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颜茂昆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中心主持人 张仲鲁

现场记者

访谈现场

访谈现场

澳亚卫视记者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2019年3月13日10时 最高法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直播访谈之二:坚守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
  • [张仲鲁]:
    各位观众朋友、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您收看2019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直播访谈节目。我是今天节目的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主持人张仲鲁。
    [10:00:28]
  • [张仲鲁]:
    在昨天上午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我们昨天对《报告》进行同步全媒体解读。在接下来的时间我们也会就其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解读。今天上午节目的主题是:坚守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最后一道防线”,在昨天的报告当中,周强院长也提到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对于去年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今天就这一话题进行解读。
    [10:02:00]
  • [张仲鲁]:
    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颜茂昆先生,颜先生欢迎您,跟我们的网友和观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10:02:45]
  • [颜茂昆]:
    各位朋友好、各位网友好,非常高兴与大家进行交流。
    [10:04:02]
  • [张仲鲁]:
    我们今天的直播也邀请到了很多媒体朋友来到我们直播现场,待会儿我们也会留出时间给媒体朋友如果有这方面相关问题可以向我们的颜庭长进行咨询,同时我们也给网友朋友们留了互动方式,大家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的直播页面下面留言,我们也会选取网友的留言,留到节目当中有请颜茂昆庭长给我们的网友进行解答。
    [10:05:17]
  • [张仲鲁]:
    颜庭长,我知道您是审监庭的庭长,审监庭主要是干什么的,主要职能是什么,先请您介绍一下。
    [10:05:44]
  • [颜茂昆]:
    最高法院审监庭主要职能,许多朋友可能不一定很了解,我们许多法官也不是很了解,顾名思义,审监庭就是搞审判监督工作,我们最高法院还有许多的民事审判庭,还有六个巡回法庭,还有一个行政审判庭,他们也都有审判监督职能。比如我们民事审判庭、我们的六个巡回法庭都负责审理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终审申请再审的案件,这部分案件是分散到我们本部各个民庭以及六个巡回法庭来负责审理的。他们审理这一类案件,也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实际上也是一种审判监督,而且这一类案件的数量还很多,占到巡回法庭办案数量的绝大多数。我们审监庭的审判监督和最高法院其他部门的审判监督有什么区别呢?简单的说区别就在于其他部门的审判监督主要是监督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下级法院终审的,也就是各个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不服裁判的申请再审的,由我们六个巡回法庭和本部的民庭审理。
    [10:07:53]
  • [颜茂昆]:
    审监庭的审判监督主要是监督最高法院终审案件,也就是本院终审的案件,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大家可能也注意到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同志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提到一个数字,就是最高检察院对33起典型案件提起抗诉,这33起抗诉案件实际上就是向最高检察院提出来的,而到了最高法院以后,这33起案件就由我们审监庭负责。这是两类,一类是最高法院终审的案件,一类是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10:09:25]
  • [颜茂昆]:
    除此之外,审监庭还负责对一些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的再审案件,比如去年5月31日最高法院对张文中案件进行宣判,张文中案件实际上就是由我们审监庭来负责再审,归纳起来最高法院审监庭实际上就是四大监督职能,即本院案件的监督、抗诉案件的监督、重大案件的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从2016年底以来,最高法院成立了涉产权案件工作领导小组,这个小组的办公室也是设在审监庭,因此审监庭也是成为最高法院纠正涉产权、涉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的职能部门。
    [10:10:31]
  • [张仲鲁]:
    因此,审监庭跟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是非常相关的。
    [10:11:05]
  • [颜茂昆]:
    是的。
    [10:11:21]
  • [张仲鲁]:
    刚才颜庭长给我们介绍了最高法审监庭相关的职能,接下来请您介绍一下去年2018年最高法在保护产权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都做了什么样的工作。
    [10:12:09]
  • [颜茂昆]:
    关于2018年人民法院在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昨天上午我们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工作报告》里面用了一大段文字对这项工作进行阐述,昨天我们的江必新副院长在两会“部长通道”上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也对这个问题做了解答。在这里我想从部门的角度再介绍一下。我把去年的工作概括为四点:一是指导性政策;二是“标杆性”审判;三是典型性案例;四是鞭策性督查。
    [10:13:12]
  • [张仲鲁]:
    这四点,接下来请您具体谈一下,首先来谈一下什么是指导性政策。
    [10:13:39]
  • [颜茂昆]:
    所谓指导性政策,实际上就是最高法院制定的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司法政策,用来指导全国法院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知道去年元旦假期结束以后,上班第二天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一号文件,这个一号文件的名字就是《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这是一号文件的名称。这个《通知》一共有10条,我把《通知》的10条概括一下叫做“护企十条”,就是保护企业的10条意见。这10条意见归纳起来有三个特点:一是强调要全面保护。也就是说,不仅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而且要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另外这个《意见》还特别强调对诚实守信企业家的依法保护,也就是说当企业与政府之间签订一些协议的时候,政府违约的情况下,要保护我们诚实守信的这些企业家。二是强调依法纠错。就是依法纠正涉产权、涉企业家的一些冤错案件。在《通知》发布的前几天,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宣布对3起案件进行再审,也就是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江苏牧羊集团案。三是强调综合施策。不光是审理案件,而且要从更多的方面来想办法,包括完善我们保护企业家的司法政策,也包括跟全社会一道营造保护企业家权益的社会氛围,还包括增强企业家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等等。这就是最高法院2018年一号文件、我称为“护企十条”的三个特点。
    [10:16:08]
  • [张仲鲁]:
    您刚才说的是指导性的政策,接下来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标杆性”审判。
    [10:16:40]
  • [颜茂昆]:
    “标杆性”审判,就是指2018年最高法院开展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大要案审判。去年最高法院再审审理了三起涉产权和企业家的案件。第一是张文中案,大家都比较熟悉,也不用我详细介绍。这个案件是最高法院审监庭负责审理,审判长是我们最高法院的孙华璞大法官。第二是顾雏军案,这是由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审判长是我们的裴显鼎大法官。第三个案件是赵明利案,可能大家不是太熟,是今年1月9日宣判无罪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由我们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负责审理的,审判长是我们的贺小荣大法官。去年审理了三起重大再审案件,张文中案已经在去年5月31日宣判无罪了,赵明利案件在今年1月9号宣告无罪,顾雏军案已经开庭合议,目前在等待宣判。
    [10:18:01]
  • [张仲鲁]:
    把这些比较重大的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案件,它的审理当做是其他类似案件审理的典型。接下来说到典型,让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典型案例具体都指的哪些案例?
