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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09:04:50]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石女士诉称:原告于2003年底取得了位于昌平区某小区房屋所有权,2018年4月,原告通过他人得知,自己的房屋已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原告之子。原告经询问才得知,原告之子偷偷将房产证拿出,与他人伪造了一份赠与合同,于2017年12月在原告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到被告处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仅凭一份未经核实真伪的赠与合同,在原告未到场签字,且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降房屋产权证作了变更登记,不符合规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撤销以原告之子为产权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并恢复原告的产权登记证。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辩称:其在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12月28日,原告和原告之子王某共同至被告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共同填写和签署《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被告于当日对原告和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后,被告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的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09:05:35]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慧勤 、王学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振杰担任法庭记录。[09:21:24]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09:22:07]
- [审判长]: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石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胡世秋,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1钱飞,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2王某,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昌平分局工作人员。[09:22:31] - [审判长]:原告在起诉的时候列的被告是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现在不一致,被告解释一下。[09:25:16]
- [被告代理人1]:是因为在最近刚变更为新的名称,市级刚挂牌,区政府这一层级还没有变更,市一层已经有公章了。[09:26:45]
- [审判长]:被告庭后补交其名称变更的相关手续。[09:27:08]
- [审判长]:第三人1王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2马某,女,住北京市西城区。(有事未能到庭)
委托代理人付某(原告之夫),男,住北京市西城区。[09:27:4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9:30:26] - [审判长]:原告一共四组证据是么,两套证据复印件是么?[09:37: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的。[09:37:46]
- [审判长]:被告向你交换原告的证据,因原告只提交了两份复印件,所以庭后向你们补充交换一份。[09:38:09]
- [审判长]: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2018)京0114行初214号原告石某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服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一案。在原告起诉的时候被告的名称是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因机构变更变为现在的名称。因王某、马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二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李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慧勤 、王学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赵振杰担任法庭记录。因本案的审理需要以有关民事判决生效为前提,因此本院2018年8月1日中止对本案的审理。现在相关民事案件的判决已经做出且生效,因此本院现恢复审理。[09:38:4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名称的变更是否有异议?[09:39: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09:39:41]
-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有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有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在法庭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当事人要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09:40:13] -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法庭告知的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是否提出回避申请?[09:40:27]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41:32]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42:27]
- [2第三人]:听清了。不申请。[09:42:3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石某、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第三人王某、马某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其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钱飞律师以及工作人员王某,第三人马某委托代理人的付某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09:44:07]
-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在进行法庭调查。[09:45:01]
- [审判长]:被告陈述被诉行政行为的文号及主要内容。[09:45:1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京(2017)昌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书。现有权利人为王某,座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发证时间为2017年12月28日。[09:46:47]
- [审判长]:房本原件向被告出示一下。[09:47:30]
- [第三人1]:好的,原件在我这里。[09:47:51]
- [审判长]:原件向法庭提交。[09:48:12]
- [审判长]:原告你方要求撤销的房屋产权证书是否是被告刚才陈述的?[09:48: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门牌号是对的。我核对原件后认可,是这份不动产权证书。[09:48:45]
- [审判长]:原告陈述诉讼请求。[09:49: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起诉状一致。1、判决被告撤销以王某为产权人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房屋的产权登记证;恢复原告作为产权人的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证。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09:51:29]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以当庭陈述为准是么?[09:52:11]
- [原告]:是的。[09:52:25]
