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法院一角

发布会近景

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民二庭庭长张军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会议主持人、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回答记者提问

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回答记者提问

民二庭庭长 张军 回答记者提问

民二庭副庭长 丁宇翔 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全景
3月26日9:30,一中院召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白皮书”新闻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一中院的网络直播。我院今天召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开始之前,先介绍一下会议的基本情况:北京一中院近年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总体情况,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化推进医疗纠纷审判机制,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医疗纠纷的公正妥善审理,不仅关系到医患矛盾有效化解的短期目标,还关涉到规范就医诊疗行为,共促人民健康的长远目标,因而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鉴此,我院梳理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制作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期引导各方社会主体充分防范风险,正确理解法律,合法理性维权。希望以此次通报会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推进医疗纠纷审判机制,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08:39:2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尊敬的各位人大代表、各位领导、媒体界的朋友:
    大家上午好!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近年来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首先我对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代表、各位领导以及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衷心感谢各位在百忙之中莅临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也代表一中院,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09:30:2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参会嘉宾。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冬梅,北京市政协委员刘梅颜。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上级机关领导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邹治。此外,我们还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市律协医药委主任万欣及北京市医调委调解部主任穆苏虹。
    [09:32:21]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此外,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还有一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民二庭庭长张军、副庭长丁宇翔及我院部分同志。
    [09:33:3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多以来,虽然在整体上促进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科学化合理化审判,但近年来,医患矛盾依然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部分案件呈现出案情复杂、内容专业、冲突剧烈、损害严重等特征。医疗水平关乎百姓健康,医患关系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医疗纠纷的化解关乎国计民生。当前,如何通过对医疗案件的公正妥善审理,明确医患双方的行为规则、规范就医诊疗行为、化解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对立关系,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
    [09:36:1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向社会各界通报我院八年多来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延伸审判职能,创新医疗审判机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总体情况。通过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和相关的维权提示及建议,帮助指导各社会主体更为充分、全面、理性的维护自身权益,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以求形成和完善良好的医疗秩序,推动医患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09:36:3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的会议主要有以下四项议程:
    一是由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来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
    二是由我院民二庭庭长张军介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三是请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就我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工作相关内容进行提问;
    四是请市人大代表及各位嘉宾对我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及改进加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09:37:3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请马来客副院长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09:38:3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医疗纠纷的公正妥善审理,不仅关系到医患矛盾有效化解的短期目标,还关涉到规范就医诊疗行为,共促人民健康的长远目标,因而是司法审判的一项重大课题和重要使命。鉴此,我院梳理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实施八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制作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以期引导各方社会主体充分防范风险,正确理解法律,合法理性维权。在正式发布白皮书之前,我想先向大家简单介绍此次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09:39:16]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一、我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基本情况
    2010年7月1日以来我院共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701件,其中二审657件。尽管在2014年后明显下降,但近几年来仍保持相对平稳的案件数量,年均结案在66件左右。在二审案件中,仍以维持为最主要的结案方式,改判、发回重审比重较低,2013年以来,调撤率有所下降,2018年调撤率仅为7.59%。
    [09:39:3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二、我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的工作机制
    1.贯彻“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立足医患纠纷特点,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一是积极开展司法理念教育,引导审判人员从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处理涉医疗纠纷。二是注重平等保护,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三是充分考虑医患纠纷矛盾尖锐、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加大二审法官的实体审查义务,避免动辄发回重审对案件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消极影响,着力在实质上定纷止争。
