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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与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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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报会现场
3月26日9:30 延庆法院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谭志华。
    [09:30:52]
  • [主持人]:
    下面我先介绍一下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为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特召开新闻发布会。
    [09:32:09]
  • [主持人]:
    现在,新闻通报会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一起共同关注。
    [09:42:09]
  • [主持人]:
    大家好,我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持人郭敏娜。首先,非常感谢大家莅临延庆法院新闻通报会的现场。在此,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感谢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对我院工作的支持和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尊重和关爱妇女等弱势群体,需要健全的法治护航。我院历来重视妇女等弱势全体权益的保护工作,通过依法审判调处家事纠纷、心理疏导、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方式,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弱势群体免以遭受家暴伤害。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保障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我院召开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通报会为弱势群体维权、免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建议。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新闻通报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蔚莉,环资庭庭长王薇。同时,今天我们还非常荣幸的请到了北京政法网和延庆电视台的媒体朋友,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家的到来。感谢大家在百忙工作之中能够莅临今天的新闻通报会现场。
    [09:42:53]
  • [主持人]:
    下面开始新闻通报会第一项议程。请延庆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钟蔚莉介绍我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相关情况。
    [09:46:25]
  • [嘉宾 钟蔚莉副院长]: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防治家庭暴力迫在眉睫。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延庆法院共审理离婚纠纷950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132件,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22件,其中,撤回申请17件,作出人身保护令5件。经调研,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申请主体多为女性。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为标准。受男权思想影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较大,妇女是遭受家暴的主要受害者,因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多为女性;少数案件的申请人为男性或者老年人。
    二是申请多数与离婚纠纷相关。当女性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动提起离婚,起诉到法院后,由于害怕对方报复自己,或对其父母兄妹等特定亲属进行恐吓、威胁、跟踪、骚扰,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为了保护自身或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提前对其进行保护且对施暴者进行防范,避免惨案的出现。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少。由于申请人证据意识不强,不注重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多数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或者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等材料,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难以认定申请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部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虽能证明其遭受过家暴,但是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已经消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与基础已不存在;部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所受的伤害与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09:47:45]
  • [嘉宾 钟蔚莉副院长]: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与审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保护范围较窄。反家庭暴力法仅仅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范围限定于“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但是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结束同居关系等非现时亲密关系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是否可以申请保护令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已经作出保护令的效力是否受到当事人之间关系变化的影响亦不明确。
    二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遭受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在婚姻关系尚未走到边缘时,对所受家庭暴力往往默默忍受、不报警,不向村委会、居委会等反映情况,甚至不到医院就诊,且家暴往往发生在家中,外人不易察觉,导致其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所遭受的家暴。
    三是当事人的申请目的不正当。部分当事人提起申请是为达到其他目的,而非出于保护人身安全。如申请人并未受到家庭暴力或威胁,而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其他矛盾;部分申请人在离婚诉讼中,企图以人身保护令为手段牵制、限制对方。
    四是执行乏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仅笼统地规定公安机关、居委会及村委会的协助执行,却没有将职责范围予以明确划分,也没有对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承担何种后果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向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组织送达时,工作人员不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亦不知悉应当协助执行的内容,甚至因执法认知不同而相互推诿。当被申请人据不遵守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人身保护令时,多以罚款方式结案,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09:49:59]
  • [嘉宾 钟蔚莉副院长]:
    针对上述问题,延庆法院结合审判实践,依托法制资源,多方合作,坚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外部沟通协作,切实构筑在家事案件中维护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工作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实施专业化审理。将婚姻家庭案件交由专门庭室、组建专门的审判团队进行专业化审理;开通反家庭暴力案件绿色诉讼通道,对侵害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快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作心理疏导课件,在诉讼中设置心理疏导环节,对于存在家暴倾向的当事人,通过当庭播放心理疏导视频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缓解当事人情绪,缓和双方矛盾;并邀请妇联等单位工作人员为特邀陪审员,化解家事纠纷。
    二是完善证据制度。加强释明力度,保护受害人权益。家庭暴力因其具有一定的私密性而难以举证,且部分申请人证据意识淡薄,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证据“流失”,使得法院无法查明家暴是否存在。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法院在必要时发挥司法职能,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建立有利于受害者的证据制度,在认定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为重要证据的同时,允许使用传闻证据或间接证据,降低受害人的证明难度。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利用“两微一端”、网络公开课、普法微电影等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专题讲解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方式、管辖法院、保护时效、救济途径、协助执行义务等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反对家暴的意识,促使弱势群体关注并正确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09:50:59]
  • [嘉宾 钟蔚莉副院长]:
    为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延庆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提升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发生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保存好出警记录;事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妇联反映情况,或请求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解;如果受伤,要及时前往医院就医,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诊断书,将伤处拍下清晰照片,固定证据。
    二是夫妻要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纠纷。夫妻之间应当和谐相处,加强日常沟通与交流,遇事勤商量、多关爱;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主动换位思考,及时化解怨怒,避免家庭暴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和才能万事兴。
    [09:55:41]
  • [主持人]:
    钟院长刚才介绍了我院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基本情况、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举措,并就防止家庭暴力、营造良好家庭关系、当事人合法理性维权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下面有请我院王薇庭长向大家发布两起人身安全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件。
    [10:08:15]
  • [嘉宾 王薇庭长]:
    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媒体朋友,现在我与大家分享两起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0:09:08]
  • [嘉宾 王薇庭长]:
    案例一:夫妻间出现家庭暴力情形,欲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如何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当事人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那么,应如何收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呢?
