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被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景
1月24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窗外被安装充电桩 八旬老人诉求保护隐私”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1:32]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窗外被安装充电桩 八旬老人诉求保护隐私”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王某诉称:被告王某明住原告王某楼上。2016年,被告王某明购买了电动汽车,并在原告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距原告王某厨房窗户40cm范围内安装了充电桩,由于充电桩距离太近影响原告处理厨房窗户,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2017年,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明多次协商解决问题,请求被告王某明将充电桩移走,遭受被告王某明拒绝。后原告王某请求物业及居委会协调,未能解决问题。故,原告王某的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明将充电桩移走,维护其隐私权。
    被告王某明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首先,这个充电站是经过物业及居委会的同意由汽车公司安装的,因此,被告方没有侵害原告王某的隐私权。其次,原告王某并没有实际居住涉案房屋,而是将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使用,所以不存在侵害原告王某的隐私权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9:11:54]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殷文辉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秦华斌担任法庭记录。
    [09:12:15]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12:50]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13:39]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3:54]
  • [审判员]:
    今天本院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信与王某明隐私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5:46]
  • [原告]:
    原告:王某信,男,1937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红,原告之女。
    [09:26:55]
  • [被告]:
    被告:王某明,男,195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妻,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09:27:43]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4:26]
  • [原告]:
    没有异议。
    [09:34:42]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4:49]
  • [审判员]:
    经审查,到庭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审判员殷文辉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秦华斌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均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上述权利双方是否听清?
    [09:35:16]
  • [原告]:
    听清了。
    [09:36:51]
  • [被告]:
    听清了。
    [09:36:59]
  • [审判员]: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下面解释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09:37:08]
  • [原告]: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如实陈述事实。
    四、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双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
    下面解释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法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原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09:37:26]
  • [审判员]:
    被告方是否申请回避?
    [09:37:51]
  • [被告]:
    不申请
    [09:38:01]
  • [审判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09:38:12]
  • [原告]:
    被告王某明住原告王某楼上。2016年,被告王某明购买了电动汽车,并在原告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距原告王某厨房窗户40cm范围内安装了充电桩,由于充电桩距离太近影响原告处理厨房窗户,并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2017年,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明多次协商解决问题,请求被告王某明将充电桩移走,遭受被告王某明拒绝。后原告王某请求物业及居委会协调,未能解决问题。故,原告王某的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明将充电桩移走,维护其隐私权。
    [09:38:30]
  • [被告]:
    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公共区域安装的充电桩,原告没有找到我们,居委会和物业没有找我们,我们建在公共用地,离原告家有距离。
    [10:24:22]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证据规则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反驳对方事实和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10:24:48]
  • [原告]:
    听清了。
    [10:25:16]
  • [被告]:
    听清了。
    [10:25:2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0:25:36]
  • [原告]:
    证据一、照片,证明安装位置离我家窗户太近,侵犯我的隐私权。证据二、录音,2018年11月28日和物业的通话录音,证明物业观点充电桩不能安装相邻位置过近的地方。保护邻居的隐私权。
    [10:25:57]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1:08:05]
  • [被告]:
    证据一、证明目的不认可,安装位置是公共区域,不是他家的使用权,对方没有可诉权。证据二、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法性不认可。怀疑录音是合成的、剪辑。证明目的和隐私没有关联性。
    [11:08:17]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11:08:54]
  • [被告]:
    证据一、三张照片。证明充电桩安装的位置不影响住户居民的隐私权。
    [11:09:04]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1:09:18]
  • [原告]:
    证据一、真实性、关联不认可,与本案无关。
    [11:09:32]
  • [审判员]:
    现在出示本院调查的照片双方认可吗?距离窗户有多远?
    [11:09:42]
  • [原告]:
    照片认可,我认为充电桩离窗户不足40厘米。
    [11:09:54]
  • [被告]:
    照片认可,充电桩离原告家窗户超过了40厘米。
    [11:10:08]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要如实回答。
    原告,陈述房屋及院落坐落位置、产权人及实际居住人?
    [11:10:22]
  • [原告]:
    房屋就在门头沟区,产权人我父亲。
    [11:10:36]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房屋及院落坐落位置、产权人及实际居住人?充电桩何时所建,安装位置?
    [11:11:35]
  • [被告]:
    房屋在门头沟区,就住在原告家楼上,2016年10月或11月份安装的充电桩。
    [11:11:57]
  • [审判员]:
    原告,充电桩对你的隐私造成了何种妨害和影响?
    [11:12:47]
  • [原告]:
    离我家太近,对我自己有影响,夏天不方便。充电桩对着厨房窗户,窗户属于常开的状态。
    [11:13:03]
  • [审判员]:
    原告,你要求被告拆除充电桩的理由是什么?
    [11:14:11]
  • [原告]:
    侵犯隐私权。
    [11:14:30]
  • [审判员]:
    被告对此意见?
    [11:14:44]
  • [被告]:
    不同意。
    [11:14:54]
  • [审判员]:
    原告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11:15:04]
  • [原告]:
    没有。
    [11:15:15]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5:26]
  • [原告]:
    没有。
    [11:15:34]
  • [审判员]:
    被告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11:15:45]
  • [被告]:
    我家车充电安装的地方不仅没有侵犯隐私权,而且还挡住了他家的隐私。
    [11:15:57]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1:16:07]
  • [被告]:
    没有。
    [11:16:18]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11:16:27]
  • [原告]:
    不质疑国家环保政策,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安装充电桩的一种乱像,物业公司也认为离我家太近。由于距离太近,产生面对面的效果,尴尬的状态。物业公司表示充电桩应该安在车位后面。被告违反小区管理规定,侵犯相邻权,而引发的隐私权。电汽车自燃问题屡见不鲜,一旦自燃危及人身安全。
    [11:16:38]
  • [审判员]:
    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11:16:55]
  • [被告]:
    充电安全和隐私无关,原告及其代理人,从没在这个房屋居住。不构成侵犯原告隐私权,我认为对方没有诉讼权利。
    [11:17:09]
  • [审判员]:
    原告意见?
    [11:17:52]
  • [原告]:
    我是业主,我认为我有权利提起诉讼。
    [11:18:0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8:1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8:28]
  • [被告]:
    我认为没有侵犯原告隐私权,按照的地方那是公共地方。
    [11:18:40]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19:07]
  • [原告]:
    没有。
    [11:19:17]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1:19:26]
  • [被告]:
    没有。
    [11:19:3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终结。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1:19:4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19:54]
  • [审判员]: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1:20:05]
  • [被告]:
    被告响应国家政策,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11:20:16]
  • [审判员]: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现在休庭。
    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1:20:2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秦华斌和王跃,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21:06]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