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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9:30,通州法院审理“称出钱给人建房 对方不认怒起诉”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然。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出钱给人建房 对方不认怒起诉”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2:12]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35:0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8:28] - [审判员]: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孙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已到庭)
被告一:李某,女,1990年2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已到庭)
被告二:高某英,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已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已到庭)
双方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40:24] - [原告]:没有[09:41:14]
- [被告]:没有[09:42:2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高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艳娟独任审理,书记员冯文倩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原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如实原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09:44:49] - [原告]:听清了[09:45:25]
- [被告]:听清了[09:46:36]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原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原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48:06]
-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 1 404元及利息(分批计算:第一笔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第二笔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第三笔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第四笔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二被告以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约定建房期间所有花费由原告替二被告支付,二被告承诺借款数额以实际建房花费为准,原告共花费141404元,但现房屋已建成,二被告却不承认借款,不同意还款,故诉至法院。[09:51:4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53:06]
- [被告]:我方只承认借款五万元,对于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方不同意。[09:53:49]
- [审判员]: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原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09:55:17]
- [原告]:证据:借据,证明借款事实;
证据:承包协议书,当初施工队和他们签的协议,用来施工队与他们的付款方式与盖房的内容;
证据:收条(2017年5月13日形成),证明我把钱给他了共44000元;收条(2017年5月23日形成),也是盖房的费用共6万元;收据两张,载明的也是建房费用;
证据:银行转账证明,是转款盖房用的
证据:商品销售单,购买的是卫浴用品共6000元,是我和李响一起去购买的;还有一笔是购买花洒用的,共1400元;收据两张,购买的电表箱,花了22元,还有盖房用的防护网花了262元。
证据:送货单一张,花费120元,购买地漏用的。以上证据均为原件[10:02:58]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10:04:25]
- [被告]:对借据的本人签字,不是我本人签的,应该是李某签的,手印也是李某拉着我按的,上面内容并不知情,当时签完借据,还把我推地上了;对承包协议,真实性认可;对收条,我们对真实性不认可,上面有周某签字,作为收款人应该出庭,需要来庭证明,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是原告付的款;对银行转账记录,其中的5万元,我们认可,其他的不认可;另外对其他所有的票据真实性我们不认可,不能证明是原告付款,李某和原告是在一起的,男女朋友关系,不能证明就是原告交的钱,上面显示的也是高某英交建房款,并不是原告。[10:09:5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举证[10:11:52]
- [被告]:证据一承包协议书,证明房屋是高某英所住;
证据二:农商行取款单,证明取款7万元用于建房;
证据三:结算单,证明上述建房费用由高某英所支付。[10:15:14]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10:16:06]
- [原告]:对证据合同,没有异议,我手里也有一份;对证据取款单,与本案无关;对证据结算单,只证明盖房子总共花了17万多,真实性我也不认可,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这笔钱是高某英出的。后来房子没有建完时候,就产生矛盾了,我就没再管了。高某英提供不了充足的付款证明。[10:20:38]
- [被告]:我们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0:22:33]
- [审判员]:作为证人出庭,你需如实陈述,如有虚假,将承担法律责任。[10:24:21]
