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民六庭副庭长刘洋

民六庭法官助理张科

民六庭法官助理李政

民六庭法官助理毕凤敏

媒体记者
1月31日10时,二中院春节安全出行提示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二中院春节期间安全提示新闻通报会。
    [10:11:15]
  • [高志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民六副庭长刘洋,法官助理张科、毕凤敏、李政参加了通报会,下面请民六庭副庭长刘洋通报相关情况。
    [10:12:17]
  • [刘洋]:
    春节期间,人们难免要走亲访友、驾车出行,或举家或邀亲朋好友一起滑雪娱乐。为使大家安乐祥和度过一个快乐的春节假期,二中院结合审判实际,就春节期间交通出行、滑雪等安全作出有益提示。
    [10:14:36]
  • [刘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类案件
    (一)基本情况
    2015至2018年,二中院共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632件,全部为二审民事案件,案件数量相对平稳。其中,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因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为49件,因酒驾、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为38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为36件,因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为36件,因交通主体逆行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为29件,因分心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为17件。从机动车类型来看,涉及出租车的为260件,涉及电动车的为269件,涉及公交车的为90件,涉及摩托车的为98件,涉及重型车辆的为185件。从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看,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931件,造成人员死亡的411件,仅造成财产损失的210件。
    (二)案件特点
    1.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多发。上述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超速、超载、违反信号灯仍是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涉酒驾、醉驾的交通事故每年成下降趋势;“路怒驾驶” (强行变道、超车、违法抢行、不按规定让行等)以及开车时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分心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呈增长态势。
    2.特殊路段事故多发。道路出入口、立交桥、隧道、桥梁及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等路段交通事故多发。据统计,发生道路出入口的交通事故达300余件;发生在环路立交桥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为75件;事故发生在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的案件为27件。
    3.拼车超员造成事故损害往往较重。春节假期走亲访友、聚餐聚会出行需求明显增加,私家车拼车超员等情况增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往往严重。
    (三)产生原因分析
    1.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上述案件中,酒后驾车、超员超载、追逐竞驶不遵守信号灯、随意停车变道、开车打电话玩手机等违反交通安全常识的行为多有发生。同时,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情况仍不在少数,反映了个别人交通安全意识以及法制观念的淡薄。
    2.节日期间集中出行、聚会较多易引发交通事故。节日出行满载情况比较普遍,超员拼车情况时有发生,有些车辆为了节省空间,不安装儿童安全座椅,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儿童重伤。同时,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餐聚会多,酒驾、醉驾违法肇事概率增大。
    (四)相关建议
    1.强化安全意识。春节期间出行,提前掌握车况、路况和天气情况,合理规划出行路线。驾车出行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行车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坚决不分心驾驶,避免疲劳驾驶。坚决杜绝酒驾醉驾,拒绝超员拼车。乘坐客运车辆出行,要到客运站选择正规营运车辆,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站、乘车,坚决抵制非法营运客车、超员客车。
    2. 特殊环境谨慎行车。高速行驶时不随意停车,必须停车时应打开双闪,放置警示标志;若经过山区、隧道、桥梁或其他不熟悉路线时应保持注意力集中,适当减速,注意观察警示标志。
    3.理性应对事故纠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和报保险,及时救助伤者,采取理性、平和、合法的措施处理纠纷。
    二、冰雪运动人身伤害纠纷案件
    冰雪运动作为一项富有季节特色的运动,深受广大群众喜爱,但该项运动亦存在一定危险性,处置不当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引发纠纷。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近三年二中院审结涉冰雪运动人身伤害纠纷二审案件共计9件,案件占比呈下降态势。案件中,伤者受伤部位多集中在足部、腿部、臀部,严重的造成骨折,甚至因伤致残,事发场所集中于滑雪场、滑冰场、公园冰雪项目场所等。
    (二)案件特点
    1.受伤主体呈年轻化态势。一般而言,冰雪运动需要较为充沛的体能,故参与者呈年轻化态势。上述案件中,近80%的受伤主体属于中青年群体。
    2.受伤原因多为共同侵权。上述案件中,受伤原因多为两种情况共同作用导致,一是冰雪运动者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二是为运动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损害结果相对较重。由于冰雪运动速度相对较快,一旦发生碰撞,冰雪运动者容易倒地受伤,损害结果相对较重。上述案件中,超过90%的案件存在当事人受伤,常见伤情包括挫伤、骨折等,部分案件中还出现当事人因伤致残的情况。
    (三)纠纷原因
    1.就冰雪运动者而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充分。
    (1)事前准备不充分。冰雪运动的初学者或初级水平的运动者等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的人员,为尽快体验冰雪乐趣,未能经过充分训练指导直接上场运动,不能熟练掌握运动技巧,导致自己摔倒或因躲避不及与他人相撞造成人身损害。