    [10:18:42]
  • [颜茂昆]:
    典型性案例就是指最高法院去年公布的两批涉产权和企业家保护的典型案例,这两批案例,第一批在1月份公布的,第二批是在12月4号宪法日那天公布的。第一批案例一共有7件,第二批案例有6件,加起是13件。这13件典型案例,实际上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以及国家赔偿各个审判领域,范围应该是很广。典型案例当中既有基层政府行政违法或者是任意毁约、侵犯企业家权益,最后被纠正了,也有我们的一些办案机关,比如采取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侵权或者是违法扣押案外人的财产最后被纠正了。也有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权益纠纷,还有民营企业之间的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这13件典型案例包括的范围很广。这些案例的发布它的主要作用还是给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和涉企业家案件提供一个参照和指引,由于它的类型比较广,我们各级法院遇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参照这些案例来进行审判。
    [10:20:56]
  • [张仲鲁]:
    好,刚才我看您谈到的第四点就是鞭策性督查,为什么这么说呢,督查为什么还叫鞭策性的?
    [10:21:06]
  • [颜茂昆]:
    因为我们尽管审了几个大要案,也发布了两批典型案例,但是这都是最高法院的动作,下级法院、各地法院他们动作怎么样,我们要掌握情况。2018年10月最高法院就组织了5个督查组,到9个省区去对这项工作进行督查,我们去了山西、宁夏、河南、河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一共9个地方。通过督查,了解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也发现了在这项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的措施。通过这次督查是给地方法院传导压力,因为我们知道这项工作推进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所以要给他们一定的压力,所以叫做鞭策性。通过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全国法院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0:23:32]
  • [张仲鲁]:
    所以鞭策性就体现了压力,从法院系统的前端就把好这个问题。刚才我注意到您在谈到2018年最高法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当中,谈到了指导性的政策,提到“护企十条”。根据我的了解,“护企十条”当中的第一条就是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为什么把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放在了第一条?
    [10:24:55]
  • [颜茂昆]: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这些权利,包括名誉权。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权利它是一个其他权利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人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我们想一个企业家如果失去了人身自由,成为了“阶下囚”“笼中鸟”,连正常的生活都不可能,更不用说去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以失去了自由对企业家而言,对这个企业而言都是一个重大的打击。而随着企业家失去人身自由,他的财产往往也是处在危险之中。
    [10:25:50]
  • [张仲鲁]:
    处于流失当中。
    [10:26:14]
  • [颜茂昆]:
    是的,因为已经不能够控制他的财产。
    [10:26:45]
  • [张仲鲁]:
    好像以前很多案件都是这样,可能企业负责人因为这种关系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往往等他最后出来之后他的企业已经不行了。
    [10:27:14]
  • [颜茂昆]:
    企业也控制不了了,财产也控制不了了,他的财产有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罚没,所以他多年经营的企业也可能就破产、倒闭。所以人身自由对于企业家而言非常重要。我们经常说要增强企业家的安全感,什么安全感,第一位、最重要的安全感就是人身安全,没有人身安全其他都不可能谈起。企业家最大的不安可能就是担心哪一天突然失去自由,这是他最大的担心。如果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企业家就不可能吃下定心丸。所以我们在一号文件“护企十条”当中把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利放在第一位,强调对企业家人身权利的保护,以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
    [10:28:07]
  • [颜茂昆]:
    刚才讲的是极端的情况,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家只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不去做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他的人身自由是没有问题的,正常情况下没有问题,完全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有时候天有不测风云,这个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或者是产生一些矛盾,或者是跟他的合作伙伴之间,包括公司内部股东之间都有可能发生一些纠纷。当企业家被检举、被控告涉嫌犯罪的时候,他的人身自由就岌岌可危,就处在危险之中。比如本来是正常的经济交往,一买一卖,但是由于货款没有交付,结果对方就去公安举报,说你诈骗,公安就采取措施,把你抓起来,拘留或者逮捕,然后移送起诉。或者有的企业家他是响应当地政府的号召,到地方来投资,可能一开始双方的关系不错,但是时间一长也可能因为一些事情发生矛盾,跟地方政府发生矛盾,如果这个地方政府有的领导权力任性,动用当地的公权力,对这个企业家进行调查、立案,这个企业家可能人身自由也会受到影响,这在现实当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
    [10:30:25]
  • [颜茂昆]:
    从总体上我们办案机关有自己的职责,它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采取一些强制措施这也是职责所在。但是确实在行使职务的过程当中还是要依法办案。2018年11月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针对这个问题有一段话,他讲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让企业家卸下这个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这不光是纪检监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包括行政执法机关都是这样,在正常履行他的职责,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这个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10:31:50]
  • [张仲鲁]:
    通过颜庭长的介绍,我们了解到为什么要这么重视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就是因为企业家这个群体他可能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不管是跟他的合作伙伴之间,还是跟股东之间,因为他的本身工作的关系,他的职业的关系,可能是这种纠纷的高发群体,一旦纠纷处理不好往往会损害企业家正常的经营,而他正常经营一旦受到损失往往影响的不是他一个人,而是整个企业和企业的员工,所以这也是为什么这两年我们这么重视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刚才您谈到保护企业人身权利的重要性,我们人民法院在工作当中又是如何保障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呢?
