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新闻发布会近景

一中院党组成员、马来客副院长就我院近年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

团河法庭张琳庭长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家事案例

人民法院报记者提问

党组书记、院长吴在存回答记者提问

BTV法治进行时记者提问

团河法庭庭长张琳 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妇女杂志社记者提问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李静 回答记者提问

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刘玲

新闻发布会全景
2019年3月7日9:30,一中院召开“深化推进家事审判改革 强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会议的基本情况:妇女节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一中院近年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的总体情况,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精品裁判文书以及《离婚纠纷法律基本规范指引》、《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进一步增强妇女的权益保护意识,帮助妇女合法理性维权。
    [08:59:08]
  • [主持人]:
    妇女权益保护是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曾强调,要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妇女作为家庭的“半边天”,与社会的安定、祥和、文明紧密相连。自最高院2016年提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我院顺应趋势,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转变裁判思路,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在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希望以此次通报会为契机,与妇联等组织形成合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关爱女性、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09:03:10]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嘉宾,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曾强调,要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今天,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院近年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总体情况,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审判诉讼指引和十大家事案例,目的是引导和帮助广大女性朋友更加充分、全面、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党的妇女工作政策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
    [09:32:1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首先,我对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嘉宾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衷心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莅临参加。借此机会,我也代表一中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09:33:0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参会嘉宾。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市人大代表是: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雪梅。欢迎张代表!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政协委员是:北京市政协常委,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特级教师,教育创新研究推广中心主任,北京青少年科技创新学院(办)主任张毅。欢迎!
    [09:34:1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我们荣幸邀请了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刘玲、权益部部长李静、副部长韩东梅。欢迎三位!
    我们有幸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龙翼飞教授。
    [09:35:03]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我们今天还邀请了家事调解员代表、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社区、重兴园社区妇联干部章净同志,欢迎!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上级机关领导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单国钧。
    [09:35:5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也莅临参会,他们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克力,门头沟法院民一庭庭长梅宇,石景山法院五里坨人民法庭庭长李晓东。
    [09:36:2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此外,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及我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代表。
    [09:36:4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妇女权益保护是社会各界持续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多年来,随着《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自最高院2016年提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我院顺应趋势,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转变裁判思路,树立家庭本位的裁判理念,在妥善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09:37:4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的发布会上,我们将介绍我院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的特点以及其反映出的问题,并发布《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典型案例以及精品裁判文书,希望能进一步增强妇女的权益保护意识,帮助妇女合法理性维权;同时也希望以此活动为契机,与妇联等组织形成合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女性、关爱女性、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09:38:03]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六项议程:
    一是市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介绍我院近年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的总体情况;
    二是市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审判诉讼指引和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就关心和关注内容进行提问;
    四是听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位嘉宾的意见建议;
    五是请市妇联副巡视员刘玲同志讲话;
    六是共同参观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文化大厅、法官文化中心。
    [09:39:2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一中院党组成员、马来客副院长就我院近年审理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
    [09:40:2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尊敬的各位代表、委员,各位来宾,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进一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在三八妇女节来临前,我将北京一中院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审判的主要工作向各位进行通报,集中展现我院近年来在家事专业化审判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目的是维护女性合法权益,增强女性法制意识,提高女性法律素养,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全社会尊重女性、关爱女性,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司法保障。
    [09:41:2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一、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概况
