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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2018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丰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浏翔公路路口右转弯机动车道,因其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先行,致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与遇直行信号灯为绿灯而同向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车某所骑的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跌地后被货车碾压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09:15:23] - [书记员]: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09:16:35] - [审判员]:传被告人到庭,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09:16:52]
- [被告人]:具体信息略[09:17:06]
- [审判员]:因本案什么时候被采取强制措施?什么时候被抓?[09:17:26]
- [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被逮捕。[09:18:43]
-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09:18:58]
- [被告人]:收到[09:19:34]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朱雯雯独任审判,书记员丁鹏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其康出庭支持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09:19:47]
- [被告人]:不申请[09:20:05]
- [审判员]:本院在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经告知你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你表示不需要委托辩护人,被告人你仍然可以自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09:20:24]
- [被告人]:听清了[09:20:3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09:20:54]
- [被告人]:见起诉书[09:21:07]
- [审判员]: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没有?[09:21:20]
- [被告人]:听清了[09:21:30]
- [审判员]:根据起诉指控的内容和法律规定,本院将对你做出有罪判决。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法律后果已经告知了你,听清楚了没有?[09:21:51]
- [被告人]:清楚[09:22:02]
- [审判员]:是否自愿认罪?[09:22:16]
- [被告人]:自愿认罪[09:22:25]
- [审判员]:鉴于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案根据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适用简易程序有意见没?[09:22:46]
- [被告人]:没有意见[09:22:57]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09:23:09]
- [公诉人]: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09:23:20]
- [被告人]:愿意[09:23:36]
-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09:23:48]
- [公诉人]:是否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09:24:02]
- [被告人]:愿意[09:24:20]
- [审判员]: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09:24:33]
- [公诉人]: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驾驶证;
7.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保险单;
8.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9.胡某某的多次供述;(详卷)请法庭质证。[09:25:50] -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上述证据有无意见?[09:27:42]
- [被告人]:没有[09:27:49]
- [审判员]:公诉人还有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交?[09:28:02]
- [公诉人]:没有[09:28:1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先发表公诉意见。[09:28:28]
- [公诉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09:29:08]
- [审判员]:被告人胡中发可以自行辩护。[09:29:23]
- [被告人]:没有[09:29:33]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有什么要求、想法、认识要向法庭陈述的?[09:29:45]
- [被告人]:没有[09:29:57]
- [审判员]:通过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陈述、辩解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经过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可以当庭做出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关于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09:32:06] - [审判员]: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退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被告人,听清楚没有?[09:32:20]
- [被告人]:清楚[09:32:48]
- [审判员]:将被告人还押,闭庭。[09:33:09]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09:3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