    2.构建“繁简分流”审判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司法“生产力”。一是做好立案环节的分流。在立案环节,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医疗案件留在立案庭审理,其他普通医疗案件统归民二庭审理,进行分流。二是做好审判阶段的分流。在审判方式上推行“简案快审、难案精审”的差异化审理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三是落实繁简分流的保障措施。落实推行集约送达,积极利用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提升文书送达的准确率和成功率。
    [09:40:19]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3.推动专业化审判工作机制,统一涉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基准,提升审判质效。一是推行归口审判,发挥专业审判优势,提升案件的审理水平。将涉医疗纠纷原则上归口由民二庭进行审理,积累涉医疗纠纷的审判经验,逐渐形成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二是加强对辖区法院的审级监督和指导,大力推进辖区内涉医疗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每年一次向辖区基层法院反馈二审法院在涉医疗纠纷审判中发现的一审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帮助改进工作。三是依托法官会议和案件质量讲评两个平台,研究、讨论、会商涉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在专业化审判的基础上促进审判的精细化。
    4.依托专业化人才资源,强化调查研究,全面提升涉医疗纠纷案件审判的能力水平。一方面是注重涵养涉医疗纠纷审判的人才资源。建设专家型法官队伍,着重培养医疗审判业务专家,着力培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深厚、医疗审判经验丰富的高层次审判人才。另一方面是注重调研,综合现行法律制度、相关学说理论和实践探索情况,形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专项调研报告,既有利于提高涉医疗纠纷审判的认识,也有利于从理论上丰富对涉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的研究。
    [09:41:2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三、当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一)案件矛盾尖锐化、不易调和
    上述数据表明,近几年来医患矛盾依旧难以化解。该类案件不仅调解难度大,而且也深埋着社会隐患。虽然《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得司法审判领域告别了医疗损害责任体系的二元化结构的混乱局面,整体上促进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科学化审理。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医患矛盾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医疗资源的积累和分配矛盾、医疗体制自身的缺陷,医患之间的低社会信任度等因素所引发。另一方面也在于该类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以及法律救济存在弊端和不足。
    (二)案件审理周期长、维权成本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涉及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而诊疗过程本身专业性极强。且该类纠纷中患者普遍主张的赔偿数额较大、费用项目庞杂,加大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及审理难度。由于医疗纠纷大都需要启动鉴定程序,甚至二次鉴定,呈现审理周期长的特点。实践中,很多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一审程序少则一年,多则两年三年,甚至出现三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极大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09:42: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三)对鉴定意见采纳率高,但争议大
    根据统计分析可知,法院对医疗鉴定采信度非常高,不少案件审理中对鉴定意见缺乏实质性的审理和认证,有鉴定机构代替法院实质审理的趋势。但司法实践中,对鉴定意见的分歧往往是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和法院的审理重点,其中对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结果以及鉴定人资质等提出的异议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普遍问题。
    (四)专家辅助人制度有规定、欠落实
    《民事诉讼法》、《民诉司法解释》以及《医疗纠纷司法解释》均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就医疗专业问题所陈述的意见不仅是对其一方当事人的辅助,同样也为法官补强了自由心证之路。此外,在出现鉴定申请被驳回或无法鉴定、无需鉴定的情形下,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家意见,弥补了因鉴定不能造成的举证不能。但从调研梳理所得数据看,自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医疗类案件中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只有1件,在该案中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提升了患者一方举证能力,也与鉴定意见形成了有效对抗。但总体而言,专家辅助人制度并未真正得到有效运行。
    [09:43:01]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四、我院对社会各主体的提示与建议
    (一)对患者一方的提示建议
    1.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管、及时提供有效证据。在医疗纠纷中患者依法维权,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应强化法律意识,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例如,患者就医的医药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的留存等。此外,应当及时复印或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风险。
    2.申请专家辅助人,切实提升举证能力。患者在必要时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一方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患方的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就医疗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使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业性问题进一步明晰,既促进医疗案件的庭审实质化,也帮助患者有效维权。
    3.明确权利义务,依法行权,理性维权。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患者及家属应通过合法途径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不能采取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方式,要依法行权,理性维权。患方可以先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对赔偿责任以及诉讼程序有所预判,必要时采取诉讼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深化沟通协商,多渠道解决医疗纠纷。我院建议患者多与医方理性沟通,尝试配合并接受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或者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这样更有利于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
    [09:46:0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提示建议
    1.提高责任意识,完善制度规范,加强内部监管。医疗机构首先应通过完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应加强内部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规范诊疗行为、妥善保管并如实提供病历资料,注意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矛盾及纠纷的发生。
    2.设立专门纠纷解决中心,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建议医疗机构设立纠纷化解中心,在出现医患矛盾的时候,与患者一方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就专业性问题审慎研究、解答,确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及时进行赔偿,将矛盾化解于源头,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实现双赢。
