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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所买房屋被设抵押 购房人诉至法院索赔”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3:25]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所买房屋被设抵押 购房人诉至法院索赔”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朱薇、人民陪审员孙秀芝、人民陪审员钟长梅组成合议庭,由朱薇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09:04:42]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与被告王某、孙某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后被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周某名下。周某将房抵押给万某。房屋已还清贷款、注销抵押,但由于王某、孙某的恶意违约,至今没有过户,王某、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5:0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05:16] - [审判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09:16:14]
- [审判长]:原告:贾某,男,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海昶,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未到庭)
被告:孙某,男,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未到庭)
被告:周某,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未到庭)
被告:王某玲,女,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未到庭)[09:18:1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8:28]
- [原告]:无异议。[09:18:36]
- [审判长]: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王某、被告周某、被告王某玲、被告孙某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审判员朱薇、人民陪审员孙秀芝、人民陪审员钟长梅组成合议庭,由朱薇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王海玲担任法庭记录。[09:18:49]
- [审判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22:57]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23:09]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09:23:1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09:23:26]
- [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孙某二人于2006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4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6万元,剩余购房款23万元为银行贷款,双方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偿还银行按揭地贷款。被告于签订合同当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王某于2012年10月8日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1月5日将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周某名下。2013年4月12日,周某在该房屋抵押给王某玲。2014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孙某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案经石景山法院和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关于房屋过户时间,原告与王某、孙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方(原告)代甲方(王某、孙某)向银行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后该房屋抵押被撤销时,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抵押被撤销时,甲乙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该房屋已于2012年12月3日还清银行贷款,也注销了王某当年设立的抵押,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由于王某孙某的恶意违约,房屋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孙某理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金计算:从2012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办理过户之日至,每日按房价款49万的万分之三(147)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1720日),违约金为252 840元。关于该房屋设立的第三人之间的抵押,原告愿代为偿还借款,注销抵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孙某配合将石景山区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2、由被告王某、孙某承担逾期办理过户违约金252 84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24:18]
- [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出示证据。[09:28:32]
- [审判长]:原告就起诉的事实及理由出示证据。[09:28:41]
- [原告]: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一份;证据2、收条;证据3、建行卡存款凭条。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孙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及原告履行交款义务,履行代为偿还银行贷款义务的情况。证据4、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二份,证明经法院判决,王某、孙某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证据5、公证书二份,证明周某与王某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设定了抵押,该行为是经过公证的。证据6、房产证二份、抵押权登记信息,王某名下房产证证明本案诉争房产原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和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王某是有权处置的;周某的房产证证明王某、孙某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周某名下,导致本案无法直接过户给贾某,设置了障碍,虽然法院将王某、孙某与周某之间合同认定为无效,但行政机关的登记并未变更,成为本案将房屋过户给贾某名下形成障碍;抵押权登记信息证明周某与王某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房屋过户的障碍。证据6、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证明王某玲曾经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涉案房屋,由于该房屋地理位置在石景山区,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要求王某玲到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据了解王某玲此后未作出任何要求继续执行该套房屋的动作。(复印件,提交)[10:19:53]
- [审判长]:下面出示经原告申请调取王某的银行还款明细。(出示)原告有无异议?[10:20:06]
- [原告]:(阅)无异议。[10:20:12]
- [审判长]: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下面法庭进行询问,原告与王某签订买卖协议是2008年7月8日,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款26万元,房屋是当日交付给贾某吗?[10:20:20]
- [原告]:是。剩余房款是以还王某公积金贷款方式还款。双方约定还清全部房款,抵押权被撤销时办理过户。王某将房子卖给周某时被认定为无效,周某曾将房子抵押给王某玲,执行案件由朝阳法院通知王某玲到石景山区法院立案,但王某玲没有到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10:20:28]
- [审判长]:周某在公证债权文书中应付王某玲本金80万元,这笔欠款,原告是否同意代为偿还?[10:20:39]
- [原告]:我们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我们筹集这笔钱时间过长,需要跟当事人商量。[10:20:47]
- [审判长]:现在休庭,原告跟当事人本人商量一下。[10:20:56]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原告是否同意偿还周某向王某玲的欠款?[10:21:18]
- [原告]:经过与当事人商量,近期筹集款项比较大,无法筹集这笔钱,我们无力支付,所以我们考虑申请撤诉。[10:29:05]
- [审判长]:原告申请撤诉,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休庭5分钟)[10:32:59]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诉,不再出具书面法律文书。听清楚了吗?[10:34:12]
- [原告]:听清楚了,无异议。[10:34:24]
- [审判长]:现在闭庭,原告阅笔录后签字。[10:34:31]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10:34:38]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