    我院团河法庭作为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庭,自2014年至今已审结含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在内的家事案件共计35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同时,分家析产、继承案件也常会涉及妇女在家庭财产分配方面的权益。2014年至2018年,我院团河法庭审结离婚纠纷1196件、离婚后财产纠纷399件,占全部家事二审案件的近50%;各类析产、继承案件1000余件,占全部家事二审案件的30%。家事审判在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09:42:0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从近年我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两方面特点:
    [09:44:18]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主体众多利益复杂。2014年,我院共审结各类家事案件559件,2017年已达736件,2018年攀升至819件。持续增长的案件量给法院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带来更多挑战。同时,家事案件中一方或双方诉讼主体往往人数众多,矛盾多层次交织,所涉利益复杂多样,身份、财产、情感利益相互叠加,审理难度大。这给法院贯彻案结事了原则、维护妇女权益带来压力和阻碍。
    二是法律关系跨领域交错,情法交织尤为明显。家事案件涉及家庭内部矛盾,具有较强的身份性、财产性、伦理性和社会性,有别于其他涉妇女权益的刑民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解决身份关系是基础、处理财产关系是重点。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叠加使得家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涵盖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众多领域,且裁判难点更多体现在情与法的平衡与对抗上。因案件事实千差万别,如何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如何克服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从而避免与伦理背离,往往考验着法官对法律、伦理的理性认知。
    [09:44:3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五年来,我们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可以切实感受到妇女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在逐渐提升,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我们也看到,妇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09:44:5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一是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时有出现。实践中,部分女性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类赔偿集中于违背忠实义务和家庭暴力两类。经调研发现,以上两类过错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婚姻基础薄弱、社会压力大、夫妻双方地位失衡、家庭观念淡漠、缺乏责任意识等。
    二是家庭暴力、婚外情现象未得到根本遏制。在我院专业化审判以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有四成以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或婚外情、婚外同居等情形。其中,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的比例分别占到了70%、85%以上,客观上反映出女方在感情生活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三是女方更易面临“未举债、被负债”风险。我院近年审结的婚姻类纠纷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数量占近30%,其中,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73%,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可见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09:45:2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四是婚姻危机群体的年龄覆盖面广而集中。从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近1200件涉及2000余人的离婚案件中可见,各个年龄阶段中均有部分女性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其中当事人为50后的有186人,占比8%;60后有398人,占比16%;70后有806人,80后有873人,合计占比超过70%。反映出当前70后、80后女性与其他年龄阶段相比更容易出现感情危机,进而导致家庭解体、人身财产利益和精神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个别引发刑事案件,危及人身安全。
    [09:46:5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五是举证困难影响事实认定阻碍权利实现。由于家事案件所涉事项的隐蔽性和当事人身份上的密切关系,受侵害女性保留证据的意识不强,部分女性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欠缺,维权时难以提供有利证据。部分涉家庭暴力案件中,绝大多数女性只有自己口头陈述或简单的就诊记录,难以确认伤害系家庭暴力所致;涉婚外情案件中,55%以上的当事人只能提交有暧昧语言的聊天记录、亲密合影,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析产继承案件中,很多房产建造时手续不全,甚至历经数十年多次翻建,权利主体并不明确,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这些事实的查证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实质公正,甚至直接关乎妇女的基本生活保障,但许多女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单一、片面,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对权益实现造成极大障碍。
    [09:47: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二、我院在家事审判中落实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机制
    为有效维护妇女权益,在近年来的审判工作中,我院除了给予有困难的女性当事人必要的司法救助与司法援助外,重点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09:48: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一是依法公正审理,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家事法官准确把握法律精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原则,结合个案情况,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方面对妇女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例如,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大规模拆迁,在离婚、继承、析产等案件中,对从外地嫁入拆迁地而户口未在拆迁房屋内的女方拆迁利益保护问题,实务中处理不一,导致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力。我院在审判实务中确定了以拆迁政策和协议为基准,综合考虑女方对房屋贡献、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的处理原则,指导辖区审判,有效维护了妇女在符合条件情况下享有拆迁利益的权利。
    [09:48:5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二是依法稳妥处理,有效保护未举债方财产利益。针对女性在婚姻类纠纷中面临的“未举债、被负债”问题,我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谨慎认定债务真实性,稳妥处理债务承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考察个案中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职业、收入、生活习惯、消费水平、经济能力等多种因素,确保裁量的公正合理。对于当事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我院部分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20%以上,全部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占比超过50%。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我院在依法判定双方均担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债务发生原因等实际情况,落实法律规定的照顾女方原则,有近30%的案件判定男方多承担债务。在最高院2018年1月出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司法解释后,我院积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从切实保护未举债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本院及辖区法院生效案件中一部分处理失当的案件提起再审。今天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一起即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请大家予以关注。
