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庭审现场
3月28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供货款未付 原告索要欠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0:10]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供货款未付 原告索要欠款”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旸、人民陪审员李文、人民陪审员周丽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旸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刘曦担任法庭记录。
    [09:21:32]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水泥,分两个批次,第一批次单价为781.8元/吨,共3106.47吨,总计价款为2428638.25元;第二批次单价为676.2元/吨,共1876.64吨,总计价款为1268983.97元。两批次水泥合计价款为3697622.22元。双方约定原告供应出水泥直接通过汽车代运的方式交由项目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出,并由中某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支付货款3605230.08元,尚有92392.14元未按时支付,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予以支付。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水泥货款92392.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1:4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22:08]
  •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09:22:46]
  • [原告]:
    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未到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凡华,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涛(未到庭),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4:19]
  • [被告]:
    被告:瀚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未到庭)
    [09:24:45]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因被告瀚某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缺席审理2019京0107民初1701号原告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旸、人民陪审员李文、人民陪审员周丽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旸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刘曦担任法庭记录。
    [10:19:25]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0:19:58]
  • [审判长]:
    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0:20:19]
  • [原告]:
    听清楚了,不申请。
    [10:20:3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有无变化和补充。
    [10:21:20]
  • [原告]:
    (详见起诉书)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水泥货款92392.1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矿产品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P.0.42.5普通硅酸盐水泥,分两个批次,第一批次单价为781.8元/吨,共3106.47吨,总计价款为2428638.25元;第二批次单价为676.2元/吨,共1876.64吨,总计价款为1268983.97元。两批次水泥合计价款为3697622.22元。双方约定原告供应出P.0.42.5普通硅酸盐水泥直接通过汽车代运的方式交由中某公司某项目部。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货物发出,并由中铁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但被告未依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支付货款3605230.08元,尚有92392.14元未按时支付,并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10:22:04]
  • [审判长]:
    因被告瀚某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举证、辩论的权利。
    [10:22:1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10:22:27]
  • [原告]:
    (提交)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我方为适格原告;证据2、政府部门公示瀚某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证明对方为适格被告;证据3、工矿产品交易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交易合同3条分两个时间段,价格不一样。第一项的注,是按照合同执行,如后期有市场变动在另行协商,但合同在后期没有变化。合同12.3条,买方是被告,被告与项目部(实际使用水泥的施工单位)是确认数量之后,中某和被告进行结算,单价是下调4%作为被告与原告的价格,合同第一条约定价格已经将被告与中某的单价下调了4%,同时又让利每吨15元的基础上得出的。
    [10:22:38]
  • [审判长]:
    第一条的价格与12.2条的约定,如何体现第一条价格作为下调4%的结算单价?
    [10:23:32]
  • [原告]:
    证据6的对帐单第一页下方的结算价格720元减去了4%减去了15元,得出的676.2元与合同相符。证据4、大额来帐凭证10份,证明被告打款3605230.08元,原告已收到此笔款项。2016年5月27日的时候两笔,有50万和168230.08元,双方在5月27日进行了前期的结算,我们收到了;证据5、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697622.22元,日期为5月6日、5月11日、6月6日、6月23日;证据6、中某二局米拉山水泥对账单,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货。每次送货物的时向中某出具计量单,中某收货后给我们出具收料单;证据7、瀚某货款明细,证明被告尚有余款未付。(以上证据3至5为原件,其余均为复印件)
    [10:23:45]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环节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应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双方签订合同时间?
    [10:23:55]
  • [原告]:
    2016年3月。合同中没有记载日期,经询问是2016年3月签订。
    [10:24:04]
  • [审判长]:
    原告明确被告目前欠付哪几批货物的款?
    [10:24:11]
  • [原告]:
    2016年5月27日之前的都已经结算,共计结算了2718230.08元。
    [10:24:18]
  • [审判长]:
    诉求是哪一批次的?
    [10:24:31]
  • [原告]:
    5月28日至5月30日、6月6日至6月12日、6月3日至6月6日,分散在上述三批中。每次都没有全部结算。
    [10:24:40]
  • [审判长]:
    上述3批供货的总数额?
    [10:24:48]
  • [原告]:
    282542.52元、330638.86、366210.67元。共计979392.14元。
    [10:24:56]
  • [审判长]:
    收料单中如何看出供货款项?如何体现在收料单中?
    [10:25:04]
  • [原告]:
    举例6月6日至6月12日的对帐单,37.36是发货数量。
    [10:25:14]
  • [审判长]:
    合同约定水泥型号是否一致?
    [10:25:22]
  • [原告]:
    一致,只是上下半年的单价不一样。单号3290,吨数是33.96元,单价为781.8元,得出货款26549.93元。每个单子都是这么统计的。
    [10:25:32]
  • [审判长]:
    收料单的签收方?
    [10:25:42]
  • [原告]:
    都是中某的现场人员。我们运到中某,中某签收。
    [10:25:50]
  • [审判长]:
    被告和中某的关系?
    [10:25:58]
  • [原告]:
    中某直接和被告结算。被告和我们按照买卖合同再进行结算。
    [10:26:05]
  • [审判长]:
    尾款为何没有结算?
    [10:26:19]
  • [原告]:
    联系不上被告了。
    [10:26:27]
  • [审判长]:
    为何被告不给钱了?
    [10:26:35]
  • [原告]:
    不清楚。
    [10:26:43]
  • [审判长]:
    还有无补充?
    [10:26:52]
  • [原告]:
    请求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我方送达本案裁判文书。
    [10:27:21]
  • [审判长]:
    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本院将根据当事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受送达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本案裁判文书。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有异议?
    [10:27:35]
  • [原告]: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10:27:44]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因被告瀚某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法庭不再进行辩论和调解。
    [10:27:51]
  • [审判长]:
    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10:28:0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28:1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28:18]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28:4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