    [10:33:15]
  • [颜茂昆]:
    从人民法院来讲,它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人身权利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尽量的少用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什么是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比如说逮捕,很多涉嫌犯罪以后,经过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者由法院来决定逮捕。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可以视情况决定变更这个强制措施。比如起诉的时候这个企业家是被逮捕,采取的是逮捕的强制措施,但是如果他的人身危险性很小,也就是说你把他放在社会上他也不会逃跑,也不会串供,也不会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采取这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可以换一种,比如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采取这样的办法就可以对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应当说影响小一些。这是宣判之前的,或者起诉以后可以通过这种强制措施的变更来实现。二是审查证据,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说这个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定罪证据不充分,那么法院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疑罪从无宣告无罪,宣告无罪以后要释放,企业家也就获得了自由。三是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特别是要运用刑法总则的一个条款,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是刑法总则的条款。这个条款其实是非常有用的一个条款。什么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就是说这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但是从他的情节和后果来看,情节是显著轻微,后果是危害不大,这实际上是法院或者法官自由裁量的一个情节。我认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但是情节很轻、危害很小,我们就可以判决不构成犯罪,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0:35:24]
  • [张仲鲁]:
    所以还是要看他行为的后果。
    [10:35:50]
  • [颜茂昆]:
    对。这一条我们实践当中运用得不是很多,这一条应该是充分运用起来,我们实践当中很多的案件最后判决的结果之所以引起一些议论,法律效果跟社会效果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可能与没有充分运用这一条有关系,如果运用这一条,宣告无罪完全没有问题。四是按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重刑重判,轻罪就不能重判了,如果他是一个轻罪你判的刑很重,等于是增加了他的刑罚,如果是有期徒刑的话你增加了几年的刑期,对被告人对这个企业家是很不利的。
    [10:37:17]
  • [颜茂昆]:
    另外,根据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可以多适用罚金刑,因为很多的犯罪刑法都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罚金刑不是自由刑,属于财产刑,对于企业家而言,他可能缺的不是钱,缺的不是财产,他更看重的是自由。如果说运用罚金刑来处罚他,重罚,也一样能够达到目的,这样他在社会上还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没有什么影响。
    [10:38:37]
  • [颜茂昆]:
    最后一个方面,减刑假释。判了刑,投入监狱执行了,如果他有悔罪表现,在监狱改造良好,我们可以依法的进行减刑或者假释,也就是提前释放,使这些犯罪的企业家早日的恢复自由,回归社会,继续发挥他们的才能和作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10:39:27]
  • [张仲鲁]:
    刚才颜庭长从五个方面给我们谈了一下人民法院在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利方面的做法。接下来请您给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谈一下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一些这种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益的情况。
    [10:40:10]
  • [颜茂昆]:
    去年10月份我们有五个督查组下去督查,我们到了山西,山西法院的一些做法我听了以后觉得很受启发,所以我也给大家介绍一下。第一,我前面讲的是减少羁押,他们在审理涉企业家犯罪的过程当中,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的经营因为被告人被羁押了,出现了困难的,对于这种情形我们的各级法院就与有关的办案机关充分的沟通,取得大家一致的意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等于把他放到社会上,他可以继续的从事组织生产、组织经营,这样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因为我们知道很多民营企业就是靠这个企业家,靠这个厂长,这个总经理,如果他一旦被抓了,整个企业就乱了,鸟无头不飞,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影响很大。
    [10:42:35]
  • [颜茂昆]:
    第二,多适用缓刑、免刑。山西有一个地方是民营企业系列行贿案件,有三家企业在当时即将在新三板挂牌,如果这三家企业的带头人企业家被判了重刑或者实刑,对这个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而且这三家企业又是当地的龙头企业,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对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被告人就适用了缓刑或者免刑的处分,社会效果也是比较良好的。再有是对符合条件的从宽处理,山西法院在处理“塌方式腐败”当中,对涉民营企业家的行贿案件,在审理过程当中他们发现多数的被告人也就是行贿的被告人还是为了企业发展或者是有关的官员不作为,最后为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被迫行贿,而且这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还是不错的,考虑到这种情况,山西高院制定了“从宽七条”,七种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罚。后来这一批涉民营企业家的行贿案件基本都审结了,一共宣判了50个案件,一共是52人,其中缓刑是30人,免除刑事处罚12人,检察机关撤诉是2人,真正判处实刑的只有5个人,也就是绝大部分是缓刑、免刑,当然他是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10:44:26]
  • [张仲鲁]:
    您刚才提到“从宽七条”,这七条具体是指哪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符合“从宽七条”?
