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

审判席
2019年2月14日14:00直播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蓝带国际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5:52: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蓝带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绅士运河280号。法定代表马恩•杰西卡,首席运营官以及克罗伦堡•罗珊,商标事务总监,均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张艳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15:55:43]
  • [审判长]:
    被告上海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到庭?请陈述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请陈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与代理权限。
    [15:56: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到庭。上海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潮港路1758号1幢804室,实际经营地四平路1063号1308室,法定代表人黄骏,执行董事,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德兴,均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15:56:49]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5:57: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57: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57:28]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2018)沪0115民初85903号原告蓝带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学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新建、李加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周玥担任法庭记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略)。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5:57: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5:58: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5:58:0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5:58: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2、请求判令将涉案域名“cordonbleu.org.cn”转移给原告持有、使用。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持支出人民币50万元。
    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略)。
    [15:58:37]
  • [审判长]: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和依据?
    [15:58: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主要是法律依据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1、被告注册涉案域名行为,涉案域名中的cordonbleu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的396013号商号相同,771178号、2022495号、430432商号构成近似。对于域名部分适用的而是商标法57条第7项以及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5条。2、被告在了运营网站上适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法律依据第57条第1款第1、2项。
    [15:59:07]
  • [审判长]: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依据?
    [15:59: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注册使用与原告的域名相同的运营网站。法律依据是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和第5条,反法第6条第3款,同时被告网站名称与原告的网站名称也是构成近似。被告在网站中还多次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即蓝带,其依据的是反法的第6条第2项以及第4项。我方认为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行为构成了虚假行为,自称是法国蓝带烹饪学院的官网,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15:59:27]
  • [审判长]:
    你方对原告称法国蓝带烹饪学院的字样构成虚假宣传,你方的意见。
    [15:59:4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只是在网站上标注了导航条,点击跳转到原告的官网。
    [15:59:55]
  • [审判长]:
    对于该事实有无证据?
    [16:00: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网站现在已经关闭了,无法提供证据。
    [16:08:29]
  • [审判长]:
    你方在公证的时候,是否能链接到你方的网站?
    [16:08: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能。
    [16:08:5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点击的时候能看到相关的信息。
    [16:09: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没有看到相关信息。
    [16:09:14]
  • [审判长]:
    被告有无其他答辩意见?
    [16:09: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合作方即360教育和国外大学合作,但是在国内国外大学通过360教育进行推广,被告主要的目的在网站上展示国外学校真实的信息,很多内容是原告通过邮件的方式发给被告,然后再将该信息方在网站上,并非是虚假的信息。被告注册很多网站,说明国外很多学校是认可我们的。
    [16:09:36]
  • [审判长]:
    你方陈述商标侵权时候,认为域名使用与你方注册商标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你方有无证据被告在网站上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证据?
    [16:09: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有第三人实施的,不再本案的范围内,被告提供的是帮助的行为。
    [16:09:57]
  • [审判长]:
    你方认为被告提供对第三人的帮助行为,本案是否需要追加360教育作为共同被告。
    [16:10: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被告作为独立的主体,被告的行为应该独立的承担,无论是第三人的指示或委托,和原告没有任何关联。
    [16:10:17]
  • [审判长]:
    根据上午庭前会议,被告提供了第三人的委托合同建设的网站,对于该事实无法进一步核实,如果不作为本案的被告,可能会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16:10: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合同无论是后补还是14年签署,只要是双方的真实表示,我方均认可,只是我们称是后补的。
    [16:10:54]
  • [审判长]:
    你方认为接受第三人委托建设网站,网站的内容和安排,第三人有无明确的指示?
    [16:11: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主要的内容就是推广学校,具体推广的内容和方式,案外人没有明确的指示。但是我们可以联系到案外人。
    [16:11:25]
  • [审判长]:
    被告,庭后提交一下案外人的信息?
    [16:11:3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6:11:47]
  • [审判长]:
    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已经提交自己的证据并对对方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已经记录在案,合议庭已充分阅看,双方对庭前会议中已经发表的意见是否需要重复或补充?
    [16:11: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需要,坚持庭前会议的意见。
    [16:12: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需要,坚持庭前会议的意见。
    [16:12:13]
  • [审判长]:
    本案庭前会议审理的记录以及其他笔录与本次庭审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当事人听清了没有?
    [16:12: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16:12: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16:12:41]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证据补充?
    [16:12: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6:13: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6:13:09]
  • [审判长]:
    双方有无需要向对方发问?
    [16:13: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13: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13:58]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16:14: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6:1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14:3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4: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的权力基础明确,在第41类和第35类上的6个商标,其次被告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在原告的第41类、35上的类似服务项目和原告注册商标是相近似的。被告的行为在帮助第三人对原告商标构成了为他人混淆网站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情况,构成对注册商标侵害行为。对于不正当竞争,我方主张权利基础,被告在使用我们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域名,网站名称进行混淆性的不正当经竞争行为。我们需要被告将域名转移至原告处是有相关的域名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6:14:56]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5: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只是一个互联网推广服务公司,不是直接作为留学业务的公司,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冲突,我方使用的域名,主要为了对原告的学校进行推广和宣传,没有主观的恶意行为。再者,在原告的资料中,我方注册过许多学校域名,也是使用同样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这些行为是受到国外学校的认可,且都知晓的。就本案被告没有获得任何的利益,只是和原告的合作方360教育进行推广和宣传。
    [16:15:18]
  • [审判长]: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6:15: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基于原告的赔偿损失和救济损失可以参考被告获利的情况,但是主观希望法院能够酌定。
    [16:15: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在本案中,360教育和原告有合作关系,原告通过我们的推广宣传得到学生,且获利。
    [16:15:4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6:15: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尽快判决。
    [16:16:0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于提出和解的话,我们可以将域名转移。
    [16:16:20]
  • [审判长]:
    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被告是否愿意就本案进行调解?
    [16:16: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愿意调解。
    [16:16: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愿意调解。
    [16:16:45]
  • [审判长]:
    今天法庭审理至此,闭庭。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名署期。
    [16: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