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2018年12月27日14:3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4:51:5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4:52:04]
  • [审判员]: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在庭前书面告知,本庭不再重复告知。
    告知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举证期限是否清楚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14:52:30]
  • [原告]:
    清楚,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53:31]
  • [被告]:
    清楚,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14:53:52]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
    [14:54:10]
  • [原告]:
    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月6万元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0万元(本金300万元的20%);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13,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14:54:31]
  • [被告]:
    听清了。
    [14:55:1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14:55:35]
  • [原告]:
    详见诉状,与诉状一致。
    [14:55:51]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4:56:10]
  • [原告]:
    1、《借款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盛卿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2、《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被告荣币通公司、沈舒怡、唐荃就被告盛卿向原告的借款在最高限额470万元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等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1年。
    3、《借款凭证(借据)》,证明被告盛卿借款的金额、期限。
    4、付款回单,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盛卿发放贷款400万元;
    5、聘请律师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13,000元。
    [15:00:32]
  • [被告]:
    对于事实部分,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的确有借款,双方签订的是空白合同,原告只是将最后一笔汇款,并在空白合同上填写金额,是为了回避盛卿之前向原告支付的高额利息(银行利息的8-9倍),根据我方统计的资金来往,盛卿共向原告汇款17036867元,原告仅支付借款1500万元,故考虑到利息,盛卿并不拖欠原告借款。
    被告三的答辩意见:沈舒怡的签字为盛卿代签,公证委托书上委托盛卿签字是代表荣币通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本人。故盛卿代表的签字不能证明沈舒怡要承担连带责任。
    [15:01:08]
  • [审判员]:
    今天庭审至此,请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如果认为有异议或者有遗漏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申请补证。现在闭庭。
    [15:01:54]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