    [09:50: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三是转变审判思路,加大调解力促案结事了。我院顺应家事审判改革趋势,家事审判思路从以往侧重财产权益保护转变为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财产权益,加大调解力度,凸显司法柔性,特别是针对女性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够扎实、相应主张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的案件,我们通过调解力争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更全面地保护女方权利。近年来,我院团河法庭二审案件调撤率持续上升:2014年27%,2015年33%,2016年35%,2017年48%,2018年41%,约高出同期其他传统民事案件一倍。同时,我们注重调解的效果,将“案结事了”、“同步执行”作为衡量此类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标准,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快更好地实现权利。
    [09:51:4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四是引入社会力量,有效拓宽纠纷化解渠道。我院与市妇联建立家事审判工作联动机制,借力妇联组织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司法审判与妇联维权的协调联动。开展妇联干部、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介入疏导,2017年引入石景山区—八宝山街道—三山园社区三级妇联干部,对两起离婚案件的女方当事人开展咨询、劝慰、调解,判决后,社区工作人员协助法院回访女方当事人居住地并向邻里了解情况,给予当事人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帮扶,让当事人最终理性接受判决,实现案结事了。
    [09:53:0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五是优化团队建设,着力提升专业审判素养。我院在家事法官的选任上,权衡经验与学历在家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综合素养较高的人员担任法官,并在每个审判团队中配置至少一位女性法官,更好地落实妇女权益保护。对于从事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和法官助理,鼓励、帮助其拓宽专业知识,提升综合素养。目前,我院家事审判专业化法官队伍中,85%以上的员额法官、90%以上的法官助理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审判团队不断提升审判水平和矛盾化解能力,为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家事审判强基提速。
    [09:53:4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六是延伸审判职能,多措并举传递司法温度。第一,创新思维打造宣传新平台。我院近期创设“法暖家事”微信公众号,以聚焦家事审判前沿热点、聚合家事审判改革举措、聚力家事审判公平正义为宗旨,让家事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可体验的感受获得,以最贴心的温度传递。如《爱的更久远——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文提醒女性朋友审慎对待忠诚协议;又如《婚内通过分家协议所获财产是我的还是我俩的》一文,提醒女性朋友依法维护自己应得的家庭财产;再如《继承权丧失的构成要件与法律适用》一文,从专业角度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深入解读,提醒社会公众遵守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均获得广泛关注。
    [09:54:1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第二,“法言心语”彰显司法有温度。我院近期在(2018)京01民终9218号离婚案件中,首次引入“法官寄语”并附页于判决书后。法官在寄语中表达了对夫妻双方“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的祝愿,更对二人如何陪伴孩子成长、如何呵护维系亲子关系提出了殷切希望。当事人称赞这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书,表示一定努力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法言+心语”将刚性司法转变为柔性司法,在确保裁判文书完整性、规范性、法律性的基础上,使判决有法有理有情,彰显出家事审判独有的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也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
    [09:54:5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第三,延伸职能传播和谐正能量。我院在立足于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涉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制教育与宣传工作,力求以司法工作反馈社会,形成正确的指引和导向,预防矛盾纠纷发生。近年来,我院多次组织法官到社区、医院为公众就妇女权益问题提供法律咨询,针对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损害妇女权益问题开展专项调研,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引导,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树立和弘扬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家庭风尚。
    [09:55: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三、我院进一步推进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基本思路
    一是继续深化落实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我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现代家庭纠纷的诊断、治疗、修复等多维作用,将开展教育引导、说服解释、纠纷化解工作贯穿案件审判始终,公正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同时,以家事审判规范化为基础,提升家事案件审判质效,秉承家事诉讼贯彻的调解优先原则,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和谐的公平,温暖的正义”。
    [09:56:2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二是稳步推进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8年,我院团河法庭与市妇联权益部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家事审判工作联动机制。在此基础上,我院将借助妇联组织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引入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师协助案件调解、调查、心理疏导工作,将充分保障妇女权益落到实处。我院还将与妇联共同探索建立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制度,构建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推动北京市妇女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09:58:3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三是持续加强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力度。我院将在最高院家事审判改革方向统领下,不断强化家事专业化审判方法和思维,巩固家事审判“三突破”与“三回归”:突破传统的财产正义,回归情感正义;突破就案办案的惯常思路,回归社会核心价值;突破个案解纠的思维框架,回归司法的社会治理模式。我院将在家事专业化审判中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靶向,准确发力、精准治理,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
    [09:58:5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四是妥善把握平等保护与照顾女方原则。注重妇女权益保护和照顾女方原则,并不等同于妇女权益的绝对优先地位,司法审判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一定是在法律框架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保护。而我们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女方的弱势地位、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举证困难的现实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克服法律规范的机械适用,避免裁判结果与伦理道德两相背离,既贯彻婚姻法精神注重妇女权益保护,又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09:59:0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五是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司法职能延伸。我院将以“法暖家事”微信公众号为依托,将其打造为传递家事法律法规、前沿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手资讯的权威平台,传播现代家事审判理念,分享家事审判精彩故事,展示家事审判亮点,方便广大女性获悉与其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院将把握妇女节、宪法日等契机,通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等多种活动,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妇女维权意识。此外,我院将即时总结家事案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编写妇女维权司法建议,推进法制宣传常态化、矛盾化解专业化,倡导德风、家风建设,为妇女的工作与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09:59:2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天下之本在于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和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妇女作为家庭的“半边天”,与社会的安定、祥和、文明紧密相连。虽然我院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做了很多探索,但妇女权益保护任重道远,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需依靠全社会的合力。
