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

法庭全景

原告代理人发表意见

当庭宣判

多媒体旁听报道本案

庭后法官接受采访
3月6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先签解除协议后知已孕 女经理诉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先签解除协议后知已孕 女经理诉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53]
  • [书记员]: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21:2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21:4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09:25:01]
  • [原告代理人]:
    原告:龚女士,1986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润华,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5:19]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某某,男,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09:35:55]
  • [审判长]:
    如双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发生变化,单位在本次诉讼结束前不得注销,如果发生吊销、名称变更等情况,个人身份有变化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法庭,双方是否听清。
    [09:36:23]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明白。
    [09:36:38]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几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37:01]
  • [原、被告双方]:
    没有异议。
    [09:37:13]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于今天开庭是否有异议?
    [09:37:24]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09:37:3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提示庭审规则:请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如需退庭,举手示意,经审判长同意后方可退庭。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龚女士诉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白星晖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赵翠霞、赵建平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宋治萍、郭秀华因故不能参加本次庭审,书记员师晛、刘新颖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如下权利:
    1、 申请回避的权利
    2、 提供证据的权利
    3、 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 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 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如下义务:
    1、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 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09:38:00]
  • [原、被告双方]:
    听清。
    [09:42:14]
  • [审判长]:
    双方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09:42:38]
  • [原、被告双方]:
    不申请回避。
    [09:42:55]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始法庭调查,原告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有无补充?
    [09:43:09]
  • [原告代理人]:
    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2015年3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处从事招商部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原告最后工作日为2月28日,2017年2月22日原告去医院检查出怀孕,当日告知了被告提交检查结果,同时提出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接触劳动关系协议,经过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书。
    [09:43:27]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43:51]
  • [被告代理人]:
    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享有撤销双方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的权利,本案中不存在合同法中关于撤销的情形,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对签署协议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对自己作出的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独体承担法律后果。应案情况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清楚。不应当对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进行撤销。
    [09:44:26]
  • [审判长]:
    现在继续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在上次庭审中提交了6份证据,被告已就该6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是否有证据补充?
    [09:44:43]
  • [原告代理人]:
    1.劳动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怀孕的事实,
    3.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4.电话录音及通话记录;
    5.出生证明,17年2月第一周第一周,签订协议的时候原告还不知道怀孕。
    6、银行回单,证明原告已退回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款。
    [09:45:16]
  • [被告代理人]:
    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2.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但被告并未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单;
    3.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该解除协议已经成立,且已生效;
    4.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6.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可以反证。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
    [09:45:53]
  • [审判长]: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09:47:39]
  • [被告代理人]:
    共3份证据,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详见证据清单。
    1.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2.离职结算表;
    3.银行回单。
    证明双方已经签订了解除协议。
    [09:47:5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09:48:11]
  • [原告代理人]:
    1.-2.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实际签字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
    3.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09:48:32]
  • [审判长]:
    原告的工作情况?
    [09:48:51]
  • [原告代理人]:
    入职时间2015年3月10日、担任招商部副经理、最后出勤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离职原因2017年1月1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与2017年3月1日正式解除,2017年2月22日原告检查出怀孕,当日告知公司并提交检查结果同时提出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09:49:11]
  • [被告代理人]:
    入职时间,担任职务,最后出勤时间认可,离职原因认可仲裁查明。
    [09:49:30]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支付原告补偿金?
    [09:49:43]
  • [被告代理人]:
    2017年4月8日支付补偿金55328元加上离职工资共计60412.6元。公司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为每月8日。原告将该款项打回后,我方又在2017年5月8日将60412.6元打至原告账户。原告后在2017年5月17日将该笔款项打回至被告公司账户后,公司未再支付原告该笔款项。
    [09:49:54]
  • [原告代理人]:
    我方2017年4月12日将60412.6元打回至被告公司账户。我方在5月收到被告打至我银行卡60412.6元后,在2017年5月17日将该笔款项打回至被告公司账户。
    [09:50:08]
  • [审判长]:
    原告在检查出怀孕后是否告知被告?
    [09:50:20]
  • [原告代理人]:
    当天告知被告,当时要求与公司撤销协议继续履行合同。
    [09:50:37]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曾经告知公司怀孕事实,但没有向公司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且公司明确告知原告协议不可撤销。
    [09:50:51]
  • [审判长]:
    原告孩子具体出生日期?
    [09:51:06]
  • [原告代理人]:
    2017年11月1日。
    [09:51:16]
  • [审判长]:
    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至孩子出生之前原告是否出勤?
    [09:51:2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51:43]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在签订解除协议时是否知道怀孕?
    [09:51:57]
  • [原告代理人]:
    不知道
    [09:52:05]
  • [审判长]:
    原告签订协议的日期?
    [09:52:58]
  • [原告代理人]:
    实际签订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当时原告签订协议时,原告有异议向公司提出万一我怀孕了怎么办,但被告要求签订日期写为2017年2月28日,后协议签订日期写为2017年2月28日。
    [09:53:10]
  • [审判长]: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撤销解除协议,劳动关系继续履行至法定情形消失之日,双方是否还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
    [09:53:24]
  • [被告代理人]:
    北京分公司已经撤销,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09:53:38]
  • [审判长]:
    在协议签订之前原告是否知晓怀孕?
    [09:53:53]
  • [原告代理人]:
    不知道。
    [09:54:05]
  • [审判长]:
    被告和原告解除协议原因?
    [09:54:16]
  • [被告代理人]:
    不清楚。
    [09:54:33]
  • [审判长]:
    原告的工作情况有无补充?
    [09:54:44]
  • [原、被告双方]:
    无补充。
    [09:54:57]
  • [审判长]:
    根据几方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上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几方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09:55:09]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09:55:44]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证据补充?
    [09:56:26]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09:56:43]
  • [审判长]:
    证据原件退还当事人
    [09:57:08]
  • [原、被告双方]:
    收到
    [09:57:24]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09:57:37]
  • [原、被告双方]:
    没有补充。
    [09:57:50]
  • [审判长]:
    双方对仲裁裁决书经查部分是否有异议?
    [09:58:00]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09:58:08]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09:58:22]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是在2017年1月16日,且约定协议生效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在协议生效前原告发现自己怀孕,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对原告显示公平,故我方要求撤销该协议。
    [09:58:40]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确认解除协议的签署时间,我方认为协议签署即成立,我方认为不存在撤销情形,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署协议的行为有充分的认识,不应当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且本案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情形。会议纪要中的约定女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要求撤销解除协议的,法院不应当支付。本案属于该情况,不应当撤销,无须继续履行。
    [09:59:13]
  • [原告代理人]:
    我方认为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个问题,在合同生效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依法有解除。
    [09:59:34]
  • [审判长]:
    辩论终结,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09:59:54]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00:06]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0:15]
  • [审判长]:
    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10:00:28]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0:00:38]
  • [被告代理人]:
    解除协议中的履行款已经支付给,被告两次支付给原告,但是都被原告给退回了。解除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并且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已经没有业务了,公司经人员都遣散了。
    [10:00:48]
  • [审判长]: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院不再组织调解工作。定于定于庭后10分钟内进行宣判,休庭,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0:01:0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0:01:2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0:09:05]
  • [审判长]:
    原告龚女士与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现在宣判:
    本案经审理查明,龚女士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唯品会公司,担任招商部副经理,双方签有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1日解除,龚女士最后出勤日为2017年2月28日,一次性补偿款为55 328元,本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一方对另一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同时双方确认并明确放弃就双方劳动关系一事再行提出任何法律主张或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后龚女士于2017年2月22日经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唯品会公司,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唯品会公司未答应龚女士的要求。龚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7]第0696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龚女士的仲裁请求。龚女士不服,诉至本院。
    [10:12:44]
  • [审判长]: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龚女士与唯品会公司签有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9日到期,在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过协商,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特别之处在于龚女士签订上述协议后发现自己怀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因本案涉及在我国劳动法对于孕期女性职工的特别保护,以及诸如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等体现契约精神的法理之间如何进行衡平,本院将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考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商解除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法定情形,协议就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龚女士未举证证明唯品会公司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赋予了当事人对于所签协议的撤销权,该撤销权的行使只有两个条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根据龚女士提交的录音,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已进行了充分协商,龚女士亦就怀孕的相关问题与唯品会公司进行了沟通,故其对于怀孕以及协议生效的法律后果均已知悉,该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另,该协议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不低于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日期相较签订日期延后了一个月,充分给予了龚女士进行调整及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而龚女士在与黄静的对话中曾表示自己在签订协议前提出可能要怀孕的问题,但协议里并未设置特别条款就龚女士若怀孕劳动合同如何处理进行约定,龚女士以签署协议的行为作出了自身的意思表示对该协议予以认可,故该协议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怀孕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故不论龚女士在签订协议前怀孕亦或签订协议后怀孕,唯品会公司均可与其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进行协商,龚女士亦可就此充分发表意见,因龚女士可以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签订该协议,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慎重对待签署协议的法律后果。
    [10:13:12]
  • [审判长]:
    综上,龚女士与唯品会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本院认为该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其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龚女士关于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0:13:2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
    [10:13:40]
  • [审判长]:
    驳回原告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10:14:00]
  • [审判长]: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龚女士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时间定于2019.3.22下午2:00分地点四层第八法庭,逾期不到视为送达并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双方是否听清?
    [10:14:13]
  • [原、被告双方]:
    听清楚了。
    [10:14:34]
  • [审判长]:
    阅笔录签字退庭。
    [10:14: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
    [10:15: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技术中心的支持,感谢刘新颖本次直播记录。
    [10:45:3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