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简易组成员

法官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全景
3月1日9:30,房山法院审理“男子或制作销售‘假茅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45:2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男子或制作销售‘假茅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 ”案。
    [09:50:27]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51:19]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男子或制作销售‘假茅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公诉 ”案的案情。
    [09:51:56]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其承租的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房屋内,非法制作“贵州茅台”酒并销售。2018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贵州茅台酒4瓶,贵州茅台酒狗年36瓶,防伪芯片等物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白酒共价值人民币7392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涉案物品已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9:58:34]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董杰独任审理, 张琳琳担任书记员。
    [09:59:26]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0:04:1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04:32]
  • [审判员]:
    提被告人王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10:05:56]
  • [被告人]:
    王某,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住北京市房山区。
    [10:06:06]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
    [10:16:52]
  • [被告人]:
    没有。
    [10:17:08]
  • [审判员]:
    你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什么时间被逮捕?因为什么被采取强制措施?
    [10:17:18]
  • [审判员]: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
    [10:17:28]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是否签字捺印?
    [10:17:43]
  • [被告人]:
    收到了,已经签字。
    [10:17:55]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董杰独任审判,书记员张琳琳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晋霞出庭支持公诉。
    [10:18:1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也就是换人进行审理。
    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18:24]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18:36]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第198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18:50]
  • [被告人]:
    听清了。
    [10:20:14]
  • [公诉人]:
    听清了。
    [10:21:16]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21:42]
  • [公诉人]:
    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在其承租的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某房屋内,非法制作“贵州茅台”酒并销售。2018年4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在该房屋内查获贵州茅台酒4瓶,贵州茅台酒狗年36瓶,防伪芯片等物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被扣押的白酒共价值人民币73920元。
    [10:21:59]
  • [被告人]:
    听清了,一致。
    [10:22:27]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认罪吗?
    [10:22:37]
  • [被告人]:
    无异议。认罪。
    [10:22:53]
  • [审判员]:
    被告人,庭前你是否已经接受了律师的法律帮助?
    [10:22:59]
  • [被告人]:
    接受了。
    [10:23:08]
  • [审判员]: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10:23:16]
  • [被告人]:
    清楚。
    [10:23:2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10:23:38]
  • [被告人]:
    自愿签署了。
    [10:23:51]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听清了吗?
    [10:23:59]
  • [被告人]:
    听清了。
    [10:24:11]
  • [审判员]:
    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0:24:25]
  • [被告人]:
    同意。
    [10:24:39]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10:24:49]
  • [公诉人]:
    同意。
    [10:25:05]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26:01]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认罪,公诉人不再讯问。
    [10:26:46]
  • [审判员]:
    被告人,涉案查获的假白酒是你做的吗?
    [10:26:54]
  • [被告人]:
    是我做的。
    [10:27:03]
  • [审判员]:
    之前有没有做过这些假的白酒?是否销售过?
    [10:27:12]
  • [被告人]:
    做过,也销售过。
    [10:27:37]
  • [审判员]:
    是假的吗?
    [10:27:46]
  • [被告人]:
    是假的。
    [10:27:54]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28:04]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认罪,公诉人将本案的全部证据一并出示。出示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出示证人王某贝、后某威、后某瑞、王某英、江某怀、后某全的证言。出示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认定协助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出示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息记录。出示现场勘验笔录。出示搜查笔录。出示辨认笔录。出示扣押清单。出示手机截屏。出示租房合同。出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出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相关材料。出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表。出示茅台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出示授权委托书。出示银行交易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出示快递单。出示交易记录、顺丰物流单。出示防伪芯片照片等。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出示工作说明。出示茅台酒照片。出示电话记录、线索核查通知、立案决定书。出示到案经过。出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出示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出示扣押、讯问录像。
    [10:28:15]
  • [公诉人]:
    被告人有无异议?
    [10:34:37]
  • [被告人]:
    没有。
    [10:39:31]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44:16]
  • [公诉人]:
    举证完毕。
    [10:44:44]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与上述证据相反的证据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1:31:33]
  • [公诉人]:
    没有。
    [11:32:06]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1:32:14]
  • [被告人]:
    没有。
    [11:32:27]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1:32:36]
  • [被告人]:
    不申请。
    [11:32:4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1:32:57]
  • [公诉人]: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
    [11:33:05]
  • [审判员]: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1:33:17]
  • [被告人]:
    没有。
    [11:33:27]
  • [审判员]:
    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33:35]
  • [被告人]:
    我认识到错了,我认罪、悔罪。
    [11:33:43]
  • [审判员]:
    庭审暂时到此,五分钟以后宣判,现在休庭。
    [11:33:51]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过法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公诉人及被告人的意见,现已作出结论。现在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董杰。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书记员张琳琳。
    [11:34:01]
  • [审判员]:
    被告人王某,你听清了吗?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11:34:18]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意见。不上诉。
    [11:34:29]
  • [审判员]:
    现在闭庭。
    [11:34:3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张琳琳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34:5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