    3.明确职责要求,提升业务能力,保障服务质量。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尽到应有的说明、告知义务以及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审慎行医,避免误诊误治情形的发生。
    [09:46:2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三)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提示建议
    1.依法客观鉴定,提供明晰意见。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鉴定程序规范、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并依法出具规范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客观真实,确保科学性和可靠性,并且对于医疗鉴定中的专业性问题要详细予以说明,尽量避免模糊性语言,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精确性。
    2.积极配合庭审,履行出庭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同意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履行出庭义务。积极配合,客观并详述鉴定意见,对当事人、专家辅助人以及法院提出的疑问进行客观全面的解答,依法履职,切实保障医疗鉴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及专业性。
    3.加强内部监管,统一鉴定规范。鉴定机构应加强其内部管理,不断提升其医疗鉴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及专业性。应严格落实主管机关关于司法鉴定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的各项要求,提高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客观公允的专业意见。
    [09:47:1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五、深化推进医疗纠纷审判工作的举措
    为加强对涉医疗纠纷的公正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塑造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秩序,有效实现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救济,我院针对涉医疗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将采取以下工作举措:
    1.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优化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一是充分发挥非诉调解功能特点,利用好先行调解制度。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专门调解室,调动和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建立调解机构,在医患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之外,实践和探索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及其运行模式,拓宽纠纷化解渠道。二是强化诉调对接。重点关注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两大对接机制。三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诉讼调解体系。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妥善解决医患矛盾,切实将法院的调解工作贯穿医疗纠纷诉讼过程的始终。
    [09:48:55]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2.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积极探索专家辅助人制度,促进医疗纠纷审理实质化。一方面加强与鉴定机构的交流与沟通。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医疗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助力医疗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是积极探索专家辅助人制度。增强医疗鉴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弥补当事人取证能力之不足,强化当事人举证能力之缺陷。
    [09:49:23]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3. 强化鉴定意见的认证,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推动医患关系良性发展
    一是明确鉴定事项。在当事人明确鉴定事项后,法院在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时必须使用确定的、有针对性的语言表述,避免出现鉴定事项不明、鉴定事项遗漏等问题。二是强化补充鉴定。实践中出现医疗鉴定瑕疵或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解决的,应不允许重新鉴定。更应避免只因鉴定瑕疵二审法院即采取发回重审的方式结案。尽可能的缩短审理时间,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三是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质询是鉴定人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鉴定人有义务就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以及鉴定过程等专门性问题对法庭作出必要的陈述,协助法庭作出判决。
    [09:49:44]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各位来宾,《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是我院医疗案件审判实践的阶段性总结,希望社会各界能在了解医疗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各尽所能,共同营造和维护更为和谐、健康、良好的医患关系。
    谢谢大家!
    [09:50:1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刚才马来客副院长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基本情况、我院推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的工作举措、对社会各主体的提示与建议以及深化推进医疗纠纷审判工作的举措四个方面,通报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白皮书还深入分析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疑难问题,对案件审理的数据及我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的创新举措也做了较为详实的介绍。在白皮书的附录部分,我们还精心挑选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引导公众厘清诉争焦点,更加有效理性地维权。
    [09:54:53]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由民二庭庭长张军对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09:55:45]
  • [民二庭庭长 张军]: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下面由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与白皮书一并发布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的制作初衷及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十个案例,是在总结八年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梳理出的案情疑难复杂、对公众有借鉴作用的真实案件。期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引导公众厘清诉争焦点,理性维权。
    [09:57:21]
  • [民二庭庭长 张军]:
    其中,案例一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赔偿认定问题。我院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医疗费赔偿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准,即实际支付的医疗费数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就先行支付的医疗费,有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相关医疗费用。
