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长

庭审组成人员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

网络直播员

庭审全景
2月12日9:40,门头沟法院审理“深夜盗窃电缆 潜逃数年归案”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43:25]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深夜盗窃电缆 潜逃数年归案”案.下面介绍一下简单案情。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肖某、李某、娄某、王某、范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及李某丙、范某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电线118盘及30米长电缆线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二、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肖某、李某、娄某、王某、范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及李某丙、范某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双牛牌平行线502盘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45:17]
  • [主持人]: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一鸣、人民陪审员石杰共同组成,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
    [09:46:11]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6:2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51:15]
  •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09:51:33]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09:51:49]
  • [审判长]:
    全体坐下。
    [09:52:11]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均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2:24]
  • [审判长]: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范某到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09:52:51]
  • [被告人]:
    被告人范某,男,32岁(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某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李寨派出所。
    [09:53:12]
  • [审判长]:
    你以前受到过法律处分吗?
    [09:53:52]
  • [被告人]:
    没有。
    [09:53:58]
  • [审判长]:
    这次是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
    [09:54:12]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0月11日被羁押。
    [09:54:32]
  • [审判长]:
    何时被逮捕?
    [09:54:45]
  • [被告人]:
    同年10月23日。
    [09:55:22]
  • [审判长]:
    收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09:55:55]
  • [被告人]:
    忘 了
    [09:56:07]
  • [审判长]:
    你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日期是2018年2月2日对吗?
    [09:56:27]
  • [被告人]:
    [09:56:3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杨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一鸣、人民陪审员石杰共同组成,书记员李响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某受被告人委托出庭为其辩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即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的,可以申请换他人审理。被告人范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56:50]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57:37]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57:48]
  • [辩护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57:58]
  • [审判长]:
    根据刑诉法第197条、198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09:58:08]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8:2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8:37]
  • [公诉人]:
    宣读京门检刑诉[2018]2**号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3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肖某、李某、娄某、王某、范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及李某丙、范某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电线118盘及30米长电缆线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二、2013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伙同肖某、李某、娄某、王某、范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刑)及李某丙、范某乙、赵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剪锁的方式,进入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某供电所仓库,将存放于该仓库内的双牛牌平行线502盘窃走。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59:07]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09:59:39]
  • [被告人]:
    一致。
    [09:59:53]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10:00:04]
  • [被告人]:
    没有。
    [10:00:21]
  • [审判长]:
    那你是自愿认罪认罚吗?
    [10:00:32]
  • [被告人]:
    是。
    [10:00:38]
  • [审判长]:
    是否知悉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10:00:53]
  • [被告人]:
    是。
    [10:01:04]
  • [审判长]:
    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0:01:16]
  • [被告人]:
    同意。
    [10:01:23]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0:01:47]
  • [辩护人]:
    同意。
    [10:01:53]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坐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10:02:11]
  • [被告人]:
    没有。
    [10:02:20]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范某进行讯问。
    [10:02:36]
  • [公诉人]:
    被告人,公诉人问你几个问题,第一起事实先简单进行一下陈述,从哪儿,几个人到的门头沟,怎么到的?
    [10:11:04]
  • [被告人]:
    当时时间太长,记不太清了。
    [10:13:05]
  • [公诉人]:
    一点都记不得?从哪儿出发的?
    [10:13:18]
  • [被告人]:
    三家店吧。
    [10:13:28]
  • [公诉人]:
    当时怎么来的门头沟?
    [10:13:40]
  • [被告人]:
    记不太清了。
    [10:13:51]
  • [公诉人]:
    在潭柘寺这起盗窃事实,你参与没有?
    [10:14:03]
  • [被告人]:
    我没有进去,我在车里等着。
    [10:14:13]
  • [公诉人]:
    车是谁的?
    [10:14:24]
  • [被告人]:
    我跟范陆某、范红某一起买的。
    [10:14:34]
  • [公诉人]:
    买车的目的是什么?
    [10:15:00]
  • [被告人]:
    当时范陆某说买一辆车,具体没说干啥。
    [10:15:12]
  • [公诉人]:
    当时开了几辆车去的?
    [10:15:24]
  • [被告人]:
    我们开了一辆,范红某开了一辆。
    [10:15:34]
  • [公诉人]:
    当时怎么进去的?
