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本案承办法官及其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直播员

法庭调查

法官庭审中

庭审现场
2月15日9:20,通州法院审理“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未能提款 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借用他人账户收款未能提款 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5:30]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28:52]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29:27]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
    原告:吴某,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双方对于对方的出庭身份有异议吗
    [09:35:11]
  • [原告]:
    没有
    [09:35:50]
  • [被告]:
    没有
    [09:35:58]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姚玮东担任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晨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36:19]
  • [原告]:
    听清楚了。
    [09:36:45]
  • [被告]:
    听清楚了。
    [09:36:54]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
    [09:37:16]
  • [原告]:
    事实、理由与起诉书一致。起诉书内容:2015年6月至于7月之间,原告家里有事急需用钱,但由于个人原因,账户被冻结,无法使用,借用被告的账户将从案外人白某处借款的107万元全部汇入被告账户,我多次请求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我107万元;2、被告支付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107万元自2017年4月19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9:40]
  • [审判员]:
    被告答辩
    [09:40:18]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107万中有22万是白某的物资,其他85万元是白某借款,被告和白某并不认识。有之前判决能证明此事实。
    [09:41:40]
  • [审判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
    [09:43:07]
  • [原告]:
    1、丰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
    2、二中院民事判决书
    证明案外人向白某借款,判决被告偿还款项,被告受损,原告收益。
    3、案外人刘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实际借款关系,原告并没有借款。
    [09:48:29]
  • [审判员]:
    原告,判决书载明85万元,107万元如何计算
    [09:48:47]
  • [原告]:
    法院认为20万元是物资款,还有2万没有认。
    [09:49:01]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09:49:32]
  • [被告]:
    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当时是白某与吴某发生纠纷后,向我方告知这笔钱都打到的我方账户,要我方出具证明,否则要起诉我。我方根据借款事实出具的证明,白某提出过入资的事儿,证明是白某打的,让我方签的字。
    [09:49:51]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09:50:12]
  • [被告]:
    银行流水,四份打款记录。证明我方已经按照原告的意思将90万元左右款项转出。
    [09:50:2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09:51:52]
  • [原告]:
    2015年8月21日转给赵某的25万元,同一天,赵某向被告转款25万元,不是我方指示转的,说明赵某和被告有资金往来。希望被告提供连续的流水,这是缺页的。被告已经说22万出资,但是转给赵某25万,转给贺某65万元,一共是112万,和107万元对不上。
    [09:54:14]
  • [被告]:
    原被告一起合作开公司,被告是会计,有一部分钱是通过被告账户转入转出,5万元是经营过程中出的,公司未清算,一直就是在公司。
    [09:56:4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出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09:59:20]
  • [被告]:
    申请证人赵某出庭,证明钱款是做什么用的。赵某和吴某也认识。
    [10:00:01]
  • [审判员]:
    证人进。(证人进)核对证人身份,赵某,1984年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作为证人,要如实陈述,如做虚假陈述,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清楚吗
    [10:01:26]
  • [证人]:
    清楚
    [10:01:40]
  • [审判员]:
    你和刘某关系,刘某陈述2015.8.21向你转款25万,认可吗
    [10:02:35]
  • [证人]:
    认可,是吴某另一个人贺某欠我的钱,替别人换还的钱,用吴某账号还的。
    [10:07:19]
  • [审判员]:
    还清了了吗,你和刘某有其他资金往来吗
    [10:07:38]
  • [证人]:
    还清了,不欠我别的钱了。没有
    [10:08:03]
  • [审判员]:
    原告有问题问证人吗
    [10:08:22]
  • [原告]:
    你和吴某何时认识,吴某贺某为何借你钱
    [10:08:55]
  • [证人]:
    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认识。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
    [10:09:17]
  • [原告]:
    转给谁了,你知道贺某开了个公司吗,你和吴某有资金往来吗
    [10:09:56]
  • [证人]:
    贺某,没有
    [10:10:23]
  • [原告]:
    向你借款时间,是吴某还是贺某向你借钱,在什么地点借的
    [10:10:57]
  • [证人]:
    2014年10月或11月。一起借的,吃饭时候,具体地点记不清了
    [10:11:22]
  • [原告]:
    没有问题了。
    [10:11:56]
  • [审判员]:
    被告有问题问证人吗
    [10:12:11]
  • [被告]:
    没有
    [10:12:23]
  • [审判员]:
    证人有补充吗
    [10:12:35]
  • [证人]:
    没有
    [10:12:49]
  • [审判员]:
    双方对证人证言质证
    [10:13:06]
  • [原告]:
    不认可证人证言,原告没有向证人借过钱,证人和被告是朋友,有利害关系,证人说钱是转给贺某的,是贺某个人想赵某借钱,和我方无关。如果是吴某向赵某借钱,应出具借条,但赵某没有吴某书写的借条,基本的借贷关系来说,这么大额借款,应该吴某亲自偿还,而非被告代为偿还。
    [10:13:49]
  • [被告]:
    认可证人证言。使用被告账户向赵某还款25万元的事儿,因为吴某账户无法使用,被法院查封,所以用的被告账户偿还的钱。
    [10:14:10]
  • [原告]:
    转款也没有任何注明。
    [10:17:40]
  • [审判员]:
    原告,谁参与成立公司
    [10:18:04]
  • [原告]:
    白某是我介绍的,但是我没有参与成立公司,是贺某、刘某和白某参与成立公司的。
    [10:18:18]
  • [审判员]:
    吴某和白某的关系
    [10:18:32]
  • [原告]:
    就是认识,朋友。
    [10:18:45]
  • [审判员]:
    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之前法院判定的20万元属于公司入资,还要求返还,有何意见
    [10:19:28]
  • [原告]:
    只是被告证明是白某借款,并不是公司入资款,所以被告持有这笔钱没有合法依据。
    [10:19:57]
  • [审判员]:
    被告,你说90万元根据原告只是转给贺某,如何证明
    [10:20:10]
  • [被告]:
    只能听当事人说,我方是会计,走的是自己账户,现在只能收款人来说是什么钱。我方不认识白某和赵某,都是按照原告指示转给贺某65万元为何
    [10:20:33]
  • [被告]:
    吴某和贺某是男女朋友,贺某也帮吴某换了很多钱,至于为什么还,我不知道。
    [10:21:00]
  • [审判员]:
    原告,和贺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吗
    [10:24:43]
  • [原告]:
    是,但是我们财产是分开的。
    [10:24:55]
  • [审判员]:
    丰台法院判决执行了吗
    [10:27:15]
  • [原告]:
    在执行中,原告现在出行受限。
    [10:27:30]
  • [审判员]:
    原告,贺某为何羁押
    [10:28:25]
  • [原告]:
    不清楚
    [10:28:39]
  • [被告]:
    不清楚,听朋友说他被羁押了,联系不上。
    [10:28:55]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陈述
    [10:29:08]
  • [原告]:
    没有
    [10:29:19]
  • [被告]:
    需要问贺某这些钱的情况。
    [10:29:31]
  • [审判员]:
    由于本案需要进一步调查,今天开庭到此,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笔录5日内可以阅看。现在休庭。
    [10:29:4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0:09]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