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1月8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工作两月半未得工资 诉教育机构支付工资”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9:56]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工作两月半未得工资 诉教育机构支付工资”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徐某诉称:原告徐某经朋友赵某介绍到被告刘某经营的北京某教育公司,职务为教师。三人口头约定徐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徐某从2018年6月1日工作至2018年8月15日,2个半月的时间里,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未曾给付过徐某工资。原告徐某多次向被告刘某索要,刘某均拒不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25000元整。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刘某已结清原告徐某的工资,双方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不同意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09:20:18]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琳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彭赛担任法庭记录。
    [09:20:43]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21:07]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21:21]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1:33]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5:05]
  • [原告]:
    原告:徐某,女 ,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小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社区推荐),回族,1963年11月出生,北京某印刷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家园.
    [09:58:26]
  • [被告]:
    被告:刘某,男,1977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市门头沟区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09:59:17]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59:49]
  • [原告]:
    没有异议。
    [10:00:16]
  • [被告]:
    没有异议。
    [10:00:25]
  • [审判员]:
    原告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赵琳进行审理,本院书记员彭赛担任法庭记录。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被告有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权;
    (六)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当事人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00:4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01:26]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01:35]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10:01:54]
  • [原告]:
    原告徐某经朋友赵某介绍到被告刘某经营的北京某教育公司,职务为教师。三人口头约定徐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徐某从2018年6月1日工作至2018年8月15日,2个半月的时间里,被告北京某教育公司未曾给付过徐某工资。原告徐某多次向被告刘某索要,刘某均拒不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其拖欠的工资25000元整。
    [10:02:38]
  • [审判员]:
    原告明确徐某和谁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10:03:14]
  • [原告]:
    徐某给刘某的公司干活。
    [10:03:44]
  • [审判员]:
    是否签订合同?
    [10:04:10]
  • [原告]:
    没有。
    [10:04:25]
  • [审判员]:
    原告是给刘某个人大工还是给刘某的公司打工?从事的职务?
    [10:05:04]
  • [原告]:
    刘某的助理。
    [10:05:40]
  • [审判员]:
    工作的时间?
    [10:05:59]
  • [原告]:
    2018.6.1-2018.8.15.此期间的未发工资。
    [10:06:24]
  • [审判员]:
    当时约定的月工资?
    [10:06:43]
  • [原告]:
    月工资5000元。
    [10:06:54]
  • [审判员]:
    明确一下诉讼请求?
    [10:07:05]
  • [原告]:
    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5日期间的12500元。
    [10:07:26]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0:07:38]
  • [被告]:
    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本人在诉状中的表述与原告代理人陈述一致,原告陈述其在被告所在的公司上班,我认为如原告给被告的公司工作,起诉主体不是被告本人,应是某教育有限公司,法律应用错误;2、如原告起诉被告为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10:08:42]
  • [审判员]:
    被告,原告是否在被告刘某的公司工作?
    [10:09:24]
  • [被告]:
    原告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确实去过被告的公司。原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刘某,原告愿意以股东的身份与刘某共同经营公司,基于考察性的目的去过公司一个多月,后因刘某租赁的房屋与他人发生纠纷,搬家了,后来原告就不再去了。
    [10:10:25]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10:11:46]
  • [原告]:
    听清了。
    [10:12:19]
  • [被告]:
    听清了。
    [10:12:28]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10:13:20]
  • [原告]:
    徐某本人书写的台账复印件,记录的是2018年5月30日-2018年10月15日期间的上班工作内容,证明该台账内容是工作期间所做的事情,上班期间每天的工作。
    [10:14:32]
  • [审判员]:
    该证据上是否有经过对方的确认?
    [10:15:01]
  • [原告]:
    不太清楚。
    [10:15:16]
  • [审判员]:
    原告,你方还有无其他证据?
    [10:15:28]
  • [原告]:
    微信记录,证明刘某在微信中承诺要给原告工作,具体内容不太清楚。
    [10:15:39]
  • [审判员]:
    微信就何时提供?
    [10:16:01]
  • [原告]:
    庭后提交。
    [10:16:11]
  • [审判员]:
    原告,庭后七天内向法庭提交微信记录的复印件,且下次庭审时向本院手机原件,是否听清?
    [10:16:20]
  • [原告]:
    听清了。
    [10:16:3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提交吗?
    [10:16:47]
  • [原告]:
    没有。
    [10:16:5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17:12]
  • [原告]: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属于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从内容到形式均属于均徐某自己书写,无刘某的签字及刘某公司的盖章,与本案的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10:17:54]
  • [审判员]:
    被告提供证据。
    [10:18:35]
  • [被告]:
    1、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证明刘某的工作单位及刘某是该公司的法人,如原告认为应该向其发放工资,应是刘某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而不应该起诉被告本人。
    [10:18:4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0:19:49]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0:47]
  • [审判员]:
    徐某本人何时能到庭?
    [10:21:04]
  • [原告]:
    我与本人联系下。
    [10:27:57]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当事人需如实回答。
    [10:28:07]
  • [原告]:
    是的。
    [10:28:21]
  • [被告]:
    是的。
    [10:28:29]
  • [审判员]:
    原告,诉状中书写:徐某经赵某到刘某所在单位工作,徐某是与某教育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还是与刘某个人存在劳务关系?
    [10:28:47]
  • [原告]:
    需要和本人核实下。
    [10:29:55]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0:30:05]
  • [原告]:
    被告所说的徐某到刘某的公司是考察公司不是上班,不是这么回事。
    [10:30:17]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0:30:55]
  • [被告]:
    没有。
    [10:31:05]
  • [审判员]:
    鉴于原告还有证据需要提供,今天先开到这里,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31:2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彭赛和牛亚武,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31:4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