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3月27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外卖员非送餐途中发生车祸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撤销”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外卖员非送餐途中发生车祸 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撤销”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05:33]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赵先生系我公司外卖送餐员,工资结算按送单量计算。2017年11月17日,赵先生遭遇车祸,但其未能证明系在送餐的来回途中,故不应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同时,交警部门认定赵先生就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且赵先生提供的任何材料都未能明确其在工作中受伤的结论。
    为此,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局就赵先生受伤作出的某号《工伤决定书》。
    [09:07:0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07:40]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09:09:04]
  • [书记员]:
    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柴某,女,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静安里。
    [09:09:34]
  • [书记员]:
    原告,以上情况属实吗?
    [09:10:57]
  • [原告代理人]:
    属实。
    [09:14:28]
  • [书记员]: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管某,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4:40]
  • [书记员]:
    被告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09:15:38]
  • [被告代理人]:
    属实。
    [09:15:51]
  • [书记员]:
    第三人赵某某,男,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09:16:03]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09:16:26]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告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身份已经核实,开庭准备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报告完毕。
    [09:16:43]
  • [审判长]:
    下面首先审查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原告,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异议吗?
    [09:17:1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09:17:3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庭资格有异议吗?
    [09:17:5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18:04]
  • [审判长]:
    经审查,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本庭准予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9:18:17]
  •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9)京0105行初40号原告北京创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因赵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追加其为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赵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由审判员韩继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治萍、白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本院干警刘会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商雨晴担任法庭记录。
    [09:18:31]
  • [审判长]:
    案件受理后,本院以书面方式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中,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询问双方,是否已明确了你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18:47]
  • [原、被告双方]:
    明确了,不申请回避。
    [09:19:2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明确案件的诉讼请求。
    [09:19:40]
  • [原告代理人]:
    与起诉状一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618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关于认定赵某某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09:19:51]
  • [审判长]: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针对赵某某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61863)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09:20:47]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09:21:22]
  • [审判长]:
    请原告简要陈述事实和理由。
    [09:21:33]
  • [原告代理人]:
    同起诉状。一、第三人赵某某的受伤无确定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赵某某所从事的工作是外卖送餐员,工资结算按送单量来计算的。相比较其他的工作来说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并未有严格的工作时间和管理。2017年11月17日赵某某车祸的时间,他未能提供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即送餐的来回发生的。也就是说在他身上的车祸事故不能认定在工作时间。二、赵某某未及时告知原告因工作原因发生了交通事故且该事故责任认定与被告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记载的责任分配不符。赵某某事后告知原告,车主负全部责任。但该决定书说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某为次要责任,这完全是矛盾的。在责任都未明确的情况下出具的认定书是有问题的。三、被告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陈述其已调查核实赵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但实际上通过原告以及第三人赵某某提供对的任何材料中都未能明确该结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认(1050T0361863)号《工伤决定书》。
    [09:21:43]
  • [审判长]:
    被告,请陈述答辩意见。
    [09:22:43]
  • [被告代理人]:
    同答辩状。2018年5月21日,赵某某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同日受理。2018年6月14日我局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一并于2018年6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创蓝生物科技公司送达,公司派人接受调查。我局根据查明情况,认为赵某某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09:22:56]
  • [被告代理人]:
    一、赵某某的劳动关系。根据2017年9月9日创蓝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9月9日开始至2018年9月8日止,赵某某的职位为配送员。创蓝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某某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09:24:16]
  • [被告代理人]:
    二、赵某某受伤经过及诊断结论。2017年11月17日晚19时许,赵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为次要责任,其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回龙观)治疗,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
    [09:24:30]
  • [被告代理人]:
    三、赵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否认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据不举证,或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09:24:40]
  • [被告代理人]:
    (一)公司认定赵某某为公司送餐员,工作时间是自由工时制,一天只要工作满8小时就可以,2017年11月17日赵某某上班,未提交证据,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09:25:05]
  • [被告代理人]:
    (二)我局认定工伤依据
    1、2017年9月9日创蓝生物科技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2018 年5 月14 日张林《证人证言》: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许,我在驾驶小客车回租房时在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路口的东北角与正在送外卖的送餐员赵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赵某某的右小腿肿胀右脚脚跺明显错位。
    3、2018 年5 月14 日张少林《证人证言》: 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许,我在吃饭时收到朋友赵某某的电话说他车祸受伤在积水潭医院回龙观分院医院叫我去帮忙。我叫上他的妈妈赶紧骑车到医院,看到赵某某和王琦竣坐在医院椅子上,我问了情况后把赵某某背到急诊骨科就医。
    4、2018 年6 月12 日我局对赵某某的《调查笔录》:赵某某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主要负责回龙观地区的外卖送餐工作,工作时间是10: 00 到20: 00。 2017 年11 月17 日晚上19 时左右,在接了单准备前往首开创客广场取餐的途中,骑电动车行至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路路口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右脚脚踩骨折,对方报警。
    5. 2018 年7 月3 日我局对创蓝生物科技公司主管柴娟的《调查笔录》: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赵某某是公司的送餐员。据本人反映: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左右,送餐途中路过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脚脚跺骨折,交警认定其为次要责任。公司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通过我局调查: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10 分,赵某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右脚脚踩骨折。我局认为赵某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认定赵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09:25:16]
  • [被告代理人]: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创蓝生物科技公司未承担不认定工伤的举证责任,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09:25:33]
  • [审判长]:
    原告就被诉答复申请过行政复议吗?
