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顶岗实习受伤 诉至法院索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2:41]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03:09]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04:18]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
原告:吕某某,男,1996年1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北京市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1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北京某2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 职务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职业学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务单位职工。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4:08:47] - [原告]:没有异议[14:09:27]
- [被告]:没有异议[14:10:39]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北京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职业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井龙独任审理,书记员付田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14:07] - [原告]:听清楚了。[14:16:47]
- [被告]:听清楚了。[14:18:5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方请将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向法庭进行陈述。[14:20:13]
-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64.7元、伙食费1894.4元、住宿费796元、交通费223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13793.1元、残疾赔偿金1248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78583.2元;2、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职业学院学生,2017年11月25日通过学校安排到食品公司实习,2017年12月15日10点左右,由于被告食品公司未在设备操作地点设置安全保障设施,使得原告在工作中从搅拌机操作台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尺骨鹰嘴骨折等,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14:24:44]
- [审判员]:被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意见。[14:25:19]
- [被告]: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医疗费、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的质证和答辩意见同第一次开庭;营养费和护理费的标准我方认为过高,不予认可;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是在校生,不存在误工费,且在发生事故后我方已经按照实习标准向原告发放了7500元,不同意再支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不认可,应该按照原告户口所在地和户口性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补充一点,护理费,当时原告发生事故后是由我公司员工带着救治,且后期是其同学一直陪护,其同学的实习补贴我方已经支付,故护理费我方不同意赔偿。最后,我方在原告发生事故后垫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以及支付的实习补贴,请求法院核定并在此次事故的赔偿中统一计算。[14:29:46]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4:32:14]
- [原告]:与上次开庭一致,同时提交新证据:证据三中补充提供沃某的工资银行流水,沃某是原告的同学,与原告一起实习,食品公司向原告支付7500元的日期同向沃某支付的数额及日期完全一致,我方认为这7500元是原告与食品公司约定的工资;证据四补充解放军总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告每天都需要在解放军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证据五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伤残情况;证据六补充鉴定费票据,同时补充在廊坊医院的医疗费票据,这是前几日原告在廊坊拆钢板的费用。我方证据以此次开庭的证据目录为准。[14:36:52]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4:37:14]
- [被告]:对沃某的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沃某是原告的同学,原告受伤后参与陪护,也可以证明我方陈述的已经支付过护理费的事宜;对新增的诊断证明为证明康复治疗并产生住宿费,我方想知道对应的住宿费是哪些。[14:39:40]
- [原告]:证据48-51页。诊断证明在第22页。[14:40:2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请被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编号、名称、来源、证明的事项及要说明的问题。[14:42:41]
- [被告]:提交新证据:证据一,转账记录;证据二,医疗费和餐费票据原件。[14:44:51]
- [审判员]: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4:45:12]
- [原告]: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这是食品公司转给原告的3000多元,我方证据2018.1.5也有转的这笔钱,这是当时看病时在医院原告自己支付的费用,被告后来把这部分费用支付了,在此次诉讼中被告支付的费用我方都没有主张,在我方主张的医疗费中不包括这笔费用,我方主张的9064.7元是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费用。[14:47:48]
- [被告]:我方刚才提交的错误,我方现在收回并重新提交转账记录3800元,刘某是我厂该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原告的饭费都是刘某直接给原告报销的,所以我方把报销的钱转给了刘某。[14:50:33]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51:03]
- [原告]: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这组证据的这笔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被告的证明目的不符合常理,被告说刘某是车间负责人,由其进行报销,但是没有提供刘某支付给原告金钱的证据,上次开庭针对伙食费我方进行过陈述,真正情况是伙食费都是原告支付,食品公司说把原件拿给公司报销,但公司至今未予报销[14:54:28]
