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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9:30,房山法院审理“翻建房屋被限期整改 男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13:2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翻建房屋被限期整改 男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案。[10:14:10]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14:52]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 翻建房屋被限期整改 男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案的案情。[10:15:01]
- [主持人]:原告崔某诉称:崔某在自己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认为崔某翻建房屋为违法建设,对崔某出具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崔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限期整改。崔某认为该份《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故崔某将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19日对崔某作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10:15:50]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吕婷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唐薇、蔡琳菁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静担任法庭记录。[10:15:57]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0:16:53]
-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10:17:06]
- [原告]:崔某,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10:17:26]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0:18:10]
-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负责人邵某,镇长。[10:18:25]
-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丁某,该镇人民政府法制科科长。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10:20:10]
- [审判长]: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某镇人民政府不服限期改正通知书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吕婷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唐薇、蔡琳菁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静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0:20:31] - [原告]:了解,不申请回避。[10:20:57]
-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10:21:08]
- [被告]:了解,不申请回避。[10:21:2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10:21:35]
- [被告]:没有异议。[10:21:46]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庭庭前审查,原、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10:21:5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10:22:07]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10:22:20]
- [原告]:原告宣读起诉状(略)。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告于2018年10月19日对原告所作的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文号2018年第1号。事实和理由同起诉状,另补充。第一,被告所作出的涉诉的行政行为,被通知人主体有误。该镇某村一区13号和14号分别是崔某和崔利所有,我们认为,被告遗漏了主体。第二,原告建房,也愿意将建房手续合法化,原告曾找过本村村委会,村委会通过两委开会,同意原告建房,并且原告多次找过被告,进行建房手续的合法化。当时,被告村建科科长于某以及主管副镇长梁某明确表示,农村建房,无需取得规划许可证,并且告知没有该项的审批程序及专人办理。第三,被告辖区范围内27个行政自然村,建筑物超过3层或者3层以上的情形很多,被告执法尺度应当一致。[10:22:29]
- [审判长]:被告宣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答辩状。[10:24:14]
- [被告]:答辩状内容无变化和补充。关于法定职责,我们还依据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第二,答辩状中有笔误,应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关于相对人主体,经核实,原告的宅基地与他人互换,故主体认定正确。关于违法建设,关于执法尺度是一致的,其他违法建设与本案无关。[10:24:26]
- [审判长]:因原告的起诉状与被告的答辩状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 其内容无变化与补充,就其内容不再当庭宣读。针对原告新补充的意见,被告也进行的回复,合议庭经审查会作出认定。[10:24:49]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职责范围。[10:25:09]
- [被告]: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以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告具有相应的职责。[10:25:18]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10:25:31]
- [原告]:对职责没有意见。[10:25:37]
- [审判长]:被告,你们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理由是什么?[10:25:57]
- [被告]:原告建筑物超过了两层,是违法建设,我们要求原告拆除的是两层以上的建筑物部分。[10:26:0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同时,针对事实发表辩论意见,进行质辩合一,不再单设辩论环节。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10:26:16]
- [原告]:听清楚了。[10:26:37]
- [被告]:听清楚了。[10:26:52]
- [审判长]: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10:27:51]
- [被告]:1.立案审批表,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履行立案的法定程序。
2.现场勘验笔录,证明:针对违法建设现场勘验的事实。
3.测绘报告,证明:违法建设的占地面积。
4.现场照片,证明:违法建设的事实及情况。
5.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向原告进行询问有关违建的年代、建设者、土地性质、本村对土地使用的意见等基本情况。
6.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7.村委会说明及询问笔录,证明:违法建设所占土地的权属及性质。
8.村两委决议、证明及图片,证明:违建占地性质及土地原貌。
9.案件协查复函,证明:违法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
10.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参加现场检查等人员身份情况。
11.案件呈批表,证明:被告履行限期拆除的审批程序。
12.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直接送达限拆决定书。[10:27:57] - [审判长]:原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10:28:39]
