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3月29日9时,昌平法院审理“微信报名旅游引纠纷 游客诉索三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09:05:13]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情况。
    原告丁女士诉称: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3日,被告北京某户外运动俱乐部组团46人游览壶口瀑布-雨岔峡谷-波浪谷三处景点,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团。出发后,被告于10月1日下午以景点停止售票为由取消壶口瀑布游览,10月2日又将全天游览雨岔峡谷擅自更变为上午游览雨岔峡谷,下午游览波浪谷。因游客们集体抗议,被告才将下午行程改为壶口瀑布,但因被告拖沓导致旅游团到达时景点已关闭。10月3日又无故取消波浪谷游览。经查证,被告经营范围中无国内旅游业务,出行所用车辆也并非旅游车。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合同约定,属于蓄意欺诈,游玩期间被告还在旅游微信群发布挑逗性言论,对原告等人进行攻击和谩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三倍返还团费249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09:05:29]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李国栋独任审判,书记员郑蝶宜担任法庭记录。
    [09:05:41]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06:22]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1王某荣,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王某荣之女),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2纪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某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09:07:4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1:23]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审理原告王某荣、原告纪某诉被告北京某户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两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国栋独任审判,书记员郑蝶宜担任法庭记录。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09:12:30]
  • [原告 原告1]:
    听清了,不申请。
    [09:15:27]
  • [原告 原告2]:
    听清了,不申请。
    [09:1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09:15:40]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15:53]
  • [原告 原告1]:
    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3日,被告北京某户外运动俱乐部组团46人游览壶口瀑布-雨岔峡谷-波浪谷三处景点,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团。出发后,被告于10月1日下午以景点停止售票为由取消壶口瀑布游览,10月2日又将全天游览雨岔峡谷擅自更变为上午游览雨岔峡谷,下午游览波浪谷。因游客们集体抗议,被告才将下午行程改为壶口瀑布,但因被告拖沓导致旅游团到达时景点已关闭。10月3日又无故取消波浪谷游览。经查证,被告经营范围中无国内旅游业务,出行所用车辆也并非旅游车。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合同约定,属于蓄意欺诈,游玩期间被告还在旅游微信群发布挑逗性言论,对原告等人进行攻击和谩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三倍返还团费249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4000元。
    [09:16:39]
  • [原告 原告2]:
    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3日,被告北京某户外运动俱乐部组团46人游览壶口瀑布-雨岔峡谷-波浪谷三处景点,原告通过微信公众号报名参团。出发后,被告于10月1日下午以景点停止售票为由取消壶口瀑布游览,10月2日又将全天游览雨岔峡谷擅自更变为上午游览雨岔峡谷,下午游览波浪谷。因游客们集体抗议,被告才将下午行程改为壶口瀑布,但因被告拖沓导致旅游团到达时景点已关闭。10月3日又无故取消波浪谷游览。经查证,被告经营范围中无国内旅游业务,出行所用车辆也并非旅游车。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合同约定,属于蓄意欺诈,游玩期间被告还在旅游微信群发布挑逗性言论,对原告等人进行攻击和谩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三倍返还团费2490元。
    [09:17:16]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答辩。
    [09:21: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当时保证至少可以游览两个景区。第一次去壶口瀑布是因为堵车,到了景区门口天黑了进不去,上次开庭时我们有证人出庭证明。第二次去壶口是原告为首的十几个人拦着大巴车不让走,我们征求所有团员的意见去了壶口瀑布,但又是堵车,半夜一点才到酒店。第三天所有的行程也就无法继续进行。
    [09:24:0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26:51]
  • [原告 原告1]:
    证据1、微信公众号旅游行程的截图。
    [09:32:00]
  • [原告 原告2]:
    没有证据提交。
    [09:33:37]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质证。
    [09:33: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认可。
    [09:43:28]
  • [审判员]:
    被告方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09:44:4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补充提交证据1、此次行程的微信群里的注意事项截图。
    [09:47:25]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09:49:55]
  • [原告 原告1]:
    对证据1、认可。
    [09:54:25]
  • [原告 原告2]:
    对证据1、认可。
    [09:54:37]
  • [审判员]:
    结束举证质证,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之前说在从北京出发的路上告诉过队员调整行程,并征得了大家的同意。对此被告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
    [09:59:2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目前没有证据,但我之前请的证人都可以作证,法庭也可以打电话核实。如果第二天下午没有去壶口瀑布,而是去了波浪谷,哪怕是堵车第三天也可以去,因为司机可以休息好。但是因为去了壶口瀑布,第二天到酒店太晚了,司机休息的不好,出于安全原因,第三天就才没去波浪谷。
    [10:00:19]
  • [审判员]:
    原告认为户外团和旅游的区别是什么?
    [10:15:56]
  • [原告 原告1]:
    我们认为没什么区别,都是出去玩。
    [10:16: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我们的行程是纯玩,不购物。第二,我们的团费不含餐,尽量让队员吃当地特色食品。第三,自由性、灵活性很高,旅行社是不能随便改行程的。第四,队员和领队亲密度高一些,我们有很多跟了好几年的。第五,多数去的是非景区。
    [10:18:37]
  • [审判员]:
    原被告说一下本次行程的时间点。
    [10:26:01]
  • [原告 原告1]:
    9月30日晚上19:30分在北京出发,10月1日01:00到石家庄入住,这时也发生了堵车。10月1日早晨5:30出的早饭,6点出发去壶口瀑布,全程600公里,因为堵车,晚上5:30多到壶口瀑布告诉出口,景区已经下班了,就去甘泉县住宿156公里,大约是晚上八点半点多到达。第二天七点出发,去了雨岔大峡谷,不到八点就到了,12点半左右游览完集合,之后因为拦车耽误了一个小时,开始进行表决,1点半出发二次去壶口,晚上6点多到的壶口高速出口,还是没进去,夜里1点半到靖边县住宿,早上7点发车回北京。
    [10:26:12]
  • [审判员]:
    原告认为被告的什么行为构成欺诈?
    [10:26:54]
  • [原告 原告1]:
    被告没有按照行程走,与宣传不符,根据旅游法第七十条,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所以我们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我们没有看到堵车。而且被告曾经宣传的是行摄,不做午夜车,但是实际上我们一直在做午夜车,没有时间行摄。壶口瀑布的门票是90元,被告收了我们100元,后来因为没去成退了。
    [10:27: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次没去是堵车原因,第二次是原告的原因。从公主坟到酒店是因为堵车才走的夜车,第二天的堵车也不是我们的原因。我们不包门票,可以代买,多退少补,不是我们自己留下。如果确实有利润,我们为什么没有进景区。
    [10:27:2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原被告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7:51]
  • [原告 原告1]:
    我们认为被告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10:27:59]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8: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没有构成欺诈,有证据和证人证言证明,就是因为堵车才没去。
    [10:28:26]
  • [审判员]:
    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0:29:06]
  • [原告 原告1]:
    坚持诉讼请求。
    [10:29:15]
  • [原告 原告2]:
    坚持诉讼请求。
    [10:29: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29:4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30:0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郑蝶宜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1:30:2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