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龚莉婷法官正在主持庭审

原告正在陈述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3月7日9:30,海淀法院审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 诉求拒付女员工赔偿金”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6: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09:27:16]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 诉求拒付女员工赔偿金”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7:38]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龚莉婷。
    [09:29:23]
  • [主持人]:
    龚莉婷,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
    [09:30:10]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30:26]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尹女士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严重错误。被告曾经亲口承认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为此原告曾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调取其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申请,用以证明尹女士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从未接受原告单位朝九晚六正常上班的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全凭其自愿为原告提供财务记账等劳务,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约束、管理的人身关系。为此原告有两名证人已经予以出庭质证证明。原告从未使用微信号和QQ号与被告聊天,仲裁机构凭聊天记录认定被告接受员工的管理,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两份离职证明系被告以找其他工作为名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联系其他工作也无需;两份离职证明,更不符合常理,被告的目的纯粹用于本案仲裁使用,并不是真正用于原告单位工作证明使用,被告应该对此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0:40]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1:0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09:31:1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1:31]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09:31:47]
  • [原告]: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东,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2:28]
  • [被告]:
    尹女士, 1981年出生, 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召道,北京金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6:5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女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龚莉婷独任审判,书记员董洪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二)如实陈述事实;(三)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09:38:02]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0:12]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0:3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亦应说明理由。首先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
    [09:40:46]
  • [原告]:
    被告尹女士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认定被告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严重错误。被告曾经亲口承认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为此原告曾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调取其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申请,用以证明尹女士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从未接受原告单位朝九晚六正常上班的人事管理等规章制度,完全凭其自愿为原告提供财务记账等劳务,原告与被告双方不存在约束、管理的人身关系。为此原告有两名证人已经予以出庭质证证明。原告从未使用微信号和QQ号与被告聊天,仲裁机构凭聊天记录认定被告接受员工的管理,从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两份离职证明系被告以找其他工作为名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联系其他工作也无需;两份离职证明,更不符合常理,被告的目的纯粹用于本案仲裁使用,并不是真正用于原告单位工作证明使用,被告应该对此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41:07]
  • [审判员]:
    下面被告进行答辩。
    [09:43:2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二倍工资差额一项,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当支付。且原告系违法解除,另被告未休年休假,且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因为被告和原告多次进行交涉,且原告未为原告缴纳,因此被告只能在其他单位缴纳。且原告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长,原告能提供上下班摩拜单车骑行记录加以证明。且被告并未使用王某的微信,王某在仲裁时还是原告公司的法人,但现在已经变更了。是为了规避诉讼风险,在微信中显示王某的语音,作为原告法人和证人应当出庭质证自己聊天记录的真伪。原告所述王某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存在其他聊天记录加以证明。两份离职报告是被告以找工作形式骗取的,其上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是王某亲自盖的,并非被告自行离职,证明是原告将被告辞退的。
    [09:44:2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
    [09:46:10]
  • [原告]:
    法官,我方申请撤诉。
    [10:25:18]
  • [审判员]:
    现在向原告释明:你方撤诉后,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庭准许你方撤诉申请。
    [10:55:31]
  • [原告]:
    好的,明白。
    [10:57:21]
  • [审判员]:
    鉴于原告当庭申请撤诉,现在宣布闭庭。双方看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确认。
    [10:57:4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1:04:5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05:15]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1:05:31]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萌萌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大力支持。
    [11:05:44]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07:3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