    [09:59:5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最后,我代表北京一中院就婚姻家庭纠纷问题向社会公众作出简要提示:日常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各方要理解、信任、包容,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体、书籍等途径了解家事方面的法律知识。
    [10:01:0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如果出现矛盾,首先本着平等、和睦的原则协商;如果面临不可调和的纠纷,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增强举证意识,提升诉讼能力。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家庭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成员和社会主体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我院将继续落实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举措,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为妇女权益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
    [10:01:2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刚才,马来客副院长从我院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的审理概况、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以及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做法、我院进一步推进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重点工作四个方面进行了通报。
    [10:02:2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从2014年开始,我院明确将团河法庭确定为专门负责家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判庭,今天发布会的第二项议程是请我院团河法庭张琳庭长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的诉讼指引和十大家事案例。考虑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因此我们即将发布的相关案例均作了技术上的处理。下面请张琳庭长。
    [10:03:16]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各位代表、委员、嘉宾、同仁,下面,由我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及涉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0:04:25]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为引导广大女性朋友准确、高效、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规定,我们制定了《离婚纠纷诉讼程序指引》。本指引涉及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诉状撰写、起诉主体、管辖、授权委托、审理方式、当事人如何举证、诉讼费用的交纳、调解、另行结婚的时限等十个方面,系统梳理了法律法规有关离婚案件每个重要节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简单易懂、操作性强,对于女性朋友诉讼维权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具体内容已经下发到各位嘉宾的手中,并会在我院官方平台予以公布,我在这里不做逐条展开说明。
    [10:04:39]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下面发布涉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我们对近年来已结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提炼之后,最终确定的具有典型意义和导向效果的案例,既涉及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也涉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既有理论和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也有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10:04:55]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一:男女双方婚后多次尝试试管婴儿技术辅助生育,但均失败。并因胎儿问题,女方终止妊娠。虽男方多次起诉离婚,但未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要求离婚的请求。
    其典型意义在于: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分析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因素。本案中,在女方生育失败后,男方随即起诉离婚,双方之间仅存在婚姻危机,并非婚姻死亡,尚有修复和好的可能。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法院应从严把握和适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不宜轻易作出离婚的判决。
    [10:05:39]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二:夫妻双方均患有智力或精神残疾。女方无固定工作,又因其丧子,致使病情加重。男方收入相对稳定,但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法院结合双方实际,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扶养费。
    其典型意义在于:夫妻间基于身份关系互负扶养义务,在法律性质上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请求权。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发生意外或患病,另一方离家不离婚、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的婚内扶养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占比越来越多。婚内扶养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法定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审判实践中,对于扶养费金额的裁判标准,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被请求方的收入、家庭支出、履行能力综合分析。
    [10:06:16]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三: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同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离婚,男方的行为违背忠实义务,且构成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法院最终支持女方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请。
    其典型意义在于:婚姻中女性容易成为无过错的受害方,对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基于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给予女性充分的法律保护,加大了对过错方的法律制裁力度。离婚后损害责任的认定,不仅有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也有助于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家庭风气。
    [10:08:59]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四: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不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在实际生活中,为了缓和家庭关系或基于其他原因,部分男方会与女方协议将部分共有财产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离婚时男方又往往主张该协议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在未有证据证明财产协议的签订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欺诈、受胁迫等事由,也未在法定一年除斥期间内起诉要求撤销,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其典型意义在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系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男方未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撤销协议,且经审查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法院应尊重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约定,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女方的权益,也能促使夫妻双方遵守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让彼此更好地经营婚姻。
