协议以及何时提交。首先申请人称是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对履行也有约定。是否应当将该和解协议提交给法院,我认为应在2018年9月15日之前也就是在约定履行前向法院提交。对于笔录的记载是否应为提交的时间,我方认为并不能以此为证。第三申请人单方向法院提交的行为是否能涉及其他当事人,我方认为其单方提交并不能代表其他各方意思表示。[11:19:38]
- [审判长 贾奕良]:下面由泰安龙某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1:21:46]
- [第三人龙某酒店]:没有新的意见。[11:22:03]
- [审判长 贾奕良]:还有何补充。[11:22:17]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并没有合理、具体规定的时间。即便申请人没有在约定履行期之前提交,也不会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11:24:47]
- [第三人龙某酒店]:没有了。[11:27:25]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没有了。[11:27:47]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没有了。[11:27:59]
- [审判长 贾奕良]: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请各方依次作最后陈述。[11:28:10]
- [申请执行人信托公司]:请求支持我方请求,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保证人泰安龙某公司的财产。[11:28:22]
- [第三人龙某酒店]:坚持我方答辩意见,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11:28:39]
- [被执行人某青旅公司]:坚持我方答辩意见,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11:29:01]
- [被执行人某黄金公司]:坚持我方答辩意见,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11:29:16]
- [审判长 贾奕良]:听证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听证会后,合议庭将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经集体评议作出裁定。今天的听证会到此结束,请各方认真阅读听证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听证会到此结束。[11:29:42]
- [书记员 李鹏志]: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11:30:02]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执二庭龙泽淼、研究室王鑫刚辛苦工作,感谢网友关注,再见。[11:30:26]
- [声明]:此记录不是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