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合议庭成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新京报小记者旁听庭审

记者庭后采访
2月18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六一亲子游受伤 母亲诉组织者索赔”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六一亲子游受伤 母亲诉组织者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7:13]
  • [书记员]: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13:58:0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4:14:4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本案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示是否可以开庭?
    [14:17:05]
  • [审判长]:
    好,可以开庭,全体就坐。
    [14:17:24]
  • [审判长]:
    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14:17:40]
  • [原告代理人]:
    原告李某,女,198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8:0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被告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付昱,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8:33]
  • [被告代理人(某旅游公司)]:
    被告北京十渡盛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景月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9:17]
  • [审判长]:
    双方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9:42]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4:20:25]
  • [审判长]:
    经本庭核对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身份,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14:21:12]
  •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十渡盛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员胡莉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洪光、张培华共同组成合议庭,梁远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贾月双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是否听清以上宣布的内容?
    [14:21:33]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
    [14:22:14]
  • [审判长]: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下面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14:22:44]
  • [原告代理人]:
    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35980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04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50元。
    事实理由:2017年6月3日,原告参加由被告一组织的“六一亲子游活动”,到位于北京市十渡风景区旅游景区游玩,原告在参加水上竹筏活动时,不慎从竹筏上滑入水中,原告从水中尝试返回竹筏上时,感到右膝被拉伸,疼痛难忍,因为正值周末,原告未去医院就诊。原告于6月5日到宣武医院就诊,经诊断,造成原告1、膝关节前叉韧带断裂(右部);2、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内)(右);3、关节积液,自2017.6.7-2017.8.14共住院7天。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我在财产上造成损失,精神上带来痛苦,上述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14:38:41]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39:29]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损害结果是原告自身导致,与我方无关。原告是在水上活动中不顾安全提示,以及被告二的提示,以及警告牌的提示信息,私自下水,与同行的成员进行打闹,导致受伤。2017.6.3的事件至今没有看到任何原告在事故时进行过紧急处置,以及第三人对事发时的表态,在事发96小时之内,原告未向我公司或其他人就上述事件的发生告知过任何伤情要求就医,或紧急处置的要求,不符合常理。现距离事发已两年时间,原告无法证明此次受伤与我公司有关。在原告自身提供的入院病历显示2017.6.7-2017.6.14,主张发生事件的日期超过96小时,不能排除原告在96小时的空窗期内是因其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住院事实的可能性。我方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次活动是民间自愿发起的拼团活动,我方只是因为人力资源和信息选择上有一定优势,我方只是牵头人,对外进行活动协调,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我方在自愿的情况下,安排专人专车负责活动期间的安保工作。我方在活动时告知了安全信息,到达场地后,在竹筏场地的显著位置都有明显的警示牌,被告二也派出了教练,告知了在场人员安全信息,尽到了法律规定了最底线的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原告自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员,不顾二被告提示,私自下水与同行人打闹,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14:39:50]
  • [被告代理人(某旅游公司)]:
    我公司对原告受伤的经历非常同情,但原告受伤与我方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并非事故的主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方也不是赔偿义务人。另,我公司已于2019年1月16日注销,向法院提交注销通知。
    [14:40:47]
  • [审判长]:
    现北京十渡盛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原告对本案被告主体问题是何意见?
    [14:41:05]
  • [原告代理人]:
    注销的事实认可,被告在诉讼期间注销,有逃避的嫌疑。但我方申请撤销对北京十渡盛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14:41:22]
  • [审判长]:
    关于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14:41:39]
  • [原、被告双方]:
    听清。
    [14:41:49]
  • [审判长]:
    原告起诉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依据?
    [14:42:04]
  • [原告代理人]:
    其公司是组织者,并非刚才其所述是牵头人,他们公司收了一定费用,在活动中其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出现的意外事故应由其承担。
    [14:42:21]
  • [审判长]:
    原告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4:42:42]
  • [原告代理人]: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共7天;营养费按照60天,每天1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2018年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元*10%*20年(原告十级伤残),护理费按照90天,每天150元;交通费系估算,系来往医院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230元是护具在微信购买,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原告的儿子事发时不到5周岁,按照北京市人均消费支出42926元*14年÷2*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250元。
    [14:47:18]
  • [审判长]:
    下面开始法庭举证质证,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4:47:39]
  • [原告代理人]:
    1、住院病例、诊断报告,证明原告受伤后医疗、治疗情况;
    2、原告与被告一的微信通话记录,证明此次事件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一做了通报,沟通的过程;
    3、户口本、出生证明,证明原告系城镇户口以及原告儿子出生情况。
    [14:47:54]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并不是在受伤当天就诊,原告没有在48小时的黄金急诊时间到任何医疗单位资料,不符常理,原告不是仅仅因为本案受伤的事实,不排除有其他意外的因素,或其他第三人的加害行为;
    2、真实性存疑,为电脑设备打印件,没有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供比对,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的身份信息,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从未授权任何人与原告进行过相关的沟通,本案的损害结果我方认为与我们无关,所有的记录不排除原告诱导式的发言;
    3、无原件,不予质证,不予认可。
    [14:49:21]
  • [审判长]: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4:49:46]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1、活动现场的照片,证明活动场地有警示牌,在活动时成员都穿了救生衣,我们尽到了提示义务
    2、合同流程,证明我方派了安全宣讲工作人员以及救护车在现场。
    [14:50:02]
  •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前后陈述存在矛盾;
    2、认可,恰恰印证了我方的通话记录。
    [14:51:26]
  • [审判长]:
    鉴定报告已于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现发表意见。
    [14:51:42]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14:51:58]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14:52:09]
  • [审判长]:
    双方证据有无补充?