    [10:15:52]
  • [被告人]:
    我就开过去,往车上装了一趟东西,然后,拉到我住处就休息了。
    [10:16:09]
  • [公诉人]:
    最后分钱了吗?
    [10:16:21]
  • [被告人]:
    分了三千多吧。
    [10:16:30]
  • [公诉人]:
    第二起事实你做什么了?
    [10:16:41]
  • [被告人]:
    我还是在车里等着。
    [10:16:52]
  • [公诉人]:
    起诉书指控的这起事实你们开了几辆车去的?
    [10:17:03]
  • [被告人]:
    还是2辆车。
    [10:17:13]
  • [公诉人]:
    谁提出来去妙峰山盗窃的?
    [10:17:29]
  • [被告人]:
    他们提出来的,我就是在车里等着。
    [10:17:39]
  • [公诉人]:
    你开车拉了几次?
    [10:17:50]
  • [被告人]:
    我就拉了一次。
    [10:18:00]
  • [公诉人]:
    那辆车拉了几次?
    [10:18:10]
  • [被告人]:
    我不清楚,我始终没有离开这辆车。
    [10:18:20]
  • [公诉人]:
    两辆车离得远吗?
    [10:18:30]
  • [被告人]:
    不远。
    [10:18:37]
  • [公诉人]:
    东西卖了吗?
    [10:18:50]
  • [被告人]:
    卖了,我跟着去的。
    [10:19:00]
  • [公诉人]:
    卖了多少钱?
    [10:19:10]
  • [被告人]:
    我不知道,几个年纪大的卖的。
    [10:19:21]
  • [公诉人]:
    分了多少钱?
    [10:19:30]
  • [被告人]:
    分了一两万吧。
    [10:19:39]
  • [公诉人]:
    你是怎么被抓的?
    [10:19:49]
  • [被告人]:
    我买菜时在天津被抓了。
    [10:20:00]
  • [公诉人]:
    你同案被判了,知道吗?
    [10:20:09]
  • [被告人]:
    不太清楚,2013年之后就离开北京了。
    [10:20:21]
  • [公诉人]:
    知道公安在通缉你吗?
    [10:20:35]
  • [被告人]:
    不知道。
    [10:20:44]
  • [公诉人]:
    讯问暂时到此。
    [10:20:58]
  •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范某有无发问?
    [10:21:08]
  • [辩护人]:
    有。被告人范某,两次盗窃行为,你们十个人谁是组织者和发起者?
    [10:21:22]
  • [被告人]:
    组织人是范陆某,他找到肖某,包括范红某都是他联系的。
    [10:21:38]
  • [辩护人]:
    你在两次盗窃行为中都做了什么事情?
    [10:21:58]
  • [被告人]:
    两次都是开车。
    [10:22:34]
  • [辩护人]:
    你到盗窃现场了吗?
    [10:22:48]
  • [被告人]:
    没有。
    [10:22:55]
  • [辩护人]:
    你在一次盗窃过程中是否看到一辆警车经过?
    [10:23:28]
  • [被告人]:
    我看到了,当时比较害怕,就想退出,范红某他们说你都来了,就算不干也有你的事,不让我退出。
    [10:23:43]
  • [辩护人]:
    两次盗窃中都是谁负责销赃和分钱?
    [10:24:03]
  • [被告人]:
    范陆某和肖某他们。
    [10:24:16]
  • [辩护人]:
    销赃之后每个人分多少钱?
    [10:24:30]
  • [被告人]:
    不清楚
    [10:24:37]
  • [辩护人]:
    你对指控的事实认罪认罚吗?
    [10:24:49]
  • [被告人]:
    认罪认罚。
    [10:24:55]
  • [辩护人]:
    没有问题了。
    [10:25:15]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你开的车是什么时候买的?
    [10:25:26]
  • [被告人]:
    记不太清了。
    [10:25:39]
  • [审判长]:
    距离盗窃有多久时间?
    [10:25:50]
  • [被告人]:
    没多久。
    [10:25:57]
  • [审判长]:
    当时买车谁出的钱?
    [10:26:10]
  • [被告人]:
    我们四个,范陆某。范红某,另外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10:26:19]
  • [审判长]:
    当时买车怎么商量的,你出了多少钱?
    [10:26:34]
  • [被告人]:
    我们 几个人平均出的钱。
    [10:26:51]
  • [审判长]:
    当时买车干嘛用的?