    [09:25:41]
  • [原告代理人]:
    申请过复议,因超期不予受理,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中。
    [09:25:5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属实?
    [09:26:02]
  •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出具了终止通知书。
    [09:26:16]
  • [审判长]:
    有相关材料吗?
    [09:26:27]
  • [被告代理人]:
    向法庭提交书面的终止通知书。
    [09:26:36]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结合刚才原、被告双方陈述的诉讼意见,合议庭将对被告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被告说明职权依据?
    [09:26:49]
  • [被告代理人]:
    社会保险法第7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我局有管辖权。
    [09:27:01]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有异议吗?
    [09:27:15]
  • [原告代理人]:
    事故的发生地在昌平区,我们有异议。
    [09:27:27]
  • [审判长]:
    被告说明地域管辖的依据。
    [09:27:37]
  • [被告代理人]:
    社会保险法第7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的规定,原告注册地经营地在朝阳区,社会保险由朝阳区社会保险部门管辖。工伤保险由注册地管辖。
    [09:27:46]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意见吗?
    [09:27:54]
  • [原告代理人]:
    因为经营地在昌平区,所以我们有异议 。
    [09:32:24]
  • [被告代理人]: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有规定,在公司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地进行劳动保险认定。
    [09:32:51]
  • [原告代理人]: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纠纷,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昌平,而且经营地也在昌平,我们认为在昌平进行认定比较合适。
    [09:33:28]
  • [审判长]:
    关于管辖的问题合议庭庭后会进行审查。下面被告,结合你方证据说明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程序。
    [09:33:37]
  • [被告代理人]:
    认定事实: 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10 分,赵某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右脚脚踩骨折。我局认为赵某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认定赵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09:35:48]
  • [被告代理人]:
    提交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第三人赵某某提交:
    证据一、工伤认定申请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证明目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2018 年5 月21 日。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目的:创蓝生物科技公司住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15号3 号楼201,我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证据三、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积水潭医院(回龙观)《急诊病历》、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病历》、北京积水潭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证明目的:赵某某受伤后就医治疗情况,诊断为:跺关节骨折,右。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赵某某身份信息。
    证据五、劳动合同书,证明目的:劳动合同自2017 年9 月9 日开始至2018 年9 月8 日,赵某某的职位为配送员。赵某某受伤时与创蓝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六、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明目的:赵某某受伤的时间及地点。
    证据七、2018 年5 月14 日,张林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 2017 年11 月17 日张林驾驶车辆行驶至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路口的东北角,与正在送外卖的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林和交警一起将赵某某送往积水潭医院回龙观分院就医。
    证据八、2018 年5 月14 日,张少林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许,收到赵某某的电话说他车祸受伤在积水潭医院回龙观分院医院叫张去帮忙。赵某某受伤的事实及时间。
    证据九、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EMS 快递单及查询单,证明我局于2018 年6 月21 日以邮寄方式向创蓝生物科技公司送达。
    证据十、原告提交的介绍信,柴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司委托情况。
    证据十一、2018 年6 月12 日我局对赵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 2017 年11 月17 日晚上19 时左右,赵某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脚脚跺骨折。
    证据十二、2018 年7 月3 日我局对创蓝生物科技公司主管柴娟的《调查笔录》;证明目的:公司与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赵某某是公司的送餐员。据赵本人反映:2017 年11 月17 日19 时左右,送餐途中路过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路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脚脚跺骨折,交警认定其为次要责任。公司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证据十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目的:我局于2018 年7 月17 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送达双方。
    [09:37:1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认定事实和证据综合发表意见。
    [09:37:3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没有异议,只能证明第三人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证据2只能证明原告注册地,但是原告经营地在昌平区,事故发生在昌平区,昌平区人社局有管辖权。证据3只能证明第三人受伤后的救治,不能证明是因工作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证据4、5没有异议。 证据6有异议,事故认定书中第三人是次要责任,但是当时他和公司说的是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证据7和证据8只能证明第三人发生事故,不能证明是第三人工作期间发生的。证据9、10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11不认可,第三人本人称是工作期间受伤,公司不认可该说法。证据12是原告代理人的笔录,并不是原告认可工伤的情况。证据13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认可。
    [09:37:44]
  • [审判长]:
    原告对原告和第三人的劳动关系认可吗?
    [09:38:03]
  • [原告代理人]:
    发生事故的当时并不能证明是工作期间,对劳动关系没有异议。
    [09:38:11]
  • [审判长]:
    被告对提交的证据中赵某某提供的证据核对过原件吗?