    (2)佩戴装备不齐全。普通冰雪运动者没有自行准备完备的运动装备,且穿戴雪具亦需要耗费一定时间,故部分运动者或出于经济方便或急于体验乐趣,未合理佩戴装备,导致不能较好的抵御运动风险,导致人身损害。
    (3)规则了解不充分。冰雪运动速度较快,危险程度较高,既需要运动者熟练掌握运动技巧,也需要运动者充分了解安全规则。不少案件是因为运动者不遵守操作规范,擅自在雪道停留导致与别人冲撞受伤。
    (4)风险认识不充分。部分冰雪运动者对风险认识不足,无视场所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未遵循使用须知及提示,违规使用雪具或场内设施,造成意外发生。
    2.就运动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而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全面。
    (1)安全检查不全面。在个别案件中,冰雪运动场所受限于经营时间较长及人员配置较少等因素,导致对场所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能实现全面覆盖。常见安全隐患为雪道雪层的压实厚度不达标、雪道表面裸露土石清理不及时、滑雪器材存在破损等,上述场所设备风险极易导致人身损害。
    (2)安全提示不全面。除了提供安全的场所及设备外,还需要充分认识到运动场所的风险。在不少案件中,经营者都因未能采取有效形式对隐藏风险进行全面且合理的提示,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常见缺乏提示的情形包括安全提示方式、位置不合理、对违反安全须知的行为不予制止等。
    (3)人员配备不全面。冰雪运动的专业性及危险性需要运动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配备掌握各种专业技术的人员。部分冰雪运动场所内,缺乏技术指导员、器材管理员、巡逻救护人员等,导致运动者未能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使人身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
    (四)相关建议
    1.对滑雪者而言,要做到“两提高、两避免”。
    (1)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危险地带。要充分认识滑雪滑冰运动的危险性,在运动时必须佩戴安全合格的护具。同时,要遵守场所的安全须知、警示标识、操作规范,不去危险地带,不做危险举动。
    (2)提高技术水平,避免盲目自信。在经验技巧不足时及时向技术指导员学习,提高自己的水平。同时需要根据自己的技术水平,在适合自己的雪道、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运动,在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不要擅自到专业运动区域运动,避免意外发生。
    2.对滑雪场而言。需要做到“两全面、两充分”。
    (1)全面认识场地设施风险,充分保障场地设施的安全。可采取定期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场地设施进行维护与检修;可采取限制人流量与调整经营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缓解因人员过多给场地设备带来的压力;可采取安全须知、显著标识、循环广播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提示,减少因安全提示不充分导致运动者未能充分认识到场地设施风险。
    (2)全面提高管理理念,充分提供专业人员支持。除保障硬件安全之外,还应提供更多软件支持,保障人力配备充足。配备技术指导员教运动者掌握相应运动技巧及运动规则;配备器材管理员为运动者选择并调试滑雪板、滑雪杖等基本器材;配备巡逻救护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救助受伤人员,避免损失扩大。
    [10:16:25]
  • [刘洋]:
    典型案例:
    案例一:明知子女没有驾驶资格,将车借给子女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父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5年某日,李某驾驶A车辆在怀柔区某加油站路口与王某驾驶的B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B车辆受损。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A车辆所有人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承租人为张某(李某之母),张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李某所持驾照为外国驾驶执照。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李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所有的车辆受损,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车辆管理人在明知李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所租借车辆交由李某驾驶,对张某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案件中李某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事实,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取得驾驶执照、驾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同乡农民工进城务工乘坐超载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某日,因需要乘坐客车回北京打工,陈某、王某、武某等人搭乘刘某驾驶的小车,行至邢德线与大牙线交叉路口。该路口停放有刘某租赁的旅游大巴车和依维柯客车。因大巴车和依维柯客车均已坐满人,张某将陈某、王某、武某等车上人员和行李放在该交叉路路边。大巴车和依维柯客车开走后,陈某、王某、武某、陈某一、王某一、崔某、邓某、邓某一、邓某二(2岁)、任某、张某一(4岁)、安某(2岁)、均乘坐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开往北京方向,刘某向按照成人每人130元,孩子不收费标准收取了费用。当日11时30分,当刘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大广高速进京方向榆垡南站南侧时,该小客车与公路东侧的护栏相撞后侧翻,造成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陈某、陈某一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陈某、王某、武某等人均无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为非运营车辆,该车准乘8人。事故发生后,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陈某、王某、武某及死者家属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王某、武某等乘坐刘某驾驶小客车,双方存在事实客运合同,刘某驾驶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存在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之竞合。即陈某、王某、武某等既有权选择合同之诉,也有权选择侵权之诉。案件中,陈某、王某、武某等了选择侵权之诉。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该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且受害人为乘车人,故对陈某、王某、武某等的各项损失,应由侵权责任人刘某赔偿。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并据此支持了陈某、王某、武某等人的合理诉求。