    [10:27:00]
  • [被告人]:
    就是为了盗窃,他们这样说的。
    [10:27:13]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要证明的问题。
    [10:27:24]
  •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同案犯范红某、王某松、肖某、娄某国、李某东、李某国、李某伟的供述,证人王某、肖某芳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内容略)。
    [10:27:34]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8:06]
  • [被告人]:
    没有。
    [10:28:15]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28:25]
  • [辩护人]:
    没有。根据范某的供述和当时的情况,他虽然参与了两起盗窃行为,但是主要就是放风,没有进去实施盗窃,是他人进去的。
    [10:28:40]
  • [被告人]:
    我没有直接进去参与。
    [10:29:05]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29:15]
  • [被告人]:
    没有。
    [10:29:31]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29:40]
  • [公诉人]:
    下面向法庭出示同案犯范红某、王某松、肖某、娄某国、李某东、李某、李某伟的供述,证人崔某华、王某、李某云、付某、刘某营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销售单,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内容略)。
    [10:29:52]
  • [审判长]:
    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0:33]
  • [被告人]:
    没有。
    [10:30:40]
  • [审判长]:
    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10:30:52]
  • [辩护人]:
    没有。
    [10:30:57]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31:11]
  • [被告人]:
    没有。
    [10:31:22]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0:31:34]
  • [辩护人]:
    有。我们庭前已经退赔了2万元。
    [10:31:46]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出示?
    [10:37:04]
  • [辩护人]:
    没有了。
    [10:37:14]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和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37:24]
  • [被告人]:
    不申请。
    [10:37:43]
  • [辩护人]:
    不申请。
    [10:37: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38:03]
  • [公诉人]: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范华威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有如实供述、其已退赔部分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
    [10:38:3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0:38:49]
  • [被告人]:
    尊敬的审判长,因为当年年幼无知,跟着年长者犯下罪行,我请求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已经很多年没有回家过年了,希望审判长对我从轻处罚。
    [10:39:04]
  •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39:16]
  • [辩护人]:
    辩护人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对犯罪事实我们表示认可,但是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盗窃事实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两起盗窃行为有十几人参加,是共同犯罪,他在其中是放风,组织者是他人,范某对销赃过程和数额都不知情,所分赃款特别少,可以判断他在共同犯罪中是次要作用,希望法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从轻处罚;2、范某是初犯,犯罪时年龄较小,实施盗窃后一直比较后悔,在忏悔;3、范某到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好,对犯罪事实一直如实交代,且表明自己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4、范某的家属积极缴纳部分赃款, 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10:40:03]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新的补充公诉意见?
    [10:40:38]
  • [公诉人]:
    对于辩护人所提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同案犯的证言证实范某有参与盗窃的行为,只是分工不同,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共同犯罪共同承担责任,应当对全部盗窃金额承担责任。
    [10:40:49]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10:41:41]
  • [被告人]:
    没有。
    [10:41:55]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新的补充辩护意见?
    [10:42:07]
  • [辩护人]:
    没有。
    [10:42:1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0:42:29]
  • [被告人]:
    请求审判长对我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回家。
    [10:42:39]
  • [审判长]:
    合议庭评议,现在休庭十分钟。
    [10:42:51]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提被告人范鞋材到庭。合议庭对范某盗窃一案进行了评议,评议时充分考虑了公诉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范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范某积极参与实施盗窃行为,不符合从犯的认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范某对本院(2014)门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即“责令被告人肖某、王某、李某东、娄某国退赔人民币八十三万零七百六十二元,分别发还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潭柘寺供电所十六万八千一百二十二元,发还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妙峰山供电所六十六万二千六百四十元”,在人民币八十一万零七百六十二元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三、被告人范某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元,按比例发还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潭柘寺供电所和北京供电公司门头沟供电分公司妙峰山供电所。
    本判决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杨畅,审判员马一鸣,人民陪审员石杰,书记员李响。被告人范某刚才向你宣读的判决结果,你都听清了吗?对判决有没有意见?
    [10:53:19]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
    [10:55:47]
  • [审判长]:
    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10:56:00]
  • [被告人]:
    听清了。
    [10:56:12]
  • [审判长]:
    被告人范某盗窃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范某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0:56:30]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莉和李响,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56:4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5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