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4月4日8:30,昌平法院审理“称多笔借款未还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
    [09:12:45]
  • [主持人]:
    庭审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情况。
    原告郭女士诉称:2014年初,郭女士与被告代先生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代先生多次向郭女士借款。近两年的时间,代先生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郭女士借款89000元。基于信任,郭女士没有让代先生出具书面借条。两人分手后,郭女士要求代先生还款,但其迟迟不还。郭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代先生偿还借款89000元及利息。
    [09:12:56]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审判员孙颖独任审判,书记员多美琪担任法庭记录。
    [09:15:13]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15:42]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郭某,女,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09:15:5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19:26]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孙颖独任审理,书记员多美琪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09:19:5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33]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0:4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21: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4年初,郭女士与被告代先生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双方交往期间,代先生多次向郭女士借款。近两年的时间,代先生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向郭女士借款89000元。基于信任,郭女士没有让代先生出具书面借条。两人分手后,郭女士要求代先生还款,但其迟迟不还。郭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代先生偿还借款89000元及利息。
    [09:22:10]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8:25]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书面答辩状。
    [09:38:35]
  • [审判员]:
    被告答辩状的第3点意见是反诉请求而非答辩意见。
    [09:38:47]
  • [被告]:
    针对第3点已经在朝阳法院起诉。
    [09:38:5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09:39: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的时间及金额。
    证据二、北京银行和工商银行的账户清单,证明原告的北京银行和工商银行的清单与支付宝转账记录相符合。
    证据三、借条,证明2018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存在借款事实。
    证据四、与浦发银行的录音。
    证据五、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向原告借钱及原告为被告向浦发银行借钱的事实。
    (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已取回)
    [09:39:19]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09:39:50]
  • [被告]:
    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
    证据三、原被告之间曾经是恋人关系,我已经还清原告的钱,我只是出于情感上默认原告录音。
    证据四、五、认可,原告录音我知情,但是我已经还清原告的钱。
    [09:40:12]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09:40:44]
  • [被告]:
    证据一、支付宝转账记录9页,证明被告通过支付宝转给原告的金额及时间。
    证据二、微信转账记录11页,证明被告通过微信转给原告的金额及时间。
    证据三、银行转账记录12页,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原告的金额及时间。
    (被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已取回)
    [09:41:00]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09:41: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至三,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能证明是在偿还之前的借款,原被告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之间的转账往来很正常。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09:41:33]
  • [审判员]:
    限原告下周四之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09:41: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好的。
    [09:41:54]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之间是什么关系?
    [09:42: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曾经的男女朋友关系。
    [09:42:20]
  • [审判员]:
    被告给原告转账的期间是什么时候?
    [09:42:31]
  • [被告]:
    支付宝、微信转账期间为2015年4月到2016年8月,银行转账期间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7月18日。
    [09:42: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
    [09:44:53]
  • [审判员]:
    本案借条是怎么出具的?
    [09:45:0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双方见面时,原告让被告出具的,后来被告给撕毁,原告把借条拍下来并进行录音。
    [09:45:29]
  • [被告]:
    原告在去年年底找到我,每一笔数额都是她说多少我写的多少,我认可借条是我写的,但不认可有效性。这里面的账目没有逻辑。这些数额在我提交的转账记录已经超额覆盖。我们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在2014年到2016年。我写的借条是对原告的情感补偿。
    [09:45:3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实际欠款,不会凭白无故写欠条。
    [09:46:06]
  • [审判员]:
    在浦发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多少?
    [09:48: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4.2万元,利息是7973元。2015年12月底原告通过浦发银行申请4.2万的万用金,还款期限是2年。诉请中包含7973元的利息。7973元是在浦发银行查询出来的。这是被告答应还给原告的,这是被告的欠款。我们通过支付宝分为4笔转给被告,每笔1万,共计4万元,显示在在银行对账单的2015年12月29日,支付宝里面也体现这4笔。
    [09:48:23]
  • [审判员]:
    原告通过支付宝给被告转账总金额为多少?
    [09:49: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79000元。
    [09:49:45]
  • [被告]:
    我已还清。
    [09:51:47]
  • [审判员]:
    为何被告给原告的转账金额显示大于原告转给被告的金额?
    [09:52: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在这之外也给被告转过钱,双方之间曾是恋人。
    [09:52:18]
  • [审判员]:
    双方为何有频繁的转账情况?
    [09:52: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被告都有信用卡,在信用卡还款时存在双方转账情况。
    [09:52:45]
  • [被告]:
    一是用于信用卡还款,二是原告转给我的除了信用卡之外,双方转账都是借贷关系。
    [10:01:46]
  • [审判员]:
    借条出具后双方是否有新的金钱往来?
    [10:02: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02:33]
  • [被告]:
    没有。
    [10:02:40]
  • [审判员]:
    欠条的还款期限是什么时候?
    [10:02: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2018年12月19日打的欠条,应该在2020年12月19日还清。我们把欠条拿出来只是证明欠款事实,但是实际的欠条已经被被告撕毁,原告没有借条原件,当时的确有借条。
    [10:03:07]
  • [审判员]:
    利息利率的依据是什么?
    [10:03: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借条没有约定。
    [10:03:57]
  • [审判员]:
    双方是否有补充事实?
    [10:04:3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微信显示被告仍向原告借钱。被告与原告的借贷关系是明确的。除了4万的万用金,2014年12月被告称没钱需要拿1万元,我转给被告9000元,被告需要去天津上车牌,被告借我1万元,2016年7月被告欠别人钱,被告从我这拿2万元。
    [10:04:42]
  • [被告]:
    2016年7月18日是我转给原告2万元。
    [10:05:1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0:05: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借款事实存在,借款时间是2014到2016年,借条出具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被告未偿还借款。
    [10:05:45]
  • [被告]:
    双方存在情感纠葛,不认可借条有效性,不符合逻辑。是我在情感冲动下写的,内容和格式无效。
    [10:06: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10:06: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撕毁借条是因为被告自己写的借条,我说我不要,这个不规范,被告就撕毁了。
    [10:06:2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06:37]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0:06:4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多美琪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07:0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7:26]