- [证人]:知道了。我是高某英的三姐,李某是高某英收养的养女,当时原告和李某是在一起的,当时给我介绍时候就说原告就是他们家姑爷,管我叫三姨。当时他们三个人是住在通州的一个小区里。[10:26:55]
- [审判员]:你出庭作证想要证明什么[10:28:02]
- [证人]:当时高某英要盖房,去银行取了7万元后,不够的找原告借;闹矛盾就是当时李某要把房写她的名,高某英不同意,闹矛盾之后,李某和孙某就不管了。[10:30:56]
- [审判员]:你具体知道高某英自己出了多少钱盖房吗[10:32:52]
- [证人]:自己出了七万元,五万元确实是高某英像孙某借的,后来盖房需要的钱都是我们姐几个给攒钱建的。[10:34:27]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证人所说的话,可以进行询问,你们有询问的吗[10:36:06]
- [原告]:您说后来说借钱了,刚开始怎么没借呢,没给你妹妹出资呢[10:38:29]
- [证人]:当时你管她叫妈,当时你们住在一起,有女婿有女儿,所以我们没有参与,后来你们两个人走了,我们才帮她,妹夫还活着的话,我们也是不会管[10:40:50]
- [审判员]:你们后期一共出了多少钱帮助高某英建房[10:41:26]
- [证人]:高某荣,胡某芬我们一人出了两万,是通过现金给的高某英,一共给了6万元。胡某芬是抱养的。大概我们什么时候给的钱我记不清了,也没有打条。[10:43:10]
- [审判员]:双方还有要问证人的吗,如果没有,证人先去庭外等候。下面由当事人对证人所述什么意见[10:45:48]
- [原告]:她说的我不认可,借钱给高某英盖房我不认可,高某英自己取了7万元盖房,我也不认可,即使他们姐们之间借钱了,也与本案没有关系。[10:47:28]
- [被告]:认可证人所述,高某英取钱的时候正好是建房之中,所以吻合盖房时间,能证明这钱是用来盖房的,被告之前也承认,发生矛盾后就不管这个事了,后来作为姐妹的证人出资帮助也符合逻辑。[10:49:11]
- [原告]:首先转款记录不是五万元的,而是六万元的转款记录。[10:51:46]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52:06]
- [审判员]:首先询问一些借据是如何形成的[10:54:04]
- [原告]:当时打印出来,我们三人在高某英的大姐高某荣的家里打的条,当时还有高某荣的丈夫在场,高某英说要找人作证,所以就去了高某荣家里签的字。[10:57:20]
- [审判员]:陈述一些借款过程[11:00:50]
- [被告]:当时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就我和李某在,当时房子已经拆了,我们住在棚子里,我当时还拽着孩子,她拽着我按手印,也不让我看,也没跟我说是什么内容,也没跟我说要给孙某打条,我也不认识字,字是不是我签的,我记不清了。上面的手印我也记不清是不是我按的,下面手印是她拉着我的手按得。落款的签名是不是我签的我记不清了,脑子乱了。[11:04:55]
- [审判员]:你需要鉴定落款处你的签名吗[11:06:07]
- [被告]:不申请鉴定。[11:08:36]
- [审判员]:转账记录上多出来的一万是怎么回事[11:10:05]
- [被告]:我当时收到的就是五万,多出来的一万我不知道怎么回事,这五万就直接交建房款了。[11:12:33]
- [审判员]:高某英,李某和孙某是什么时候开始不管的[11:15:39]
- [被告]:打完借条没有几天,李某就回老家找她亲妈了。孩子放我这里一宿,我就给孩子的父亲打电话,给接走了。他们走了之后,后期都是我姐姐们结账,我现在脑子糊涂,记不清了。[11:18:10]
- [审判员]:高某英,你的七万元付了什么项目[11:20:49]
- [被告]:如果原告提供的单子是真实的,那么就含在里边了。[11:22:19]
- [审判员]:你手里还有其他付款的凭证吗[11:23:56]
- [被告]:前期都是李某和孙某在操作这个事情,所以单据确实是在他们手里,但是不能证明所有钱都是他们出的,这7万元也是包含在里边的[11:24:15]
- [审判员]:当时取这七万元的时候都谁在场[11:24:43]
- [被告]:我们三个人去银行取的,她开车带我去的,取完钱就把钱给李某了,去交盖房的费用。[11:24:58]
- [审判员]:他们俩走之前,马桶卫浴什么的都装好了吗[11:25:51]
- [被告]:都是我姐借我钱之后,我自己买的。[11:26:04]
- [审判员]:施工队里的周某,双方当事人,你们谁能申请他来出庭作证[11:30:17]
- [原告]:我不行,我不认识他们。[11:32:38]
- [被告]:人家在山东呢,来不了,我就认可借的这五万[11:34:55]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有无补充?[11:36:40]
- [原告]:没有[11:36:54]
- [被告]:没有[11:37:09]
- [审判员]:法庭对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对对方无异议的部分,法庭对其真实性予以认证;对对方有异义的部分,法庭对其真实性暂不予以认证,是否认证以最终判决为准。证据原件退还双方,法庭留存复印件。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37:31]
- [原告]:没有[11:39:11]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41:33]
- [被告]:只承认借款五万元,利息过高超过法律范围。我们认为通过庭审陈述已经很明确原告给李某转了6万元钱,其中包括借给高某英的5万元。[11:43:51]
- [审判员]:原告,收据中付款方式是什么[11:46:36]
- [原告]:因为我是做生意的,手里有几万元流动资金还是有的。[11:46:5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1:47:0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47:20]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47:33]
- [审判员]: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93条、第96条、第142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愿意调解?[11:47:46]
- [原告]:不同意调解[11:48:0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庭后协商,法庭不再调解,本案今天开庭到此为止,当事人看笔录签字,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11:48:14]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1:49:12]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