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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14时,丰台法院审理“承租车位并未交付使用 解除合同未退租金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00:4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杜女士诉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1:07]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03:03]
- [主持人]:原告杜女士起诉称,她与被告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某车位,租赁期限50年,年租金为2736元,租赁期内车位租金共计136800元,原告已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并未依照合同将车位交付给原告使用,根据双方之间的沟通,已达成合同解除的合意,但被告至今未退还租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付合同款及利息。[14:04:23]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卢沟桥法庭法官刘辉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5:5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08:36]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4:10:14]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杜女士诉被告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卢沟桥法庭法官刘辉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王跃佳担任法庭记录。[14:10:24]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4:11:41]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4:11:55]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12:01]
- [原告]:不申请。[14:12: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12:20]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4:42:35]
- [原告]:我与被告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被告某车位,租赁期限50年,年租金为2736元,租赁期内车位租金共计136800元,我已全部支付完毕。但被告并未依照合同将车位交付给我使用,根据双方之间的沟通,已达成合同解除的合意,但被告至今未退还租金,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23日签订的立体停车位租赁合同。
2、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已付合同款136800元。
3、请求被告就原告已支付的136800元合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付款至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4:43:51]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47: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认可原告说的事实,签订合同属实,因为我们的工程没有在预期内完结,造成无法交到车主手里使用。第一同意解除合同,第二同意退还136800元,第三项利息不同意支付,我们是2017年7月23日签的合同,约定2018年5月30日交付车位,因此我们同意自2018年6月1日开始,以13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4:48:03]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原告举证。[14:48:37]
- [原告]:证据1、合同原件。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有对方的签字和约定的内容。
证据2、发票两张原件。证明被告已经收到我支付的款项,共计136800元。[14:49:1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4:49: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没有异议。
证据2、没有异议。[14:49:45] - [审判员]:被告举证。[14:50: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证据。[14:50:10]
- [审判员]:双方能否调解解决?[14:50:20]
- [原告]:可以。[14:50:3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意。方案就是3月底之前给付。[14:50:43]
- [审判员]:利息计算的时间?[14:50:53]
- [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从2018年6月1日开始。[14:53:26]
- [审判员]: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14:53:35]
- [原告]:是。[14:53: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是。[14:53:54]
- [审判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一、解除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立体停车位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退还原告合同款136800元。
三、被告自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始,以136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被告负担。(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给付)[14:54:12] - [审判员]:上述协议双方是否确认?[14:59:01]
- [原告]:确认。[14:59:1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确认。[14:59:24]
- [审判员]:双方是否还有其他事实补充?[14:59:33]
- [原告]:没有。[14:59: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4:59:51]
- [审判员]: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双方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5:00:00]
- [原告]:明白。[15:02: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明白。[15:03:11]
- [审判员]:休庭阅笔录签字。[15:03:21]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27:36]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2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