    基本案情:
    申请人车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系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朱某开始对车某进行殴打谩骂,车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搬至娘家居住。2018年6月某日晚,朱某对在娘家居住的车某进行人身攻击,用力掐住车某的喉咙,导致车某险些窒息,并扬言要掐死车某。事后车某向派出所报警备案。2018年7月某日晚,车某去朱某家中取婴儿用品,朱某突然情绪失控,在楼下对车某进行殴打,造成车某身体多处淤青、双膝流血,车某受到严重惊吓,匆忙回家,朱某追至车某居住的小区对车某进行辱骂,车某不堪忍受,随即报警。出勤民警了解事实后对朱某和车某谈话备案并签字确认。
    后车某为保障人身安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提供了家中摄像头录制的视频两段,证明朱某6月某日前往车某娘家并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医院诊断证明,证明7月某日晚,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的报警情况及所受伤害的具体情况。另根据车某提供的线索,法院前往出警的派出所调取两次冲突的出警记录及出警视频。7月某日的出警记录中载明:“经了解,2018年7月某日20时许,报警人车某今日16时在某小区附近与其丈夫朱某因情感问题发生纠纷,车某被朱某打伤……”。
    [10:09:52]
  • [嘉宾 王薇庭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某、朱某系夫妻,屡屡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结合被申请人的陈述及本院调取的出警记录,认为在现阶段车某仍有遭受朱某人身伤害的危险。为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本院认为车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向派出所、居委会、当事人进行了送达。
    法官说法:
    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注意收集基础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本案中,朱某对车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车某身体受伤,车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根据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截图、伤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车某遭受了朱某的家庭暴力。结合法院调取的派出所出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车某遭受了家庭暴力并在现阶段仍有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应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家庭暴力危险发生时,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向派出所备案;或利用手机、监控等电子设备对事件录音录像,备份保存;出现伤情时应及时去医院诊断,留存诊断证明等伤情记录。通过上述基础证据来证明遭受了家庭暴力。
    [10:12:20]
  • [嘉宾 王薇庭长]:
    案例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哪些保护?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能为申请人提供哪些保护措施?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吴某三与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与父子、父女关系,吴某三与案外人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7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吴某一、次年生育吴某二;1994年因感情不和,吴某三与王某离婚。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即本案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归女方即王某抚养,吴某三负担抚养费。吴某一与吴某二平日与王某共同生活居住,因家庭内部矛盾问题,被申请人吴某三与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及王某时常发生冲突。2017年1月某日,被申请人吴某三曾伙同其他人前往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王某家中滋事,致使吴某一、吴某二、王某受伤,2017年4月某日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吴某三实施行政拘留十四日。
    经被申请人吴某三陈述,其曾数次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找申请人进行理论、争辩,给申请人正常的工作带来一定压力与消极影响;此外,被申请人吴某三曾自制大字报向社会公开其家庭内部矛盾问题,给申请人造成较大心理压力和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吴某三数次到申请人居所以敲打护栏等方式进行骚扰,并且以向门缝塞纸条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谩骂等。
    [10:14:16]
  • [嘉宾 王薇庭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经本院核实,申请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的因申请人事前对其进行暴力攻击以及人身绑架等问题,假如事实存在,被申请人亦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报案、申诉等法律途径另行处理解决,但不应成为其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的正当理由。故,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三殴打、威胁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吴某三骚扰、跟踪申请人吴某一、吴某二及申请人的亲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申请人除了可以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外,还可以申请其他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措施,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比较灵活,不只限于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由此可知,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能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为申请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10:14:31]
  • [主持人]:
    感谢王庭长的发言。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朋友现场的嘉宾进行提问。需要提问请举手示意我们。
    [10:15:20]
  • [主持人]:
    记者提问。
    [11:06:4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