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被告人

公诉人

庭审现场
1月21日9:50,石景山法院审理“盗窃他人电动车 触犯刑法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涉嫌盗窃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0:42]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盗窃他人电动车 触犯刑法被公诉”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担任李婧独任审判,书记员卓越担任法庭记录。
    [10:05:38]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2018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某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谢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后停放在某小区地下室。第二天,被告人孙某某前往地下室试图将其所盗电动车骑走,被民警现场抓获。经评估,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150元。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06:2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0:06:43]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0:07:22]
  • [被告人]:
    受审被告人姓名:孙某某 曾用名(绰号):无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89年11月28日
    出 生 地:辽宁省
    户 籍 地:辽宁省
    文化程度:高中
    职 业:无业
    政治面貌:群众
    [10:07:53]
  • [审判员]: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10:08:49]
  • [被告人]:
    2009年8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
    [10:09:36]
  • [审判员]:
    被告人孙某某,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因为什么?
    [10:10:05]
  • [被告人]:
    2018年10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因为涉嫌盗窃罪。
    [10:10:31]
  • [审判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10:10:52]
  • [被告人]:
    收到了。
    [10:11:4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李婧独任审判,书记员卓越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张渝珹出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广出庭支持公诉。
    [10:12:1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审判员、公诉人、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法定正当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审理。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10:12:33]
  • [被告人]:
    不需要。
    [10:12:5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些诉讼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10:13:2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13:5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14:10]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和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10:14:37]
  • [被告人]:
    一致。
    [10:15:03]
  • [审判员]:
    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
    [10:15:19]
  • [被告人]:
    没有。
    [10:15:46]
  • [审判员]:
    表示自愿认罪?
    [10:37:27]
  • [被告人]:
    是,认罪认罚。
    [10:37:38]
  • [审判员]:
    开庭前在检察院的主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吗?
    [10:37:48]
  • [被告人]:
    签过了。
    [10:37:56]
  • [审判员]:
    是你自愿签署的吗?
    [10:38:07]
  • [被告人]:
    是自愿的。
    [10:42:15]
  • [审判员]:
    在开庭前有值班律师对你进行法律帮助吗?
    [10:42:26]
  • [被告人]:
    帮助了。
    [10:42:58]
  • [审判员]:
    适用简易程序是指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简化审理。同意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吗?
    [10:43:09]
  • [被告人]:
    同意。
    [10:43:17]
  • [审判员]: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还需要陈述一下这个事情经过吗?
    [10:43:23]
  • [被告人]:
    不用了。
    [10:43:31]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进行讯问?
    [10:43:41]
  • [公诉人]:
    不再讯问。
    [10:43:47]
  • [审判员]:
    被告人把被抓获的情况说一下。
    [10:43:55]
  • [被告人]:
    2018年10月17日坐火车从沈阳北到北京站,之后坐公交到的石景山,然后到某小区把电动车盗走,之后在网吧待了一夜,第二天去把电动车骑走的时候被民警抓获的。
    [10:44:02]
  • [审判员]:
    你之前一直在沈阳吗?
    [10:44:34]
  • [被告人]:
    回去待了两年,之前在北京上班。
    [10:45:55]
  • [审判员]:
    在北京是什么职业?
    [10:46:14]
  • [被告人]:
    做过餐厅经理。
    [10:46:22]
  • [审判员]:
    这次为什么刚一到北京就来这个小区?
    [10:46:34]
  • [被告人]:
    我之前在这里上过班。是干的什么?
    [10:46:47]
  • [被告人]:
    保安。
    [10:48:37]
  • [审判员]:
    当时你来北京的时候身上有钱吗?
    [10:48:55]
  • [被告人]:
    有不到1000的现金,卡里还有点。
    [10:49:13]
  • [审判员]:
    你在北京有亲属吗?
    [10:49:36]
  • [被告人]:
    没有。
    [10:49:43]
  • [审判员]:
    那这次为什么来北京工作了?
    [10:49:48]
  • [被告人]:
    在北京也干过7、8年了,这边熟悉。
    [10:50:01]
  • [审判员]:
    之前在沈阳是干什么工作?
    [10:50:07]
  • [被告人]:
    也是餐厅经理。
    [10:50:16]
  • [审判员]:
    到案后有没有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
    [10:50:22]
  • [被告人]:
    没有。
    [10:50:27]
  • [审判员]:
    扳手3个、Y型扳手1个、十字改锥3个、六棱改锥1个、喷漆罐1个、钳子1个、多功能手电1个、工具包1个、剪刀1个、口罩1个都是干什么用的?你怎么解释?
    [10:50:36]
  • [被告人]:
    都是作案工具。
    [10:50:42]
  • [审判员]:
    你工具包里带这么多工具是干什么?
    [10:50:48]
  • [被告人]:
    盗窃电动车使用。
    [10:50:54]
  • [审判员]:
    这些工具是怎么来的?
    [10:51:00]
  • [被告人]:
    在沈阳买的。
    [10:51:07]
  • [审判员]:
    在沈阳买的然后装在工具包里带到北京?
    [10:51:16]
  • [被告人]:
    对。
    [10:51:2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由公诉人向法庭简要出示证据。
    [10:51:28]
  • [公诉人]:
    下面出示在案的证据:涉案电动车等财物照片,被告人孙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电动车行车轨迹截图,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监控录像,执法录像,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移交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宣)
    [10:51:34]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1:59]
  • [被告人]:
    没有。
    [10:52:07]
  • [审判员]:
    相关的照片还需要法庭向你出示吗?
    [10:52:15]
  • [被告人]:
    不用。
    [10:52:21]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或者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52:32]
  • [被告人]:
    不用。
    [10:52:37]
  • [审判员]:
    法庭调查到此,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52:45]
  • [公诉人]:
    本案全部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到九个月,并处罚金。
    [10:52:51]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10:53:08]
  • [被告人]:
    没有。
    [10:53:15]
  • [审判员]:
    在宣判前,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起立)
    [10:53:22]
  • [被告人]:
    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这次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谢谢审判长。
    [10:53:28]
  • [审判员]:
    对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过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起获并发还,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作案工具扳手三个、Y型扳手一个、十字改锥三个、六棱改锥一个、喷漆罐一个、钳子一个、多功能手电一个、工具包一个、剪刀一把、口罩一个,予以没收。本判决在闭庭后五日之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李婧,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张渝珹,书记员卓越。(全体请坐)
    [10:53:41]
  • [审判员]:
    对于判决的结果听清楚了吗?
    [10:59:06]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59:14]
  • [审判员]:
    和你释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在北京盗窃两千元以上就要被依法定罪处罚,另外你之前在2018年刚因为盗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去年7月刚刚刑满,10月份到了北京又进行了盗窃电动车的行为。你是89年的,也还很年轻,之前也在北京打工,也有正当的职业,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取得财富。你之前也做过保安,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如果触犯法律的底线一定是要接受刑法的处罚的,也希望你在里面好好反思,自己这样做到底值不值得。对判决有什么意见吗?
    [10:59:23]
  • [被告人]:
    没有。
    [10:59:32]
  • [审判员]:
    现在闭庭,被告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带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10:59:3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1:01:56]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