    [10:09:16]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五:女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双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离婚前两年期间的交易明细。发现女方两年内用于自身生活消费及孩子留学等各项费用的财产支出200万元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其对花费做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男方对其名下金额达250万元的银行账户支出仅提供了部分证据,而发生的多笔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支出,均未能就支出的用途及去向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最终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其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恶意转移行为的认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认定合理支出的裁判标准上,参照了当事人的家庭年收入水平及日常生活费用等综合因素,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既是对男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女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10:12:32]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六:女方在未签字、不知情的情况下’非举债’“被负债”2000万元,《借款合同》载有案外人与男方的签字,约定借款用途为投资,借款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男方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按照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典型意义在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把握原则和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女方“被负债”的问题屡有发生。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时,应着重审查该债务是否为满足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配偶一方又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事后又不予追认时,则不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和“共意共享”原则,不仅能够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维护另一方合法权益。
    [10:13:19]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七:男方在婚内向女方借款7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女方提供了男方书写的欠条及书面检查。男方认可欠条的真实性,但称是受胁迫书写,对此男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欠条和检查的形成时间及内容认定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且男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双方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其典型意义在于: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一般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随着夫妻关系的解体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状态的结束,夫妻婚内借款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与财产分割问题一并予以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10:13:48]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八: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自愿从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费直至一定期限止。后男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女方起诉要求按协议履行。男方认为女方现在情况和离婚时相比经济来源和经济能力均发生较大变化,其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费。
    其典型意义在于: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却无故反悔,不依约履行协议的情形。虽然离婚协议不同于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但一旦签订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反悔和撤销。若对约定有所变更,双方应就变更事项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并对此达成一致。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变更协议形成一致表示,故协议应予履行。
    [10:14:05]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九:女方婚后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添加男方姓名,房屋产权随即变更为共同共有。后将房屋出卖,卖房款全部汇入女方账户。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配房款。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原系女方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产权登记变化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处理。但在分割份额时应充分考虑房屋原系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素,按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获得百分之七十的房款比例。
    其典型意义在于:婚前个人房产通过物权登记行为婚后变更为共同共有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无论是基于一方的赠与还是基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离婚时原则上为均等分割,但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平均分配。《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房屋维护和管理的贡献,有效平衡双方利益。
    [10:14:28]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案例十:女方婚前接受男方彩礼,后登记结婚,举办婚礼,离婚诉讼中男方以二人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查明二人虽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但已实际共同居住,应当可以认定二人有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意愿和事实。而不能以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时间短暂、经济独立、未购置大额物品为由认定二人未共同生活。此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法院对男方的诉求不应支持。
    其典型意义在于:
    对于双方已登记结婚,彩礼应否返还,需以是否存在共同生活这一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不能仅以时间作为唯一判断,而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结婚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形成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的婚姻状态。因此,除符合法定条件外,为保护女方利益,双方登记结婚后,彩礼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10:14:51]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以上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我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坚持柔性司法所取得的成果,既是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是向社会公众的汇报。谢谢大家!