- [审判员]:法庭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的户口性质[14:55:54]
- [原告]:居民户,未带户口本[14:56:37]
- [原告]:户口本是农业户口,实际居住在城镇,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我方提交一下居住证明。同时原告当时是在校学生,学校属于城镇。[14:58:58]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15:00:22]
- [被告]: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本身是农业户口,其在学校居住不可能连续满一年,其居住地无法核实,应该按照其户口性质计算。[15:01:42]
- [审判员]:原告,医疗费如何计算,原告何时从被告公司离开,食品公司为你提供宿舍吗[15:02:03]
- [原告]:我方提供的所有医疗费票据相加。2018年2月中旬。我2018年2月中旬回家后再回来就不让住了,把我的衣物扔出来,我报警被告公司还抢我手机[15:04:37]
- [审判员]:伙食费的计算期间,第二次取钢板住院了吗,原告第一次住院谁护理你,陪护到何时[15:06:20]
- [原告]:住院期间和复查期间的。三次手术住院两次,第一次和第三次共住院两次,第一次2017.12.15至2017.12.30,第二次住院2019.2.18-2019.2.27,证据第15页。我的同学陪护,也是在被告食品公司实习的同学,第一次住院期间他一直在陪护。出院后父亲陪护,父亲也有工作和收入[15:08:58]
- [审判员]:原告的实习期是多久[15:10:08]
- [原告]:三个月[15:10:19]
- [审判员]:当时和被告约定的实习期是多久[15:10:31]
- [被告]:学校的实习日期是2017.11.50-2018.5.20共计六个月[15:10:46]
- [审判员]:原告的住宿费如何产生[15:11:02]
- [原告]:每次看病复查的时候在医院附近宾馆居住的票据,原告还需要做康复治疗,来回不方便,住在了医院附近[15:11:16]
- [审判员]:食品公司共向原告支付费用的具体金额[15:11:31]
- [被告]:医疗费18273.22元[15:11:43]
- [被告]: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以我方提供的票据为准,补充一点,给刘某报销的3800多元是因为原告在住院期间的费用是刘某支付的,票据在刘某处,我方无法提供。[15:12:09]
- [审判员]:3800元包含的医疗费的票据在哪里[15:13:30]
- [被告]:方报销的票据都收回来了,有的对不上是因为有的没有票[15:14:53]
- [审判员]:被告食品公司,刘某将餐费交给原告的时候是否让原告提供收据[15:15:23]
- [被告]:刘某直接付钱,餐费和医疗费的票刘某留下,我方就把钱报销给了刘某[15:16:45]
- [原告]:当时是沃某护理,刘某不可能支付餐费。被告食品公司要求的医疗费我方没有主张,我方主张的九千多元是被告未支付的[15:18:12]
- [审判员]:原告的误工费如何计算[15:19:34]
- [原告]:按照2500元每月计算120天[15:20:53]
- [审判员]:向被告支付的7500元是什么钱[15:21:02]
- [被告]:实习补贴[15:22:25]
- [审判员]:职业学院,你们学校是什么性质[15:23:48]
- [被告]:政府主办的公立性职业技术学院,是大专[15:24:11]
- [审判员]:法庭询问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双方在原告受伤过程中是否有责任及责任比例大小进行辩论,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5:25:38]
- [原告]:被告食品公司在原告实习期间是原告的直接管理人,直接负责原告的实习工作和生活安排,对其工作过程应该实施监督和管理,原告虽然是实习生,但其客观上是为被告食品公司创造经济利益,故原告应该享有受到劳动保护的权利;此次风险是可预计的,考虑被告食品公司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地位,结合原告创造的劳动利益归属,被告公司应当承担劳动保护风险控制与防范的义务,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十一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公司应该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职业学院,可以视为原告实习期间的间接管理人,应对学生在实习中的权益提供必要保障,虽然其无法支配原告的工作,但其作为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清楚学生参与实习的危险性,其应通过安全教育和与企业沟通协商来控制风险,但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放任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危害风险发生,故被告职业学院未尽到防范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15:29:24]
- [被告]:首先,我方对原告尽到了安全培训和操作规范培训的义务,也尽到了操作规程风险把控的提示义务,尽到了管理人应该尽到的责任;其次,我方建厂已有19年,相同岗位从未发生类似事故,根据操作平台的尺寸可以看出,操作人员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我方认为原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15:31:25]
-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经过相关培训,对操作设备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认知,原告从事实习劳动时应该保持谨慎,遵循规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该负有一定过错,原告所在专业从大一就进行过阶段性实习,从操作到生产安全都进行了系统教育,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学生在校外实习,学校也不是劳动获益方,只是监管教育,学生只是在北京实习生活,我方不认为应该按照北京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15:33:47]
- [审判员]:结束辩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原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5:34:0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34:20]
- [审判员]:被告方的最后意见是什么[15:34:37]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34:54]
- [审判员]:双方同意调解吗[15:35:08]
- [被告]:同意调解,但目前无方案[15:35:43]
- [审判员]:原告的调解方案[15:37:46]
- [原告]:我方共计主张17万,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责任二被告协商划分,我方主张食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15:38:00]
- [被告]:差距过大[15:38:11]
- [审判员]:双方差距过大,本院不再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可以私下协商。今天开庭就到这里,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5:38:2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39:08]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