    [10:45:07]
  • [颜茂昆]:
    这也是他们从各类案件当中总结出来的七种情形。第一种是十八大以前发生的,而且自愿认罪,态度比较好。第二种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不是为了个人,是为了这个企业,而且也没有所得,也没有用于违法犯罪。第三种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四种是在追诉之前就主动交待,办案机关还没有找他,他自己主动找办案机关自首坦白交待。第五种是这个企业属于新型的高科技企业或者属于正在转型发展的企业,不是那种传统的企业。第六种是这个企业家具有有利于社会和国家的突出表现。第七种是这个民营企业经营困难,弄不好会造成工人大量失业,而且这个企业家是非常努力的去避免这种后果的发生。大家都在努力。这七种情况可以从宽处罚。
    [10:46:15]
  • [颜茂昆]:
    我觉得山西法院的这些做法还是符合实际的,从这七种情形看,要么是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要么是从客观上从宽处罚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所以法院的这种处理也是一种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国法与情理,兼顾办案与大局,不是简单的就案办案,不是简单的机械司法,既做到了合法,又做到了合情合理,做到了情理法的协调一致。我看到这个情况以后,觉得这个经验还是挺好的。
    [10:47:10]
  • [张仲鲁]:
    好,刚才颜庭长介绍了山西方面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的一些做法。我们刚才主要谈的是保护企业家的人身权益,其实财产权益也是企业家非常重要的一项权益,我们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当中又是怎么样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利,司法当中有的时候会对他们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往往会对他们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人民法院是怎么样减少这种影响的?
    [10:48:00]
  • [颜茂昆]:
    除了人身权利,可能企业家最关心的就是财产权。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过程当中的一些不规范的问题。比如超标的查封、超标的扣押、超标的冻结,或者是错误的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或者是不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来查、扣、冻,有时候把整个企业全部的账户都给冻结,导致这个企业没有办法运转,虽然它还有生产能力,但是因为账户全部被冻结,所以没办法正常的生产经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也提出来,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这些措施的时候,一定要坚持依法慎重原则,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够超越法定的对象、法定的范围、法定的程序。还有最低限度原则,除了依法责令需要关闭的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为这个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以最大程度的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还有责任自负原则,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财产,不能牵连、株连,责任自负,谁的错、谁的责任谁来承担,不能说本来查封企业的财产,结果你查封他个人的财产,责任自负,责任一定要搞清楚。
    [10:49:49]
  • [颜茂昆]:
    在实践当中,有许多法院也是积极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时候,法院就分清楚,这个案件是非法集资类的,但并不是说他所有的集资都是非法的,可能既有正常的融资,也有非法集资,对于涉案的这些被告人就要使他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的周转,如果企业停下来以后更挣不到钱,更没有办法去偿还涉案的款项,所以这是一种情况。
    [10:50:38]
  • [颜茂昆]:
    另外,对被执行企业的保全措施,许多法院也不是采取死封死扣,而是采取活封活扣,也就是说允许被执行人企业在法院的监督下处置财产,这就是活封活扣。尽可能保持财产的市场价值,防止财产被贱买,有时候到了司法程序以后,拍卖财产,有时候可能跟它的市场价值相差比较大,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尽可能保持财产的市场价值。有的是变更保全措施,比如他的账户一开始是被冻结的,但是冻结以后企业没有办法周转,所以他提供另外一种,说我把房产给你查封,你把我的账户给解封,这样比较灵活。
    [10:51:43]
  • [张仲鲁]:
    就是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10:52:20]
  • [颜茂昆]:
    总之法院要多想办法,不能简单化,不能粗暴化,特别是要防止办一个案件搞死一个企业的情况发生,防止一个企业倒闭导致众多职工下岗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所以法官办案、法院办案确实不是那么简单的,要考虑到法律效果,考虑到政治效果,考虑到社会效果,法官一定要兼顾各个方面、各种价值,不能单纯是为了一个价值,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还是要综合考虑、综合衡量。
    [10:53:10]
  • [张仲鲁]:
    颜庭长我还注意到,中央产权意见当中提出“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您是怎么看待这个规定的,给我们解读一下。
    [10:54:17]
  • [颜茂昆]:
    这个《意见》非常重要,我理解所谓不规范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指违反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一些行为,当然中央文件当中用了“不规范”三个字,我觉得说的是比较委婉。当然这个不规范的行为也是多种多样,比如我们有的是法律政策的擦边球,有的是所谓行业的潜规则,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民营企业在成立的初期,确实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像过去80年代、90年代的时候,比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偷税漏税、假冒伪劣、送礼回扣、假冒商标等等,这种情况是比较多的。这个行为有的是违法违规,有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虽然都叫不规范行为,但是它不是一样的,情况还是不同的。如果说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就是当时的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可能有一些行为是需要追究责任的,所以过去也有人把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民营企业当中普遍存在或者经常发生的这些“不规范行为”称为是企业家的“原罪”,认为这就是企业家“与生俱来”的“胎记”,当然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原罪是宗教上的说法,你想消除都没法儿消除的,实际上我们的企业家情况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有这些不规范的行为,还有更多的是依法经营、合法经营,不存在这些行为。
    [10:56:48]
  • [颜茂昆]:
    中央文件当中称之为“不规范行为”,主要是考虑到这些问题不是凭空产生,也不是说从来就有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在法律、制度、政策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或者市场环境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产生的。对这种不规范的行为怎么看,是不是要追究,怎么追究?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特别是企业家很关心的,他可能知道我在十年前、二十年前犯了什么错误,以后还要不要追究呢,企业家很关心这个事。中央的意见很明确,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民营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这里用一个“发展的眼光”,这是很有深意的,我理解所谓“发展的眼光”,就是说不仅要看行为当时的情况,不仅要看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怎么规定的,更要看现在的形势,看现在的法律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要不然怎么是“发展的眼光”呢?