    [10:18:5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刚才发布的家事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于这一两年的司法实践,应当说对于妇女维权会有积极指导作用。
    [10:20:2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就关心和关注的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10:21:11]
  • [人民法院报记者]:
    请问吴院长,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一中院的家事专业化审判情况,以及一中院下一步为深入推进家事改革进程还有哪些机制和举措,以更好地回应妇女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10:22:1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谢谢你的提问。
    家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是我们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改革一中院在全市范围内还是走在前列的。2014年,我院正式成立了家事案件审判庭,集中管辖审理家事案件。这类案件有些特殊的规律和特点,从刚才通报的情况中大家可以看到,涉及到妇女权益保护的问题,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问题,也涉及到相关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包括情感利益的问题。
    所以,就这类案件,实行专业化管辖、审理,对于探索这类案件的审判规律更好的提升家事案件的审判水平,包括提升我们法官的专业化的审判能力和素养,应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项工作当中,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探索取得初步的成效:
    第一,注重把握审判规律特点,走专业化审判道路。通过实行专业化审判,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同时,更加遵循这类案件的审判规律,真正做到审判效率的提升。进一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注重转变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婚姻家庭案件中,利益主体多元,利益也是多元化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权衡这些利益?从保护的角度来讲,在整个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情感正义的保护在整个婚姻家庭案件当中,这几年得到明显的强化。过去,婚姻家庭的案件,基本上围绕财产利益、子女抚养很多具体的实际的利益在进行。然而,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整个婚姻家庭案件的导向上,司法也要有一个正向导向,所以这几年我们更多的将维护情感正义也作为一个基本理念,对妇女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当然,这也是建立在各方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前提之下。
    第三,结合这些年婚姻家庭案件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一些新的特点,注重创新家事审判的机制方式,切实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刚才通报当中也作了介绍,“两员一师”的制度,也就是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应该说,“两员一师”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进行推广,也正是结合了家事案件的新特点。另外,这几年我们也进一步完善了法官释明制度,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包括有些证据的指引、诉讼的指引等。另外,用好用足法律援助制度,助力弱势妇幼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结合刚刚发布的典型案例,也能说明我们在妇女权益儿童权益保护上司法的这种倾向。在依法保护的前提之下,确实在一部分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妇女处在相对弱势地位。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也是司法的一个基本导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充分的注重、运用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我们相关当事人提供一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以便更加充分的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利化、人性化的司法救助渠道。
    第四,这些年我们也注重在处理家事案件当中引入社会力量,真正形成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这些年我们无论从制度机制方面,还是从我们一系列系统化的举措方面,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的参与,无论是我们委托调解、第三方调解,我们都有引入一些职业律师、妇联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还包括陪审员的参审监督,一些其他公益组织的参与等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对于我们更好的处理家事案件,以及家事案件审判取得更好社会效果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五,通报当中我们充分强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在家事审判的过程当中,注重追求多种价值,积极探索构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情感利益一体化保护机制。一体化保护机制对于司法职能的发挥,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于这一类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对于多种利益的平衡保护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通过刚才发布的一些案例,也能看出来我们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基本的司法导向和基本价值追求,这在家事案件当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六,我们注重依托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大家都知道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家是重要的基础。如何依托司法审判职能,既为涉家事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司法救济,同时注重家事审判对家庭关系的诊疗修复功能,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这也是家事审判当中很重要的一项职能。这些年我们处理具体案件当中,也在积极的探索这方面的方法。通过家事案件审判,真正能够维护正常的家庭的秩序,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同时,对于家庭危机引发的社会影响,司法可以通过特殊保护的方式,体现诊疗修复的功能,很好的促进家庭和谐关系的恢复,促进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今后,我院在家事审判过程中,将继续围绕以上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好的发挥家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当然,家事审判的专业化程度也要在未来的发展中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审判水平也要有长足发展。
    [10:24:40]
  • [BTV法治进行时记者]:
    请问张琳庭长,从一中院家事审判庭的审判实践出发,站在妇女合法理性维权的角度,您对广大女性有哪些具体的提示?