    案例二是关于医疗过错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院认为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当由患者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且患者非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鉴定,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案例三是关于缺陷出生情况下医方责任的认定。我院认为在医疗机构对婴儿畸形出生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先天缺陷系自身发育不良所致,并非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
    案例四是关于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认定。我院认为知情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权利,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治疗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权利知悉。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
    案例五是关于医院是否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的认定。我院认为,医院对病理片的描述应客观充分,且对于某些特殊疾病,为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应采取排除可能性的检查,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属于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09:58:10]
  • [民二庭庭长 张军]:
    案例六是关于急救送诊行为的认定。我院认为急救中心的转诊行为应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转诊行为应为无过错。
    案例七是关于病历不完整的责任认定。我院认为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病历,出现拒绝提供的情况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
    案例八是关于不及时转诊的责任认定。该案强调当患者出现所在医疗机构不能处理的危重情况时,医院不及时转诊,造成病情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九是关于胎儿娩出即为死体时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我院认为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案例十是关于患者知情同意的认定。该案强调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是患者从医生处获知有关疾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因此知情同意书及手术同意书中应对上述信息有所体现。
    [09:59:20]
  • [民二庭庭长 张军]:
    以上就是我对典型案例的说明,谢谢各位。
    [10:04:57]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今天,我们在发布白皮书的同时,一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结合专业化审判优势,将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老百姓时常遇见到,又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以典型案例和告知释明的形式提示给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了解,法院是怎么处理此类纠纷的,遇到类似的情况,能够有据可循。
    [10:05:3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记者朋友们就医疗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10:09:00]
  • [民主与法制周刊记者]: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针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医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所做的梳理和分析。据我所知,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包括医疗损害责任在内的多种类型的侵权责任,为什么咱们这一次选择对医疗损害责任类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
    [10:10:58]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主要基于几个原因,第一,我刚才介绍了相关数据,在侵权类案件当中,医患纠纷是一种多发的态势,不仅案件数量多,而且这一类案件从当事人的诉求来看,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也是比较激烈的,当前这一类案件多发,需要重点予以关注。第二,这一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因为健康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国民的健康,事关国民素质,事关民族兴旺,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高度关注。
    [10:12:1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从目前情况看,诊疗机构本身绝大部分还都是公益性质,患者也都是一般公民,医患矛盾纠纷,特别从法律意义讲如何平等保护,也是社会关注度高的一个原因。有一些案件具有医疗专业的特殊性,患者维权的难度也存在现实困难,这也是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原因。第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及重大的医疗损害的责任纠纷,事关基本民生问题,宪法权利当中健康权是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民健康问题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法院依托司法审判的职能,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给诉讼当事人提供维权的司法救济。因此,关注社会民生是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我想这一类案件事关基本民生问题,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10:13:5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第四,这类案件审理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我们老百姓很少有对医疗专业知识比较精通的,在他们的认知水平上,对医疗上的判断诊疗存在一定的误区。从另外一方面讲,我们很多医患纠纷案件,专业诊疗机构如何有效的协调医患关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情况是,医生没有跟患者或者家属告知、释明清楚。近年来,虽然医患关系不断改善,我们的医疗行为规范化的程度不断提升,但是,从我们这一类诉讼案件的情况看,确实还存在着告知、释明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个别还存在随意性问题,所以引发了纠纷。这一类案件,审理的难度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策法律性强。现在的医疗体制,包括相应的政策法律规定,有些老百姓也不是十分了解,包括一些鉴定机构、调解机构,在医患纠纷的化解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老百姓不理解,认为医疗机构与医疗调解平台也设立在医疗机构,鉴定机构也以医疗机构为准是不是不合理?但专业技术问题,不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来鉴定也是不现实的,当然我们也看到整个的医疗体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推进、改革过程中,这个过程也带来了一些比较强的政策法律问题。
    [10:14:30]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因此,我们说这类案件的政策性法律性比较强也是审理难度之一。同时,这类案件还涉及到一些比较高深的专业技术问题。法院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认定上,侵权性质的认定上,应当说,还需要借助一些专业力量,随着整个的司法体制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现在也在尝试运用专家辅助人的制度,一方面增强对这一类案件审理专业方面的社会公信力,另外一方面,也帮助法院做出一些更具专业化的判断,来更好的调处化解这种矛盾。最后,我想说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为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来更加理性的维权,同时进一步净化医疗、诊疗环境,应当说这方面需要各方作出积极的努力。同时,我们也想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动员更多社会力量积极的参与到这一类案件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当中来,进一步形成医患纠纷案件的调处化解合力。以上就是我们的几点考虑,谢谢。
    [10:15:24]
  • [法制日报记者]:
    请介绍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如何进行分配?
