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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称五车连撞 亲属索赔偿”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五车连撞 亲属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9:49]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10:5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13:39]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李某勇,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张某花,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周某娇,女,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李某晶,女,2013年2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花。
原告:李某莹,女,2014年11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花。
原告:李某曦,女,2017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花。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勇,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亮,男,1981年3月出生,满族,现羁押于北京某监狱(未到庭)。
被告:苗某伟,男,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绥中县某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葫芦岛市龙湾大街。
负责人:徐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兰,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北二环。
负责人:曹某蓉。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负责任:王某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微,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负责人:郭某军。
本案被告张某亮先羁押于某监狱,运输车队、苗某伟、人保北分公司、阳光保险保定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09:19:43] - [原告]:没有异议。[09:20:46]
- [被告]:没有异议。[09:22: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李某勇、张某花、周某娇、李某晶、李某莹、李某曦诉被告张某亮、苗某伟、绥中县某运输车队(以下简称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保定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及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伟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连旺、张慧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曹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09:28:38] - [原告]:听清楚了[09:29:32]
- [被告]:听清楚了[09:30:4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32:15]
- [原告]:宣读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六原告医疗费1026元、丧葬费50802元、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69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5000元,合计222686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8日7时20分,在北京市通州区京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27.1公里处,张某亮驾驶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赵某坤驾驶 “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内乘王某强、李某杰)、吴某键驾驶京 “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田某云驾驶 “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张某都驾驶 “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顺序行驶时,五车连环追尾,又与金属护栏相撞,造成赵某坤、王某强、李某杰当场死亡,五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亮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死者赵某坤无责任。另被告运输车队系全责方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告苗某伟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张某亮是雇佣关系。肇事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另外“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阳光保险保定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认为,该侵权行为造成李某杰死亡,给原告心理上带来巨大悲伤,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因此上述请求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09:34:58]
- [审判长]: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09:36:58]
- [被告]:1、我们需核实张某亮驾驶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发生时年检是否合法有效。若不有效,我公司不承担责任。2、张某亮驾驶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公司投保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险,事故为多车相撞,其他车辆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责任。3、存在超载情形,在商业险范围内我方存在百分之十免赔。4。、张某亮受到刑事处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支持。不同意承担诉讼费。[09:38:40]
- [被告]:事故车辆张某都驾驶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北京民航通运设备工程公司在我公司投保。我公司承保车辆无任何责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下按照比例划分承担合理损失。不同意承担诉讼费。[09:40:16]
- [审判长]:鉴于被告运输车队、苗某伟、张某亮、人保北分公司、阳光保险保定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也无法对其询问。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09:43:46]
- [原告]:1、事故认定书,证明目的为涉案事故的发生情形与被告张某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死亡医学证明书、活化证明,证明李某杰死亡。3、暂住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证明李某杰的户口信息,家庭成员、配偶信息。4、被扶养人证明,证明被扶养人的相关信息。5、保险单,系张某亮所驾驶车辆的保险单,证明张某亮驾驶 “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投保情况。6、张某亮的车辆行驶证、实际车主的身份信息,均为复印件。7、通州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次事故中其他死者近亲属提起的诉讼的判决结果。8、医疗票据。[09:50:42]
- [审判长]: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09:51:07]