    [10:28:30]
  • [团河法庭庭长 张琳]:
    谢谢你的提问,下面我结合审判实务的具体情况,对广大女性朋友作出维权提示:
    第一,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广大女性特别是农村女性应当摒弃男尊女卑、女性需要依赖、依附男性生存、生活的错误观念,经济和精神上要做到相对独立。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寻求救济,不能一味忍气吞声。例如遇到一般的家庭纠纷,可以就近选择到村委会、居委会要求主持调解,如果有专门的维权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到妇联、司法所等机构寻求帮助,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应向公安机关报警,如果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一是双方可以在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合理关注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均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这既是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体现,也是家庭生活和谐的结果。对于家庭中的大额共同财产,女方应当适度关注,既不能纠缠不放、斤斤计较,也不能不管不问、放任自流。而当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甚至危机时,更要关注财产走向,防止配偶一方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侵害自身权益。必要时可以通过婚内协议、公证等形式实现对自己财产利益的固定,从而在无法挽回婚姻的情形下,让财产权利不受到损害或减少损害。
    第三,增强法律基本素养。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合法理性维权,当自身权利受损时,不能感情用事,采用过激或者非法手段打击报复,使自己从受害者成为违法者,加剧权益受损。同时,注重证据链条的收集保存。证据是还原事实的关键所在,对于有效维护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如遭遇家庭暴力时,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村委会居委会的调解记录或者邻居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就能够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而对于婚外情这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录音录像、陈述较为完整的悔过书、承诺书、保证书等证据都具有较强证明力。
    以上是我对女性朋友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几点提示,也祝愿我们的广大女性朋友家庭和谐,生活幸福。谢谢!
    [10:35:57]
  • [中国妇女杂志社记者]:
    我想请问市妇联李部长,北京作为首善之都,从市妇联的角度看北京市的婚姻家事纠纷有哪些热点和难点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妇联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10:40:27]
  • [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部长 李静]:
    北京市妇联接待的妇女群众信访情况显示,今年来婚姻家庭类信访事项一直处在占比居高不下的状况,占全部信访事项的60-70%。主要问题位列前三的是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家庭暴力三类问题。其中,家庭纠纷类主要集中在家庭财产纠纷、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问题;离婚纠纷问题主要集中在离婚中的住房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配偶有外遇导致感情破裂,直接影响到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合议;家庭暴力问题,从2016年反家暴法颁布实施后呈现上升趋势后,从2018年开始逐渐回落。对此类问题的反映主要集中在发生家暴后第一时间的处置情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暴问题反复和事后跟踪处置等。
    以上现象说明妇女群众权益保护需求中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诉求还比较集中,家事纠纷的处置仅仅依靠家庭成员自愈化解的能力还达不到,需要借助社会力量给予支持。为此,2017年北京市妇联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举社会各界之力,形成工作合力,以预防为主、调解为先,共同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在这个合作框架下,各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做好工作。北京市妇联在坚持传统工作方式和渠道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近年来打造了一支活跃在基层,生活在百姓身边“巾帼亲情服务队”,队员由热心公益、在群众中有威望、有热情的妇女群众组成,她们发挥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在与群众拉家常、聊天串门中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及时帮助调解做工作。我们还与人民法院配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努力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
    [10:50:03]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由于时间原因,现场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应该说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离不开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上级机关的指导和支持。近年来,也正是在各位的鼎力支持下,一中院才能不断实践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审判质效才能实现跨越式提升。2018年,北京一中院扎实推进执法办案,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三升三降三领先”的优异成绩,审判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2016年最高法院提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以来,一中院家事审判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但仍有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10:52:3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位嘉宾结合自身工作对我院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1:00:0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感谢代表、委员和各位嘉宾的意见建议。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将会充分吸取各位提出的宝贵意见,在家事审判改革和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上取得更大的进步。
    [11:10:3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请市妇联副巡视员刘玲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11:14:02]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之际,市一中院就“家事审判改革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更具有特别的意义,我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活动。
