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

上诉人

被上诉人

庭审现场
2月27日14时,三中院审理“公众号文章使用剧照遭索赔 互联网发文配图需谨慎”案
  • [审判长]: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王亚楠。
    今天负责审理案件的是我院民六庭。该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民六庭法官周荆、潘蓉、陈静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周荆,民六庭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合议庭组成人员潘蓉,从事审判实践的同时注重理论研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三等功等荣誉。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静,审判业务扎实,案件调解率高,多次得到当事人赞扬。本院书记员祖志贤担任法庭记录。
    [16:13:04]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今天庭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某某在一审起诉称:其系我国内地演员,具有较高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使用价值。A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节能世纪中心”发布的文章未经张某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图片作为文章配图,配有大量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极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并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请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000元、合理维权成本3000元。
    A公司一审答辩称:涉案文章是针对电视剧照图片评论性质文章,系第三人上传,即便构成转载也是间接使用,可以适用网络信息的“避风港”原则免责。且文章被A公司转载之前已经在网上大量存在,文章内容是对张某某公开出演的电视剧中住宅家居装修的评论,不可避免的使用了张某某的照片,张某某作为公众人物应当有较高的容忍义务。A公司作为公众号服务商,致力于免费宣传节能环保方面的文章,本身不具有营利目的。“璀璨中节能”的介绍系网页中独立、固定的广告位,与图片无关,且在尾部,没有穿插在文中,文章内容也是评论性质的,因此不具有商业属性,不存在利用张某某肖像恶意毁损、玷污、丑化肖像的情形,未侵害肖像权。
    一审法院判决:A投资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6:14:37]
  • [主持人]:
    现在庭审开始。
    [16:15:11]
  • [书记员]: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相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和提问。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上诉人成都A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肖像权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6:15:29]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6:16:20]
  • [双方均]:
    无。
    [16:16:36]
  • [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出庭手续均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敲法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3民终284号上诉人成都A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肖像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成都A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57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实行“合议制”原则。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长周荆、审判员潘蓉、审判员陈静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我叫周荆,担任本案审判长,坐在我左边的是审判员陈静,坐在我右边的是审判员潘蓉。法官助理由李海龙担任,协助办案;书记员由祖志贤担任,负责法庭记录。对以上内容,各方是否听清?
    [16:16:46]
  • [双方均]:
    听清
    [16:17:04]
  • [审判长]:
    经审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程序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案件采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合的方式进行审理,本案采用质辩合一的形式进行审理,各方对此是否有异议?
    [16:17:28]
  • [声明]:
    无异议。
    [16:17:3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明确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16:18:09]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与腾讯公司核实”的证据未开庭作为证据质证,且一审所谓核实的情况后果显然与法律规定、常识不符;应当追加第三人四川拓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加庭审而未追加,导致事实错误,一审程序错误。二、被上诉人张某某提交的第14945号公证书不具有实质上真实性和有效性,该公证文书不具有法律公证效力,为无效证据。一审判决依据该公证书来认定涉案文章为“清晰可识别照片4张”、“有涉案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属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错误。三、涉案文章作为评论性质的文章系合理使用,非直接使用人物肖像图片,依法不构成侵权。上诉人绿建公司即便为涉案文章的转载者,亦非直接使用肖像图片,依法不构成肖像权侵权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四、即便是上诉人使用,亦系原样转载涉案文章,广告位置与涉案文章能够显著区分,且涉案文章内容与广告内容、上诉人绿建公司实际经营范围毫无关联,不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之肖像使用”,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具有盈利目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五、即便上诉人绿建公司构成侵权,在涉案文章所涉肖像仅3张可识别图片下判决赔偿2万元,与上诉人绿建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范围显著不当;一审判决在未认真“经与腾讯公司核实”的前提之下,在案涉文章为评论性质文章之下,在仅3张可识别图片下判赔2万元,显失公允。与同期同样案件相比也显失公允。(详见上诉状)
    [16:18:20]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16:18:35]