    [10:58:14]
  • [张仲鲁]:
    就是有一些行为在过去可能是违法的,现在是随着法律的变化发生了变化。
    [10:58:45]
  • [颜茂昆]:
    对,过去有一些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的危害性已经发生了变化,可能过去有危害,但是今天已经没有危害了,或者过去的危害比较重,今天的危害已经很轻了,情况发生了变化。对于这些不规范的行为,就不宜按照过去的规定来追究,所以我们中央意见包括最高法院的意见当中也提到,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处理,过去的行为一般来讲是按照过去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如果现在的规定比过去要轻,或者说过去认为是犯罪,现在不认为是犯罪,就按照现在的规定来处理,这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
    [11:00:04]
  • [张仲鲁]:
    我们知道在一些具体的案例当中、实践案例当中,有的时候企业家的一些行为可能本来是一些民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往往可能给他定成经济犯罪,所以会给企业家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在实践当中,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它很难划分吗?怎么来区分呢?
    [11:00:53]
  • [颜茂昆]: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在很多情况下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也有时候可能有点混淆不清。当然罪名有很多,举一个例子,就是合同诈骗罪,这可能也是在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罪名。合同诈骗罪,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骗取对方的财物。如何判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可能是司法实践当中,法官需要认定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当然法律列举了几种情况,我把它归纳叫“三假一真”。第一种情况叫做“假主体”。什么是“假主体“?就是自己没有真正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公司,而是虚构的单位,或者是假冒别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自己根本没有公司,就是一个人,什么也没有,“皮包公司”,假冒别人的公司或者是虚构一个什么公司跟人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就是合同诈骗。第二种情况是“假担保”。“假担保”就是法律规定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签订合同,有时候双方签订合同需要一个担保,他就弄了一个虚假的担保,一旦发生了纠纷,这个担保根本没用,是假的。第三种情况是“假履行”。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他采取先是履行一部分合同或者说一小部分合同,用这种方法取得对方的信任,诱骗对方跟自己继续签订大额的合同,以小博大,这是“假履行”。第四种情况是“真逃匿”。他收到了预付款、担保财产、货款以后跑了,卷款潜逃,这种情况就说明他是诈骗,他根本不是要正常履行合同,他根本就不想履行,这就是诈骗。如果具备上述的四种情况当中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实际上可能就是经济纠纷。
    [11:03:16]
  • [张仲鲁]:
    符合的就是属于经济犯罪。
    [11:03:40]
  • [颜茂昆]:
    只要有一种,比如说你卷款潜逃了,人找不到了,东西也找不到了,也没有钱,那你不是诈骗是什么呢?去年河南新乡中院宣告了一个无罪的案件比较典型,被告人叫赵守帅,这个人是甘肃省一个县农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农牧机械、农业机械,卖拖拉机的,这个公司在90年代的时候跟河南新乡拖拉机厂签订合同,新乡拖拉机厂给他供货供拖拉机,前两年供的拖拉机款都付清了,第三年款没有全部付清,后来可能拖拉机厂找他要货款,一直没有要到,这个拖拉机厂就去向公安报案,公安就去甘肃把赵守帅抓到河南,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了13年,70万块钱的货款。
    [11:05:06]
  • [张仲鲁]:
    感觉在经营过程当中货款不及时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
    [11:05:33]
  • [颜茂昆]:
    是的。后来这个人出狱以后一直向河南高院申诉,河南高院后来又指定新乡中院重审,重新审理以后改判无罪,认为这个事情还是属于经济纠纷,不是属于合同诈骗。为什么?按照刑法规定的几条不符合,首先是有企业的,他农机公司是存在很多年,而且有很多的客户。然后他也没有采取“假担保”的方式,当然这里没有担保。也没有采取“假履行”的方式,前面两年他的货款都付了,第三年的货款是付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付,不是属于只付一点点,绝大部分没付,是大部分付了,少部分没付,跟法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另外他也没有卷款潜逃,找不到人,都不存在,后来查明这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给付了大部分货款,有实际的履约能力,也没有卷款潜逃,为什么这笔钱没有付,可能是公司资金紧张,一时拿不出钱来。但是有证据证明,案发的时候他的公司资产足以保证能够履行这个合同,比如他的厂房、他的资产远远超过70万块钱,你就是去执行也是可以执行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处理,而不是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11:07:58]
  • [张仲鲁]:
    所以看到同样的一种行为如果判定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它的影响真的是非常大。
    [11:08:25]
  • [颜茂昆]:
    影响太大,这个人现在提出20亿的国家赔偿,因为他回去以后,他的厂子都没了,什么都没了。
    [11:08:46]
  • [张仲鲁]:
    其他的工人也受影响。刚才您提到,最高法院今年1月9日宣布了另一起案件,也是受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就是赵明利诈骗再审案,这个案件您能再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
    [11:09:13]
  • [颜茂昆]:
    这个案件跟刚才的案件很相似,也是典型的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的一个案件。案情很简单,赵明利原来是辽宁鞍山一个区的铆焊加工厂的厂长,这是一个集体企业,他承包经营这个集体企业。他与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叫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之间有交易,冷轧板公司提供冷轧板,后来检察机关指控他,说是提货不付款,提了40多吨冷轧板,少了13万块钱,他一直没付这13万块钱。就依据这个起诉他,也是作为诈骗罪来起诉。这是1994年的事情,到1998年,一审法院很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一审法院是鞍山的千山区法院,20年前他敢宣告无罪,本来是很好的事情,他宣告无罪就可以放了,但是检察院抗诉了,抗诉之后这个案子又到了鞍山中院来审理,最后鞍山中院认为他构成诈骗罪,判了五年徒刑。判刑以后,赵明利就一直申诉,2015年的时候去世了,去世以后,他的家属还是一直帮他申诉,直到2018年7月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决定对这个案件进行再审,再审以后,认为这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纠纷,所以在2019年1月9日就宣告赵明利无罪。这个案子实际上也是中央发布《产权意见》和《企业家意见》以后,最高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这个案子不像张文中案、顾雏军案那么有名,但确实也是我们最高法院直接提审的案件。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已经是在将近20年以后,所以也是一个迟到的公正。这个案子也引起我们的一些反思,为什么一个明显的经济纠纷案件却被当作经济犯罪来处理,我们一审法院还是火眼金睛,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后来他一直申诉、一直上访,直到向最高法院申诉,这才得到了纠正。我们也在反思,如何更好的发挥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及时认真地对这些申诉进行全面的审查、深入的审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作用。因为这个案子是在一个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最后是最高法院来改判的。所以确实要排除各种干扰,给受到冤枉的企业家当事人一个公道。我也想起郑板桥有一首诗叫“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第二句可能大家都知道,“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第四句大家也比较熟悉。
    [11:11:54]
  • [张仲鲁]:
    是的,“一枝一叶总关情”听的多一些。
    [11:12:24]
  • [颜茂昆]:
    实际上就是一个受到冤枉的人,他的心情我们怎么理解他。所以我们作为法院、作为法官还是要以”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要勇于担当,要切实纠正那些冤错案件,不仅要让这些受到冤枉的企业家、当事人得到正义,而且要让他们早一点、快一点得到正义,不能让他们等到头发也白了,企业也没了,等的花儿都谢了,你看赵明利等了20年,所以我们要让他们更早得获得正义。
    [11:13:39]
  • [张仲鲁]:
    刚才您也说了,其实赵明利案件在一审的时候判的是对的,很多案子都是到了再审的时候才能把冤假错案纠正过来,怎么样在源头,在一审二审的时候就避免这种案件的发生呢?
    [11:14:07]
  • [颜茂昆]:
    确实是这样,我们最近几年纠正的一些冤错案件都是通过再审来纠正的,如果到了再审阶段时间已经很长了,冤情已经有很多年了,所以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发挥一审的基础作用,发挥二审的关键作用,因为一审、二审的时候,那时候还没有生效的判决,也还没有执行,所以如果那时候能够纠正,那时候就能够宣告无罪,对于这个企业家,对于这个被告人来讲就是一种非常好的结果。
    [11:15:25]
  • [张仲鲁]:
    对,影响也会小一些。
    [11:15:52]
  • [颜茂昆]:
    案件越早弄清事实,受到冤枉的企业家越早获得公正。赵明利的案子,我们通过回溯审判过程就可以发现,检察机关起诉以后,一审法院是宣告他无罪的。一个基层法院,20年前的司法观念,当时是1998年,当然1997年的新刑法已经公布实行,刑事司法理念确实也发生了变化,因为包括新的刑事诉讼法也都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以1998年这个一审法院宣告他无罪,非常难能可贵,也非常令人钦佩,这样的勇气、这样的担当应该加以弘扬,我们也希望有更多的基层法院、一审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守住审判程序的第一道防线。因为一审是第一道防线,二审是第二道防线,再审可能是第三道、第四道防线。
    [11:17:03]
  • [颜茂昆]:
    另外发挥好二审的关键作用。客观上来说,在一些地方,案件可能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一审法院压力是比较大的,但是到了二审以后,跟案件发生地的关系和联系不是那么紧,相对而言二审法院可以更加的超脱一些,更有条件坚持原则、公正审判。实践中,也有这方面的例子。去年,也有一个案子是江西的,共青城有一个通信设备制造企业叫赛龙公司,这是一家手机加工企业,代加工,为华为、摩托罗拉加工手机,最好的时期它的年产值高达40亿人民币,所以这个企业是很有实力的。他的创始人、董事长叫代小权,在国内的行业里也很有名,想不到年产值几十亿的公司竟然被指控逃税,逃了多少呢,大概340万,几年加起来一共是340万的税。后来一审法院就以逃税罪判处公司20万罚金,判处法定代表人代小权两年徒刑。好像刑罚不是很重,因为是逃税罪,刑罚本身就不是太重。后来他们不服就上诉,上诉到江西九江中院,九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他的逃税额虽然是300多万,但是刑法规定构成逃税罪,除了逃税额以外还得有一个比例,也就是说逃税额占应缴税额的比例要超过10%才构成逃税罪,一审的时候他认为有一年的逃税比例占到12%,所以定罪了。二审经过审理,就计算认为三年的逃税额都没有超过10%,有的只占百分之一点几,这个比例非常低,所以依法是不构成逃税罪的,最后2018年2月份九江中院就宣告公司无罪,法定代表人代小权无罪,这就是通过二审的把关,还企业家以清白。所以我想如果我们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能像上面我所讲的鞍山的千山法院、江西的九江中院那样,能够在一审二审的时候把这个关把住,这样我们就能够减少很多的冤错案件。
    [11:18:54]
  • [张仲鲁]:
    对,也减少企业家的损失。在节目的尾声,我们把时间留给网友和现场的记者朋友们。先来看网友的提问,有一位网友问到各类产权都要平等保护,就要防止侵犯民营企业的产权和利益,也要防止一些人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那么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正当利益。这问的是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又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
    [11:19:47]
  • [颜茂昆]:
    回答网友[风中有朵雨做的云]的问题:
    各类产权都要平等保护,既要防止侵犯民营企业的产权和利益,也要防止一些人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那么,如何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正当的利益呢?
