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庭审现场
2月25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称租赁设备丢失 诉至法院索赔偿” 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租赁设备丢失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9:22]
  • [主持人]:
    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30:07]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1:51]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英,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杰,职务经理。(未到庭)
    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雅,女,1988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娜,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09:36:25]
  • [原告]:
    没有异议
    [09:37:12]
  • [被告]:
    没有异议
    [09:37:21]
  • [审判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也无法对其询问。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39:49]
  • [审判长]: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及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批准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伟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连旺、唐丛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曹萌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09:40:19]
  • [原告]:
    听清楚了。
    [09:40:53]
  • [被告]:
    听清楚了。
    [09:41:0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2:10]
  • [原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建筑设备租赁费及丢失赔偿款142万元;2、判令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以142万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按年利息6%的标准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3、判令被告建筑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签署关于建筑施工用设备工具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合同到期后,经结算,双方产生租赁费33万元已结清,但因被告某建筑集团公司的原因,导致租赁设备架子管丢失情况严重,经平等协商,原被告三方达成《某项目架子管丢失赔偿协议》,约定丢失金额为148万元,并约定了赔付时间。经多次催促,被告仅赔付38万元,尚欠142万元。
    [09:45:43]
  • [审判长]:
    被告,刚才原告的当庭陈述是否听清,发表你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者宣读答辩状
    [09:47:08]
  • [被告]:
    不认可。1、主张我方连带责任,不认可,我方非租赁合同当事人,是被告1的境经营问题,导致原告围堵我方现场,为维护项目进行,我方与被告1、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了各自的赔偿金额,这是一种各自承担赔偿金额的债务加入行为,并不是担保协议,我公司也不是保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加入为债务承担范畴,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进行约定,在本案中不存在连带责任的约定,只是按照份额的债务加入行为,所以我公司对原告请求不认可。2、我公司与原告无联系,所以我公司不能与原告之直接付款,我公司共计支付36.5万元,原告方向我公司开具了相关数据。上述事实与起诉书中可以印证的。3、对142万元的基数不予认可,赔偿丢失费用与租赁费用是相互矛盾的,不能共存的,约定了丢失费用,所以对该数额不予认可。4、延期付款利息的标准不认可,基数有误,计算标准在赔偿协议中也未约定,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09:55:48]
  • [审判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也无法对其询问。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
    [10:00:55]
  • [原告]:
    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与建设工程公司的租赁关系。2、《某项目架子管丢失赔偿协议》,三方就赔偿款项、金额、赔付时间做出的约定,约定了丢失的设备赔偿金额为148万元,丢失设备可期待的租赁费32万元,如果如期赔付,32万元可以不要,所以我方主张了32万元。3、丢失赔偿结算明细,我们赔付基数的依据,证明丢失设备清单及价值。4、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证实被告建筑集团公司履行赔付协议的一部分,证明建筑集团公司赔付了36.5万元,里面有代收贷款的一个款项1.5万元,所以我方认为是38万元。
    [10:05:13]
  • [审判长]:
    被告方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06:41]
  • [被告]:
    1、与我公司没有租赁合同关系,是与被告1,即建设工程公司有租赁合同关系。2、充分证明我公司是按照各自的赔偿金额,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债务的加入行为,在这个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丢失金额148万元,我公司支付了38万元,也证明了计算的计算是有误的。3、赔偿明细与我公司无关,是原告自行制作,无法核实真实性。4、充分证明了我公司支付38万元。
    [10:10:01]
  • [审判长]:
    下面被告进行举证
    [10:11:25]
  • [被告]:
    转账记录复印件两张。
    [10:11:40]
  • [审判长]:
    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1:57]
  • [原告]:
    真实性认可,1、需要强调通过转账显示28.5万元,有一个货款利息1.5万元;2、转账记录证明了对方部分履行了债务,但没有完全履行。
    [10:12:51]
  • [审判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也无法对其询问。法庭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首先询问原告,你方与建设工程的租赁费结清了吗
    [10:16:39]
  • [原告]:
    没有,前期的结清了。起诉书中措辞有问题,后期租赁费没有结清。
    [10:17:07]
  • [审判长]:
    前期后期哪个是节点
    [10:18:25]
  • [原告]:
    2015年12月到2016年8月底的租赁费已经结清,2016年8月份到2017年5月底的租赁费这笔钱32万元,没有结清,这个钱是可期待利益。设备损失148万元,返还之前属于继续使用,你应当赔偿我继续占有的费用。
    [10:18:43]
  • [审判长]:
    继续占有的是不是这148万元设备吗,明确32万元向谁主张
    [10:19:10]
  • [审判长]:
    继续占有的是不是这148万元设备吗,明确32万元向谁主张
    [10:19:10]
  • [原告]:
    是的。向被告1主张,要求建筑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根据协议第四条,我们认为两被告承担连带付款的义务。
    [10:20:03]
  • [审判长]:
    关于3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10:20:26]
  • [被告]:
    我方不认可。三方约定的了两被告各自赔偿的金额,属于债务加入行为。根据协议第4条,也可以说明被告双方与原告各自的协议。
    [10:20:40]
  • [审判长]:
    为什么债务加入去清偿,合同是原告与被告1签订,为什么你们加入赔偿协议。
    [10:22:05]
  • [被告]:
    原告围堵了我们场地项目。我们是总包方。我们为了顺利进行项目。
    [10:22:27]
  • [审判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也无法对其询问。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不文明语言,不允许有人人身攻击性言行。现在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8:20]
  • [原告]:
    我们认为原告与被告1签署的租赁合同,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是违约行为应当赔偿责任。建筑集团公司,根据赔偿协议,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们认为是连带。关于后期的租赁费用,是三方明确约定应当赔付的,三方确认的。
    [10:28:36]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8:49]
  • [被告]:
    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份额的赔偿,是债务的加入。计算基数有误,计算了租赁费也计算了赔偿金额。计算基数与我方无关。
    [10:29:0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29:1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如果不成立,我们要求按照变更后的主张。
    [10:29:31]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10:29:44]
  • [被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30:10]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调解。现在休庭,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10:30:37]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30:54]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