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1月15日10:30,门头沟法院审理“车位面积变小 业主起诉维权 ”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39:11]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车位面积变小 业主起诉维权 ”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杨某诉称:2016年11月8日,原告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门头沟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同时签订车位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小区内部车位一个。合同签订后,杨某参加摇号确定购买资格和车位挑选顺序,并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位款28万元。2018年5月23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原告杨某,其购买车位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但直到起诉时,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通知原告杨某办理交接手续。车位对外开放后,杨某发现其购买的车位上经常停着其他车辆并堆积杂物;经测量,杨某购买的车位比小区内其他车位小,而且也不符合车位建筑规范。原告杨某多次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均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2852元(截至2018年10月31日止;)此后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多支付的车位款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共计91963元。
    [10:39:28]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
    [10:39:4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0:40:02]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0:40:1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0:40:26]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10:41:21]
  • [原告]:
    原告:杨某,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门头沟区某7号院*号楼一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6197107******。
    [10:45:57]
  • [被告]: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女,1990年10月出生,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10:47:4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0:48:33]
  • [原告]:
    没有异议。
    [10:48:54]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0:49:04]
  • [被告]:
    没有异议。
    [10:49:21]
  • [审判员]:
    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49:37]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50:00]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0:50:05]
  • [审判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解释略)听清了吗?
    [10:50:19]
  • [原告]:
    听清了。
    [10:50:31]
  • [被告]:
    听清了。
    [10:50:4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庭前会议的笔录是否还有变更或补充?
    [10:50:54]
  • [原告]:
    没有。
    [10:51:04]
  • [被告]:
    没有。
    [10:51:11]
  • [审判员]:
    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0:51:21]
  • [原告]:
    2016年11月8日,原告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门头沟区某处的一套房屋,同时签订车位合同,合同约定购买小区内部车位一个。合同签订后,杨某参加摇号确定购买资格和车位挑选顺序,并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车位款28万元。2018年5月23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原告杨某,其购买车位已经具备交付条件。但直到起诉时,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通知原告杨某办理交接手续。车位对外开放后,杨某发现其购买的车位上经常停着其他车辆并堆积杂物;经测量,杨某购买的车位比小区内其他车位小,而且也不符合车位建筑规范。原告杨某多次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均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2852元(截止至2018.10.31日),此后至交付车位之日,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车位款及利息(截止至2018.10.31)共计9196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51:35]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10:51:59]
  • [被告]:
    同庭前谈话时一致。没有变更或补充。
    [11:01:1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1:01:25]
  • [原告]:
    听清了。
    [11:01:36]
  • [被告]:
    听清了。
    [11:01:42]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11:01:51]
  • [原告]:
    补充提交:一、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涉案的车位不同时段停放的这不同的车辆,这些车辆并非我自己的车辆,我并未对该车位实际使用。二、《车位设计规范》,证明涉案车位的设计规划不符合行业规范。三、规划验收图纸,证明规划验收时,涉案的车位与其他车位长度是一致的,虽然该图纸未标明车位序号,但都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划的图。
    [11:02:0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1:02:47]
  • [被告]:
    对原告补充的三份证据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涉案车位已经交付给原告,其使用情况我方不清楚;二、车位设计规范与本案无关,并非行业强制性规范;三、规划图纸中,原告指出的涉案车位的位置认可,但是该位置后面画了一个方格子,这个规划影响了这个车位的大小。
    [11:02:57]
  • [原告]:
    不认可被告的意见。我问过规划局了,规划验收不对设备进行验收。
    [11:03:3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11:03:42]
  • [被告]:
    上次庭前会议时已经提交了。今天没有补充。
    [11:03:55]
  • [审判员]:
    本案已经过庭前会议,根据庭前会议举证、质证意见,本庭归纳本案无争议事实:1、杨玉祥于2016年11月18日与被告签订车位认购书, 购买041地块2#地下车库-2层038号车位,建筑面积34.4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2平方米。2016年12月1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载明038号车位,建筑面积34.4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3.2平方米。计价方式与价款约定车位按照套(单元)计算,该车位总价款为28万元。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约定逾期60日之内的,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已付款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5.30日交付房屋。附件八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买卖双方在此确认,鉴于所购车位以“个”为单位进行计价与销售,故买受人不得因面积差异而向出卖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要求退还车位款。2、金水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邮寄通知杨玉祥038号车位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原告于5.27日收到该通知。交付的38号车位套建面积实际为12.01平方米,其中长4.90米,宽2.45米。(与合同载明内容一致)对于以上事实是否有异议?
    [11:26:10]
  • [原告]:
    没有。
    [11:26:32]
  • [被告]:
    没有。
    [11:26:40]
  • [审判员]:
    原告,你方收到对方的通知后,是否实际使用车位?
    [11:26:50]
  • [原告]:
    收到通知后我到了现场,发现车位小,我就找到对方协商这个事儿,但是没有解决,我没有实际使用这个车位。
    [11:27:01]
  • [审判员]:
    目前该车位能否正常使用?
    [11:27:11]
  • [原告]:
    长度不够,停车后会超出划线。我现在有车。
    [11:27:20]
  • [审判员]:
    你的车现在停在哪里?
    [11:27:28]
  • [原告]:
    我没有在房屋处居住,故车辆不停放在此处。
    [11:27:37]
  • [审判员]:
    你方与被告方协商,被告曾表示同意调换车位,调换的车位面积符合约定?你方现在是否同意该意见?
    [11:27:45]
  • [原告]:
    他们同意调换的车位都离我家很远,我家有老人,我没有同意。现在我也不同意被告调换的车位。
    [11:27:56]
  • [审判员]:
    被告,对于上述陈述是否认可?