    [09:38:21]
  • [被告代理人]:
    核对过了。
    [09:38:2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有辩驳意见吗?
    [09:38:39]
  • [被告代理人]:
    第三人工作是送餐员,时间是弹性的。当天第三人上班了,所以我局做出了综合认定,以及肇事方和同事以及原告对第三人上班时间的认定做出了认定,原告应当提供不认可工伤的证据。
    [09:38:49]
  • [审判长]:
    被告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陈述第三人的工作时间原告认可吗?送餐员有考勤吗?
    [09:43:09]
  • [原告代理人]:
    不认可,送餐员时间是不固定的,第三人陈述的工作时间原告不认可,有每月的考勤,没有每天的考勤,考勤的方式就是送餐的单数。
    [09:43:21]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代理人的调查笔录中认定第三人当天是上班了,原告有何意见?
    [09:43:31]
  • [原告代理人]:
    是上班了,但是第三人是不是上班送餐我们不认可。
    [09:43:55]
  • [审判长]:
    当时有没有向被告陈述第三人不属于送餐的时间?
    [09:44:04]
  • [原告代理人]:
    当时并没有明确说当时事故发生不是上班时间。
    [09:44:13]
  • [审判长]:
    被告说明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执法程序的法律依据?
    [09:44:23]
  • [被告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09:44:3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异议吗?
    [09:44:55]
  • [原告代理人]:
    有异议。当时原告想调取第三人送餐的记录,被告没有调查核实。
    [09:45:05]
  • [审判长]:
    送餐的记录保存在哪里?
    [09:45:13]
  • [原告代理人]:
    在我们公司,被告没有给予原告充足的时间调取这个。
    [09:45:22]
  • [审判长]:
    现在你们调取到这个证据了吗?
    [09:45:33]
  • [原告代理人]:
    一般保存是三个月,需要找。
    [09:45:42]
  • [审判长]:
    公司有接单的明细吗?
    [09:45:50]
  • [原告代理人]:
    有。
    [09:45:57]
  • [审判长]:
    现在负责人回来了吗?有调取这份证据吗?
    [09:46:09]
  • [原告代理人]:
    回来了,昨天我和负责人说了,看是否需要调取。
    [09:46:18]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实体法律依据?
    [09:46:26]
  • [被告代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6号)、第十四条
    [09:46:35]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实体法律依据有异议吗?
    [09:46:44]
  • [原告代理人]:
    应该对是否是上班时间发生事故进行调查。
    [09:46:56]
  • [审判长]: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有权提交证明被告违法的证据,原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09:47:0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证据提交。
    [09:47:13]
  • [审判长]:
    原告能否提供第三人事发当天派单的记录?
    [09:47:22]
  • [原告代理人]:
    负责人没有准确回复,现在不好答复。
    [09:47:31]
  • [审判长]:
    上班时间原告没有考勤,派单的记录原告现在无法提供?
    [09:47:38]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09:47:48]
  • [审判长]:
    原告为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了吗?
    [09:53:01]
  • [原告代理人]:
    负责人说缴纳了。但是具体在哪参保不知道。
    [09:53:11]
  • [审判长]:
    被告有查询到吗?
    [09:53:20]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查到,而且第三人陈述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09:53:29]
  • [审判长]:
    原告公司参保地在哪?
    [09:53:54]
  • [原告代理人]:
    具体不清楚。
    [09:54:06]
  • [审判长]:
    事实部分双方还有补充意见吗?
    [09:54:24]
  • [原、被告双方]:
    没有补充。
    [09:54:3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09:54:48]
  • [原告代理人]:
    第三人因工作性质原因工作时间不固定,所以原告认为第三人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是对其发生事故在工作时间不认可。
    [09:54:57]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09:55:0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注册地在朝阳区,应该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原告没有给第三人缴纳工伤保险,我局依法享有管辖权。第三人是自由工作时间,我局综合调查结果认定是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如果否认工伤应该提供向相应的证据,但是原告并没有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出证据。
    [09:55:1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09:55:2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营业地是昌平,事故也是昌平,应该由昌平人社局来调查。
    [09:55:36]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09:55:46]
  • [被告代理人]:
    原告对于被告职权一直有异议,我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具有法律依据,而且第三人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原告住所地在朝阳区,而且劳动合同也是朝阳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原告也未对管辖提出异议;原告提出的被告给予的时间不够,被告在调查中已经充分询问了原告,当时原告说并没有其他异议,也没有提出需要时间进行调查。
    [09:55:56]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营业地是灵活的,是在昌平区,事故发生在昌平区,原告对事故认定也有异议,应该由昌平人社局进行工伤调查。劳动合同书第7页乙方指定的住址是在昌平区。
    [09:56:0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如果当事人对于本案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可在本次庭审之后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辩论或代理意见。合议庭在作出裁判前会审阅各方的书面意见。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09:56:13]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09:56:23]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09:56:36]
  • [审判长]:
    本次开庭到此结束,本案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即可以离开法庭。现在休庭。
    [09:56:4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09:56:5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李丹丹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大力支持。
    [10:11:19]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