    [10:16:12]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举证责任问题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2001年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后来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一般性地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仍然需要原告(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确立的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难以做到兼顾医患双方利益。
    [10:16:30]
  • [党组成员、副院长 马来客]:
    在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悬殊地位,导致纠纷发生时患者在举证责任中处于弱势状态。一方面,医患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部分的诊疗信息来源均是通过医疗机构方获得的;另一方面,医疗案件的专业性强,一般的患者难以理解所有的诊疗知识。为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一般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顾及受害患者方利益的情形下,法律也提供了特别情况下患者证明责任的缓和的制度。比如,根据《医疗损害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在无法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因果关系时,患者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完成其举证证明责任。再比如,在医疗活动中,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等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都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患者在医疗案件中的举证负担。
    [10:17:02]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贵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专业化审理方面有哪些优势?
    [10:18:27]
  • [民二庭庭长 张军]:
    民二庭一直是我院审理包括医疗损害案件在内的侵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我想我们主要有以下的优势:
    第一,拥有丰富的医疗审判经验。民二庭一直是审理侵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庭,其中医疗损害案件占有很大的比重。从1995年建院以来,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一直由我庭审理,在这20多年时间里,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判经验。
    第二,拥有专业的医疗损害案件审判人才资源。我庭的法官及法官助理中,75%以上都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他们均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且均对基本医疗知识有较全面的掌握。
    第三,形成了注重调查研究的专业传统。以聚焦审判实践、聚焦社会热点、聚焦理论前沿为导向,坚持立足实际,围绕日常医疗审判工作深入挖掘、梳理和提炼疑难问题。我庭完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疑难问题研究》、《关于医疗鉴定意见证据审查疑难问题的调研报告》等专题调研,切实为医疗审判工作提供思路和方法。
    第四,一直处在医疗案件审判领域的最前沿。辖区内集中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国内最顶级的医疗机构,因这些顶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的案件往往代表了医疗案件的最新发展动向,因而时刻掌握着医疗案件的最新动态。
    [10:18:54]
  • [北京时间记者]:
    刚才提到新类型的医疗纠纷,我想问一下,目前实践中都有哪些具体的新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些新类型纠纷在处理应对上有哪些特别之处?
    [10:19:21]
  • [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
    目前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新型医疗损害纠纷主要有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临床试验受试者损害责任纠纷、疫苗接种损害责任纠纷等。此外,随着共享经济发展还可能很快出现诸如共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样的更新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以上几种新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各自都有其特别应对之处。比如,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别之处在于,一方面,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应为缺陷儿的父母,缺陷儿自己不能作为请求权的主体。另一方面,缺陷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一个存在缺陷的新生儿确实会给家庭带来额外的抚养成本,其成年家庭成员确实会承受不同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因此缺陷出生案件既应赔偿精神损失,又应赔偿特别抚养费,即抚养一个残疾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多支出的额外费用。再比如,疫苗接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责任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因素,合理分配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医疗机构等各方主体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责任。
    [10:20:29]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由于时间原因,现场提问环节就进行到此。
    [10:23:34]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下面进行第四项议程,请市人大代表及各位嘉宾对发布的白皮书及我院涉医疗纠纷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10:26:55]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感谢各位代表及嘉宾的意见建议。
    [11:01:26]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良好医疗秩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法院发挥好事后的定纷止争职能,我们会继续依托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提升涉医疗纠纷的执法办案水平,切实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探索构建多维度的联动机制,更好地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同时,良好医疗秩序的形成和维护,也需要社会各界在事前的共同营造和维护。今天的通报会也同样抱持这样的初衷和目的,希望社会各界能在广泛了解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促进更为和谐、良性、积极的医患关系,共同营造和维护更为健康、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
    [11:30:12]
  • [会议主持 党组书记、院长 吴在存]: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的莅临。
    [11: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