    [11:28:09]
  • [被告]:
    没有异议。
    [11:28:19]
  • [审判员]:
    你方的交付时间是何时?需要办理何种手续?
    [11:28:31]
  • [被告]:
    我方在5.30日前已经交付了,符合条件。业主与物业自己办理。
    [11:28:40]
  • [审判员]:
    你们提供的调换车位是否与原告房屋比较远?
    [11:28:51]
  • [被告]:
    是的。她挑的车位就是离他家比较近的,其他都远。
    [11:29:02]
  • [审判员]:
    被告方,你方签订合同时载明按套销售,但同时载明了车位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签订合同时,该面积的依据是你方的预测面积吗?预测面积是否进行过备案?预售合同是否经过网签?
    [11:29:16]
  • [被告]:
    是预测面积。这是格式合同,必须要填写面积,填写的就是我们预测的。已经网签了。
    [11:29:27]
  • [审判员]:
    你方建设地下车库系依据什么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15年)?
    [11:29:40]
  • [被告]:
    不清楚。
    [11:29:50]
  • [审判员]:
    针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设计规范,你方依据是哪一个?
    [11:30:01]
  • [被告]:
    虽然不知道是哪个规范,但是对于是微型车还是小型车没有强制规定,合同也无约定。
    [11:30:13]
  • [审判员]:
    原告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11:30:24]
  • [原告]:
    没有。
    [11:30:37]
  • [审判员]:
    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
    [11:30:47]
  • [原告]:
    没有变化。
    [11:30:55]
  • [审判员]:
    你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
    [11:31:05]
  • [原告]:
    没有。
    [11:31:14]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
    [11:31:23]
  • [被告]:
    没有。
    [11:31:33]
  • [审判员]:
    你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化?
    [11:31:43]
  • [被告]:
    没有变化。
    [11:31:52]
  • [审判员]:
    你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
    [11:32:01]
  • [被告]:
    没有。
    [11:32:1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交付038号车库?被告交付的车库长、宽尺寸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2015年)》,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被告方应返还的购车款数额应为多少?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标准?双方是否有补充?
    [11:32:22]
  • [原告]:
    没有。
    [11:32:45]
  • [被告]:
    没有。
    [11:32:54]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33:03]
  • [原告]:
    1、对方只是发了一个通知、通知载明物业在办手续,说明不符合交付条件,故被告没有履行交付义务;合同对交付条件也有规定,被告当时都没提供规划图和验收表等,住宅质量保证书、分户验收表等,这些我都没见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2、对于微型车和小型车,我方认为我买的是小型车,合同约定了面积,这个面积是满足相关规定规定的小型车面积规定5.3*2.4米;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做出不利于做出方的解释,故我方买的就是小型车;3、对方陈述按套出售是补充协议,但是合同19页28条有规定,对于补充协议中减轻、免除出售人义务等的是以合同约定为准的,补充协议就是有瑕疵的,应该按照合同计算。根据验收报告显示,38号车位长度与其他车位长度一致,故我们的车位就应该是一样的,其他业主的车位都是小型车。4、对方的验收和规划验收时间晚,说明是之后施工导致车位短。5、根据图纸,我的车位与其他车位一致,但是实际交付车位小,故对方违约。6、我购买的是小型车,但是对方交付的只是微型车的标准,这个有行业标准的,小型车换算系数1、微型车为0.7,故我方以此为依据要求对方返还车位款。违约金也是依据逾期交付车位主张。时间为我对方逾期之日起至庭审之日止(2019.1.15日)。对于利息的截止时间庭审之日止(2019.1.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逾期天数为230天,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为19320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变。
    [11:33:1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33:34]
  • [被告]:
    答辩意见没有变化。辩论意见如下:1、针对交付,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到,已经认可我方在5.23日通知对方交付车位,这说明我方已经在5.30日履行交付义务;针对交付条件,对于合同约定的1.2.3条规定,合同中没有说我方需要向原告交付材料,只是我方在此时具备和满足上述条件,我方在5.30日前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对于分户验收表等材料是针对房屋的,不是车位。2、合同和法律都未对是小型车还是微型车进行规定或约定;3、对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该适用本案情形,而且主合同第5条也约定了按套计算价款,虽然面积有差别,但是不存在原告陈述的多收车款。
    [11:33:45]
  • [审判员]:
    对于争议焦点中的返还购车款及违约金额等是何意见?
    [11:34:01]
  • [被告]:
    如果构成违约,也应该按照实际的面积差计算应退还的购车款。
    [11:34:12]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1:34:20]
  • [原告]:
    合同约定了应该是双倍返还,不是单倍面积差。而且我再次强调,合同对补充协议中的减轻、免除对方责任的条款效力做了规定,补充协议就是不应该适用的。还有,被告给我的就是入住通知书、且载明物业在办理备案,说明未达到交付条件。对于被告说的合同中应该提交的材料也是适用我这个合同的,对方应该向我出示分户验收表等材料,没有提交就是不符合交付条件。
    [11:34:34]
  • [被告]:
    对于补充协议是否减轻或免除我方责任的问题,补充协议只是对主合同的一个解释和补充,不是减轻或免除我方责任,合同已经约定了按套出售。关于交付,如果原告认为我方交付时应该具备相关条件,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方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11:34:4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1:34:5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35:05]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1:35:1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1:35:23]
  • [审判员]:
    是否同意调解?
    [11:35:33]
  • [原告]:
    同意。适当减少利息。
    [11:35:42]
  • [被告]:
    不同意。
    [11:35:5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本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36:1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立群和李智慧,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36:2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