- [被告]:1、无异议,全责方张某亮驾驶的车辆存在超载情形。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原件佐证,其他没有异议。3、对于暂住证,应当提交原件佐证,而且事故发生前一年没有暂住情形,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居住在城镇,按照暂住证上地址,也是村里,并非城镇,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而不是城镇标准,而且其本人也是农村户口,并非城镇户口;对户口本没有异议。4、李某勇与周某姣均为达到60岁,而且也没有他们无收入来源的证明,村委会也无权出具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来源的证明,应当由民政部门出具,另外种地的人身体条件应当很好,所以关联性无法认可,李某勇与周某姣不具备被扶养人的条件与资格;应当提交结婚证,村委会没有出具证明婚姻关系的资格。5、无异议。6、驾驶证、行驶证认可,但是没有从业资格证。7、没有异议,由此证明法院对我公司商业险百分之十免赔予以认可,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没有支持,因为张某亮已经被判处刑罚。8、第一个票据系救护车车费是交通费,不应该是医疗费。[09:55:04]
- [被告]:同人民保险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的意见。另外我公司投保车辆为无责,我公司伤残赔偿项下一共支付了3746元,判决书中没有记录。[09:57:35]
- [审判长]:被告举证[09:58:57]
- [被告]: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同原告一致。[10:00:22]
- [原告]:没有异议。[10:00:41]
- [审判长]:鉴于被告运输车队、苗某伟、张某亮、人保北分公司、阳光保险保定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双方,关于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责任认定是否有异议?[10:01:03]
- [原告]:无异议[10:01:33]
- [被告]:无异议[10:01:41]
- [审判长]:事故认定书记载李某杰当场死亡,你主张的医疗费是什么?[10:01:59]
- [原告]:当时事故发生后,救护车拉到医院,医生出具认定书后认定死亡,实际中也产生了救护费。[10:02:18]
- [审判长]:张某亮驾驶的车辆和运输车队的关系,车主是谁[10:02:40]
- [原告]:挂靠在该运输队名下,挂靠关系。苗某伟,他们是雇佣关系。[10:03:09]
- [审判长]:你主张苗某伟、运输车队什么责任,法律依据[10:03:39]
- [原告]:主张运输车队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苗承担赔偿责任。苗是雇主。[10:04:01]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什么意见[10:05:16]
- [原告]:认为应当在精神抚慰方面,请求法院酌定。[10:06:39]
- [审判长]:死者李某杰什么时候到的北京,有没有材料。[10:07:16]
- [原告]:2007年,时间很长了。2014年以李某杰名义购买机动车一辆,是北京牌照。李某杰一直在北京居住,虽然暂住证没有连续,我们去派出所调取办理居住证情况。因为该人已死亡,派出所无法出具,只能出具到2018年的5月份。[10:09:48]
- [审判长]:李某杰所乘坐车辆,有没有车上人员险。李某勇有几个子女。现在职业是农民?主张他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何依据。[10:10:17]
- [原告]:不清楚,与司机得不到联系。两个孩子。是农民。种地是最基础的事情,孩子去世之后。以前一直依靠李某杰生活。[10:11:08]
- [审判长]:向双方出示一下事故另一死者王某法案件的庭审笔录。[10:11:56]
- [原告]:没有异议[10:12:11]
- [被告]:其他人的关系不清楚,我们就认保单[10:12:30]
- [审判长]:葬费如何计算的,死者李某杰的户口性质,关于死亡赔偿金你如何主张并计算的[10:13:07]
- [原告]:根据北京市上年度平均公司6个月。实际为农业户口。但是他一直在北京居住,按照北京市城镇标准。事发前,李某杰一直居住在北京,2009年时候就购买了一辆车,2014年购买的车辆是置换的。[10:14:44]
- [审判长]:具体做什么,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谁,孩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怎么计算的,误工费是指谁,是否有材料提交[10:15:26]
- [原告]:事故发生前,在经营空调安装及售后服务。一共五个人。父母与三个孩子。父母按照2017年的城镇标准计算。三个孩子。大孩子主张了12年。第二个孩子主张14年零5个月。超出了完整支出。父母与妻子处理丧葬期间的误工费。[10:16:06]
- [审判长]:既然主张了误工费,为什么说李某杰父母没有收入来源,交通费如何计算的,住宿费[10:17:44]
- [原告]:我们按照之前案件,增加了误工费的请求,没有材料,请求法院酌定。近亲属来回发生的交通费,请求酌定。没有票据。[10:18:54]
- [审判长]:这起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保险限额法院需要留出一部分,向双方告知。[10:19:32]
- [原告]:知道了[10:19:46]
- [被告]:知道了[10:19:54]
- [审判长]:关于上一案件,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免除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你什么意见。[10:20:41]
- [原告]:既然没有上诉,尊重法院判决。[10:20:53]
- [原告]:补交一份李某杰的行驶证复印件。[10:21:15]
-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没有原件佐证。而且属于购买的二手车,不能证明事发前一年在北京居住,住址也是在村里。[10:21:37]
-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10:22:30]
- [被告]:误工费、交通费,李某杰在北京有住处,他们不会产生住宿费,父母孩子都居住在邯郸,也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在多个扶养人计算的,已经超出了法定标准的支出。如果李某杰有正式工作,应当提供社保,否则不能证明其在北京城镇居住,在北京居住不代表其在城镇居住。派出所查出来的材料应当盖章。[10:22:49]
- [审判长]:李某杰有没有社保[10:23:05]
- [原告]:没有。[10:23:17]
- [审判长]:鉴于被告运输车队、苗某伟、张某亮、人保北分公司、阳光保险保定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就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23:36]
- [原告]: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告在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中,死者王某法,按照了北京城镇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等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杰死亡,也应当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10:26:07]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27:46]
- [被告]:其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北京城镇居住,也不能证明父母无劳动能力与无收入来源,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上一个案子王某法死亡案件的判决,他们有充分的证据。其他的误工损失,已经有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了,不能支持。[10:28: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10:28:1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28:4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28:55]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0:29:0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29:19]
- [审判长]:鉴于被告运输车队、苗某伟、张某亮、人保北分公司、阳光保险保定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及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因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10:29:35]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30:07]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