  • [被上诉人]: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服从一审判决。我方提交一份书面答辩意见。我方提交的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对方所发表的文章侵犯了答辩人的肖像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我方进行赔偿。
    [16:18:48]
  • [审判长]:
    根据双方陈述,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涉及本案上诉人是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开办单位,对于网络平台上所登载的内容,如果涉及到上传者的认定,本身平台应承担的责任。第二,作为开办单位,所用的案涉文章是合理使用范围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第三,涉及到侵权损失的构成和判断问题。上诉人主张案涉文章是拓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传,并非自身上传,一审认定的此部分证据由于上诉人不能够提供充分证据,对此,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
    [16:19:00]
  • [上诉人]:
    对。我方提交一份(201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32284号公证书,证明上诉人员工张燕与拓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Dying代代代”之间的微信记录公证,与我方提交的一审证据2-1、2-2作为一组证据,证明案涉网文系第三人拓美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传,而非上诉人上传。拓美达公司在一审曾提交一份说明,说明拓美达公司同意删除,“Dying代代代”在第21页明确承认他在拓美达公司上班,而且也认可是在拓美达公司上班期间上传的(17页-18页)。在一审中我方提交了拓美达公司向我方发的函,可以相互印证我方的主张。
    [16:19:07]
  • [审判长]:
    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16:19:21]
  • [被上诉人]:
    合法性认可。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仅凭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是有另外一个公司上传,与上诉人无关,我方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微信公众号主体为上诉人,而且文章中有上诉人的相关字样。
    [16:19:31]
  • [审判长]:
    上诉人,你方提出涉案材料系合理使用,对于涉案材料下面发布有“的字样标注,你方是什么意见?
    [16:21:55]
  • [上诉人]:
    一审的公证书,我们认为实际公证日期超过了30天,不符合公证法规定,而且也没有公证内容。案涉文章与案涉页面是两页概念,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有明显界限,本身是第三方的文章,而且对肖像图片的出处进行了标注,我方只是开办单位,我方公司的宣传内容有明显的区分,我们发布的内容是商户性质的,住宅的装修风格,是指内容页没有是指关联,不足以导致混淆。不构成营利。而且我们作为开办单位,已经履行了及时删除的义务。
    [16:22:17]
  • [被上诉人]:
    没有明显的区分,其实文章是整个连载一起的。
    [16:22:28]
  • [审判长]:
    涉案文章中有当事人的肖像作为配图,是否有争议?
    [16:22:40]
  • [上诉人]:
    没有争议。
    [16:22:51]
  • [审判长]:
    使用配图,经过肖像权人的认可或授权吗?
    [16:23:04]
  • [上诉人]:
    是评论性质的文章,只需要注明案涉文章、图片、剧照的来源就构成了合理使用,使用剧照是合理使用。
    [16:23:17]
  • [审判长]:
    法律依据是什么?
    [16:23:30]
  • [上诉人]:
    依据的是著作权法。
    [16:23:38]
  • [被上诉人]:
    不确认,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宣传。
    [16:23:46]
  • [审判长]:
    你认为是评论性的界定是由谁来界定?
    [16:24:02]
  • [上诉人]:
    是介绍和评论剧照的文章。我们公司的内容都是在案涉文章最为段,有几位明确的标志。是可以区分的。而且并不是肖像图片进行本身的说明。
    [16:24:08]
  • [审判长]:
    你方主张在网页中,你方的节能资料的介绍与图片没有关系,对此,页面中出现了宣传和介绍,和案涉文章进行结合的时候,或者说作为微信号的开办单位,文章是怎么结合的?
    [16:24:20]
  • [上诉人]:
    开办单位的审查义务是接到通知即使审查及时删除,我们当天就进行了删除。互联网的内容是固定的模式,我们上传的文章,都是在固定文章。
    [16:24:39]
  • [审判长]:
    上诉人说明一下,我作为使用者,打开这个页面,就会有相应的广告,目的是什么?
    [16:24:55]
  • [上诉人]:
    跟所有的网页的模式是一样的,打开案涉文章并不会飘过我们的广告。所有的页面是固定页面,是为了页面的美观,并不是吸引人的广告。
    [16:25:00]
  • [被上诉人]:
    我们认为是属于软文性质的文章,在后面加上广告以前面的标题来吸引浏览者。
    [16:25:14]
  • [审判长]:
    涉及到本案的损失问题,上诉人主张衡量过高,依据什么计算的?
    [16:25:53]
  • [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为面部可识别的是4张,我们不认可,我们认为是3张,案涉文章与我们经营的范围没有任何关联,我们没有获取收入,也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诉讼是20多万,诉讼费由我方承担一半,是不合理的。文章一共出现了8次。
    [16:25:58]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辩论意见是否还有补充?
    [16:26:26]
  • [上诉人]:
    补充一点,因为没有追加第三人,恶意向我们公众号推送文章,我们认为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事实无法查明。
    [16:26:32]
  • [被上诉人]:
    没有。
    [16:26:44]
  • [审判长]:
    对于涉及相关事实需要上诉人补充证据,法庭给予上诉人7日的举证期,如果有新证据提交,我们会通知被上诉人,做证据交换,如果不提交证据,由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否听清?
    [16:27:02]
  • [双方均]:
    听清
    [16:27:07]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可以于庭审后三日内以书面意见的形式提交给法庭。现在各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最后陈述。
    [16:27:18]
  • [上诉人]:
    坚持上诉请求和辩论意见。
    [16:27:24]
  • [被上诉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27:38]
  • [审判长]:
    今天时间有限,希望庭下考虑调解意见,尽快回馈给法庭。如果调解不能,由本院做相应裁判。今天庭审到此结束,请当事人阅读笔录后签字。现在休庭(敲法槌)。
    [16:27:5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6: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