    [11:28:42]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在我国发展历程中,占人口半数的广大妇女始终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她们在各行各业各领域建功立业,展现了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风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再次向全世界宣示了我们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同步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坚定决心。作为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是基本职能。中国妇女第十二大也明确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群众性,认真履行依法维权和服务妇女的重要职能,为党凝聚妇女人心。
    [11:29:11]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从近些年北京市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信访投诉数据来看,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事项始终居高不下,在历年信访总量中均占到65%左右。为此,市妇联加大力度开展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多渠道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2013年,在全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全面建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维权绿色通道”,有效地加强了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11:29:26]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与市法院、市人力社保局等每两年向社会发布本市司法机关、执法单位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并形成了长效工作机制。很好地宣传了各司法、执法部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成效,引导广大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周年之际,联合市高院专门发布了“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引导和激励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立足职能,加强合作,共同努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17年,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妇联、市高院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以调解为重要渠道,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特别是去年,市一中院团河法庭与市妇联权益部就家事审判中注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辖区内的妇联组织积极向一中院推荐家事调查员和特邀调解员,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近年来,妇联组织与法院系统之间在妇女维权领域的工作互动频繁,效果显著。
    [11:29:48]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今天,市一中院就“家事审判改革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既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法院与妇联在妇女维权领域进行合作成果的一次呈现,借此机会,我想就在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领域,如何进一步加强妇联组织与法院系统的合作与配合提出三点建议:
    [11:30:02]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充分认清家庭建设与平安建设的关系,充分认识家庭和谐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加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力度,工作中不单纯以案办案,要更加注重定纷止争;不仅要力争案结事了,还要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将工作向后延伸,从根本上消除矛盾隐患。
    二是要相互补位,协调配合。妇联组织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法院的合作,在积极参与家事调解、家事调查等活动的基础上,协助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保护屏障之外做好延伸的服务,积极支持和配合好家事审判改革,推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两部门之间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畅通资源共享渠道,及时向妇联组织通报家事审判中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难点、特点,共同研究完善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家庭成员增强法制意识,提高家庭建设的能力和科学化水平,实现司法审判与妇联维权的有效对接,构建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事纠纷解决模式。
    三是希望人民法院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加大对妇联法治建设和妇女维权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妇联组织依法管理、面向社会开展普法教育、开展婚姻家庭调解工作等方面给予专业化的指导和帮助。
    [11:30:53]
  • [市妇女联合会副巡视员 刘玲]:
    最后,还要感谢媒体朋友们对今天发布会的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妇女工作,加大对妇女工作,特别是对妇女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自觉抵制丑化、矮化妇女形象的
    文艺作品,在新闻宣传中增强性别视角,切实肩负起大众传媒的社会责任,为共同营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氛围尽一份力量。
    谢谢大家!
    [11:33:5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各位代表、委员,各位来宾,妇女权益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家事审判的理念又决定着妇女权益保护的实现程度。下一步,我院将紧紧围绕家事审判工作改革的要求,在已有的基础上,促进与市妇联的工作联动机制落地落实,稳步推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进程,切实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促进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深化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我们也衷心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关心我院家事审判改革和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共同促进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11:39:4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莅临参会!提前向各位女性朋友致以节日的问候!请各位嘉宾移步参观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大厅、文化大厅、法官文化中心。
    [11:42:40]
  • [声明]: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4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