    这里面国企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和民企的产权或者是私有产权,在我们国家是平等保护的,确实不能偏废。我们过去强调保护国有资产的时候,可能是有一点偏,但是现在我们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的产权,当然在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有产权的保护,所以怎么样把二者的关系处理好,最关键的还是要按规则办事,按法律办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当国有产权与民企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发生纠纷的时候,作为法院来讲要处理这个纠纷,我们首先是要弄清事实,要分清责任,要依法公正的处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说厚此薄彼,不能说我看你是国有企业,就倾向你,或者看你是民营企业就倾向你,在法律面前,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大家都是平等的。
    [11:20:49]
  • [颜茂昆]:
    这些年由于资产价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我们知道一块土地的价值可能翻上十倍、几十倍,一处房产的价值也可能是翻上好多倍。由于资产价值膨胀以后发生了很多的纠纷,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的过程当中,还是要两手,既要防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当中任意违反承诺,违约,也要防止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流失,这两者都要兼顾。我们还是要从更高的视野来判断这个问题,不能拘泥于一个案子,不能搞机械司法。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要适当的选取利益平衡,当利益过于悬殊的时候,作为法院来讲,要站在一个公平的立场来处理这些问题。
    [11:21:51]
  • [张仲鲁]:
    我们看下一位网友的问题,这位网友问到,一方面我们强调依法保护产权,一方面我们进行的城市建设和改造当中又发生大量的拆迁问题,这个矛盾该如何处理?颜庭长请您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11:22:32]
  • [颜茂昆]:
    回答网友[红色传承]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强调依法保护产权,一方面我们进行的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又发生大量的拆迁问题,这个矛盾如何处理?
    我们现在确实强调保护公民、保护企业的产权,但是你看我们的宪法是规定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它不像有的国家叫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没有“神圣”二字,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为主体,土地是国有的,是公有的,不像国外土地是私有的,天空土地下面都是我的,都是私有的,但是在我们国家不是这种情况。
    [11:23:25]
  • [张仲鲁]:
    我们是保护公共利益。
    [11:24:02]
  • [颜茂昆]:
    所以国外有时候说的绝对一点,说我的私有财产,我的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太绝对了,在中国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所以我们当前的情况下,许多地方为了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对一些老旧房屋进行拆迁,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措施,也是政府从人民群众长远的利益出发,为老百姓谋福利的一件好事。比如说过去的城市破破烂烂,经过拆迁改造以后一座新城起来了,在这种新的城市环境当中大家的幸福感可能也提升了,其实是多方共赢的事情。当然在拆迁过程当中,因为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个人的想法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可能就同意跟政府签订了协议,也有一些人可能有自己的考虑,不愿意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这确实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有的地方就搞强制拆迁,如果从整个城市建设、从大局考虑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有一点,拆迁以后必须要给予及时的、合理的、充分的补偿。
    [11:25:18]
  • [张仲鲁]:
    不能损害产权人的利益。
    [11:25:45]
  • [颜茂昆]:
    对,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低价征收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开发商挣了很多,有的地方政府也挣了很多,被征收人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到法院,我们法院就要依法审理,要维护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防止一些地方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损害私有财产。所以还是要遵循及时、合理补偿的原则,对一些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标准明显偏低的还是要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我们公平合理是最重要的,既不能让国家吃亏,也不能让群众吃亏,总有解决的办法,总是可以找到一个结合点,大家能够坐下来商谈,把这个事情给解决了。
    [11:26:49]
  • [张仲鲁]:
    接下来的时间留给现场的媒体朋友,有哪位媒体朋友想要提问给颜庭长。
    [11:27:21]
  • [澳门澳亚卫视记者]:
    颜庭长您好,我们强调要保护企业家,是不是会纵容一些违法犯罪的企业家,如何处理好维护经济秩序、金融秩序与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关系,要怎么把握好这个度?谢谢。
    [11:28:08]
  • [张仲鲁]:
    这个问题非常好,怎么把握这个度。
    [11:28:53]
  • [颜茂昆]:
    确实我们当前对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强调要保护,同时可能也会引起一些疑惑,这样的保护好像是他有错我们也不去处理了。
    [11:29:24]
  • [张仲鲁]:
    是的,会有这样的疑问。
    [11:30:00]
  • [颜茂昆]:
    当然我们强调保护企业家是依法保护,是平等保护,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里讲的是合法权益,不是说你非法的权益我们也保护,是保护的合法权益。不是说企业家就可以违法犯罪也不追究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肯定不是这样。因为我们在法治国家当中,在法律面前是没有特殊的公民,包括企业家也是一样的。作为政府是要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金融秩序,这是政府的责任,要维护好秩序。对于破坏秩序的人,企业家当中一些个别的害群之马破坏这个秩序,政府当然要对他绳之以法,对他依法处罚,只有处罚了这些人,才能够让这个秩序建立起来,这也是绝大多数遵纪守法的企业家所希望看到的。虽然大家都是企业家,可能遵纪守法的企业家肯定是对那些破坏秩序的人也是深恶痛绝,我们强调处罚这些人,与保护企业家、保护产权的政策是不矛盾的。包括我们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家,守法者最自由,诚信者最快乐,想违法、想贪图一时的好处最终是会人财两空。
    [11:32:08]
  • [颜茂昆]:
    中央关于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里面也提出,要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做偷工减料、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亏心事,在遵纪守法方面做社会的表率。这是中央的文件里说的非常具体。司法实践当中,对破坏市场秩序、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的犯罪,国家是严厉打击的。大家知道e租宝案件是北京一中院审理的,这个案件涉及的金额700个亿,造成的损失大约是380个亿,影响非常大。就涉及到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通过e租宝和芝麻金融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承诺还本付息,向公众吸纳巨额资金700亿。最后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判决这两个公司判处罚金,一个判了18亿,一个判了1亿,同时对于主犯是丁宁以集资诈骗罪判了无期徒刑,对其他的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了轻重不同的刑罚,这么一个惊天大案。这样的人是破坏秩序的,我们还要保护他吗?不可能,对这样的人肯定是要严厉重惩。
    [11:34:23]
  • [张仲鲁]:
    对,应该重罚。
    [11:35:12]
  • [颜茂昆]:
    总之,我们既要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又要对企业家中的一些害群之马要严肃查处,只有对这些人严肃处理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11:36:08]
  • [张仲鲁]:
    好,还有哪位媒体朋友有问题。
    [11:36:41]
  •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今年“两会”上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一个热点话题,我们最高法院在去年也有很多亮点,我想问的是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最高法院还要采取哪些措施来做好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谢谢。
    [11:37:28]
  • [颜茂昆]:
    关于今年法院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工作,昨天周强院长在《报告》当中以及江必新副院长在回答记者提问的时候也做了一些回应。我在这里再补充几件具体的事情。第一方面,依法审理好顾雏军案,因为顾雏军案开了庭到现在还没有宣判,我想今年顾雏军案件一定会尽快的宣判。还有一件是牧羊集团案,今年也应该及时审结,回应社会的关注。这样圆满完成第一批涉产权案件的审判任务,今年这个任务要完成。
    [11:38:01]
  • [颜茂昆]:
    第二方面,我们要继续组织力量,对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涉产权、涉企业家权益保护的案件进行甄别,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决定再审,并公布第二批再审案件的名单。我们第一批案件都审完以后,接下来是公布第二批再审案件的名单,目前我们正在认真的对一些案件进行甄别。
    [11:39:30]
  • [颜茂昆]:
    第三方面,要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我们去年发布了两批13个典型案例,今年还是会继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作用非常大,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大家从这些生动的案例当中就能够体会到我们的政策精神,而且大家有了案例的指引以后,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就更容易。
    [11:40:53]
  • [颜茂昆]:
    第四方面,继续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做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的审判工作,去年我们督查了9个省区,今年还会继续扩大,对那些还有20多个省区要继续去督查,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要建立台账,把统计工作做好,将产权保护的政策精神落实好。
    [11:41:31]
  • [颜茂昆]:
    最后一点,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不光是对社会上的宣传,其实对我们法官、对法院的工作人员也要宣传,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理念要转变,只有理念转变,才能付诸实际行动,理念如果不转变,在行动上就会落后,就不能够真正的做到把政策落实好。所以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包括我们跟企业家之间要加强联系,进行法制宣传,让更多的企业家遵纪守法,减少纠纷,包括在经营过程当中、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如何避免风险,避免纠纷,发生了纠纷以后如何维权,这些都有很多工作要做。
    [11:42:47]
  • [张仲鲁]:
    谢谢颜庭长,也谢谢媒体记者朋友的提问,时间关系我们就先提问到这儿。
    [11:43:12]
  • [张仲鲁]:
    我觉得提出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工作来说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既要兼顾到法律效应同时也要兼顾到社会效应,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家们能够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从企业家自身角度来说,提高自身的要求,自觉遵纪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
    [11:44:24]
  • [张仲鲁]:
    今天节目因为时间的关系就到这里,非常感谢颜茂昆庭长做客我们的演播室。同时给大家做一个预告,今天下午三点我们进行系列直播节目当中第三场,主题是“知否?知否?应是严惩电信诈骗”,也欢迎观众朋友们到时持续关注。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看。再会!
    [11: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