    [14:52:22]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4:52:41]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法庭不再收取双方的证据材料。
    [14:52:54]
  • [原、被告双方]:
    听清。
    [14:53:03]
  • [审判长]:
    原告受伤过程?
    [14:53:23]
  • [原告代理人]:
    认可此次事故是意外事件,原告在划竹筏的时候落水,原告落水没有受伤,但在往竹筏上爬的过程中,膝盖受伤。
    [15:08:59]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原告所述与实际不符。我们是在6月7日才知道原告受伤了。水面不是漂流性质,是一潭死水,水面高度就是成年人的膝盖。我们在每一个项目前都会和家长说明活动具体细节,原告是自己主动跳下去的,如果有原告所述的过程,我们所有人都会注意到,并不是原告所述的不慎落水。
    [15:09:16]
  • [审判长]:
    原告参加活动是否向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了费用?
    [15:09:40]
  • [原告代理人]:
    交纳了费用。
    [15:09:56]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交费了,具体多少钱记不清,只是个成本费。
    [15:10:08]
  • [审判长]:
    活动开始或活动过程中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对活动注意事项进行了提示、安全引导或提供相应防护设备?
    [15:10:21]
  • [原告代理人]:
    发了救生衣,原告本人没跟我说,但我作为代理人我猜应该有安全提示。
    [15:10:41]
  • [审判长]:
    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就本次活动是否购买了相关保险?
    [15:10:57]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没有。
    [15:11:14]
  • [审判长]:
    原告受伤后是否参加了其他活动?
    [15:11:24]
  • [原告代理人]:
    其他活动是否参加我作为代理人不知道。
    [15:11:4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没有。
    [15:12:00]
  • [审判长]:
    原告就诊时间及伤情?
    [15:12:10]
  • [原告代理人]:
    6月5日诊断韧带断裂。
    [15:12:33]
  • [审判长]:
    原告受伤后,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否采取了救助措施?
    [15:12:47]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我们都不知道,没有采取措施。
    [15:23:35]
  • [审判长]:
    北京爱上佳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否陪同原告就诊或垫付相关医疗费用?
    [15:23:45]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后来我去看过他,但没有垫付任何费用。
    [15:26:21]
  • [审判长]:
    几个人一个竹筏?
    [15:26:39]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原告一家三口一个竹筏。
    [15:26:51]
  • [审判长]:
    双方事实有无补充?
    [15:27:04]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27:27]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原告诉状中称正值周末,未去医院就诊,但医院24小时都可以就诊,原告的伤情完全可以挂急诊。
    [15:27:3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27:50]
  • [原告代理人]:
    被告是受益者和组织者,被告虽然宣称注意义务已告知,我也认可本次是一个意外事件,但被告没有做到保障义务。户外活动都应购买意外保险,被告应当购买。我没有及时就医的原因是因为我的伤是内伤,我也不是娇生惯养的人,以为养养就好了,但没想到这么严重。
    [15:28:0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涉案事实是原告自身导致的意外事件。原告不能举证受伤的现场情况,也不能证明我们有加害行为和因果关系,现场工作人员和其他家长也没有听见有呼救,原告前后陈述矛盾,事发后仅仅过了96小时就有手术的告知,但病历中记载,医院收入原告时是其自行前往医院,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达到疼痛难忍的地步,期间发生了什么,只有原告自己知道,原告指鹿为马。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原告的受伤行为和成因、地点均没有直接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如果我们确实被法院认定为组织者和实施者,我们也认为我们应该减少或减免责任的承担,原告也承认我们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在活动场地周边我们也设置了安全告知牌,满足法律规定的组织者的义务。
    [15:28:17]
  • [审判长]:
    当事人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15:28:48]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29:03]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发展公司)]:
    坚持答辩意见。
    [15:29:15]
  • [审判长]:
    此案审理终结,现在闭庭,请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退庭。
    [15: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