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全貌
2018年12月28日10:00直播长宁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直播即将开始。
    [13:13:22]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略)。
    [13:14:3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告知的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是否申请回避?
    [13:15:07]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15:54]
  • [被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16:0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原告陈述一下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3:16:26]
  • [原告]:
    诉请:1、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2、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于2018.4.15解除。3、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上海市遵义路780弄18号401室的房屋返还。4、判令被告按每月37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事实及理由同诉状。
    [13:16:48]
  • [被告]:
    1、不能同意,被告认为合同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2、在第一项诉请的基础上,既然合同合法有效,故应该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义务,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我方是签订书面合同的。3、因为不同意无效和解除,故不存在返还房屋,租赁合同要继续租赁下去。4、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说法,合同约定的租金是2300元,原告认为是房屋占用使用费,而是租金,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2300元支付租金,是原告拒收租金,不是我方不付。
    [13:17:37]
  • [审判员]:
    原告举证。
    [13:18:12]
  • [原告]:
    1、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人除原告外还有独孤韩晶(音),原告自认没有经过独孤韩晶(音)确认,是无权处分。2、租赁合同。被告应该对房屋进行豪装,如果有违法乱纪情况原告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主体是继红(音)房地产经营公司而不是本案被告,当时被告给原告出示过营业执照,原告怀疑是伪造的。3、现场照片,证明被告对房屋进行群租,而且房屋没有达到豪装标准。4、律师函及快递详情单,律师函写明房屋租赁关系即日解除并要求被告腾空房屋,证明双方的事实租赁关系已经解除,被告未依法腾空房屋,造成的损失原告保留诉权。5、被告的名片。证明被告现在的工作单位。
    [13:18:39]
  • [被告]:
    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要证明的目的原告自认涉嫌无权处分,而且双方有亲戚关系,原告的自认不足以采信。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请法庭注意,承租方这栏写了潘国祥的名字,继红(音)房地产经营公司是用括弧括起来的。这家公司是当时租赁房屋时被告准备设立的,开始承租一直是被告来和原告交涉,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继红(音)房地产经营公司是否成立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双方都按照合同履行了。被告注意到第三条要对房屋进行豪装,原告以此来解约被告不予认可,我方不同意以此来解除合同,是双方主客观的认识不同,而且即使不达到标准也不足以来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解约条件。而且被告不存在原告指出的违法乱纪的情况。3、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无法印证图像的内容就是涉案房屋,无法印证有三张床位就构成物业规定的群租,无法印证是属于合同约定的违法乱纪情形。原告提供该组照片的要证明的目的无法成就。4、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收到这份律师函,是原告单方的表述和意见,不足以作为定案依据,没有其他旁证来印证。5、真实性没有异议,原、被告签合同的时候原告就知道被告是工作房产中介的工作,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被告是加盟续度(音)房地产经营公司的。
    [13:19:03]
  • [审判员]:
    今天庭审到此,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字。
    [13:20:08]
  • [主持人]:
    直播结束。本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3: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