- [原告]:对证据1没有意见,原告曾向村建科科长咨询过建设的相关事宜。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不认可,没有经过原告的参与,故不认可其真实性。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对证据5、6真实性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同时也说明原告建设房屋是通过村委会两委会决议允许的。对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关于复函,原告也曾向相关部门申请过关于农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该局回复应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的意见进行执行,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示,农村建房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出示相关规划许可证件。原告认为,虽然该局出具了复函,但不能以此来确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据北京市村庄管理规划意见(试行)的规定,被告明知其具有审批村庄规划许可证件的职责。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1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12中的送达回证认可,确实是原告签收。[10:28:45]
- [审判长]:由原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10:29:40]
- [原告]:庭前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我们现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村1区13号和14号房屋,分别属于崔某和崔某某。
2.答复意见书,证明:该局未办理农村建房的规划许可手续,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录音光盘并附整理的文字,证明:原告多次找村委会,由村主任通过电话询问形式,与该镇政府村建科科长以及主管副镇长通话的录音,证明被告单位内没有相关审批的流程和手续。[10:29:50] - [审判长]:请被告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的顺序进行质证。[10:30:56]
- [被告]:对证据1不认可,与被告核实的情况不一致。我们核实的是,原告的宅基地系与他人互换。同时,村委会无权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对证据2不认可其关联性。对证据3,没有涉及本案原告的违法建设和宅基地,故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0:31:07]
- [审判长]:现在核实几个问题,原告,你认为你的涉案建筑物原来占的宅院是老宅,进行翻建,对吗?[10:31:25]
- [原告]:对的,我于2017年进行翻建的。我所占宅院,主要是13号和14号,还有一个没有登记的号。13号宅院由我继承,14号由崔某某继承。我用我儿子崔某航使用的二区11号的宅院,跟14号崔某某的宅院进行互换。关于互换,村里也是认可的。关于没有登记的号,是我们共同建设的,原来是崔某平的宅院,崔某平未在此居住。我现在把13、14号以及崔某平的宅院连一起的。[10:31:32]
- [审判长]:被告,什么意见?[10:36:07]
- [被告]:基本认可。[10:36:14]
- [审判长]:被告,你们对原告在老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是没有意见的吗?[10:36:23]
- [被告]:对。原告用于居住翻建,是没有意见。我们有意见的是,原告两层以上的部分系违法建设。[10:36:33]
- [审判长]:在乡镇管辖范围内,有明确规定村庄规划不能超过2层吗?[10:36:44]
- [被告]:我们是按照《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督察工作管理办法》进行执行的。[10:36:54]
- [审判长]:案件来源是什么?[10:37:11]
- [被告]:相关部门送来的。[10:37:19]
- [审判长]:原告翻建房屋超过2层以上,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对吗,被告?[10:37:47]
- [被告]:对的。[10:37:59]
- [审判长]:被告,在你们调查过程中,原告说可以补办手续,这个手续可以补办吗?[10:38:06]
- [被告]:实际上北京市的现状,关于2层以上的建筑部分,是不能补办手续的。[10:38:14]
- [审判长]:本案争议的焦点,两层以上是否村庄规划,是否认定为违法建设,是否应被拆除,各方当事人可以围绕这个焦点开始。原告,涉案建筑物,是你一个人投资建设的吗?[10:38:23]
- [原告]:三个人,我,我儿子还有崔某平,但我没有相关证据佐证。[10:38:35]
- [审判长]:当时向村里申请翻建,是谁申请的?[10:39:22]
- [原告]:是由我出面申请的。[10:39:34]
- [审判长]:针对涉案事实,还有补充吗?[10:39:46]
- [原告]:被告以《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督察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称原告的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许可,我们认为,没有正式公示过关于村庄规划的相关文件,且该管理办法并未明确不准许建超过2层的房屋。[10:39:56]
- [被告]:2018年9月6日,被告与原告进行询问,原告明确表示是由其个人出资建设,没有其他人参与出资。[10:40:05]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0:40:26]
- [被告]:程序依据是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018年8月28日,我们接到相关部门移送后,于同日立案。同年9月、10月,我们到现场进行走访、对房屋进行拍摄,同时取得房屋占地面积测绘报告。同年9月6日,我们收到相关部门的协查复函,证实原告的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据。同年11月30日,进行现场勘验。同年10月19日,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10:40:40]
- [审判长]:原告,什么意见?[10:41:26]
- [原告]:程序过程属实,但我们认为,被告不应先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进行现场勘验。[10:41:34]
- [被告]:我们先期已经进行过走访和测绘,故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来我们进行现场勘验,只不过是一个复验的形式。[10:41:44]
- [审判长]:如双方当事人认为还有新的补充和辩论意见,可以庭后向法庭提交代理词或辩论意见。[10:42:14]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是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来进行最后陈述。[10:42:2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42:32]
- [审判长]:被告,什么意见。[10:42:4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42:49]
- [审判长]:原告,涉案建筑物现在什么状态?[10:42:59]
- [原告]: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第四层大部分已经拆除,还有剩下两间没有拆除。[10:43:18]
- [审判长]: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10:43:26]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同意邮寄裁判文书?[10:43:37]
- [原告]:同意。[10:43:46]
- [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邮寄裁判文书?[10:43:54]
- [被告]:同意。[10:44:03]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李静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11:55:19]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1: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