- [审判长]: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是什么类型的登记行为?[09:52:42]
- [被告代理人1]:转移登记,由石某转移至王某名下。[09:52:57]
- [审判长]:在该不动产权证书上是否设立了抵押登记?[09:53:18]
- [被告代理人1]:于2018年1月15日设立了一笔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马某。抵押登记现在还在抵押状态。[09:53:34]
- [审判长]:原告起诉书庭前已经提交,事实和理由是否有补充?[09:54: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09:54:26]
- [审判长]:被告陈述主要答辩意见。[09:55:07]
- [被告代理人1]:2017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王某共同至被告处办理房屋所有权争议等级,申请人和王某共同填写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承诺对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了双方身份证、不动产权利证书、赠与合同、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契税完税凭证及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被告于当日对石某、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后,被告根据不同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14、16、17条第(一)项及第20条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的登记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0:00:21]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参诉意见。[10:01:23]
- [第三人1]:当时登记的时候是一个田某的人介绍的昌平这边一个叫龙某的人,找这个人说可以把我母亲石某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我母亲不用出面,但是需要给他们一笔费用,共计33万。后来的操作都是龙某那些人操作的。我给龙某提供了我母亲石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本的三个原件。2017年12月27日,龙某先找了一个男的,冒充我母亲的代理人,带我去昌平区第三税务所缴税。2017年12月28日上午,又去了昌平住建委,和龙某那边的人碰面,他们带了一个老太太过来冒充我母亲,然后去窗口办登记。我这么做是因为做点事需要钱,但是如果拿房子去抵押我母亲也不会同意,当时也是着急所以才这么做的。[10:01:39]
- [第三人2]:我们和王某是2018年1月份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320万,他将他名下的房屋抵押到马某名下,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每月利息百分之2。经过一个叫吴某的人作为中间人我们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吴某也是朋友介绍的。我们不确定吴某是个人还是公司,我们接触的就是吴某。一个半月快到两个月的时候我们没有收到利息和本金,就通过吴某和王某本人协商,吴称做了工作但是没有效果。后来我们和王某本人联系,王某承诺要还款,但是我们一直没有收到,后续什么时候归还我们也不清楚。我们在西城法院已经立案且审判,是借款合同的履行,已经有结果了,结果在律师那里,我们是原告,被告是王某,判决结果是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其归还原告马某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判决日期是2018年11月30日。判决文号是(2018)京0102民初41208号。王某也承认他去昌平建委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且石某本人没有参加,无论结果如何,王某对石某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现金来支付,反对将房屋恢复至石某名下,除非能够保证王某能够偿还本金及利息。[10:03:02]
- [审判长]:双方提起上诉了么?[10:07:31]
- [2第三人]:都没有。[10:08:58]
- [审判长]:庭后向法庭提交判决书原件。[10:09:30]
- [第三人2]:好的。[10:09:52]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作出被诉转移登记的职权依据是什么?[10:10: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7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1.3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主体适格。[10:10:32]
- [审判长]: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职权依据是否有异议?[10:11: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11:25]
- [第三人1]:没有异议。[10:11:41]
- [第三人2]:没有异议。[10:11:55]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作出被诉转移登记的过程和程序。[10:16: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2017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王某共同至被告处办理房屋所有权争议等级,申请人和王某共同填写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承诺对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交了双方身份证、不动产权利证书、赠与合同、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契税完税凭证及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并于当日对石某、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审核后,于当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10:17:26]
- [审判长]:石某、王某本人是否亲自到场办理被诉转移登记?[10:18: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我们认为是到场了。当时是两个人来,同时提交了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的原件。[10:18:52]
- [审判长]:原告何时知晓涉案房屋由石某名下转移到王某名下的?[10:19: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2018年4月才知道的,有人来原告家称王某欠钱,才知道的。[10:19:29]
- [原告]:我后来找王某质问,才知道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我说我本人没有参与过怎么过户的,王某称是找人强过的。[10:19:50]
- [审判长]: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提起行政复议?[10:20: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20:24]
- [审判长]: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过程和程序是否有异议?[10:20: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首先,刚才被告说的很清楚,是2017年12月28日双方办理的登记,且发本,但是从被告的材料看,这个不动产转移登记表明明是2017年12月27日的,不是12月28日取得,但是合同是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说明登记的时候赠与合同还不存在,转移登记的依据不存在。其次,被告称是双方去的,且提交原件,但是被告根本没有查证是否是原告本人到场,原告完全不知情,签字也不是原告本人签字的。[10:21:0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陈述是否有辩驳意见?[10:21: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这个表是王某和石某办过户的时候缴税的表,有了这个表我们才能办理过户登记,不是我们出示的,地税部门如何审核与我们无关。这个不动产登记表是地税局出示的,当事人拿着这张表才能来我委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向我委提交转移登记的时间就是2018年12月28日,我们是当天受理申请,当天办理了转移登记。[10:21:59]