    案例三:玩手机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6年某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六环路内环某处,贾某驾驶的大货车与李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A(驾驶员贾某)由北向南行驶,B(驾驶员李某)由北向南行驶, A开车时玩手机造成A车左侧与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B车右后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A车行车时玩手机未确保安全,A负全部责任,B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受损的大货车挂送至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花费75000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75000元、货物处理费用53000元、停运损失8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贾某负全部责任。故贾某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李某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的货物处理费及停运损失系车辆损坏导致的相关损失,系间接损失,应由贾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李某主张的货物处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停运损失李某主张按照85天计算,经核实自事故发生日至车辆维修完工共计88天,李某的主张不高于实际损失,对此不持异议。据此,支持了李某诉讼请求。
    案例四:刘某与于某、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刘某、于某在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时,在中高级雪道末端发生碰撞,事发后于某受伤昏迷,被滑雪场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牙齿损伤,构成九级伤残。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滑雪场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相撞前,于某正在刘某前面滑行。刘某作为后方的滑雪者,未顾及前方滑雪者的优先权,将前方滑雪者于某撞伤,刘某对此事故发生负有过错。此外,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雪镜与护具等装备亦有过错,故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于某在中高级雪道上采取单板斜向滑行时,特别是在接近滑行末端滑行者汇聚的情形下,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管理者,未对进入中高级雪道的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故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五:王甲与王乙、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王甲与家人在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举办的冰雪嘉年华上游玩之际,适逢王乙乘坐雪上飞碟滑落至终点前五六米处,双方发生接触,王甲撞到受伤。后经鉴定,王甲左肩关节活动受限,符合十级伤残。现王甲要求王乙及滑雪场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乙陈述及提供的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制订并公示的“雪上飞碟乘坐须知”等规定,王乙在滑雪场滑雪过程中未违反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订的相关制度,在无证据证明王乙 在与王甲发生碰撞前滑行雪圈时存在违规操作之情形,以及由该情形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王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作为组织冰雪运动公共活动并经营管理该项目的主体,对参加活动的公众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最为可能也必须了解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也最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伤害情况的发生,抑或减轻损害的程度。本案中,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对于王甲受伤的具体位置及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均不能举证证明,故法院认定,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六:李某与施某、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施某、李某在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李某在初级道自上而下滑下,将施某撞倒;后施某被送至滑雪场医务室检查,后转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尾骨骨折。施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滑雪场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开办的滑雪场滑雪时,因自身处理不当,将施某撞倒致其受伤,故对施某由此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李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某体育运动公司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一直不间断的进行安全巡逻,且配备专业教练供滑雪者聘请以学习滑雪技巧,并设有医务室及时救治伤者,同时,从滑雪场大厅入口到出口均有相应安全提示,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10:17:30]
  • [高志海]: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简要介绍案例,答记者问。
    [10:20:39]
  • [高志海]: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
    [10:53:11]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再见。
    [10: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