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简易组成员

庭审进行时

原告方

被告方

审判员询问被告方答辩意见

庭审全貌
3月5日14时,房山法院审理“称定做人未付工程款 承揽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16: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吴卫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称定做人未付工程款 承揽方起诉索要赔偿 ”案。
    [13:17:04]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7:52:54]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称定做人未付工程款 承揽方起诉索要赔偿”案的案情。
    [18:01:16]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7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委托原告公司生产润滑油及相关产品,双方以书面形式订货,交货地点为原告公司所在地,所有包装材料和仓库由被告公司自行提供并保管,被告公司承担因计划失败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为满足履行合同生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购置、改善设备、招收人员,但合同签订至今,被告公司仅订购了少量产品,并且被告公司违反约定将包装物滞留原告仓库占用至今,另外,双方约定加工合同金额232975元,被告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反而要求原告公司回购相关产品折抵货款,原告公司无奈妥协与被告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货物折抵货款84879.5元,尚有部分货款至今未付。故原告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将被告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80306.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等。
    [18:01:42]
  • [主持人]:
    该案由房山法院审判员武婧独任审理,晋月担任书记员。
    [18:02:42]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8:03:3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8:03:50]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18:04:04]
  • [原告]:
    原告: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树红,北京市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苍溪县。
    [18:05:45]
  • [被告]:
    被告: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18:07:00]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在继续开庭。因工作原因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由郭小强变更为晋月,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18:08:00]
  • [原告]:
    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18:08:28]
  • [被告]:
    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18:08:35]
  • [审判员]:
    现在继续法庭调查,原告对你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18:08:46]
  • [原告]:
    我方之前提交过变更送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80306.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3082.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28日计算,至2018年3月10日;以666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3月11日计算,至付清日;3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OEM协议书》;4.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生产线改造费300000元(以鉴定结果为准),租金300000元(以评估结果为准);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8:09:18]
  • [审判员]:
    数额为什变更?
    [18:09:31]
  • [原告]:
    之前计算错误,有漏算的现在加进来。
    [18:09:43]
  • [审判员]:
    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
    [18:09:54]
  • [被告]:
    不需要。
    [18:11:48]
  • [被告]:
    我方直接答辩,对这一项我方认为是故意增加我方诉累,我方花了很长时间进行核对,核对的金额为66000元,现在是对方账目混乱,增加了我方的诉讼负担。
    [18:12:05]
  • [审判员]:
    被告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18:14:32]
  • [被告]:
    我方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支付我方对账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成本2000元。
    [18:14:41]
  • [审判员]:
    被告增加反诉诉讼请求,原告是什么意见,是否要求答辩期。
    [18:15:05]
  • [原告]:
    当庭答辩,我们变更诉讼请求是有合法的证据,是正常的变革,至于被告去核实到底有多少欠款属于被告履行自己的举证义务,原告不应承担。
    [18:15:16]
  • [审判员]:
    上次开庭是原告提交了两份鉴定申请,第一个鉴定是租金的鉴定,第二个是生产线的鉴定,这两份鉴定当时鉴定机关都退回了,第一个是原告限期未提交合理有效的资料,第二个是未交费,对此双方是什么意见?
    [18:15:43]
  • [原告]:
    第一个不认可,鉴定机构和我们说的是当时我们提供的材料无法鉴定,第二个认可。
    [18:15:54]
  • [被告]:
    我们认为仓储费用和设备费用与我方无关,提出鉴定是对方的单独行为,与我方无关。
    [18:16:06]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
    [18:16:46]
  • [原告]:
    有,提交证据1、仓储测量协议,证明被告的包材占用的仓储的面积。
    证据2、报价表,证明同区域的仓储库房市场租金。
    证据3、2015-2018包装库存明细表及出库单(原件),证明被告的包材占用我方仓库的相关事实。
    [18:17:01]
  • [审判员]:
    被告看一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8:17:15]
  • [被告]:
    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我方认为这是对方扣押我方包材为要挟,我方是在对方胁迫下签订的仓储测量协议,才允许我方拉走包材,签了仓储测量协议之后才拉走的。我方认为协议中约定的堆放方式也是不利于我方的。协议中的长短等是双方一起测量的,但是中间的过道还有原告对方的东西,所以过道部分不应由我方承担。测量数据严重夸大了实际的占用面积。
    对证据2不认可,对方的仓库不是正规的仓库,是生产区域,而且非常简陋,是生产过程中的仓储,对方给的报价单是正规国营仓储的报价,但是对方的仓储根本达不到正规国营仓储的标准。
    对证据3出库单是对方单方面的出库单,我们进行任何的签字和确认,对方也没有告诉我们他们有这个出库单。
    [18:17:38]
  • [审判员]:
    出库单是如何产生的?
    [18:17:55]
  • [原告]:
    每次被告方给我们下订单,他们把外包装送达我们这,我们点完数后签字确认。
    [18:18:07]
  • [审判员]:
    现在所有被告在原告库里存的东西已经拉走了吗?
    [18:19:47]
  • [原告]:
    已经拉走了。拉走的东西被告也给我写的协议。
    [18:19:59]
  • [审判员]:
    被告还有补充吗?
    [18:20:19]
  • [被告]:
    原告的都是出库单没有入库单,这就叫表明对方的管理并不仔细,之前庭审中我们也交过资料,对方拒绝给我生产,这就导致我方的材料一致在对方的仓库积压,从对方的提交的证据看表明我们包材的库存是逐步减少的过程。
    [18:20:30]
  • [审判员]:
    原告有什么补充?
    [18:20:45]
  • [原告]:
    第一、因为2017年3月被告没有付款,因此我方没有生产。第二、关于包装,拉出拉近都是需要过道的,因此不存在被告说的不占用过道的情况。
    [18:21:03]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18:21:17]
  • [原告]:
    举证完毕。
    [18:21:28]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18:22:02]
  • [被告]:
    有。证据1、针对双方交易的每份合同的银行付款明细,证明我们的人工费用2000元,反驳对方增加的16万的诉讼请求,刚才庭审中原告也提到了欠的是66000元。
    证据2、润滑油的质量报告,证明反诉讼请求的第四项,油品品质改变,这也是我们不付尾款的原因。
    证据3、仓储测量协议及包材取走确认单及明细表,证明我方反诉诉讼请求的第一项,对方扣押我方包材拒不返还,必须签订仓储协议,才可以拉走包材。照片指示出仓储的地方就是生产的地方,包材就是生产的必须环节而是我们强制让他仓储。
    [18:22:41]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18:22:58]
  • [原告]:
    对证据1我方需要庭下核对。
    对证据2,第一2018年基本我们没有给他生产,第二、发货一年中被告一直没有提出质量问题,对此不认可,质量报告没有经过第三方检测,所以我方不认可,上次开庭被告提出2017.2.28签订的合同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质量问题,后我方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当时被告只提出只有上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今天被告又提出存在其他质量问题明显矛盾我方不予认可。
    对证据3仓储测量协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对于涉案包材所占用的面积进行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对于被告占用原告仓库的事实也进行了确认。对包材取走确认单合明细表真实性认可。
    [18:23:49]
  • [审判员]:
    原告需要庭后核实的证据1的质证意见,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逾期不提交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听清了吗?
    [18:24:06]
  • [原告]:
    好的,听清了。
    [18:24:21]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18:24:33]
  • [被告]:
    没有了。
    [18:24:48]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吗?
    [18:25:01]
  • [原告]:
    我方补充提交一份证据。证据4、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工程改造方案,证明改造的费用。
    [18:25:14]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18:25:32]
  • [被告]:
    对证据4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这是打印件,我方仍然认为双方为承揽加工关系,对方的改造和我方没有关系。
    [18:25:46]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18:26:06]
  • [原告]:
    好的。
    [18:26:17]
  • [被告]:
    好的。
    [18:26:24]
  • [审判员]: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争议的订单是2017.2.28的销售合同和协议书?
    [18:26:38]
  • [原告]:
    是的。
    [18:26:55]
  • [审判员]:
    原告要求的生产线改造费用30万,对于生产线改造双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18:29:27]
  • [原告]:
    根据OEM协议的第二条的规定,内一个品种是800吨,共4个品种。共3200吨,总价值1.12个亿。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我们是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改造的。
    [18:29:45]
  • [审判员]:
    合同约定了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吗?
    [18:30:00]
  • [原告]:
    没有,都是口头约定的。
    [18:30:12]
  • [审判员]:
    在签订合同前的生产线不能满足要求吗?
    [18:30:25]
  • [原告]:
    改造前的生产线不能满足生产要求。
    [18:30:36]
  • [审判员]:
    原告和被告在协商时对于你为了生产他们的油需要改造生产线和被告协商了吗?
    [18:31:14]
  • [原告]:
    第一次他们只是要求我们生产样品,我说生产不了,最后我买了不锈钢桶在火上烧的,后来他们说如果要签订合同就要进行生产线改造。
    [18:31:28]
  • [被告]:
    OEM 就是加工承揽协议,我们要买油原告承诺生产,我们只要买到合格的油就行,至于他们是怎么生产出来的我们是不管的,在改在之前为我们生产过油 ,他就是个油厂,而且原告的生产新并不是为我们专用的,我们对他的设备改造和工艺流程完全不掌握。我方从未确认过要他改造设备。对方刚才提及的我方要求他火烧,火烧就是简单的加热,没有要求他改造生产线,而且他的设备可以进行火烧。
    [18:32:01]
  • [审判员]:
    关于租金问题,OEM的协议是如何履行的?
    [18:32:17]
  • [原告]:
    在签订合同后,被告要准备全系包装,做好后存在我这,每次下订单我就按被告下订单的数量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灌装生产。
    [18:32:29]
  • [审判员]:
    仓储的价格是如何和被告协商的?
    [18:32:51]
  • [原告]:
    我们没有明确约定价格,OEM协议是签订的三年,如果完成的话是可以免收的。但是后来被告的油没有在我这生产,就是包装在我这存放,因此我肯定要收取仓储费的。
    [18:33:04]
  • [被告]:
    首先包装材料提供给对方是生产必须,我们每次二十几个合同都是这么履行的,已经成为双方的交易习惯。也是生产必须。对方在产生纠纷前从未提出过这批包装要收取仓储费,也没有确定价格,OEM协议也没有约定仓储费的价格。因为对方连续拒绝订单导致生产的包装放在他的厂房,我方多次表示要运回该包装,但被对方扣押,在我方签订按手印确认仓储测量协议之后才允许我方运走该包装,这种行为已经给我方生产造成了很大损失。
    [18:33:36]
  • [审判员]:
    原告对此是什么意见?
    [18:35:53]
  • [原告]:
    因为2017.2.28的合同尾款都没有给我,我们OEM协议第7条第7款中约定不能少于1吨,少于1吨我是没办法生产的,所以我没有给他生产。
    [18:38:32]
  • [被告]:
    我方补充一点,少于1吨的合同对方是在2018.1.28的合同中有一笔3000多对方就生产了,9000多的对应的不到1吨。OEM协议只是框架协议,并没有约束力。9000多的合同对方是盖章的,所以是认可给我们生产的。这个合同双方达成了但是因为对方在微信上明确拒绝生产,合同未履行,我们就单方面的将合同就取消了。
    [18:39: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8:41:09]
  • [原告]:
    对于改造损失OEM合同第7条第2款特别约定如果被告因计划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现在被告的订货量不足,另外逾期支付货款至今尚有拖欠,现被告又请求解除合同,足以构成计划失败,按照约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租金OEM协议第7条第1款明确约定包材与仓储由被告自行提供并保管,实际上是由原告仓储与保管,在原告没有明确的放弃索要租金的权利的情况下,被告不能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至于被告所述原告默认同意免费保管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默示行为的后果确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显然本案情况不适用默认规则,双方对仓储的面积使用的时间均是认可的,应当参照相关市场价格予以确认租金。原告因履行OEM协议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特殊改造,以满足履行条件,所以改造费用损失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18:41:23]
  • [审判员]:
    租金损失的计算标准?
    [18:41:36]
  • [原告]:
    每天2元一平米,从签订OEM合同签订之日2015.9.17到包材全部拉走,按300平米计算的。我们去了一个整数30万。
    [18:41:4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8:42:10]
  • [被告]:
    针对原告说的OEM协议第7条第2款我方从未违反这一款,并未因为生产计划给甲方造成损失,其要求的设备损失与我方也没有任何关系。OEM协议就是承揽加工设备与订购方无关。租金包材在灌装场地使用是生产必须,包材被留置在生产场地是因为原告扣押,存储场地就是灌装地,为简陋的厂房,其本身并不产生仓储成本,也不可能按照国营标准的仓库产生仓储费用。原告多次变更诉讼请求,给我方造成了生产和经营成本的增加,干扰了我方的生产。由于对方拒绝生产造成我方业务中断,给我方造成实际损失,
    [18:42:23]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8:43:23]
  • [原告]:
    没有了。
    [18:43:33]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8:43:44]
  • [被告]:
    没有了。
    [18:43:5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18:44:10]
  • [原告]:
    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18:44:2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18:44:30]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和反诉诉讼请求。
    [18:44:40]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18:44:55]
  • [原告]:
    不同意。
    [18:45:07]
  • [审判员]: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判决,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18:45:20]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晋月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8:49:05]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8: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