- [第三人1]:我补充一点。我和龙某找的那个老太太去办理转移登记的时候,我自己去交的材料,被告工作人员叫我的时候我才去办理的。我母亲2018年12月28日没有去办理过转移登记。[10:22:26]
- [第三人2]:没有异议。[10:22:46]
- [审判长]:被告陈述作出房屋转移登记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10:27: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项、第20条。[10:27:56]
- [审判长]: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陈述的法律依据是否有异议?[10:28: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28:27]
- [第三人1]:没有异议。[10:28:43]
- [第三人2]:没有异议。[10:28:55]
- [审判长]:涉案房屋由石某名下转移登记到王某名下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10:29:0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申请人提交的赠与合同。[10:29:56]
- [审判长]:转移登记是否要求双方均到场?[10:30: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是的。[10:30:25]
- [审判长]:你们称石某本人当天到场了,你们审核了么?[10:30: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在办理赠与转移登记前必须先去缴纳契税,缴纳完之后必须拿着税务局做出的材料和身份证等的原件我们才能办理,上述事实让我们足够确信石某本人到场了。[10:31: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我们是身份证刷卡验证,房本也是在系统里核实,契税的材料我们也是核实,核实后我们会打印一些表格,针对本人在进行核实,之后才会登记、发证,我们认为我们做出的被诉行为真实有效。[10:31:28]
- [审判长]:对赠与合同如何进行审查?[10:31: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因为赠与合同是双方到场当着被告工作人员的面亲自签署的,签署前已经核验过身份了。[10:31: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我们有格式赠与合同。[10:32:11]
- [审判长]:本案将结合证据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被告当庭逐一出示证据。[10:32: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共20份证据。同证据目录。我重点提一下证据13,是王某本人签署的材料,里面明确说明王某本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恳请法庭核实如果确实是王某本人提交了这些材料,应依法追究王某等人的刑事责任。[10:32:58]
-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原件。[10:33: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我们有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一直,我们的证据原件正在转移,所以没有提交原件,只有复印件。[10:33:3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33:54]
- [原告]:因为被告证据都是复印件,真实性由法院核实。我们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证据13王某的声明也有石某的签字,这个不是王某单方办理的,是双方办理的,被告应核实是否是原告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10:34:09]
- [审判长]:二第三人对被告证据发表意见。[10:34:47]
- [第三人1]:我没什么意见,被告材料里面石某的签字都不是原告本人签字,王某签字的都是我本人所签。[10:35:40]
- [2第三人]:我没有异议。[10:36:10]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向法庭逐一出示证据。[10:36: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共4份,证据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证明签字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被告所办理的转移登记的依据是不合法的。
证据2:赠与合同,证明目的同证据1。
证据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原产权人为原告本人。
证据4:(2018)1京0114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法院生效判决赠与合同不成立,证明被告办理转移登记的基础关系是错误的。[10:36:36] - [审判长]:这个民事判决你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石某与王某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涉案房屋赠与合同无效,这个民事判决里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是本案被告证据15?[10:37:16]
- [原告]:是的,一致。[10:37:45]
- [审判长]:你方民事起诉的时候提交给法院的合同的来源是什么?[10:38:18]
- [原告]:是从被告处复印而来,和本案被告证据15一致。[10:38:41]
- [审判长]:证据3房产证原件原告不掌握是么?[10:38: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是的。[10:39:11]
-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提交原件。[10:39:29]
- [审判长]:被告核对原告证据原件发表质证意见。[10:39: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两份材料中原告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对证据3、4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据4民事判决中没有任何鉴定证明涉案材料中石某签字不是本人签字,判决原因是双方认可材料中的签字不是原告本人签字而已,不能证明被告的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10:40:35]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41:27]
- [2第三人]:无异议。[10:41:42]
- [审判长]:将原告证据退还。[10:42: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收到了。[10:42:20]
- [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盖有你方公章,是否是你方提供给原告的?[10:42: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是的,是从我们这里来的。我想补充一下,判决书是我今天才看到的,尤其是第三页鉴定的事儿,笔迹鉴定应当是原告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原告的申请内容,但是是马某鉴定的,鉴定机构未能鉴定的原因是提交的样本过少,不合理。[10:42:46]
- [审判长]:第三人马某,民事诉讼中你方是第三人,你方申请的笔迹鉴定,你们对原告主张赠与合同不是其本人签字的你方什么意见?[10:43:07]
- [第三人2]:我们申请笔迹鉴定是因为原告和被告都认可签字不是石某本人,但是我们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既然已经以此为依据进行了过户,我们推测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申请鉴定。后来没有鉴定是因为原告字迹偏少,后来沟通,我们鉴定的话需要十日内再找一个机构,法院没有找我本人也没有资源,后来就放弃了。[10:43:39]
- [审判长]:你收到这分民事判决了么,上诉了么?[10:44:00]
- [第三人2]:没有,我没有改变这份民事判决的证据。[10:44:17]
- [声明]:第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10:44:31]
- [2第三人]:无。[10:44:43]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部分是否有补充?[10:45: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0:45: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无。[10:45:31]
- [2第三人]:无。[10:45:4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询问。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是否是你本人保管?[10:46:02]
- [原告]:是我自己保管的。[10:46:20]
- [审判长]:王某,在办理转移登记当日是你本人拿着你母亲房产证原件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吗?[10:46:33]
- [第三人1]:我趁我母亲不在家,就拿了原件。我还拿了家里的户口本原件。[10:46:55]
- [审判长]:过户登记当日你本人亲自到场是么,你母亲去了么,当时你提出异议了么?[10:47:07]
- [第三人1]:我母亲没去,我自己去了,还有龙某找的老太太,我对这名老太太的身份没有提出异议。[10:47:31]
- [审判长]:你们办理涉诉转移登记窗口是否有录像设备?[10:51: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没有。有也被清了,监控保管时间只有半年左右,我具体也不清楚,我需要问问。这个摄像头是对内的,没有对外的,拍不到外面的情况。[10:51:25]
- [审判长]:关于录像的问题,原告之前向本院提交了调证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转移登记当天的登记录像,我们收到申请后也和被告进行了了解,一是监控是对内的,二是由于保存期限的问题也不可能存在,对调证申请有什么意见?[10:51:41]
- [原告]:我亲自去看了,监控没有窗口都有的。被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核实我的身份,如果工作人员严格审核,就不会办成这件事。[10:52:14]
- [审判长]:被告核实现场监控的情况,向本院庭后提交书面的工作说明。[10:52:36]
- [审判长]:被告没如果被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被撤销,涉案房屋是否当然恢复至原告石某名下。[10:53: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2]:撤销没有问题,恢复登记需要抵押权注销之后才可以恢复到原产权人名下。抵押登记不撤销这个证也没办法撤。[10:53:17]
- [审判长]:你方是否坚持要求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石某名下的诉讼请求?[10:53: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10:53:55]
- [审判长]:原告你们认为在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撤销之后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10:54: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对办理转移登记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就应该恢复原状。本身抵押登记这个本是后办的,抵押登记存续与房产恢复至石某名下没有关系。[10:54:40]
-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围绕被告在作出被诉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过程中是否尽到审查职责及原告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54: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根据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都明确规定在被告受理转移登记的时候,被告应该依法审查申请主体,查明申请主体资格,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办理的话,必须要查验申请主体,不能但凭借身份证就认为原告到场了,这种说法显然不成立。2.判决书上法院明确说了认定赠与合同上石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被告对过程的异议不能否认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被告如果没有证据推翻这一事实生效判决就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的事情,原告没有申请鉴定是因为王某已经认可签字不是石某本人签字,第三人马某不认可签字真实性举证责任应当是马某自己承担,被告对判决书的质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刚才陈述双方登记的时候必须要求本人到场,而不是缴纳契税后有相关材料就可以认为是本人亲自到场,否则任何人都可以拿着有关材料去办理。另,王某在登记的时候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根据被告提供的材料,所谓石某也承诺了,双方承诺,也应该是双方提供,被告想把责任完全转移到王某身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审查的时候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所以出现原告的房屋被非法转移登记的责任完全在被告,是被告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去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如果要负责人,不单单是王某自己的事情,被告的责任最大,我们保留对房屋的权利,是因为被告的疏忽导致原告房屋的损失。[10:55:11]
- [原告]:2017年12月28日,王某伙同他人去过户我本人完全不知情,当天我也没有去过不动产中心,不完全不知情。王某伪造的合同以及假冒我的人去过户,是被告的责任造成过户成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核实真实情况。[10:56:33]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56: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1.原告一直陈述我方违法登记,但是请问违反的哪一条哪一款?我们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16条,我们进行的是形式审查。2.原告提交的判决漏洞重重,马某没有到庭,也没有发表书面意见,但是后又有马某不再进行笔迹鉴定的内容,不合理。我们现在虽然有这份判决,我们还是认为当天去办理的是原告和王某本人,因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3.证据13是王某单方承诺的,不是原告和王某双方承诺的,原告代理人未仔细核实证据。[10:57:20]
-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10:58:09]
- [第三人1]:不是石某本人去办理的,应当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10:58:25]
- [第三人2]:王某陈述房产过户到石某处,如果王某能够保证实现偿还,现在已经借贷快1年了,我们希望尽快偿还。[10:58:58]
-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10:59: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针对被告辩论,称其一切都是依照法律来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规范强调,本案的登记情况是双方到场的,被告进行登记的时候有义务查验申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规定的目的不单是看证件原件,而是要查验是不是本人到场。后续一系列文件都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如果这个基础都没有做到被告行为的合法性在何处。2.关于抵押权,抵押与否与被告进行非法转移登记并不矛盾,和恢复原告产权资格并不矛盾,不能成非法的抵押登记就不能恢复了,否则应对原告进行赔偿。3.马某与王某的借款纠纷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完全非要以原告的房屋为手段。[10:59: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没有。[11:00:02]
- [2第三人]:没有。[11:00:2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11:00: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1:00: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坚持答辩意见。[11:01:14]
- [2第三人]:坚持参加诉讼意见。[11:01:28]
- [审判长]:今天庭审就到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阅读庭审笔录后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名,现在休庭。[11:01:4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赵振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02:1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0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